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經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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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從後胸腹折法為當。
)胸圍四尺五寸。
腰圍四尺二寸。
兩乳之間廣九寸半。
(當折八寸為當。
)兩髀之間廣六寸半。
(此當兩股之中,橫骨兩頭之處,俗名髀縫。
)胸腹折法,直寸以中行為主,自缺盆中天突穴起,至岐骨際上中庭穴止,折作八寸四分。
自上岐骨際,下至臍心,折作八寸。
臍心下至毛際曲骨穴,折作五寸。
橫寸以兩乳相去,折作八寸。
胸腹橫直寸法并根據此。
〔背部〕膂骨以下至尾二十一節,長三尺。
(膂骨,脊骨也。
脊骨外小而内巨,人之所以能負任者,以是骨之巨也。
脊骨二十四節,今雲二十一節者,除項骨三節不在内。
尾骨男子者尖,女人者平。
)背部折法,自大椎至尾通折三尺。
上七節各長一寸四分一厘,共九寸八分七厘;中七節各一寸六分一厘,共一尺一寸二分七厘,第十四節與臍平;下七節各一寸二分六厘,共八寸八分二厘,總共二尺九寸九分六厘。
不足四厘者,有零未盡也。
直寸根據此,橫寸用中指同身寸法。
脊骨内闊一寸。
凡雲第二行挾脊一寸半,三行挾脊三寸者,皆除脊一寸外,淨以寸半三寸論,故在二行當為二寸,在三行當為三寸半。
〔側部〕自柱骨下行腋中不見者,長四寸。
(柱骨,頸項根骨也。
)腋以下至季脅,長一尺二寸。
(季脅,小肋也。
)季脅以下至髀樞,長六寸。
(大腿曰股。
股上曰髀。
捷骨之下,大股之上,兩骨合縫之所曰髀樞,當足少陽環跳穴處也。
)髀樞下至膝中,長一尺九寸。
〔四肢部〕肩至肘,長一尺七寸。
肘至腕,長一尺二寸半。
(臂之中節曰肘。
)腕至中指本節,長四寸。
(臂掌之交曰腕。
)本節至其末,長四寸半。
(指之後節曰本節。
)橫骨上廉下至内輔之上廉,長一尺八寸。
(骨際曰廉。
膝旁之骨突出者曰輔骨,内曰内輔,外曰外輔。
)内輔之上廉以下至下廉,長三寸半。
(上廉,下廉,可摸而得。
)内輔下廉,下至内踝,長一尺三寸。
(踝骨,足掌後兩旁高骨也,俗名孤拐骨,内曰内踝。
外曰外踝。
)内踝以下至地,長三寸。
膝以下至外踝,長一尺六寸。
外踝以下至京骨,長三寸。
京骨以下至地,長一寸。
膝以下至跗屬,長一尺二寸。
(,腿彎也。
跗,足面也。
膝在前,在後。
跗屬者,凡兩踝前後胫掌所交之處皆為跗之屬也。
)跗屬以下至地長三寸。
足長一尺二寸,廣四寸半。
手足折量,并用後中指同身寸法。
[卷三\經絡(一)]同身寸說 同身寸者,謂同于人身之尺寸也。
人之長短肥瘦各自不同,而穴之橫直尺寸亦不能一,如今以中指同身寸法一概混用,則人瘦而指長,人肥而指短,豈不謬誤?故必因其形而取之,方得其當。
如标幽賦曰∶取五穴用一穴而必端,取三經用一經而可正。
蓋謂并鄰經而正一經,聯鄰穴而正一穴。
譬之切字之法,上用一音,下用一韻,而夾其聲于中。
則其經穴之情,自無所遁矣。
故頭必因于頭,腹必因于腹,背必因于背,手足必因于手足,總其長短大小而折中之,庶得謂之同身寸法。
法附前各條之下。
而後之所謂中指同身寸法者,雖不可混用,而亦有當用之處,并列于後。
[卷三\經絡(一)]中指同身寸法 以男左女右手大指中指圓曲交接如環,取中指中節橫紋兩頭盡處,比為一寸。
凡手足尺寸,及背部橫寸,無折法之處,乃用此法,其他不必混用。
[卷三\經絡(一)]古今尺寸不同說 骨度篇曰∶人長七尺五寸者,其骨節之大小長短各幾何?伯高曰∶頭之大骨圍二尺六寸。
蓋古之尺小,大約古之一尺,得今之八寸。
其言七尺五寸者,得今之六尺;其言二尺六寸者,得今之二尺零八分也。
其餘仿此。
然骨大者必有太過,骨小者必有不及。
凡用折法者,但随人之大小而為盈縮,庶盡其善。
