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續拾卷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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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菅原道真 道真,日本從五位上式部少輔,兼文章博士,行左大辨春宮大夫。

     ◇ 為族曾祖姑制服并令素服議 檢《開元禮》曰:「皇帝本服大功以上親喪,皇帝不視事三日。

    」又曰:「缌麻三月,成人正服,為族曾祖姑在室者報。

    皇帝所絕傍親無服者,皇帝皇子為之降一等。

    」又案本朝令曰:「皇帝二等以上親若散一位喪,皇帝不視事三日;三等以上親百官三位以上喪,皇帝皆不視事一日。

    」義解曰:「不視事三日者,唯為三月以上服故也。

    」然則大皇太後者,皇帝之族曾祖姑,天子之宜無服制者也。

    故本朝不列五等之親,親遠也,唐制猶分義理,雖及半分,文辭甚以鄙劣者,又準之不第。

    然則上上之第,僅條可尋,中上之科,前例非昧。

    不第之絕三月之服,服輕也,明知皇帝廢事,證據無文,天下素服因循不例。

    唯大皇後之尊名,内親王之貴種,禮制雖無正文,同家宜有别議。

    元慶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 定太政大臣職掌有無并史傳之中相當何職議 臣某謹案記傳文書,無大政大臣之文。

    惟本朝《職員令義解》曰:「大政大臣,即是有德之選,非分掌之職,為無其分職,故不稱掌。

    」如此文者,先師之釋,更無可疑。

    又案《漢書·表》雲:「相國掌承天子助理萬機,丞相同之,太尉、太師、太保皆在其下。

    」《後漢書·志》曰:「太傅上公一人,掌以善導,無掌職,太尉、司徒、司空共在其下。

    」《晉書·志》雲:「丞相非常人臣之職,相國同之,太宰、太傅、太尉、司徒、司空并在其下。

    」《宋書·志》曰:「太宰所以訓護人主,導以德義也,太傅、太保同之。

    」就此等文案之,相國、太傅、丞相、太宰等,位冠百僚,掌殊掌職。

    本朝大政大臣,可當漢家相國等。

    又《大唐六典》曰:「三師訓導之官,大抵無所統職,無其人則阙之。

    三公論道之官,無所不統,故不以一職名其官。

    」已曰無所統職,又稱無其人則阙之,可以唐三師當大政大臣,唯我朝制令之意,大乖大唐令條。

    何者?唐令三師、三公,獨專其官,不備尚書省之官員。

    我朝大政大臣,雖無分掌,猶為政官之職事,斯其所為大乖也。

    元慶八年五月九日。

     ◇ 為藤大納言請減職封半狀 右臣氏宗伏奉恩旨,忝授大納言。

    身居非據,位在具瞻,銜膽栖冰,懼無與二,重以就列槐棘,封戶八百。

    割土之賞,臣既知其不功;欺天之罪,臣未計其所避。

    鬼神惡盈,況於人乎?望請職封之中,半将資公府之禮節,唯所遺歲入猶足,又伏臘還,恐朝家以臣為不知分量矣。

    不勝懇款抗言以聞。

    貞觀八年。

     ◇ 為右大臣請解左近衛大将狀 右臣氏宗言:先修表狀,辭讓重仍,愚誠雖盡,遂不聽省,兢悚之深,心肝如刻。

    大将者,國之弓馬,君之爪牙也,若無其人,國失兵機,君失武備焉。

    氏宗泛覽官寺,點閱府寮,或有缺職連年猶無害者,或有空官數月而無憂者,至於宿衛豈夫可。

    然古之聖人,安不忘危,先聲之談,自備非常。

    氏宗老病相迫,筋力已衰,月弦暗委埃塵,霜锷空懸蒲柳。

    三思既畢,十上何勞,不獨營己,專資患國。

    伏願特蒙天鑒,避路後賢。

    貞觀十年四月十二日。

     ◇ 為源相公請罷右衛門督狀 右金吾之職,位望惟崇,臣忝得居其任,皇恩不可以測。

    臣自去春首卧病私門,未效藥石之一功,已見風景之三改。

    仰思鳳阙,悲不重趨;空撫龍泉,恨無再帶。

    伏望殊降鴻恩,幸垂天量,解罷臣職,消損物譏。

    若今遊魂可招以息,殘氣得養而留,然後輸懇誠於明時,竭忠節聖代。

