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星志
關燈
小
中
大
(清)秣陵丁雄飛菡生 著 江甯胡其毅緻果 删訂
易:“六五。
貫魚,以宮人寵,無不利。
” 《詩》:嘒彼小星,三五在東;肅肅宵征,夙夜在公,實命不同。
嘒彼小星,維參與昂;肅肅宵征,抱衾與綢,實命不猶。
(衆妾進禦于君,不敢當夕見星而往,見星而還,因所見以起興言其所以如此者,由于所賦之分不同于貴者。
是以深以得禦于君,為夫人之惠,而不敢緻怨于往來之勤也。
) 《禮》:“行役以婦人”。
(疏曰:婦人能養人,故許自随。
) 《魏表·魏淮陽王孝友表》曰:“古諸侯娶九女,士有一妻二妾。
”晉令:“王侯官品一至九,置妾各有數。
”所以陰教聿修,繼嗣有廣。
而聖朝忽棄此數,将相多尚公主,王侯亦娶後族。
故無妾媵,習以為常。
婦人多幸,生逢今世。
舉朝略是無妾,天下殆皆一妻。
設令人強志廣娶,則家道離索,身事迍邅,内外親知,共相嗤怪。
凡今之人,通無準節。
父母嫁女,則教之以妒,姑姊逢迎必相勸以忌,持制夫為婦德,以能妒為女工。
自雲受人欺,畏彼笑我。
王公猶自一心,以下何敢二意。
夫妒忌之心生,則妻妾之禮廢;妻妾之禮廢,則奸淫之兆興,臣之所以毒恨者也。
請以王公第一品,娶八通妻,以備九女稱事。
二品備七,三品四品備五,五品六品則一妻二妾,限以一周,悉令充數。
不充數,及待妾非禮,使妻妒加捶撻。
免所居官,其妻無子,不娶妾。
斯則自絕,無以血食祖父,請科不孝之罪,離遣其妻。
(按《律》七出條内一曰無子,一曰妒。
) 卿大夫不可無侍妾,此皆天理人情之至,不可以亵行目之也。
聖賢之同于凡夫在此,儒行之别于二氏亦在此。
然而漁色,實士人之大戒也。
與其漁于色也,孰與無二色,勢必不能無二。
而念亦難于頓絕,則有品節限制之權焉。
按《禮》:古者五等諸侯,皆有八妾。
降及于士,則一妻一妾。
國朝之制因之,藩國親王額設支俸之妾八人,郡王不得過四人,鎮奉國将軍不得過三人,則官僚當從郡王将軍之例無疑也。
士即大貴,妾不得逾三四人,侍婢不嫌倍之。
庶人雖擁素封之業,置二妾猶不大違于禮。
《内則》曰:“子有二妾,父母愛一人焉,子愛一人焉。
”是也,否則逾分矣。
媵婢則可量寬其額,而過多亦導淫之囮也。
至于弱冠治經之士,褐未及釋。
而一妻能治内事,則置妾乃荒業之端。
待壯年艱嗣而議納妾,未晚也。
媵婢則通房之所必須,而亦以少為貴矣。
然愚猶以為傳家之道,子孫果能遠色貴德,尚矣,設有好佚遊好晏樂之氣質,則甯聽其漁于妾婢,而務禁其漁于外色,為其上千國憲,而下比群奸。
此喪身忘家之本也。
《儀禮》名夫為“君”,名正室為“女君”。
妾猶稱曰“側室”,婢之有子者曰“婢妾”。
即側室亦不得稱矣。
故夫之臨妾也,以君道為夫道。
但有侍立而無侍坐,妻之臨妾也。
以母道恭姊道,與夫同席不命坐,與夫别席亦命坐,妾與子婦相參承,夫恒貴子婦而賤妾,以子婦有承祧之責而妾則不社會于廟者也。
妻則上妾而下子婦,以妾任事夫之役,而子婦則事我者也。
故妾侍夫側,嘗為子婦作引導。
侍妻側,則女若婦俱當以肩随之體讓妾。
亦有不必讓者,宗子婦之長于父妾者是也。
婢妾又下妾一等,而不得與嫡子之婦同班矣。
蓋婢有子而附名于妾仍婢也,夫亦以婢臨之而已。
妻則為夫為子,當稍優其待,而進之群婢之上。
然亦班于妾後,而不得如妾之命坐也。
飲食寝處,則當使之越群婢班焉。
即無子而久禦于夫者,亦與之相上下可也。
