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婦人——在北京女子師範學校講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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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他們告訴我說,他們都是苦學生出身,結婚以來雖無子女,卻同受了許多艱苦。

    近來境況稍寬裕了,正在建築一所精緻的小屋,他丈夫是建築工程科教授,自己打圖樣,他夫人天天去監督工程。

    這種共同生活,可使夫婦愛情格外濃厚,家庭幸福格外圓滿。

     又一次,我在一個人家過年。

    這家夫婦兩人,也沒有兒女,卻極相敬愛,同嘗艱苦。

    那丈夫是一位化學技師,因他夫人自己洗衣服,便想出心思替他造了一個洗衣機器。

    他夫人指着對我說,“這便是我的丈夫今年送我的聖誕節禮了”。

    這位夫人身體很高,在廚房做事,不很方便,因此他丈夫便自己動手把廚房裡的桌腳添高了一尺。

    這種瑣屑小事,可以想見那種同安樂,同艱苦的家庭生活了。

     第三種是夫婦各有特别性質,各有特别生活,卻又都能相安相得的家庭。

    我且舉一個例。

    有一個朋友,在紐約一家洋海轉運公司内做經理,天天上公司去辦事。

    他的夫人是一個“社交婦人”(SocietyWoman),善于應酬,懂得幾國的文學,又研究美術音樂。

    每月他開一兩次茶會,到的人,有文學家,也有畫師,也有音樂家,也有新聞記者,也有很奢華的“社交婦人”,也有衣飾古怪,披着頭發的“新婦女”(TheNewWomen)。

    這位主婦四面招呼,面面都到。

    來的人從不得見男主人,男主人也從來不與聞這種集會。

    但他們夫婦卻極相投相愛,決不因此生何等間隔。

    這是一種“和而不同”的家庭。

     第四種是“新婦女”的家庭。

    “新婦女”是一個新名詞,所指的是一種新派的婦女,言論非常激烈,行為往往趨于極端,不信宗教,不依禮法,卻又思想極高,道德極高。

    内中固然也有許多假裝的“新婦女”,口不應心,所行與所說大相反悖的。

    但内中實在有些極有思想,極有道德的婦女。

    我在Ithaca時,有一位男同學,學的是城市風景工程,卻極喜歡研究文學,做得極好的詩文。

    後來我到紐約不上一個月,忽然收到一個女子來信,自言是我這位同學的妻子,因為平日聽他丈夫說起我,故很想見我。

    我自然去見他,談起來,才知道他是一個“新婦人”,學問思想,都極高尚。

    他丈夫那時還在Cornell大學的大學院研究高等學問。

    這位女子在Columbia大學做一個打字的書記,自己謀生,每星期五六夜去學高等音樂。

    他們夫婦隔開二百多英裡,每月會見一次,他丈夫繼續學他的風景工程,他夫人繼續學他的音樂。

    他們每日寫一封信,雖不相見,卻真和朝夕相見一樣。

    這種家庭,幾乎沒有“家庭”可說;但我和他們做了幾年的朋友,覺得他們那種生活,最足代表我所說的“自立”的精神。

    他們雖結了婚,成了夫婦,卻依舊做他們的“自立”生活。

    這種人在美國雖屬少數,但很可表示美國婦女最近的一種趨向了。

     結論。

     以上所說“美國的婦女”,不過随我個人見聞所及,略舉幾端,既沒有“邏輯”的次序,又不能詳盡。

    聽者讀者,心中必定以為我講“美國的婦女”,單舉他們的好處,不提起他們的弱點,未免太偏了。

    這種批評,我極承認。

    但我平日的主張,以為我們觀風問俗的人,第一個大目的,在于懂得人家的好處。

    我們所該學的,也隻是人家的長處。

    我們今日還不配批評人家的短處。

    不如單注意觀察人家的長處在什麼地方。

    那些外國傳教的人,回到他們本國去捐錢,到處演說我們中國怎樣的野蠻不開化。

    他們錢雖捐到了,卻養成一種賤視中國人的心理。

    這是找所最痛恨的。

    我因為痛恨這種單摘人家短處的教士,所以我在美國演說中國文化,也隻提出我們的長處;如今我在中國演說美國文化,也隻注重他們的特别長處。

     如今所講美國婦女特别精神,隻在他們的自立心,隻在他們那種“超于良妻賢母人生觀”。

    這種觀念是我們中國婦女所最缺乏的觀念。

    我們中國的姊妹們若能把這種“自立”的精神來補助我們的“倚賴”性質,若能把那種“超于良妻賢母人生觀”來補助我們的“良妻賢母”觀念,定可使中國女界有一點“新鮮空氣”,定可使中國産出一些真能“自立”的女子。

    這種“自立”的精神,帶有一種傳染的性質。

    女子“自立”的精神,格外帶有傳染的性質。

    将來這種“自立”的風氣,像那傳染鼠疫的微生物一般,越傳越遠,漸漸的造成無數“自立”的男女,人人都覺得自己是堂堂地一個“人”,有該盡的義務,有可做的事業。

    有了這些“自立”的男女,自然産生良善的社會。

    良善的社會決不是如今這些互相倚賴,不能“自立”的男女所能造成的。

    所以我所說那種“自立”精神,初看去,似乎完全是極端的個人主義,其實是善良社會絕不可少的條件。

    這就是我提出這個問題的微意了。

     民國七年九月 (原載于1918年9月15日《新青年》第5卷第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