玄都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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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算一紀。
律曰:男官、女官、主者,上廚,人酒五升,錢三百。
中廚,人酒四升,錢二百五十文。
下廚,人酒三升,錢一百文。
某甲治受領民租百斛,折八十斛入甲乙治,以二十斛傳天師治。
又某甲治受所領民租米百斛,折八十斛入丙丁治,以二十斛傳天師治。
及公誓物,一如上治計丈尺,以傳天下萬民。
米一斛,具使令二鬥達天師治。
其米不至,天師主者受割截之罪。
唯紙筆墨給治用,不煩傳上。
明各依承,違律罰算三紀。
律曰:男官、女官、主者、百姓,有疾病厄,急歸告之者,當匍匐救之,不得以私事托設,妄說禍祟,求人意氣,受取皆計減為罪。
違律罰算一紀。
律曰:男官、女官、主者、道民,年初保家口,或病痛百事,至心立願,皆質其辭誓,主者依承狀申述,蒙恩限滿則輸,即為言功報勞。
不得違言負約,此罪不輕。
若不蒙恩福便為言除,不可橫受。
其歲中雖有死亡減口,租不例,依常輸上。
宜各尊奉。
違律者,罰算一紀。
律曰:男官、女官、主者,當詳擇救民,不得苟且塵穢。
清虛化民,皆檢其墨辭,質卻情狀,令家内大小和同,然後宣化,依科救之。
違律者,奪算二年。
律曰:道士、女官、主者,誅罰邪僞,清甯四海,受民以禮,養育群生,三會吉日,質對天官,教化愚俗,布散功德,使人鬼相應。
而比者衆官烹殺畜生,以供廚會,不合冥法。
殺生求生,去生遠矣。
犯者殃及後世,主者罰算一紀。
律曰:男官、女官、主者、箓生,安靖於天德者,甲乙丙丁地,治有品第。
民家靖廣八尺,長一丈。
中治廣一丈二尺,長一丈四尺。
大治廣一丈六尺,長一丈八尺。
面戶向東,爐按中央。
違治則罰算一紀,按如盟威律論法也。
律曰:男官、女官、主者,受法箓治職之号,譬如王位,至於選補,皆由天台。
而頃者衆官辄便私相拜署,或所受治小而加人大治,或以身所佩法以授人,此皆不合冥典。
若堪任者,當表言上。
違律者,各罰算二紀。
律曰:男官、女官、主者,制陽平治得署四正遊治,鹿堂治、鶴嗚治得署三正遊治,自此以下,一歸天師治。
凡受法,當随功輕重,依品受任,不得苟且,互求大治。
違律者,罰算二紀。
律曰:道士、女官、主者、箓生,朔望皆朝拜,雞嗚皆起,嚴敬整容,冠帶朝拜,衣帻椅褶,入治依位号執笏朝拜,訖,便簡閱如舊法。
出朝於師,皆五拜,問訊起居安否而退。
其戊辰、戊戌不朝,違律罰算一紀。
律曰:男官、女官、主者、箓生,己午忘失朝,退位一等,奪算三年。
不朝,退位三等,奪算七年。
不朝於師,皆有考坐,謂故不朝,輕罔天地也。
律曰:男官、女官、箓生、道民,家有穢污,不過晦朔,不得入治。
哭亦三日。
穢#2三年之喪未滿,百日不得入治拜禮、奏表章書。
違律者,考坐,罰算一紀。
律曰:奉道之民,誓心至死歸道,不得兩心猶豫,違背道德,悔道還俗。
此罪不輕,禍至滅門。
亦不得淫祀邪鬼。
若有犯者,牒狀歸首太治,專心悔過,得免殃咎。
而知者故違,罰等一紀。
律日:道士、女官、主者,受道之日,内以修身,外以禳災,不得妄同,中傷百姓,及漁獵萬端,或更相評論,拓忌勝己。
此是聾盲所行,非道法真正之體。
犯者罪考八十,主者科之。
如謂狀罰之人也。
贖玉四兩準罪。
律曰:道士、女官、箓生,身年十八已上,得受大法。
若外法,自受百五十将軍箓已上,堪着黃色法服、衣冠。
内法,自然升玄真文已上,上清大洞已下,須用紫色法服、衣褐,笏履袴褶,其笏但十戒已上,則執之。
若朝朝禮谒集及章表,而須法具衣冠帻褐笏履。
違律罰玉八兩,考及三世,自身水火官事所考,如玉法。
言三皇以前,人民淳樸,禮制蓋微,謂之闆,二頭俱平。
自人皇以後,謂之為笏者,言之似天地方員,衆官所執,常存天地,與道同體,敬之如法也。
律曰:道士、女官、祭酒、箓生,身任法誠,若死,要在靖宇觀治,不得在俗人舍宅。
言死時喪禮,送葬不合在俗也。
其魂神所居穢地,天地水三官不許屍被考掠,作河三年徒役。
律曰:陽平、鹿堂、鶴嗚諸治,男官、女官、主者、箓生等,教寫科制如右。
竊尋比頃以來衆官百姓道民,或有無師而自立法;或去本治遼遠,布於四野,私相号授,領民化戶,威福自由;或有去治不遠而緻隔絕,至於租民脆物,通廢積年,私自沒入己,不傳奏上,自作一法,無所禀承,背違冥科,前後非一,其事萬端。
