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三十二 典故沿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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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字。
】來,親王無兼師傅官者。
蓋自國朝命官,祇以差遣為職事,自三師三公已降,皆是虛名,故失于因循爾。
議者皆以賈言為當也。
【歸田錄。
】 ○異姓兼中書令 國朝未改官制以前,異姓未有兼中書令者,惟贈官方有之。
元豐中,曹郡王以元舅持服兼中書令,下度支給俸。
有司言,自來未有活中書令請受則例。
【筆談。
】 ○烏帽 天聖以前,烏帽惟用光紗,自後,始用南紗。
迨今幾十年,複稍稍用光紗矣。
○賣香印鳴鑼 太祖廟諱,語訛近香印,故今世賣香印者,不敢斥呼,鳴鑼而已。
仁宗廟諱,語近蒸,今内庭上下皆呼蒸餅為炊餅,亦此類。
【并青箱雜記。
】 ○錢文 國家開寶中所鑄錢,文曰『宋通元寶』。
至寶元中,則曰『皇宋通寶』。
近世錢文,皆着年号,惟此二錢不然者,以年号有寶字,文不可重故也。
○改年号 仁宗即位,改元天聖,時章獻明肅太後臨朝稱制,議者謂撰号者取天字,于文為二人,以為二聖人者,悅太後爾。
至九年,改元明道,又以為明字于文日月并也,與二人旨同。
無何,以犯契丹諱,明年遽改曰景佑。
是時,連歲天下大旱,改元诏意,冀以迎和氣也。
五年,因郊,又改元曰寶元。
自景佑初,羣臣慕唐朝玄宗以開元加尊号,遂請加景佑于尊号之上,至寶元亦然。
是歲,趙元昊以河西叛,改姓元氏,朝廷惡之,遽改元曰康定,而不複加于尊号。
而好事者又曰,康定乃谥耳。
明年又改曰慶曆,至九年大旱,河北尤甚,民死者十八九,于是又改元曰皇佑,猶景佑也。
六年日蝕,四月朔,以謂正陽之月,自古所忌,又改元曰至和。
三年,仁宗不豫,久之康複,又改元曰嘉佑。
自天聖至此,凡年号九易,皆有謂也。
二 國朝百有餘年,年号無過九年者。
開寶九年,改為太平興國。
太平興國九年,改為雍熙。
大中祥符九年,改為天禧。
慶曆九年改為【『為』字據明抄本增。
】皇佑,嘉佑九年改為治平。
惟天聖盡九年,而十年改為明道。
○家祭用台棹 秘府有唐孟诜家祭儀、孫氏仲飨儀數種,大抵以士人家用台棹享祀類,幾筵乃是兇祭,其四仲吉祭,當用平面氈條屏風而已。
○官告绫紙 凡封贈父母祖,唯降麻,官用白背五色绫紙法錦褾大牙軸,餘雖極品,止給白大绫紙法錦褾大牙軸。
【已上并廬陵歸田錄。
】 ○後唐案檢 予嘗求得後唐闵帝應順元年案檢一道,乃除宰相劉昫兼判三司堂檢,前有拟狀雲:『具官劉昫右,伏以劉昫,經國才高,正君志功。
【明抄本作『切』。
】方屬體元之運,實資謀始之規。
宜注宸衷,委司判計。
漸期富庶,永贊聖明。
臣等商量,望授依前,中書侍郎兼吏部尚書,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充集賢殿大學士,兼判三司,散官勳封如故,未審可否?如蒙允許,望付翰林院【『院』字據明抄本增。
】降制處诏錄奏聞。
』其後有制書曰:『宰臣劉昫右,可兼判三司公事,宜令中書門下,依此施行。
付中書門下,準此。
】來,親王無兼師傅官者。
蓋自國朝命官,祇以差遣為職事,自三師三公已降,皆是虛名,故失于因循爾。
議者皆以賈言為當也。
【歸田錄。
】 ○異姓兼中書令 國朝未改官制以前,異姓未有兼中書令者,惟贈官方有之。
元豐中,曹郡王以元舅持服兼中書令,下度支給俸。
有司言,自來未有活中書令請受則例。
【筆談。
】 ○烏帽 天聖以前,烏帽惟用光紗,自後,始用南紗。
迨今幾十年,複稍稍用光紗矣。
○賣香印鳴鑼 太祖廟諱,語訛近香印,故今世賣香印者,不敢斥呼,鳴鑼而已。
仁宗廟諱,語近蒸,今内庭上下皆呼蒸餅為炊餅,亦此類。
【并青箱雜記。
】 ○錢文 國家開寶中所鑄錢,文曰『宋通元寶』。
至寶元中,則曰『皇宋通寶』。
近世錢文,皆着年号,惟此二錢不然者,以年号有寶字,文不可重故也。
○改年号 仁宗即位,改元天聖,時章獻明肅太後臨朝稱制,議者謂撰号者取天字,于文為二人,以為二聖人者,悅太後爾。
至九年,改元明道,又以為明字于文日月并也,與二人旨同。
無何,以犯契丹諱,明年遽改曰景佑。
是時,連歲天下大旱,改元诏意,冀以迎和氣也。
五年,因郊,又改元曰寶元。
自景佑初,羣臣慕唐朝玄宗以開元加尊号,遂請加景佑于尊号之上,至寶元亦然。
是歲,趙元昊以河西叛,改姓元氏,朝廷惡之,遽改元曰康定,而不複加于尊号。
而好事者又曰,康定乃谥耳。
明年又改曰慶曆,至九年大旱,河北尤甚,民死者十八九,于是又改元曰皇佑,猶景佑也。
六年日蝕,四月朔,以謂正陽之月,自古所忌,又改元曰至和。
三年,仁宗不豫,久之康複,又改元曰嘉佑。
自天聖至此,凡年号九易,皆有謂也。
二 國朝百有餘年,年号無過九年者。
開寶九年,改為太平興國。
太平興國九年,改為雍熙。
大中祥符九年,改為天禧。
慶曆九年改為【『為』字據明抄本增。
】皇佑,嘉佑九年改為治平。
惟天聖盡九年,而十年改為明道。
○家祭用台棹 秘府有唐孟诜家祭儀、孫氏仲飨儀數種,大抵以士人家用台棹享祀類,幾筵乃是兇祭,其四仲吉祭,當用平面氈條屏風而已。
○官告绫紙 凡封贈父母祖,唯降麻,官用白背五色绫紙法錦褾大牙軸,餘雖極品,止給白大绫紙法錦褾大牙軸。
【已上并廬陵歸田錄。
】 ○後唐案檢 予嘗求得後唐闵帝應順元年案檢一道,乃除宰相劉昫兼判三司堂檢,前有拟狀雲:『具官劉昫右,伏以劉昫,經國才高,正君志功。
【明抄本作『切』。
】方屬體元之運,實資謀始之規。
宜注宸衷,委司判計。
漸期富庶,永贊聖明。
臣等商量,望授依前,中書侍郎兼吏部尚書,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充集賢殿大學士,兼判三司,散官勳封如故,未審可否?如蒙允許,望付翰林院【『院』字據明抄本增。
】降制處诏錄奏聞。
』其後有制書曰:『宰臣劉昫右,可兼判三司公事,宜令中書門下,依此施行。
付中書門下,準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