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二十五 官職儀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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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以革其弊,人給銅朱記【渑水作『印』。
】一鈕,院即石熙載舊第也。
起居,王沂公外祖,而餘妻之曾祖父也。
○發運使 至道初,【渑錄作『中』。
】朝廷始遣洛苑【渑錄有『副』字。
】使楊允恭、作坊副使李延遂、太子中舍王子輿,為江淮兩浙發運使,兼制置茶鹽,就江【渑錄作『淮』。
】南創為局。
後兼領荊湖南【渑錄無『南』字。
】路,旋又加都大字。
後廢,景德中複置,迨今事權尤重。
○提點刑獄 景德中,真宗禦筆六事以示近輔,三曰:提點刑獄支收,一人判之。
開拆衙司,一人判之。
憑由理欠,一人判之。
【渑錄無以上二十二字。
下『可』字作『乃』。
】可于朝臣及武臣使副中,選清幹者,使提點一路刑獄,按舉官吏賢否。
後又加勸農使,迨今不廢,而武臣廢置不常。
○糾察在京刑獄 祥符二年,朝廷以京師獄訟之繁,懼有寃滞,始置糾察在京刑獄司,以省寃濫,命知制诰周起、侍禦史趙缃為之。
凡在京師刑獄,禦史、開封府皆得糾之。
起慮屈抑者不能盡知,許令【『許令』渑錄作『乞許令詣』。
】糾察陳狀,從之,但不鞠獄耳。
○宣徽使 宣徽使位在樞密使之下,副使之上。
鹹平初,周瑩為宣徽使,有所避,乞居其下,亦從之,遂以為例。
【已上見渑水燕談。
】 ○中書五房 中書有制勑院,院内有五房,第一曰孔目房,次吏房、戶房、刑房、禮房。
舊每房堂後官三人,一人主生事,第二人主熟事,第三人發勑向下。
逐房有主事,守當官名目,行遣文書,至道中,逐房隻置堂後官一人,卻置主事、錄事各一人,仍别置提點五房一員,迄今行之。
○察院一司四房 察院凡管一司四房,一司曰院雜司,第一房曰兵房,次吏房、戶房、禮房。
逐房有副承旨一人,次有主事令史、書令史、貼房之人,并行遣公事。
有都承旨、副都承旨、承旨、副承旨、諸房副承旨諸名,并都管一院之事,所置名目不定。
○三司子司 三司子司三部,各有計院、都磨勘司、支收司、拘收司、開拆司、憑由司、理欠司。
三計院各一人判之,都磨勘、支收一人判之,開拆衙司一人判之,憑由、理欠一人判之。
○刑部主判詳覆法直官 刑部主判官或一員兩員不定。
詳覆官六員,主詳覆天下斷訖大辟奏案。
法直官一員,以流内人任之,年滿得京官。
○審刑院 審刑,本中書刑房宰臣所領之職。
淳化年中析出,置審刑院,每大理奏案,須經審刑詳覆,判院官同詳議官一人進呈,得旨後,批送中書降勑。
始以樞密直學士李昌齡知院事,置詳議官六員,以京朝官充,并賜绯。
○禦史台 禦史自大夫至主簿,并存六典舊式,今隻置中丞、雜端各一員,共判台事。
外有推直官,或以他官充。
左右巡史各一,以禦史充。
主簿一員,與推直同管刑獄公事,舊更有推勘官,主外勘公事,今并存。
○大理寺官 大理寺判官或【『或』原作『各』,據明抄本、活字本改。
】一員兩員不定。
少卿一員,以它官權。
詳斷官十二員,法直官一員以流内人任之,年滿得京官。
○三班院 國初,承舊制,有東頭供奉官、左右班殿直、殿前承旨,凡三班,隸宣徽院,第其任使。
雍熙四年,始别置三班院,以崇儀副使蔚進掌之,較其勞績,授以内外之任,其名籍仍隸宣徽。