    不堪至情,修狀以聞。

    貞觀十二年。

     ◇ 為源相公重請罷右衛門督狀 右臣生去十五日修狀,伏請罷右衛門督。

    精誠不達,天聽逾高,臣之愚款,抑而不許。

    臣病根差結,藥石無功效之期;魂氣既浮,衣冠斷趨拜之望。

    若帶官班,空填溝壑,不唯負譏於下地,亦将得罪於皇天。

    臣盡命重蘇之時,枯骨重肉之日,灰身粉骨,是臣願也。

    伏望特播弘仁,再回聖慮,恩诏一降,察臣累聞。

    不堪懇至,重修表狀。

    貞觀十二年。

     ◇ 為右大辨藤原山陰朝臣請罷所職狀 右臣山陰讧奉去月廿九日诏命,以臣任右大辨,心肝失據,冰谷增危。

    臣業廢文章,性無政事,幸過覆焘之包容,久偷祿位之過溢。

    況官惟崇望,職即要機,量其力,思其列,顯臣朱愚,累臣白罪。

    加之臣先上表狀,請罷右近衛權中将,慮無他貳,專志在侍太上天皇。

    誠概才通,适賜寬裕,今當此重任,更追先請。

    人臣之節,貴其有終;犬馬之情,何為默止。

    伏願殊回照覽,解罷所職,蒼天蒼天,察臣懇款。

    不堪屏營之至,冒昧以聞。

    臣山陰誠惶誠恐頓首頓首死罪死罪,謹言。

    貞觀九年閏二月十日。

     ◇ 請參議之官定為職事狀 右伏見今之參議,古之觀察使也。

    考錄無法,官位不明。

    謹案《續日本紀》曰:「大寶二年四月,從三位大伴宿彌安麻呂、正四位下粟田朝臣真人、從四位上向朝臣麻呂、從四位下下毛野朝臣古麻呂、小野朝臣毛野參預朝政,本官如故。

    」又省去大同二年五月四日問曰:「觀察使無官位相當,仍不泣兼字,而或雲可注兼字,何以為正?」明法博士贊岐廣直答曰:「雖無相當,官員既備,仍須注兼字。

    」弘仁七年六月廿五日問曰:未得解由之參議者,預厘務□□判事物部敏久答曰:「參議之号,不載令條。

    但大政官去延曆八年八月廿日下民部省符稱,得省今日十三日解稱,被大政官去六月一日符稱,參議正三位佐伯宿彌今毛人去月十日緻仕已畢,省宜承知依例施行者。

    仍撿案内無有依緻仁賜收參議封之例,今不知行狀,謹請處分者,被右大臣宣稱,奉敕宜準職封減半,自今以後,永為恒例者。

    」今據此符,參議準職事例,然則未得解由不預厘務。

    同十三年四月十三日問曰:「前太宰帥參議從三位多治比真人,身帶參議,不預他職,考祿之法,未知所雲。

    」明法博士興繼人答曰:「大寶二年始敕任參議朝政,然則可謂職事,準據令條,可預考祿,但相準官位,事須處分。

    」夫則大寶初置之日,即雲本官如故,大同決疑之時,又曰須注兼字,又未得解由之人不預厘務,不帶他職之輩,可給考祿之狀,明法曹司勘申先畢。

    加之頃年之例,自職事拜參議者,至兼本官,必有宣旨。

    遭喪解任之徒,奪情複任亦降敕旨。

    況所食者職事之封,所載者除日之簿,号之職事,所據非少。

    但格式未立考祿馬斷之法,官猶無相當行守之文,此其或可論非職事之故也。

    若果謂非職事,則三位參議不帶餘官者,當無家司,所以為非職事三位也。

    爰知可稱職事,所據已多,論非職事,或有牾。

    望請被定官位考祿等之式,永為職事官。

    謹奏。

    元慶六年七月一日,為式部少輔為省修此狀。

     ◇ 請秀才課試新立法例狀 〈策問征事可立限例事〉 右《考譚令》曰:「凡秀才試方略策二條。

    」謹案此令,問條有限,證事無期。

    仍天長以往,一問之中,多者四事,少者三事,尤少者每問載一事,才足於二問。

    通而計之,遂留二事。

    承和以來,二條之内,少則十二義,多則十六義,至多則一句含數義,猶謂之一征。

    分以言之,已及三十義。

    後文前質,理固雖然,陳力展材,何無程裡。

    請立新制,将勸後賢。

     〈律文所禁可試問否事〉 右《職制律》曰:「凡元象器物、天文圖書、谶書、兵書、《七曜曆》《太一雷公式》,私家不得有,違者徒一年。

    注曰:「私習亦同。

    」然則律條所制,不得貯其書,亦無習其術,已雲不習,何備試問?唯年來之例,被敕策問者題下,問中時觸禁忌,然而問者無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