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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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

◎ 憲宗皇帝

事迹詳《全唐文》五十六。

    

◇ 賜爵叙除制

舊例皆雲三品以上賜爵三品,為銀青光祿大夫、雲麾将軍已上。

    若職事官難是三品,散官四品以下,并不得叙爵。

    但有三品以上散官,雖四品職事官,并合叙爵。

    其所叙爵,止于郡公。

    其郡公更蒙賜爵,即聽回授。

    其國公及封王,并須特恩,不在叙限。

    其國公及封王準賜爵,亦聽回授。

    其制書中有諸色職掌,臨時處分,其職掌即池發高卑,準制便叙,有司更不得妄授,須三品階例。

    近日有司起請中,往往有言其叙爵須限職事三品官,此乃深昧典章,紊亂綱紀。

    其叙階據制書舊例,四品已下階,四品謂正議大夫、忠武将軍,都不系職事官。

    内外官叙三品者,皆須文武散官至四品上。

    叙五品者,皆須文武散官至六品上。

    如四品階并是通議大夫、壯武将軍以下;六品階,承議郎、昭武副尉以下;雖制書中累加散階,亦在不叙三品、五品之限。

    如一制中累加散階,亦不得先叙一階。

    至正議大夫、忠武将軍、朝議郎、昭武校尉,因續取制書中所賜,皆叙三品、五品,永家禁斷。

    如兩制書日月相近,亦準前不得累叙。

    直須制書出時,以正議大夫、忠武将軍、朝議郎、昭武校尉已成,方得叙三品。

    縱制書中有優勞,合加數階,入三品止于銀青光祿大夫、雲麾将軍,入五品止于朝散大夫、遊擊将軍,不在累叙。

    金紫光祿大夫、冠軍大将軍以上階,并須特恩,不合累叙。

    其外命婦封,内外官母、妻各視其夫及子散官品令,不得約職事官品。

    文武五品階為縣君,四品階為郡君,三品已上階為郡夫人,即止。

    其國夫人須待特恩,不在叙例。

    如至郡夫人,又有制書賜封,即改為郡夫人,受新恩履曆而已。

    (《唐會要》八十一)

◇ 停永安軍額制

荊南是稅賦之地,與關右諸鎮及河南、河北有重兵處體例不同。

    節度使之外,不合更置軍額。

    因循已久,煩弊實深。

    嚴绶所請停永安軍額,宜依。

    其合收錢米,委嚴绶于當府諸縣蠲除,不支濟人戶,均減訖聞奏。

    (《唐會要》七十八)

◇ 按舉刺史制

度支:如刺史于留州數内,妄有減削,及非理破使,委觀察使風聞按舉,必當量加科貶,以誡列城。

    如刺史不奉制敕,不得稱有公事,請赴本使。

    其錄事參軍,亦不得擅離本州。

    (《唐會要》六十八)

案:此首《全文》收在穆宗《南郊改元德音》内,字句微有不同,而《會要》又作元和二年。

    或元和二年《南郊赦文》之佚文。

    

◇ 定功臣谥诏

張柬之等皆書勳國史,配飨廟庭,賜谥易名,義光百代。

    宜令所司即與定谥聞奏。

    (《唐會要》六十)

◇ 禁中外官子弟私舉錢诏

應中外官有子弟兇惡,不告家長,私舉公私錢。

    起今日後,舉錢無尊屬同署文契,其舉錢主在與不在,其保人等并杖二十,其本利錢仍令均攤填納。

    應口馬莊宅諸色,買賣相當後,勒買人面付賣人價錢。

    如違,牙人決重二十,付錢主家亦科罪。

    (《冊府》六百十二)

◇ 科制避徭诏

男丁女工,耕織之本,雕牆峻宇,耗蠹之源。

    天下百姓或冒為僧、道士,苟避徭役,有司宜備為科制,修例聞奏。

    (《唐會要》五十)

◇ 訪擇校書正字诏

秘書省、宏文館、崇文館、左春坊司經局校書、正字,宜委吏部,自今以後,于平留選人中加工訪擇,取志行貞退、藝學精通者注拟。

    綜核才實,惟在得人,不須限以登科及判入等第。

    其校書、正字限考,入畿縣尉、簿,任依常格。

    (《唐會要》六十五)

◇ 職田草粟诏

百司職田,多少不均,為弊日久。

    宜令每司各收職田草粟等數,自長官以下,據多少人作等差,除留阙官外分給。

    (《唐會要》九十二)

◇ 建泉等州納物粗惡懲罰诏

大府奏建州、泉州、壽州所納物,粗惡短狹。

    布帛有幅,制度所存,近日勸課不精,窳濫方甚,遂使女工都棄,國用乏虛。

    若無所懲,何以知懼?刺史宜各罰一月課料,錄事參軍、本縣令各罰一季課料,本曹官罰一季課料,仍書下考。

    (《冊府》五百四)

◇ 令百寮陳錢物重輕利害诏

錢重物輕,為弊頗甚,詳求适變,将以便人,所貴缗貨通行,裡闾寬息。

    宜令百寮各随所見,作利害狀以聞。

    (《冊府》五百一)

◇ 禁銷錢毀器诏

今已後,諸州府有請以破鐘再鑄,宜令所在差人監領,不得令銷錢毀器,别有加添。

    (《冊府》五百一)

◇ 禁止停省職員诏

諸道新授節度、觀察、經略等使,自敕出後,使未到以前,或前使尚在本鎮,或已發差知留務軍等官,其軍府職員多停省改易。

    自今以後,切令禁止。

    縱先有此色,新使到道,并令仍舊。

    (《唐會要》七十八)

◇ 支郡鎮遏屬刺史诏

諸道節度使、團練、都防禦、經略等使所管支郡,除本軍州外,别置鎮遏、守捉、兵馬者,并合屬刺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