緻使正法不明,真僞
律曰:男官、女官、主者,上廚,人酒五升,錢三百。
中廚,人酒四升,錢二百五十文。
下廚,人酒三升,錢一百文。
某甲治受領民租百斛,折八十斛入甲乙治,以二十斛傳天師治。
又某甲治受所領民租米百斛,折八十斛入丙丁治,以二十斛傳天師治。
及公誓物,一如上治計丈尺,以傳天下萬民。
米一斛,具使令二鬥達天師治。
其米不至,天師主者受割截之罪。
唯紙筆墨給治用,不煩傳上。
明各依承,違律罰算三紀。
律曰:男官、女官、主者、百姓,有疾病厄,急歸告之者,當匍匐救之,不得以私事托設,妄說禍祟,求人意氣,受取皆計減為罪。
違律罰算一紀。
律曰:男官、女官、主者、道民,年初保家口,或病痛百事,至心立願,皆質其辭誓,主者依承狀申述,蒙恩限滿則輸,即為言功報勞。
不得違言負約,此罪不輕。
若不蒙恩福便為言除,不可橫受。
其歲中雖有死亡減口,租不例,依常輸上。
宜各尊奉。
違律者,罰算一紀。
律曰:男官、女官、主者,當詳擇救民,不得苟且塵穢。
清虛化民,皆檢其墨辭,質卻情狀,令家内大小和同,然後宣化,依科救之。
違律者,奪算二年。
律曰:道士、女官、主者,誅罰邪僞,清甯四海,受民以禮,養育群生,三會吉日,質對天官,教化愚俗,布散功德,使人鬼相應。
而比者衆官烹殺畜生,以供廚會,不合冥法。
殺生求生,去生遠矣。
犯者殃及後世,主者罰算一紀。
律曰:男官、女官、主者、箓生,安靖於天德者,甲乙丙丁地,治有品第。
民家靖廣八尺,長一丈。
中治廣一丈二尺,長一丈四尺。
大治廣一丈六尺,長一丈八尺。
面戶向東,爐按中央。
違治則罰算一紀,按如盟威律論法也。
律曰:男官、女官、主者,受法箓治職之号,譬如王位,至於選補,皆由天台。
而頃者衆官辄便私相拜署,或所受治小而加人大治,或以身所佩法以授人,此皆不合冥典。
若堪任者,當表言上。
違律者,各罰算二紀。
律曰:男官、女官、主者,制陽平治得署四正遊治,鹿堂治、鶴嗚治得署三正遊治,自此以下,一歸天師治。
凡受法,當随功輕重,依品受任,不得苟且,互求大治。
違律者,罰算二紀。
律曰:道士、女官、主者、箓生,朔望皆朝拜,雞嗚皆起,嚴敬整容,冠帶朝拜,衣帻椅褶,入治依位号執笏朝拜,訖,便簡閱如舊法。
出朝於師,皆五拜,問訊起居安否而退。
其戊辰、戊戌不朝,違律罰算一紀。
律曰:男官、女官、主者、箓生,己午忘失朝,退位一等,奪算三年。
不朝,退位三等,奪算七年。
不朝於師,皆有考坐,謂故不朝,輕罔天地也。
律曰:男官、女官、箓生、道民,家有穢污,不過晦朔,不得入治。
哭亦三日。
穢#2三年之喪未滿,百日不得入治拜禮、奏表章書。
違律者,考坐,罰算一紀。
律曰:奉道之民,誓心至死歸道,不得兩心猶豫,違背道德,悔道還俗。
此罪不輕,禍至滅門。
亦不得淫祀邪鬼。
若有犯者,牒狀歸首太治,專心悔過,得免殃咎。
而知者故違,罰等一紀。
律日:道士、女官、主者,受道之日,内以修身,外以禳災,不得妄同,中傷百姓,及漁獵萬端,或更相評論,拓忌勝己。
此是聾盲所行,非道法真正之體。
犯者罪考八十,主者科之。
如謂狀罰之人也。
贖玉四兩準罪。
律曰:道士、女官、箓生,身年十八已上,得受大法。
若外法,自受百五十将軍箓已上,堪着黃色法服、衣冠。
内法,自然升玄真文已上,上清大洞已下,須用紫色法服、衣褐,笏履袴褶,其笏但十戒已上,則執之。
若朝朝禮谒集及章表,而須法具衣冠帻褐笏履。
違律罰玉八兩,考及三世,自身水火官事所考,如玉法。
言三皇以前,人民淳樸,禮制蓋微,謂之闆,二頭俱平。
自人皇以後,謂之為笏者,言之似天地方員,衆官所執,常存天地,與道同體,敬之如法也。
律曰:道士、女官、祭酒、箓生,身任法誠,若死,要在靖宇觀治,不得在俗人舍宅。
言死時喪禮,送葬不合在俗也。
其魂神所居穢地,天地水三官不許屍被考掠,作河三年徒役。
律曰:陽平、鹿堂、鶴嗚諸治,男官、女官、主者、箓生等,教寫科制如右。
竊尋比頃以來衆官百姓道民,或有無師而自立法;或去本治遼遠,布於四野,私相号授,領民化戶,威福自由;或有去治不遠而緻隔絕,至於租民脆物,通廢積年,私自沒入己,不傳奏上,自作一法,無所禀承,背違冥科,前後非一,其事萬端。
緻使正法不明,真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