卷之八 附霍亂篇 霍亂證治第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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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曰。
病有霍亂者何。
答曰。
嘔吐而利。
名曰霍亂。
此言無表證之霍亂也。
有聲無物為幹嘔。
聲物兼有為嘔。
有物無聲為吐。
嘔則邪氣在表。
吐則邪氣在裡。
邪獨在上。
則嘔而不利。
邪獨在下。
則利而不嘔。
若為暴寒所中。
寒邪直入中焦。
太陰脾髒受寒。
故胃中驟冷而上吐下利。
轉筋腹痛。
手足厥逆者。
名曰霍亂。
此皆六氣勝複之變也。
太陽寒水。
及太陰濕土司天在泉之勝複。
或厥陰陽明之勝複皆有之。
即少陽少陰二火司天在泉。
或為諸寒濕之間氣客氣所勝者亦然。
且尤于陰晴風雨。
酷暑暴寒之中。
每每有之。
一家之中。
一裡之内。
或阖境皆然。
乃時行寒濕也。
但霍字未詳其義。
大約是倏忽間吐瀉擾亂之意耳。
成氏以揮霍撩亂解之。
恐未必然。
方有執雲。
靈樞五亂篇曰。
清氣在陰。
濁氣在陽。
清濁相幹。
亂于腸胃。
則為霍亂也。
問曰。
病發熱頭痛。
身疼惡寒吐利者。
此屬何病。
答曰。
此名霍亂。
自吐下。
又利止。
複更發熱也。
此言有表證之霍亂也。
發熱頭痛。
身疼惡寒者。
寒邪在表也。
吐利者。
寒邪在裡也。
言傷寒之邪。
在太陽而發熱頭痛。
身疼惡寒。
則無吐利。
若傷寒之邪。
在陰經而有吐利惡寒。
則無發熱頭痛。
此雖較前又多表證。
酷似傷寒。
然吐利仍在。
故此亦名霍亂。
然始而吐下。
繼而利止。
則霍亂之裡邪已矣。
複更發熱者。
表邪未解。
霍亂将仍轉而為傷寒矣。
成氏雲。
利止裡和。
複更發熱。
還是傷寒。
必汗出而解。
竊恐霍亂暫止。
裡未必和。
吐瀉之後。
汗不輕發。
當諒其虛實。
故不言發汗也。
傷寒其脈微澀者。
本是霍亂。
今是傷寒。
卻四五日。
至陰經上轉入陰。
必利。
本嘔下利者。
不可治也。
似欲大便而反矢氣。
仍不利者。
屬陽明也。
便必硬。
十三日愈。
所以然者經盡故也。
此承上文言。
以發熱頭痛。
身疼惡寒吐利之霍亂。
利既止而複發熱。
是霍亂仍歸于傷寒矣。
但傷寒之脈陰陽俱緊。
以寒邪在表。
或見浮緊。
已發熱者。
或見浮數而已。
其脈微澀者。
陽氣大衰則微。
陰血凝泣則澀。
微澀之脈。
陰陽兩受傷殘矣。
因前本是表裡俱寒之霍亂。
其寒邪在表則傷陽。
在裡則傷陰故也。
今複更發熱。
是霍亂不已。
仍變而為傷寒。
卻延至四五日。
揆其日數。
其候至陰經受邪位次之上。
即素問熱論所謂四日太陰受之。
五日少陰受之是也。
至陰經上而竟轉入陰。
則陰髒受邪。
寒邪入裡。
故必利也。
此因前霍亂時。
本已先嘔下利。
至于脈微澀則已在陰陽兩傷之後。
又因在表之寒邪不去。
複更發熱。
又傳入陰經下利。
是陰陽已傷再傷。
陽氣已敗複敗。
故為不可治也。
若利止發熱之後。
至四五日而病患似欲大便。
頗虞其複利。
