蔔法詳考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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龜蔔【古法彚選】
古者龜蔔之法,先須選龜,蓋其體有俯有仰,有前弇有後弇,有左倪有右倪之别,其色有玄黃、青白、赤黑之别。
蓋俯者天龜,其色玄【周禮名靈屬】;仰者地龜,其色黃【周禮名繹屬】;前弇者東龜,其色白【周禮名靁屬】;右倪者北龜,其色黑【周禮名若屬】。
及秋取而殺之,至春而幹,乃釁而藏之。
蔔時乃去其上甲,存其下甲。
其下甲之外有黑膜一層,臨蔔乃用契刀于腰金之上一方中,刻為方形,去其黑膜。
此外尚有六處,近上首之一叉,近下尾之一叉,并近四足之四叉,皆須用刀刻之。
蓋龜闆之下皆有橫直之文,其正中直文通于上下,名曰千裡,有此一文,然後有左陽右陰之别。
橫文約有五道,五行之象也;左右各五,天幹之十數也;五文之空,左右約十二方,十二支之象也。
上一文斜出而抱首,若或直出,名曰沖天,是之謂王,此最貴者也。
其左右牆中有二眼者,其次貴者也;或左有右無,左無右有者,曰相,曰将,皆貴也。
下一文斜出而抱尾,其中平直,止有三文,三文之中,止有兩大方,以中文界之,上下各四,以應四時,其中文為腰金,腰金之下為兜财。
凡蔔必在腰金之上一方,分為左右二方,左名甲乙,右名丙丁。
其甲乙以金論,丙丁以火論,何也?蓋覆龜而視之,甲乙雖屬左方,以龜之正形論,則原在龜右,右金方也,故左之甲乙為金;丙丁在右,而以火論者,南方故也。
蓋腰金上下之四方,分主四行,左之下水也,左之上金也,右之上火也,右之下木也。
如以五行之理論,則各就本行而分子父财官,如照史記龜經所蔔,則但論首身足三處而已。
古者開龜之法,必分四時,冬開後右,春開後左,夏開前左,秋開前右,今不論四時,皆開前之二方,然所開之一方,亦必有上下左右,亦當因所開之時而先開其方。
吳中蔔法,蔔一事,則開甲乙一方,二事,則兼開丙丁,如兩人共謀之事,或以己求人之事,則兼甲乙丙丁二方皆開之矣。
三事,則并開腰金之甲乙,四事,則并開腰金之丙丁,五事、六事,則并腰金之下橫,名為兜财者,亦開之。
古法,如止占一事,則視四方之略高者而占之,尤屬極驗,周禮所以有視高之說。
将蔔之時,又必五行全具,以碗盛水,置錢于中,用木界尺二架于其上,然後置龜闆焉,刻者向下,而近肉者向上,以三一丸灼之,錢為金,界尺為木,碗盛者為水,炙者為火,成灰則土也,而五行全矣。
火力既至,必有煙煤黑色形焉,忽覺咋然有聲,其闆拆矣。
拆之所見,其中為身,逼近千裡者為首,舒而向外者為足,然後觀其身首足之俯仰平直,并其方位之五行,以蔔其吉兇焉。
又一法,專論五行,以别财官父子,而以旺相沖動論之;又一法,分為四象,而以衰旺論之;又或觀其尖圓直曲平,而以五行論之【皆古法也】,不可執一。
既占其拆矣,乃以繩約其拆處,以香火供之,必待三日而拆始複合,然後埋之。
如不及三日,龜闆仍複有聲,是猶有未盡之言也,當再蔔之。