\r仰人全圖\pt13a53.bmp\r\r伏人全圖\pt13a54.bmp\r [卷三\經絡(一)]經絡周流解 \r十二經脈起止圖\pt13a55.bmp\r人身正脈,十有二經。
每于平旦寅時,營氣始于中焦,上注手太陰肺經,自胸中而出于中府,至于少商,以次行于手陽明大腸等十二經,終于足厥陰肝經,而複始于太陰之肺也。
凡手之三陰,從髒走手;手之三陽,從手走頭。
足之三陽,從頭走足;足之三陰,從足走腹。
周流不息,如環無端。
前三圖者,誦後十二經營行次序逆順歌,則其首尾一貫,按圖可悉矣。
[卷三\經絡(一)]十二經營行次序逆順歌 肺大胃脾心小腸,膀腎包焦膽肝續。
手陰藏手陽手頭,足陰足腹陽頭足。
(此髒腑相傳之序,及上下所行之次也。
) [卷三\經絡(一)]經絡次序 (出十四經發揮。
)十二經絡,始于手太陰,其支者,從腕後出次指端,而交于手陽明。
手陽明之支者,從缺盆上挾口鼻,而交于足陽明。
足陽明之支者,從跗上出大指端而交于足太陰。
足太陰之支者,從胃别上膈,注心中,而交于手少陰。
手少陰無支者,直自本經少沖穴而交于手太陽。
手太陽之支者,别頰上至目内,而交于足太陽。
足太陽之支者,從内左右别下合中,下至小指外側端,而交于足少陰。
足少陰之支者,從肺出注胸中,而交于手厥陰。
手厥陰之支者,從掌中循小指次指出其端,而交于手少陽。
手少陽之支者,從耳後出至目銳,而交于足少陽。
足少陽之支者,從跗上入大指爪甲出三毛,而交于足厥陰。
足厥陰之支者,從肝别貫膈,上注肺,入喉嚨之後,上額循巅,行督脈,絡陰器,過毛中,行任脈,入缺盆,下注肺中而複交于手太陰也。
[卷三\經絡(一)]十二經脈起止歌 經始太陰而厥陰最後,穴先中府而終則期門。
原夫肺脈,胸中始生;出腋下而行于少商,絡食指而接乎陽明。
大腸起自商陽,終迎香于鼻外;胃曆承泣而降,尋厲兌于足經。
脾自足之隐白,趨大包于腋下;心由極泉而出,注小指之少沖。
小腸兮,起端于少澤;維肩後,上絡乎聽宮。
膀胱穴自睛明,出至陰于足外;腎以湧泉發脈,通俞府于前胸。
心包起乳後之天池,絡中沖于手中指;三焦始名指之外側,從關沖而絲竹空。
膽從瞳子穴,連竅陰于足之四指;肝因大敦而上,至期門而複于太陰肺經。
[卷三\經絡(一)]周身經絡部位歌 脈絡周身十
)胸圍四尺五寸。
腰圍四尺二寸。
兩乳之間廣九寸半。
(當折八寸為當。
)兩髀之間廣六寸半。
(此當兩股之中,橫骨兩頭之處,俗名髀縫。
)胸腹折法,直寸以中行為主,自缺盆中天突穴起,至岐骨際上中庭穴止,折作八寸四分。
自上岐骨際,下至臍心,折作八寸。
臍心下至毛際曲骨穴,折作五寸。
橫寸以兩乳相去,折作八寸。
胸腹橫直寸法并根據此。
〔背部〕膂骨以下至尾二十一節,長三尺。
(膂骨,脊骨也。
脊骨外小而内巨,人之所以能負任者,以是骨之巨也。
脊骨二十四節,今雲二十一節者,除項骨三節不在内。
尾骨男子者尖,女人者平。
)背部折法,自大椎至尾通折三尺。
上七節各長一寸四分一厘,共九寸八分七厘;中七節各一寸六分一厘,共一尺一寸二分七厘,第十四節與臍平;下七節各一寸二分六厘,共八寸八分二厘,總共二尺九寸九分六厘。
不足四厘者,有零未盡也。
直寸根據此,橫寸用中指同身寸法。
脊骨内闊一寸。
凡雲第二行挾脊一寸半,三行挾脊三寸者,皆除脊一寸外,淨以寸半三寸論,故在二行當為二寸,在三行當為三寸半。
〔側部〕自柱骨下行腋中不見者,長四寸。
(柱骨,頸項根骨也。
)腋以下至季脅,長一尺二寸。
(季脅,小肋也。
)季脅以下至髀樞,長六寸。
(大腿曰股。
股上曰髀。
捷骨之下,大股之上,兩骨合縫之所曰髀樞,當足少陽環跳穴處也。
)髀樞下至膝中,長一尺九寸。
〔四肢部〕肩至肘,長一尺七寸。
肘至腕,長一尺二寸半。
(臂之中節曰肘。
)腕至中指本節,長四寸。
(臂掌之交曰腕。
)本節至其末,長四寸半。
(指之後節曰本節。
)橫骨上廉下至内輔之上廉,長一尺八寸。
(骨際曰廉。
膝旁之骨突出者曰輔骨,内曰内輔,外曰外輔。
)内輔之上廉以下至下廉,長三寸半。
(上廉,下廉,可摸而得。
)内輔下廉,下至内踝,長一尺三寸。
