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二十二 傷寒十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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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傷寒頭疼又身熱。便是陽證。不可服熱藥。

    傷寒傳三陰三陽。共六經。内太陰病頭不疼身不熱。少陰病有反發熱無頭疼。厥陰病有頭疼而無發熱。故知頭疼又身熱。即是陽證。若投熱藥必不救。

    (二)傷寒當直攻毒氣。不可補益。

    邪氣在經絡中。若随證早攻之。隻三四日痊安。醫者乃妄謂先須正氣。卻行補益。使毒氣流熾。緻殺人。

    (三)傷寒不思飲食。不可服溫脾藥。

    傷寒不思飲食。自是常事。終無饑死之理。如理中丸之類。亦不可輕服。若陽病服之。緻熱氣增重。或緻不救。

    (四)傷寒腹痛亦有熱證。不可服溫暖藥。

    難經雲。痛為實。故仲景論腹滿時痛之證。有曰痛甚者加大黃。夫痛甚而反加大黃。意可見也。惟身冷厥逆而腹痛者。方是陰證。須消息之。每見醫者。多緣腹痛便投熱藥而緻殺人也。

    (五)傷寒自利。當看陰陽證。不可例服補暖及止瀉藥。

    自利惟身不熱。手足溫者。屬太陰。身冷四逆者。屬少陰厥陰外。其餘身熱下利。皆是陽證。當随證根據仲景法治之。每見醫者。多緣下利便投暖藥及止瀉藥而殺人。

    (六)傷寒胸脅痛及腹脹滿。不可妄用艾灸。

    常見村落間有此證。無藥便用艾灸。多緻毒氣随火而熾。膨脹發喘而死。不知胸脅痛。自屬少陽。腹膨脹自屬太陰也。此外惟陰證乃可灸耳。

    (七)傷寒手足厥冷。

    當看陰陽。不可一例作陰證治。有陰厥。有陽厥。醫者少能分辯。陽厥而投熱藥。殺人速于用刃。蓋陽病不至于極熱。不能發厥。仲景所謂熱深者厥深也。熱深而更與熱藥。甯複有活之理。但看初得病而身熱。至三日以後熱氣已深。大便秘。小便赤。或谵語昏愦。及别有熱證而反發厥者。必是陽證也。宜急用承氣湯下之。若初得病身不熱。大便不秘。自引衣蓋身。或下利或小便數。不見熱證而厥逆者。即是陰厥也。方可用四逆湯之類。二厥所以使人疑者。緣脈皆沉。然陽厥脈沉而滑。陰厥脈沉而弱。又陽厥時複指爪卻溫。陰厥常冷。此為可别也。

    (八)傷寒已在裡。即不可輕用藥發汗。

    傷寒證須看表裡。如發熱惡寒則是在表。正宜發汗。如不惡寒反惡熱。則是裡證。若醫者一例發汗。則所出之汗。不是邪氣。皆是真氣。邪氣未除。而真氣先涸。死者多矣。又半在表半在裡之證。及無表裡之證。不惟皆不可下。仍亦皆不可汗。但當随證而治之可也。

    (九)傷寒飲水為欲愈。不可令病患恣飲過度。

    病患大渴。當與之水以消熱氣。故仲景以飲水為欲愈。人見此說。遂令病患縱飲。由是為嘔。為哕。為咳逆。為下利。為腫。為悸。為水結。為小便不利者多矣。且如病人欲飲一碗。隻可半碗之水。少少與之為善也。

    (十)傷寒初瘥。不可過飽及勞動、或食羊肉、及行房事與食諸骨汁、并飲酒。

    病方愈。脾胃尚弱。食而過飽。不能消化。病即再來。謂之食複。病方愈。氣血尚虛。勞動太早。病亦再來。謂之勞複。又傷寒食羊肉。行房事。立死。食諸汁飲酒者。再病之也。予每念父祖俱死于傷寒。乃取仲景所着。深繹熟玩。八年之後。始大通悟。陰陽經絡。病證藥性。俱了然于胸中。緣比年江淮之民。冒寒避寇。得此疾者頗衆。茲根據仲景法随證而施之藥。所活不啻數百人。仍知傷寒本無惡證。皆是妄投藥劑所緻。因追悼父祖之命。皆為庸醫所殺。而又歎人無間于貧富貴賤。于此不能自曉。則輕付一命于庸工之手也。今辄摭其流弊多誤有害于命者。略開其說。目曰傷寒十勸。其言不欲成文。冀人易曉而以為深戒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