三一丸,炭屑一兩,鉛粉三錢拌勻,用棗肉和而成錠,其粗如箸,其長三四分,曬幹藏以待用。
用時以火燒之,待其透明,然後置于龜闆之上,以灼之。
刻龜之刀,形扁而方,約長五寸,厚二三分,正中如斧形,磨為刃。
其拆分身首足三處而論,身者,事之幹也,貴乎平直、剛健、洪潤、明淨者吉也,或折折、乖違、衰拗、枯朽及夾絲、拖墜、縱橫、促漏,皆不宜也。
首者,事之始也,其平直、高昂、回就、有情者吉也,忌渾蒙、漤瀝、低伏、臨野及俛垂、戴白者,不宜也。
足者,事之終也,其開豁、飄揚、浮脫,陽之類也,動象也;肣管、落滞,陰之類也,靜象也。
宜動宜靜,宜發宜收,各有所宜,故吉兇亦異。
枝生于上下者也,首身足皆有之,然亦各有所宜,蕾則枝之短而微圓者也。
若化龍、若華蓋、若仙人上馬、仙人過橋、鹁鴿駝鈴之類,皆吉也,否則為上累,上累則非宜矣。
又有内已外人、内男外女之說,女本内也,而謂為外,婚姻之女,自外而入也。
又有交易、圖謀、征戰、約請、婚姻、來往,彼此相接之事,則甲乙丙丁二方皆開之,以甲乙為我,丙丁為人,停勻則兩吉,一高、一低、一強、一弱,則一吉一否。
總斷 甲乙【金兆】,其形象一,以頭高身旺、足管為正形,倘有不然者,是之謂拗,斯為動矣,拗者,身首足不相應也。
丙丁【火兆】,其形象丁,頭足齊平,頭大尾小,是為正形,有不然者,是之謂拗,斯為動矣,又頭足乖,亦為拗,又卦體靜逢日之幹為動。
腰金甲乙【水兆】,頭平身直,足管如蛾眉覆月,始為正形,有不然者,是之謂拗,斯為動矣。
腰金丙丁【木兆】,宜頭深足旺,蛾眉正形,有不然者,是之謂拗,斯為動矣。
上鄉木兆【一名坐脈】,宜如木形而活,根柱堅牢而粗,始為正形,有不然者,是之謂拗,斯為動矣【此枝之下大上小者也】。
下鄉倒龍【木兆一名懸針】,如倒挂龍,如懸針,其正形宜直而活,有不然者,是之謂拗,斯為動矣【此枝之上大下小者】。
兜财【二邊俱是火兆】,要頭起身重,足發如仰月,又如船載物,是為正形,詳其爻占,斷其吉兇。
金以甲乙為财,丙丁為官,戊為父,己為母,庚為兄,辛為弟,壬為子,癸為孫,又甲為妻,乙為妾,皆自首至足分别論之,如不與正形同,是為拗動。
火以甲為父,乙為母,丙為兄,丁為弟,戊為子,己為孫,庚為妻,辛為妾,壬癸為官,皆自首至足分别論之,如不與正形同,是為拗動。
水以甲為子,乙為孫,丙為妻,丁為妾,戊己為官,庚為父,辛為母,壬為兄,癸為弟,皆自首至足分别論之,如不與正形同,是為拗動。
木以甲為兄,乙為弟,丙為子,丁為孫,戊為妻,己為妾,庚辛為官,壬為父,癸為母,皆自首至足分别論之,如不與正形同,是為拗動。
分斷甲乙金兆 凡占,首為事始,首若高昂仰起,則作事有勢;身為事幹,身若平直厚重,則作事有力;足為事成,足若振起高昂,則末後有勢。
然亦有宜有不宜,蓋事至成終,乃收斂之地,則又以肣管低垂、伏臨、平直為妙,蓋高昂仰起者,動象也,肣管低垂、伏臨、平直者,靜象也,宜動宜靜,各有所宜。
如占病,足肣者生,足開者危;行者,足開至足肣不至;占出行,足開行,足肣不行;有求,足開得,足肣不得;系者,足開出,足肣不出;占病足開而危者,内高外下也,頭仰吉,頭伏兇,靜應遲,動應速。
