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星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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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秣陵丁雄飛菡生 著 江甯胡其毅緻果 删訂 易:“六五。

    貫魚,以宮人寵,無不利。

    ” 《詩》:嘒彼小星,三五在東;肅肅宵征,夙夜在公,實命不同。

    嘒彼小星,維參與昂;肅肅宵征,抱衾與綢,實命不猶。

    (衆妾進禦于君,不敢當夕見星而往,見星而還,因所見以起興言其所以如此者,由于所賦之分不同于貴者。

    是以深以得禦于君,為夫人之惠,而不敢緻怨于往來之勤也。

    ) 《禮》:“行役以婦人”。

    (疏曰:婦人能養人,故許自随。

    ) 《魏表·魏淮陽王孝友表》曰:“古諸侯娶九女,士有一妻二妾。

    ”晉令:“王侯官品一至九,置妾各有數。

    ”所以陰教聿修,繼嗣有廣。

    而聖朝忽棄此數,将相多尚公主,王侯亦娶後族。

    故無妾媵,習以為常。

    婦人多幸,生逢今世。

    舉朝略是無妾,天下殆皆一妻。

    設令人強志廣娶,則家道離索,身事迍邅,内外親知,共相嗤怪。

    凡今之人,通無準節。

    父母嫁女,則教之以妒,姑姊逢迎必相勸以忌,持制夫為婦德,以能妒為女工。

    自雲受人欺,畏彼笑我。

    王公猶自一心,以下何敢二意。

    夫妒忌之心生,則妻妾之禮廢;妻妾之禮廢,則奸淫之兆興,臣之所以毒恨者也。

    請以王公第一品,娶八通妻,以備九女稱事。

    二品備七,三品四品備五,五品六品則一妻二妾,限以一周,悉令充數。

    不充數,及待妾非禮,使妻妒加捶撻。

    免所居官,其妻無子,不娶妾。

    斯則自絕,無以血食祖父,請科不孝之罪,離遣其妻。

    (按《律》七出條内一曰無子,一曰妒。

    ) 卿大夫不可無侍妾,此皆天理人情之至,不可以亵行目之也。

    聖賢之同于凡夫在此,儒行之别于二氏亦在此。

    然而漁色,實士人之大戒也。

    與其漁于色也,孰與無二色,勢必不能無二。

    而念亦難于頓絕,則有品節限制之權焉。

    按《禮》:古者五等諸侯,皆有八妾。

    降及于士,則一妻一妾。

    國朝之制因之,藩國親王額設支俸之妾八人,郡王不得過四人,鎮奉國将軍不得過三人,則官僚當從郡王将軍之例無疑也。

    士即大貴,妾不得逾三四人,侍婢不嫌倍之。

    庶人雖擁素封之業,置二妾猶不大違于禮。

    《内則》曰:“子有二妾,父母愛一人焉,子愛一人焉。

    ”是也,否則逾分矣。

    媵婢則可量寬其額,而過多亦導淫之囮也。

     至于弱冠治經之士,褐未及釋。

    而一妻能治内事,則置妾乃荒業之端。

    待壯年艱嗣而議納妾,未晚也。

    媵婢則通房之所必須,而亦以少為貴矣。

    然愚猶以為傳家之道,子孫果能遠色貴德,尚矣,設有好佚遊好晏樂之氣質,則甯聽其漁于妾婢,而務禁其漁于外色,為其上千國憲,而下比群奸。

    此喪身忘家之本也。

     《儀禮》名夫為“君”,名正室為“女君”。

    妾猶稱曰“側室”,婢之有子者曰“婢妾”。

    即側室亦不得稱矣。

    故夫之臨妾也,以君道為夫道。

    但有侍立而無侍坐,妻之臨妾也。

    以母道恭姊道,與夫同席不命坐,與夫别席亦命坐,妾與子婦相參承,夫恒貴子婦而賤妾,以子婦有承祧之責而妾則不社會于廟者也。

    妻則上妾而下子婦,以妾任事夫之役,而子婦則事我者也。

    故妾侍夫側,嘗為子婦作引導。

    侍妻側,則女若婦俱當以肩随之體讓妾。

    亦有不必讓者,宗子婦之長于父妾者是也。

    婢妾又下妾一等,而不得與嫡子之婦同班矣。

    蓋婢有子而附名于妾仍婢也,夫亦以婢臨之而已。

    妻則為夫為子,當稍優其待,而進之群婢之上。

    然亦班于妾後,而不得如妾之命坐也。

    飲食寝處,則當使之越群婢班焉。

    即無子而久禦于夫者,亦與之相上下可也。

    大概妻之待婢妾,與夫待妾之體同。

    婢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