而反但轉矢氣。
仍不下利者。
此為邪氣不轉入陰而轉屬陽明也。
何也。
凡下利者。
必溏洩而無矢氣。
即或有之。
亦必稀糞随矢氣而出矣。
豈能但轉矢氣哉。
今但轉矢氣。
是以知其大便必硬。
已還陽明矣。
所謂陽明中土。
為萬物所歸。
無所複傳之地。
至十三日而愈矣。
但言便硬而不言下法者。
以陰寒吐利之後。
胃陽複還而硬。
非若陽明證之便硬為實熱盛也。
經盡者。
前太陽總證雲。
頭痛至七日以上自愈者。
以行其經盡故也。
蓋言太陽之邪。
七日以上。
經盡而衰去也。
十三日者。
即所謂再作經也。
七日太陽之經已盡。
複傳陽明。
至十三日而其經亦盡故也。
下利後。
當便硬。
硬則能食者愈。
今反不能食。
到後經中頗能食。
複過一經能食。
過之一日當愈。
不愈者。
不屬陽明也。
此又承上文言霍亂利止後。
複更發熱者。
是霍亂複為傷寒矣。
四五日不轉入陰而入陽明之裡。
則當便硬。
硬則胃陽已複。
寒邪已去。
故當能食而愈也。
今反不能食。
到後經中頗能食者。
言今便已硬。
猶不能食者。
胃中陽氣未回也。
後經。
謂七日之後。
再作一經也。
言到七日以後。
再作陽明一經。
胃氣方醒而頗能食。
是複過一經而能食也。
如此。
則于過經之一日。
當即愈。
方為轉入陽明。
如其不愈者。
是未入陽明。
故曰不屬陽明也。
可見入陰即為不治。
入陽則為即愈。
陰陽之迥别如此。
惡寒脈微而複利。
利止。
亡血也。
四逆加人參湯主之。
此又承上文脈微轉入陰經必利而言也。
言如前證而不發熱。
但惡寒。
脈微而複下利。
則陰寒在裡。
陽氣微弱甚矣。
而忽得利止。
此非陽回利止。
乃亡血也。
亡血二字。
以仲景詞義推之。
皆無陽之意。
不知是何深義。
殊不能
病有霍亂者何。
答曰。
嘔吐而利。
名曰霍亂。
此言無表證之霍亂也。
有聲無物為幹嘔。
聲物兼有為嘔。
有物無聲為吐。
嘔則邪氣在表。
吐則邪氣在裡。
邪獨在上。
則嘔而不利。
邪獨在下。
則利而不嘔。
若為暴寒所中。
寒邪直入中焦。
太陰脾髒受寒。
故胃中驟冷而上吐下利。
轉筋腹痛。
手足厥逆者。
名曰霍亂。
此皆六氣勝複之變也。
太陽寒水。
及太陰濕土司天在泉之勝複。
或厥陰陽明之勝複皆有之。
即少陽少陰二火司天在泉。
或為諸寒濕之間氣客氣所勝者亦然。
且尤于陰晴風雨。
酷暑暴寒之中。
每每有之。
一家之中。
一裡之内。
或阖境皆然。
乃時行寒濕也。
但霍字未詳其義。
大約是倏忽間吐瀉擾亂之意耳。
成氏以揮霍撩亂解之。
恐未必然。
方有執雲。
靈樞五亂篇曰。
清氣在陰。
濁氣在陽。
清濁相幹。
亂于腸胃。
則為霍亂也。
問曰。
病發熱頭痛。
身疼惡寒吐利者。
此屬何病。
答曰。
此名霍亂。
自吐下。
又利止。
複更發熱也。
此言有表證之霍亂也。
發熱頭痛。
身疼惡寒者。
寒邪在表也。
吐利者。
寒邪在裡也。
言傷寒之邪。
在太陽而發熱頭痛。
身疼惡寒。
則無吐利。
若傷寒之邪。
在陰經而有吐利惡寒。
則無發熱頭痛。
此雖較前又多表證。
酷似傷寒。
然吐利仍在。
故此亦名霍亂。
然始而吐下。
繼而利止。
則霍亂之裡邪已矣。
複更發熱者。
表邪未解。
霍亂将仍轉而為傷寒矣。