(踝骨,足掌後兩旁高骨也,俗名孤拐骨,内曰内踝。
外曰外踝。
)内踝以下至地,長三寸。
膝以下至外踝,長一尺六寸。
外踝以下至京骨,長三寸。
京骨以下至地,長一寸。
膝以下至跗屬,長一尺二寸。
(,腿彎也。
跗,足面也。
膝在前,在後。
跗屬者,凡兩踝前後胫掌所交之處皆為跗之屬也。
)跗屬以下至地長三寸。
足長一尺二寸,廣四寸半。
手足折量,并用後中指同身寸法。
[卷三\經絡(一)]同身寸說 同身寸者,謂同于人身之尺寸也。
人之長短肥瘦各自不同,而穴之橫直尺寸亦不能一,如今以中指同身寸法一概混用,則人瘦而指長,人肥而指短,豈不謬誤?故必因其形而取之,方得其當。
如标幽賦曰∶取五穴用一穴而必端,取三經用一經而可正。
蓋謂并鄰經而正一經,聯鄰穴而正一穴。
譬之切字之法,上用一音,下用一韻,而夾其聲于中。
則其經穴之情,自無所遁矣。
故頭必因于頭,腹必因于腹,背必因于背,手足必因于手足,總其長短大小而折中之,庶得謂之同身寸法。
法附前各條之下。
而後之所謂中指同身寸法者,雖不可混用,而亦有當用之處,并列于後。
[卷三\經絡(一)]中指同身寸法 以男左女右手大指中指圓曲交接如環,取中指中節橫紋兩頭盡處,比為一寸。
凡手足尺寸,及背部橫寸,無折法之處,乃用此法,其他不必混用。
[卷三\經絡(一)]古今尺寸不同說 骨度篇曰∶人長七尺五寸者,其骨節之大小長短各幾何?伯高曰∶頭之大骨圍二尺六寸。
蓋古之尺小,大約古之一尺,得今之八寸。
其言七尺五寸者,得今之六尺;其言二尺六寸者,得今之二尺零八分也。
其餘仿此。
然骨大者必有太過,骨小者必有不及。
凡用折法者,但随人之大小而為盈縮,庶盡其善。
\r仰人全圖\pt13a53.bmp\r\r伏人全圖\pt13a54.bmp\r [卷三\經絡(一)]經絡周流解 \r十二經脈起止圖\pt13a55.bmp\r人身正脈,十有二經。
每于平旦寅時,營氣始于中焦,上注手太陰肺經,自胸中而出于中府,至于少商,以次行于手陽明大腸等十二經,終于足厥陰肝經,而複始于太陰之肺也。
凡手之三陰,從髒走手;手之三陽,從手走頭。
足之三陽,從頭走足;足之三陰,從足走腹。
周流不息,如環無端。
前三圖者,誦後十二經營行次序逆順歌,則其首尾一貫,按圖可悉矣。
[卷三\經絡(一)]十二經營行次序逆順歌 肺大胃脾心小腸,膀腎包焦膽肝續。
手陰藏手陽手頭,足陰足腹陽頭足。
(此髒腑相傳之序,及上下所行之次也。
) [卷三\經絡(一)]經絡次序 (出十四經發揮。
)十二經絡,始于手太陰,其支者,從腕後出次指端,而交于手陽明。
手陽明之支者,從缺盆上挾口鼻,而交于足陽明。
足陽明之支者,從跗上出大指端而交于足太陰。
足太陰之支者,從胃别上膈,注心中,而交于手少陰。
手少陰無支者,直自本經少沖穴而交于手太陽。
手太陽之支者,别頰上至目内,而交于足太陽。
足太陽之支者,從内左右别下合中,下至小指外側端,而交于足少陰。
足少陰之支者,從肺出注胸中,而交于手厥陰。
手厥陰之支者,從掌中循小指次指出其端,而交于手少陽。
手少陽之支者,從耳後出至目銳,而交于足少陽。
足少陽之支者,從跗上入大指爪甲出三毛,而交于足厥陰。
足厥陰之支者,從肝别貫膈,上注肺,入喉嚨之後,上額循巅,行督脈,絡陰器,過毛中,行任脈,入缺盆,下注肺中而複交于手太陰也。
[卷三\經絡(一)]十二經脈起止歌 經始太陰而厥陰最後,穴先中府而終則期門。
原夫肺脈,胸中始生;出腋下而行于少商,絡食指而接乎陽明。
大腸起自商陽,終迎香于鼻外;胃曆承泣而降,尋厲兌于足經。
脾自足之隐白,趨大包于腋下;心由極泉而出,注小指之少沖。
小腸兮,起端于少澤;維肩後,上絡乎聽宮。
膀胱穴自睛明,出至陰于足外;腎以湧泉發脈,通俞府于前胸。
心包起乳後之天池,絡中沖于手中指;三焦始名指之外側,從關沖而絲竹空。
膽從瞳子穴,連竅陰于足之四指;肝因大敦而上,至期門而複于太陰肺經。
[卷三\經絡(一)]周身經絡部位歌 脈絡周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