外者,人也,内者,我也,外者,女也,内者,男也。
凡頭足乖違,身中摧折,及夾絲,或如破器,并
蓋俯者天龜,其色玄【周禮名靈屬】;仰者地龜,其色黃【周禮名繹屬】;前弇者東龜,其色白【周禮名靁屬】;右倪者北龜,其色黑【周禮名若屬】。
及秋取而殺之,至春而幹,乃釁而藏之。
蔔時乃去其上甲,存其下甲。
其下甲之外有黑膜一層,臨蔔乃用契刀于腰金之上一方中,刻為方形,去其黑膜。
此外尚有六處,近上首之一叉,近下尾之一叉,并近四足之四叉,皆須用刀刻之。
蓋龜闆之下皆有橫直之文,其正中直文通于上下,名曰千裡,有此一文,然後有左陽右陰之别。
橫文約有五道,五行之象也;左右各五,天幹之十數也;五文之空,左右約十二方,十二支之象也。
上一文斜出而抱首,若或直出,名曰沖天,是之謂王,此最貴者也。
其左右牆中有二眼者,其次貴者也;或左有右無,左無右有者,曰相,曰将,皆貴也。
下一文斜出而抱尾,其中平直,止有三文,三文之中,止有兩大方,以中文界之,上下各四,以應四時,其中文為腰金,腰金之下為兜财。
凡蔔必在腰金之上一方,分為左右二方,左名甲乙,右名丙丁。
其甲乙以金論,丙丁以火論,何也?蓋覆龜而視之,甲乙雖屬左方,以龜之正形論,則原在龜右,右金方也,故左之甲乙為金;丙丁在右,而以火論者,南方故也。
蓋腰金上下之四方,分主四行,左之下水也,左之上金也,右之上火也,右之下木也。
如以五行之理論,則各就本行而分子父财官,如照史記龜經所蔔,則但論首身足三處而已。
古者開龜之法,必分四時,冬開後右,春開後左,夏開前左,秋開前右,今不論四時,皆開前之二方,然所開之一方,亦必有上下左右,亦當因所開之時而先開其方。
吳中蔔法,蔔一事,則開甲乙一方,二事,則兼開丙丁,如兩人共謀之事,或以己求人之事,則兼甲乙丙丁二方皆開之矣。
三事,則并開腰金之甲乙,四事,則并開腰金之丙丁,五事、六事,則并腰金之下橫,名為兜财者,亦開之。
古法,如止占一事,則視四方之略高者而占之,尤屬極驗,周禮所以有視高之說。
将蔔之時,又必五行全具,以碗盛水,置錢于中,用木界尺二架于其上,然後置龜闆焉,刻者向下,而近肉者向上,以三一丸灼之,錢為金,界尺為木,碗盛者為水,炙者為火,成灰則土也,而五行全矣。
火力既至,必有煙煤黑色形焉,忽覺咋然有聲,其闆拆矣。
拆之所見,其中為身,逼近千裡者為首,舒而向外者為足,然後觀其身首足之俯仰平直,并其方位之五行,以蔔其吉兇焉。
又一法,專論五行,以别财官父子,而以旺相沖動論之;又一法,分為四象,而以衰旺論之;又或觀其尖圓直曲平,而以五行論之【皆古法也】,不可執一。
既占其拆矣,乃以繩約其拆處,以香火供之,必待三日而拆始複合,然後埋之。
如不及三日,龜闆仍複有聲,是猶有未盡之言也,當再蔔之。
三一丸,炭屑一兩,鉛粉三錢拌勻,用棗肉和而成錠,其粗如箸,其長三四分,曬幹藏以待用。
用時以火燒之,待其透明,然後置于龜闆之上,以灼之。
刻龜之刀,形扁而方,約長五寸,厚二三分,正中如斧形,磨為刃。