大概妻之待婢妾,與夫待妾之體同。
婢妾
貫魚,以宮人寵,無不利。
” 《詩》:嘒彼小星,三五在東;肅肅宵征,夙夜在公,實命不同。
嘒彼小星,維參與昂;肅肅宵征,抱衾與綢,實命不猶。
(衆妾進禦于君,不敢當夕見星而往,見星而還,因所見以起興言其所以如此者,由于所賦之分不同于貴者。
是以深以得禦于君,為夫人之惠,而不敢緻怨于往來之勤也。
) 《禮》:“行役以婦人”。
(疏曰:婦人能養人,故許自随。
) 《魏表·魏淮陽王孝友表》曰:“古諸侯娶九女,士有一妻二妾。
”晉令:“王侯官品一至九,置妾各有數。
”所以陰教聿修,繼嗣有廣。
而聖朝忽棄此數,将相多尚公主,王侯亦娶後族。
故無妾媵,習以為常。
婦人多幸,生逢今世。
舉朝略是無妾,天下殆皆一妻。
設令人強志廣娶,則家道離索,身事迍邅,内外親知,共相嗤怪。
凡今之人,通無準節。
父母嫁女,則教之以妒,姑姊逢迎必相勸以忌,持制夫為婦德,以能妒為女工。
自雲受人欺,畏彼笑我。
王公猶自一心,以下何敢二意。
夫妒忌之心生,則妻妾之禮廢;妻妾之禮廢,則奸淫之兆興,臣之所以毒恨者也。
請以王公第一品,娶八通妻,以備九女稱事。
二品備七,三品四品備五,五品六品則一妻二妾,限以一周,悉令充數。
不充數,及待妾非禮,使妻妒加捶撻。
免所居官,其妻無子,不娶妾。
斯則自絕,無以血食祖父,請科不孝之罪,離遣其妻。
(按《律》七出條内一曰無子,一曰妒。
) 卿大夫不可無侍妾,此皆天理人情之至,不可以亵行目之也。
聖賢之同于凡夫在此,儒行之别于二氏亦在此。
然而漁色,實士人之大戒也。
與其漁于色也,孰與無二色,勢必不能無二。
而念亦難于頓絕,則有品節限制之權焉。
按《禮》:古者五等諸侯,皆有八妾。
降及于士,則一妻一妾。
國朝之制因之,藩國親王額設支俸之妾八人,郡王不得過四人,鎮奉國将軍不得過三人,則官僚當從郡王将軍之例無疑也。
士即大貴,妾不得逾三四人,侍婢不嫌倍之。
庶人雖擁素封之業,置二妾猶不大違于禮。
《内則》曰:“子有二妾,父母愛一人焉,子愛一人焉。
”是也,否則逾分矣。
媵婢則可量寬其額,而過多亦導淫之囮也。
至于弱冠治經之士,褐未及釋。
而一妻能治内事,則置妾乃荒業之端。
待壯年艱嗣而議納妾,未晚也。
媵婢則通房之所必須,而亦以少為貴矣。
然愚猶以為傳家之道,子孫果能遠色貴德,尚矣,設有好佚遊好晏樂之氣質,則甯聽其漁于妾婢,而務禁其漁于外色,為其上千國憲,而下比群奸。
此喪身忘家之本也。
《儀禮》名夫為“君”,名正室為“女君”。
妾猶稱曰“側室”,婢之有子者曰“婢妾”。
即側室亦不得稱矣。
故夫之臨妾也,以君道為夫道。
但有侍立而無侍坐,妻之臨妾也。
以母道恭姊道,與夫同席不命坐,與夫别席亦命坐,妾與子婦相參承,夫恒貴子婦而賤妾,以子婦有承祧之責而妾則不社會于廟者也。
妻則上妾而下子婦,以妾任事夫之役,而子婦則事我者也。
故妾侍夫側,嘗為子婦作引導。
侍妻側,則女若婦俱當以肩随之體讓妾。
亦有不必讓者,宗子婦之長于父妾者是也。
婢妾又下妾一等,而不得與嫡子之婦同班矣。
蓋婢有子而附名于妾仍婢也,夫亦以婢臨之而已。
妻則為夫為子,當稍優其待,而進之群婢之上。
然亦班于妾後,而不得如妾之命坐也。
飲食寝處,則當使之越群婢班焉。
即無子而久禦于夫者,亦與之相上下可也。
大概妻之待婢妾,與夫待妾之體同。
婢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