後又增置左右班侍禁,改殿前承旨為三班奉職,舊有借職承旨,改為三班借職,複有殿侍,亦隸焉。
自供奉官至殿侍,凡六等,此亦比古之三署郎,漢百官表屬光祿勳,有議郎、中郎、侍郎、郎中之類,無員數,所謂總領從官,預聞朝政事者也。
】一鈕,院即石熙載舊第也。
起居,王沂公外祖,而餘妻之曾祖父也。
○發運使 至道初,【渑錄作『中』。
】朝廷始遣洛苑【渑錄有『副』字。
】使楊允恭、作坊副使李延遂、太子中舍王子輿,為江淮兩浙發運使,兼制置茶鹽,就江【渑錄作『淮』。
】南創為局。
後兼領荊湖南【渑錄無『南』字。
】路,旋又加都大字。
後廢,景德中複置,迨今事權尤重。
○提點刑獄 景德中,真宗禦筆六事以示近輔,三曰:提點刑獄支收,一人判之。
開拆衙司,一人判之。
憑由理欠,一人判之。
【渑錄無以上二十二字。
下『可』字作『乃』。
】可于朝臣及武臣使副中,選清幹者,使提點一路刑獄,按舉官吏賢否。
後又加勸農使,迨今不廢,而武臣廢置不常。
○糾察在京刑獄 祥符二年,朝廷以京師獄訟之繁,懼有寃滞,始置糾察在京刑獄司,以省寃濫,命知制诰周起、侍禦史趙缃為之。
凡在京師刑獄,禦史、開封府皆得糾之。
起慮屈抑者不能盡知,許令【『許令』渑錄作『乞許令詣』。
】糾察陳狀,從之,但不鞠獄耳。
○宣徽使 宣徽使位在樞密使之下,副使之上。
鹹平初,周瑩為宣徽使,有所避,乞居其下,亦從之,遂以為例。
【已上見渑水燕談。
】 ○中書五房 中書有制勑院,院内有五房,第一曰孔目房,次吏房、戶房、刑房、禮房。
舊每房堂後官三人,一人主生事,第二人主熟事,第三人發勑向下。
逐房有主事,守當官名目,行遣文書,至道中,逐房隻置堂後官一人,卻置主事、錄事各一人,仍别置提點五房一員,迄今行之。
○察院一司四房 察院凡管一司四房,一司曰院雜司,第一房曰兵房,次吏房、戶房、禮房。
逐房有副承旨一人,次有主事令史、書令史、貼房之人,并行遣公事。
有都承旨、副都承旨、承旨、副承旨、諸房副承旨諸名,并都管一院之事,所置名目不定。
○三司子司 三司子司三部,各有計院、都磨勘司、支收司、拘收司、開拆司、憑由司、理欠司。
三計院各一人判之,都磨勘、支收一人判之,開拆衙司一人判之,憑由、理欠一人判之。
○刑部主判詳覆法直官 刑部主判官或一員兩員不定。
詳覆官六員,主詳覆天下斷訖大辟奏案。
法直官一員,以流内人任之,年滿得京官。
○審刑院 審刑,本中書刑房宰臣所領之職。
淳化年中析出,置審刑院,每大理奏案,須經審刑詳覆,判院官同詳議官一人進呈,得旨後,批送中書降勑。
始以樞密直學士李昌齡知院事,置詳議官六員,以京朝官充,并賜绯。
○禦史台 禦史自大夫至主簿,并存六典舊式,今隻置中丞、雜端各一員,共判台事。
外有推直官,或以他官充。
左右巡史各一,以禦史充。
主簿一員,與推直同管刑獄公事,舊更有推勘官,主外勘公事,今并存。
○大理寺官 大理寺判官或【『或』原作『各』,據明抄本、活字本改。
】一員兩員不定。
少卿一員,以它官權。
詳斷官十二員,法直官一員以流内人任之,年滿得京官。
○三班院 國初,承舊制,有東頭供奉官、左右班殿直、殿前承旨,凡三班,隸宣徽院,第其任使。
雍熙四年,始别置三班院,以崇儀副使蔚進掌之,較其勞績,授以内外之任,其名籍仍隸宣徽。
後又增置左右班侍禁,改殿前承旨為三班奉職,舊有借職承旨,改為三班借職,複有殿侍,亦隸焉。
自供奉官至殿侍,凡六等,此亦比古之三署郎,漢百官表屬光祿勳,有議郎、中郎、侍郎、郎中之類,無員數,所謂總領從官,預聞朝政事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