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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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雖若是,始處新宮,将币諸神,屬乎今歲,又于農月,不合使民緣造新宮。

    固不獲已,深減二途,大赦天下。

    自今以後,國司、郡司勉之勖之,勿為放逸。

    宜遣使者,諸國流人及獄中囚,一皆放舍。

    别鹽屋負勹制魚(制魚,此雲舉能之盧)、神社福草、朝倉君、碗子連、三河大伴直、蘆尾直,此六人奉順天皇,朕深贊美厥心。

    宜罷官司,處處屯田,及吉備島皇祖母處處貸稻,以其屯田班賜群臣及伴造等。

    又于脫籍寺入田與山(同上)

◇ 盟群臣文

天覆地載,帝道唯一,而末代澆薄,君臣失序。

    皇天假手于我,誅殄暴逆。

    今共瀝心血,而自今以後,君無二政,臣無二朝。

    若貳此盟,天災地妖,鬼誅人伐,皎皎如日月也。

    (同上)

◎ 日本女主齊明

齊明,舒明皇之後。

    永徽六年,孝德薨,即位。

    在位七年。

    

◇ 救百濟诏

乞師請救,聞之古昔,扶危繼絕,着自恒典。

    百濟國窮來歸我,以本邦喪亂靡告,枕戈嘗膽,必存拯救,遠來表啟,志有難奪。

    可分命将軍,百道俱前,雲會雷動,俱集沙錄,翦其黥鲵,绨彼倒懸。

    宜有司具為與之,以禮發遣。

    (《日本書紀》二十六)

◎ 日本國王天智

天智,舒明皇之子。

    母曰齊明。

    龍朔二年,齊明崩,即天皇位,在位十年。

    

◇ 問藤原内大臣诏

天道輔仁,何乃虛說;積善餘慶,猶是無征。

    若有所須,便可以聞。

    (《日本書紀》二十七)

◎ 日本國王天武

天武,天智同母弟。

    鹹亨三年,天智薨,即位。

    在位十五年,改元二:白鳳、朱鳥。

    

◇ 治病全身诏

朕所以讓遁世者,獨治病全身,永終百年。

    然今不獲,已應禍,何默亡身耶?(《日本書紀》二十八)

◇ 遺村國連男依等诏

今聞近江朝庭之臣等為朕謀害。

    是以汝等三人,急往美濃國告安八磨郡湯休,命多臣品治宣示機要,而先發當郡兵,仍經國司等差發諸軍,急塞不破道,朕今發路。

    (同上)

◇ 選簡才能诏

夫初出身者,先令仕大舍人,然後選簡才能,以死當職。

    又婦女者,無問有夫無吏及長幼,欲進仕者,聽矣。

    其考選準宮人之例。

    (《日本書紀》二十九)

◇ 除部曲诏

甲子年諸氏被給部曲者,自今以後除之。

    又親王諸王及諸臣并諸寺等,所賜山澤、島浦、林野、陂池,前後并除焉。

    (同上)

◇ 随事罪犯诏

群臣百寮及天下人民,莫作諸惡。

    若有犯者,随事罪之。

    (同上)

◇ 諸國貸稅诏

諸國貸稅,自今以後,明察百姓,先知富貧,簡定三等,乃中戶以下應與貸。

    (同上)

◇ 禁造檻牢诏

自今以後,制諸漁獵者,莫造檻牢及施機槍等之類。

    亦四月朔以後,九月三十日以前,莫置比滿沙伎理梁,且莫食牛馬犬猿雞之完。

    以外不在禁例,若有犯者罪之。

    (同上)

◇ 賞惠尺子孫诏

汝惠尺也,背私同公,不惜身命,以遂雄之心,勞于大役,恒欲慈愛。

    故爾雖既死,子孫原賞,仍騰外小紫位。

    (同上)

◇ 赦徒罪诏

死刑沒官三流,并除一等。

    徒罪以下,已發覺、未發覺悉赦之。

    唯既配流,不在赦例。

    (同上)

◇ 原東漢直等诏

汝等黨族之自,本犯七不可也。

    是以從小墾田禦世,至于近江朝賞以謀汝等為事。

    今當朕世,将責汝等不可之狀,以随犯應罪,然頓不欲絕漢直之氏,故降大恩以原之。

    從今以後,若有犯者,必入不赦之例。

    (同上)

◇ 議文武官優劣诏

凡内外文武官,每年史以上屬官人等,公平而恪勤者,議其優劣,則定應進階。

    正月上旬以前,具記送法官,則法官校定,申送大辨官。

    然緣公事以出使之日,其非真病及重服,辄緣小故而辭者,不在進階之例。

    (同上)

◇ 拜兄姊以上親诏

凡當正月之節,諸王諸臣及百寮者,除兄姊以上親,及己氏長以外莫拜焉。

    其諸王者,雖母非王姓者莫并,凡諸臣亦莫并,卑母雖非正月節複準此。

    若有犯者,随事罪之。

    (同上)

◇ 設細馬诏

諸氏貢女人己未幸泊濑,以宴迹驚淵上。

    先是诏王卿曰:「乘馬之外,更設細馬,随召出之。

    」即自泊濑還宮之日,看群卿儲細馬于迹,見驿家道頭,皆令馳走。

    (同上)

◇ 糾彈暴惡诏

朕聞之:近日暴惡者多在巷裡,是則王卿等之過也。

    或聞異惡者也煩之,忍而不治;或見惡人也倦之,匿以不正。

    其随見聞以糾彈者,豈有暴惡乎?是以自今以後,無煩倦而上責下過,下谏上暴,乃國家治焉。

    (同上)

◇ 僧尼養老诏

凡諸僧尼者,常住寺内,以護三寶。

    然或及老,或患病,其永卧狹房,久苦老病者,進止不便,淨地亦穢。

    是以自今以後,各就親族及笃信者,而立一二舍屋于間處,老者養身,病者服藥。

    (同上)

◇ 官治諸寺诏

凡諸寺者,自今以後,除為國大寺二三以外,官司莫治。

    唯其有食封者,先後限三十年,若數年滿三十則除之。

    且以為飛鳥寺不可關于司治,然元為大寺,而官恒治,複嘗有功,是以猶入官治之例。

    (同上)

◇ 求言诏

若有利國家寬百姓之術者,詣阙親申,則詞合于理,立為法則。

    (同上)

◇ 改法式诏

朕今更欲定律令,改法式,故俱修是事,然頓就是務,公事有阙,分人應行。

    (同上)

◇ 親王以下服用诏

親王以下,至于庶民,諸所服用金銀珠玉、紫錦繡绫,及氈褥冠帶并種種雜色之類,服用各有差,辭具有诏書。

    (同上)

◇ 收大小角鼓吹等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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