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文龍虎上經注

關燈
,或水铢不定,同處别居。

    剛柔抗行,不相涉入,非火之咎,譴責於土。

    土鎮中宮,龍罩四方。

     火煉中官土,即心液出而與脾液相會,則化為土也。

    金,肺液也,入玄牝之門,而與腎液相會,則為入。

    北方,水也,故土水金三物,先存於三府之間,而後入於丹田之内,則化為金丹矣!.故日後亡。

    有如土數或太多,水數或不定,則剛柔相抗,雖同居一處,而終不能相入,故日别居。

    此非火之不能煉成金丹,實土數太多之答也。

    惟土數得宜,則龍虎鉛汞四者,始能相生而相成矣! 右第十九章 三光合度,以緻太平,五藏内養,四肢調和。

    水個滅影,含曜内朗,金水相瑩,閉塞沈曜。

    調火溫水,發之俱化,道近可求。

     三光,坎月離日,并諸金物也。

    探取之,各合其度,無過不及之息,則可以緻太平矣!.惟探取有度,故其餘可用,以内養五藏,使四肢得其調和。

    惟坎官之水,苟能固而制之,不使妄洩,則自然内涸,而不見其形影,滅而不睹其進,故金水之曜,含瑩内朗,沈潛于中,以養四肢,此《黃庭經》所謂内主六府九液源是也。

    若更調火以溫之,莫不俱化為内丹矣!.豈不至近乎? 右第二十章 水土獨相配,翡翠生景雲,黃黑混其精,紫華敷太陽,水能生萬物,聖人獨知之。

     土脾也,水腎也,此二官,功用同也,故日相配,翡翠景雲,言五彩備也,何者使此二官之液,得相會合於丹田之内,則變為紫金丹,與太陽争光矣!.今脾能造化心肺肝之液,以内養五藏百骸九竅,修煉之士,或能知之,惟水不妄洩,則自内而流注四肢百骸九竅之内,以生萬物,非聖人不能知之也。

    故《同契》曰世人莫知也。

     右第二十一章 金德尚白,煉鉛以求黃色焉。

    感位生中宮,黃金銷不飛,灼土煙雲起,有無互相制。

    上有青龍居,兩無宗一有,靈化妙難窺。

     金者,即下文所謂銀者金精是也。

    鉛則金之母也,煉鉛以求黃色者,蓋·坎中有戊,乃坎生於純坤之中,故有土性,以火煉之,則為黃金。

    故《同契》曰先液而後凝,号日黃舉焉是也。

    惟有黃色,故能感中官之土以生之,而凝不飛也。

    有者,坎中之陽也,亦号為虎,乃月魄也。

    青龍者,肝魂也,謂之龍則取其能變化也。

    離官之火,又能燒煉之,故謂之兩無宗一有。

     右第二十二章 煉銀於鉛,神物自生,銀者金精,鉛色北靈,水者道樞,其數名一,陰陽之始,故能生銀。

    鉛化黃丹,寄位五金,為鉛外黑,色禀北方。

    内懷銀精,被褐懷玉,外似狂夫。

    《同契》日:知白守黑,神明自來,白者金精,黑者水基。

    惟能守此水基,則金精由是而生,故日神明自來,乃五行不順行,金向水中生是也。

    及是鉛之化黃丹也,則寄五金之位矣!.亦二十二段,所謂感位生中官也。

    由是而觀,則遞互相生,而無窮矣! 右第二十三章 銀為鉛子,子隐鉛中,鉛者銀母,子藏母胞。

    素真眇邈,似有似無,灰池炎灼,鉛沈銀浮,潔白見寶,可造黃金。

     鉛者生銀,其始也銀在鉛中,即子在母胞也。

    無形可見,無邊可求,譬如烹銀於灰池之中,爻使鉛以引之,及其火氣熏灼一盛,則鉛沈而銀出矣!.今焉坎中之銀,叉假偃月以煥煉之,則鉛自沈而銀自浮,其寶潔白而見,故從而煉之,則黃金可造矣! 右第二十四章 殼為金精,水環黃液,徑寸之質,以混三才。

    天地未分,混如雞子,圓高中起,狀似蓬壺。

    關閉微密,神用其中,爐鳌取象,固塞周堅。

     殼為金精,《同契》日以金為堤防是也。

    此金即鉛母所生者也。

    水環黃液,水即離官所生,乃玉池清水也。

    黃液即脾液也,徑寸之質,即丹田也。

    三才者,離本於乾,坎本於坤,脾之在中,而象人也。

    方其天地之未分也。

    混如雞子,有神運於中,則能化為天地萬物,而爐電實取象乎此。

     右第二十五章 委曲相制,以使無虞,自然之理,神化無方。

    磁石吸鐵,隔礙潛通,何死雞子,配合而生,金土之德,常與汞俱。

     委曲相通,《同契》以為曲閣,蓋尾閑關也。

    且磁石之於鐵,雖有物隔之,猶可潛通,況爐鼎自有委曲,相制,而相違如雞子之配合者乎!.金即乾,屬金而居上;土即坤,屬土而居下;汞屬人而居中。

    此經前第十段.指金火為其鉛,到此章又隻言汞,大抵心腎之液,皆不出為至寶,故總以鉛汞目之也。

     右第二十六章 《火記》不虛作,鄭重解前文,丹術既着,不可更疑。

    故演此訣,以附《火記》,庶使學者,取象無惑焉! 《火記》、《同契》解《龍虎經》,至二十六段,卻歎後學之不明乎此,複作《火記》序於末。

    此言鄭重解前文者,乃十三、十四、十五段,複提說第四、第五段事也。

     古文龍虎上經注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