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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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中沖手中指之端也。

    為井木,溜于勞宮,勞宮掌中中指本節之間也。

    為荥,注于大陵,大陵掌後兩骨之間方下者也。

    為俞,行于間使,間使之道,兩筋之間三寸中也。

    有過則至,無過則止,為經,入于曲澤,曲澤肘内廉下陷者之中也。

    屈而得之為合,手少陰也。

    ○肝出于大敦,大敦者足大指之端,及三毛之中也。

    為井水,溜于行間,行間者足大指間也。

    為荥,注于太沖,太沖行間上二寸陷者之中也。

    為俞,行于中封。

    中封内踝之前一寸半陷者之中,使逆則宛,使和則通,搖足而得之,為經,入于曲泉,曲泉輔骨之下,太筋之上也。

    屈膝而得之,為合,足厥陰也。

    ○脾出于隐白,隐白者足大指之端内側也。

    為井木,溜于大都,大都本節之後下陷者之中也。

    為荥,注于太白,太白腕骨之端也。

    為俞,行于商丘,商丘内踝之下陷者之中也。

    為經,入于陰之陵泉,陰之陵泉輔骨之下陷者之中也。

    伸而得之,為合,足太陰也。

    ○腎出于湧泉,湧泉者足心也。

    為井木,溜于然谷,然谷然骨之下者也。

    為荥,注于太溪,太溪内踝之後跟骨之上陷中者也。

    為俞,行于複溜,複溜上内踝二寸,動而不休,為經,入于陰谷,陰谷輔骨之後,大筋之下小筋之上也。

    按之應手,屈膝而得之,為合,足少陰之經也。

    ○膀胱出于至陰,至陰者足小指之端也。

    為井金,溜于通谷,通谷本節之前外側也。

    為荥,注于束骨,束骨本節之後陷者中也。

    為俞,過于京骨,京骨足外側大骨之下,為原,行于昆侖,昆侖在外踝之後跟骨之上,為經,入于委中,委中腘中央,為合,委而取之,足太陽也。

    ○膽出于竅陰,竅陰者足小指次指之端也。

    為井金,溜于俠溪,俠溪足小指次指之間也。

    為荥,注于臨泣,臨泣上行一寸半陷者中也。

    為俞,過于丘墟,丘墟外踝之前下陷中也。

    為原,行于陽輔,陽輔外踝之上,輔骨之前,及絕骨之端也。

    為經,入于陽之陵泉,陽之陵泉在膝外陷者中,為合,伸而得之,足少陽也。

    ○胃出于厲兌,厲兌者足大指内次指之端也。

    為井金,溜于内廷,内廷次指外間也。

    為荥,注于陷谷,陷谷者上中指内間上行二寸陷者中也。

    為俞,過于沖陽,沖陽足跗上五寸陷者中也。

    為原,搖足而得之,行于解溪,解溪上沖陽一寸半陷者中也。

    為經,入于下陵,下陵膝下三寸骨外三裡也。

    為合,複下三裡三寸為巨虛上廉,複下上廉三寸為巨虛下廉也。

    大腸屬上,小腸屬下,足陽明胃脈也。

    大腸小腸皆屬于胃,是足陽明也。

    ○三焦者,上合手少陽出于關沖,關沖者,手小指次指之端也。

    為井金,浏于液門,液門小指次指之間也。

    為荥,注于中渚,中渚本節之後陷中者也。

    為俞,過于陽池,陽池在腕上陷者之中也。

    為原,行于支溝,支溝上腕三寸兩骨之間陷者中也。

    為經,入于天井,天井在肘外大骨之上陷者中也。

    為合,屈肘乃得之。

    ○手太陽小腸者,上合于太陽,出于少澤,少澤小指之端也。

    為井金,溜于前谷,前谷在手外廉本節前陷者中也。

    為荥,注于後溪,後溪者在手外側本節之後也。

    為俞,過于腕骨,腕骨在手外側腕骨之前,為原,行于陽谷,陽谷在銳骨之下陷者中也。

    為經,入于小海。

    小海在肘内大骨之外去端半寸陷者中也。

    伸臂而得之,為合,手太陽經也。

    ○大腸上合手陽明,出于商陽,商陽大指次指之端也。

    為井金,溜于本節之前二間,為荥,注于本節之後三間,為俞,過于合谷,合谷在大指歧骨之間,為原,行于陽溪,陽溪在兩筋間陷中者也。

    為原,入于曲池,在肘外輔骨陷者中,屈臂而得之,為合,手陽明也。

    是謂五藏六府之俞,五五二十五俞,六六三十六俞也。

     九同身尺寸 頭之大骨圍二尺六寸,胸圍四尺五寸,腰圍四尺二寸,發所覆者,顱至項尺二寸,發以下至頤長一尺,結喉以下至缺盆中長四寸,缺盆以下至長九寸,過則肺大,不滿則肺小,以下至天樞長八寸,過則胃大,不及則胃小。

    天樞以下至橫骨長六寸半,過則回腸廣長,不滿則狹短,橫骨長六寸半,橫骨上廉以下至内輔之上廉長一尺八寸,内輔之上廉以下至下廉長三寸半。

    内輔下廉下至内踝長一尺三寸,内踝以下至地長三寸,膝腘以下至跗屬長一尺六寸,跗屬以下至地長三寸。

    故骨圍大則太過,小則不及,角以下至柱骨長一尺。

    行腋中不見者長四寸,腋以下至季脅長一尺二寸,季脅以下至髀樞長六寸,髀樞以下至膝中長一尺九寸,膝以下至外踝長一尺六寸,外踝以下至京骨長三寸。

    京骨以下至地長一寸,耳後當完骨者廣九寸,耳前當耳門者廣一尺三寸,兩顴之間。

    相去七寸,兩乳之間,廣九寸半,兩髀之間,廣六寸半,足長一尺二寸,廣四寸半,肩至肘長一尺七寸,肘至腕長一尺二寸半,腕至中指本節長四寸。

    本節至其末長四寸半,項發以下至背骨長二寸半,膂骨以下至尾骶二十一節長三尺,上節長一寸四分之一,奇分在下。

    故上七節至于膂骨九寸八分之七,此衆人骨之度也。

     十經脈長短 手之六陽,從手至頭,長五尺,五六三丈。

    手之六陰,從手至胸中,三尺五寸。

    三六一丈八尺,五六三尺,合二丈一尺。

    ○足之六陽,從足上至頭八尺,六八四丈八尺。

    足之六陰,從足至胸中六尺五寸,六六三丈六尺,五六三尺,合三丈九尺。

    ○蹻脈從足至目七尺五寸,二七一丈四尺,二五一尺,合一丈五尺。

    ○督任脈各四尺五寸,二四八尺,二五一尺,合九尺,凡都合十六丈二尺,此氣之大經隧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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