成氏雲。
利止裡和。
複更發熱。
還是傷寒。
必汗出而解。
竊恐霍亂暫止。
裡未必和。
吐瀉之後。
汗不輕發。
當諒其虛實。
故不言發汗也。
傷寒其脈微澀者。
本是霍亂。
今是傷寒。
卻四五日。
至陰經上轉入陰。
必利。
本嘔下利者。
不可治也。
似欲大便而反矢氣。
仍不利者。
屬陽明也。
便必硬。
十三日愈。
所以然者經盡故也。
此承上文言。
以發熱頭痛。
身疼惡寒吐利之霍亂。
利既止而複發熱。
是霍亂仍歸于傷寒矣。
但傷寒之脈陰陽俱緊。
以寒邪在表。
或見浮緊。
已發熱者。
或見浮數而已。
其脈微澀者。
陽氣大衰則微。
陰血凝泣則澀。
微澀之脈。
陰陽兩受傷殘矣。
因前本是表裡俱寒之霍亂。
其寒邪在表則傷陽。
在裡則傷陰故也。
今複更發熱。
是霍亂不已。
仍變而為傷寒。
卻延至四五日。
揆其日數。
其候至陰經受邪位次之上。
即素問熱論所謂四日太陰受之。
五日少陰受之是也。
至陰經上而竟轉入陰。
則陰髒受邪。
寒邪入裡。
故必利也。
此因前霍亂時。
本已先嘔下利。
至于脈微澀則已在陰陽兩傷之後。
又因在表之寒邪不去。
複更發熱。
又傳入陰經下利。
是陰陽已傷再傷。
陽氣已敗複敗。
故為不可治也。
若利止發熱之後。
至四五日而病患似欲大便。
頗虞其複利。
而反但轉矢氣。
仍不下利者。
此為邪氣不轉入陰而轉屬陽明也。
何也。
凡下利者。
必溏洩而無矢氣。
即或有之。
亦必稀糞随矢氣而出矣。
豈能但轉矢氣哉。
今但轉矢氣。
是以知其大便必硬。
已還陽明矣。
所謂陽明中土。
為萬物所歸。
無所複傳之地。
至十三日而愈矣。
但言便硬而不言下法者。
以陰寒吐利之後。
胃陽複還而硬。
非若陽明證之便硬為實熱盛也。
經盡者。
前太陽總證雲。
頭痛至七日以上自愈者。
以行其經盡故也。
蓋言太陽之邪。
七日以上。
經盡而衰去也。
十三日者。
即所謂再作經也。
七日太陽之經已盡。
複傳陽明。
至十三日而其經亦盡故也。
下利後。
當便硬。
硬則能食者愈。
今反不能食。
到後經中頗能食。
複過一經能食。
過之一日當愈。
不愈者。
不屬陽明也。
此又承上文言霍亂利止後。
複更發熱者。
是霍亂複為傷寒矣。
四五日不轉入陰而入陽明之裡。
則當便硬。
硬則胃陽已複。
寒邪已去。
故當能食而愈也。
今反不能食。
到後經中頗能食者。
言今便已硬。
猶不能食者。
胃中陽氣未回也。
後經。
謂七日之後。
再作一經也。
言到七日以後。
再作陽明一經。
胃氣方醒而頗能食。
是複過一經而能食也。
如此。
則于過經之一日。
當即愈。
方為轉入陽明。
如其不愈者。
是未入陽明。
故曰不屬陽明也。
可見入陰即為不治。
入陽則為即愈。
陰陽之迥别如此。
惡寒脈微而複利。
利止。
亡血也。
四逆加人參湯主之。
此又承上文脈微轉入陰經必利而言也。
言如前證而不發熱。
但惡寒。
脈微而複下利。
則陰寒在裡。
陽氣微弱甚矣。
而忽得利止。
此非陽回利止。
乃亡血也。
亡血二字。
以仲景詞義推之。
皆無陽之意。
不知是何深義。
殊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