其拆分身首足三處而論,身者,事之幹也,貴乎平直、剛健、洪潤、明淨者吉也,或折折、乖違、衰拗、枯朽及夾絲、拖墜、縱橫、促漏,皆不宜也。
首者,事之始也,其平直、高昂、回就、有情者吉也,忌渾蒙、漤瀝、低伏、臨野及俛垂、戴白者,不宜也。
足者,事之終也,其開豁、飄揚、浮脫,陽之類也,動象也;肣管、落滞,陰之類也,靜象也。
宜動宜靜,宜發宜收,各有所宜,故吉兇亦異。
枝生于上下者也,首身足皆有之,然亦各有所宜,蕾則枝之短而微圓者也。
若化龍、若華蓋、若仙人上馬、仙人過橋、鹁鴿駝鈴之類,皆吉也,否則為上累,上累則非宜矣。
又有内已外人、内男外女之說,女本内也,而謂為外,婚姻之女,自外而入也。
又有交易、圖謀、征戰、約請、婚姻、來往,彼此相接之事,則甲乙丙丁二方皆開之,以甲乙為我,丙丁為人,停勻則兩吉,一高、一低、一強、一弱,則一吉一否。
總斷 甲乙【金兆】,其形象一,以頭高身旺、足管為正形,倘有不然者,是之謂拗,斯為動矣,拗者,身首足不相應也。
丙丁【火兆】,其形象丁,頭足齊平,頭大尾小,是為正形,有不然者,是之謂拗,斯為動矣,又頭足乖,亦為拗,又卦體靜逢日之幹為動。
腰金甲乙【水兆】,頭平身直,足管如蛾眉覆月,始為正形,有不然者,是之謂拗,斯為動矣。
腰金丙丁【木兆】,宜頭深足旺,蛾眉正形,有不然者,是之謂拗,斯為動矣。
上鄉木兆【一名坐脈】,宜如木形而活,根柱堅牢而粗,始為正形,有不然者,是之謂拗,斯為動矣【此枝之下大上小者也】。
下鄉倒龍【木兆一名懸針】,如倒挂龍,如懸針,其正形宜直而活,有不然者,是之謂拗,斯為動矣【此枝之上大下小者】。
兜财【二邊俱是火兆】,要頭起身重,足發如仰月,又如船載物,是為正形,詳其爻占,斷其吉兇。
金以甲乙為财,丙丁為官,戊為父,己為母,庚為兄,辛為弟,壬為子,癸為孫,又甲為妻,乙為妾,皆自首至足分别論之,如不與正形同,是為拗動。
火以甲為父,乙為母,丙為兄,丁為弟,戊為子,己為孫,庚為妻,辛為妾,壬癸為官,皆自首至足分别論之,如不與正形同,是為拗動。
水以甲為子,乙為孫,丙為妻,丁為妾,戊己為官,庚為父,辛為母,壬為兄,癸為弟,皆自首至足分别論之,如不與正形同,是為拗動。
木以甲為兄,乙為弟,丙為子,丁為孫,戊為妻,己為妾,庚辛為官,壬為父,癸為母,皆自首至足分别論之,如不與正形同,是為拗動。
分斷甲乙金兆 凡占,首為事始,首若高昂仰起,則作事有勢;身為事幹,身若平直厚重,則作事有力;足為事成,足若振起高昂,則末後有勢。
然亦有宜有不宜,蓋事至成終,乃收斂之地,則又以肣管低垂、伏臨、平直為妙,蓋高昂仰起者,動象也,肣管低垂、伏臨、平直者,靜象也,宜動宜靜,各有所宜。
如占病,足肣者生,足開者危;行者,足開至足肣不至;占出行,足開行,足肣不行;有求,足開得,足肣不得;系者,足開出,足肣不出;占病足開而危者,内高外下也,頭仰吉,頭伏兇,靜應遲,動應速。
外者,人也,内者,我也,外者,女也,内者,男也。
凡頭足乖違,身中摧折,及夾絲,或如破器,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