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三?墓誌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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諱濤之孫,泰寧軍掌書記、贈尚書吏部侍郎諱崇禮之曾孫。

    初以祖父蔭試秘書省校書郎、守將作監主簿,既而中進士第,簽書崇信軍節度判官廳公事,監楚州西河轉般倉,累官至秘書丞。

    年三十三,以治平元年十二月庚申卒。

    妻尹氏,生男女四人,皆前死。

    其兄以某年某月某日葬君鄧州穰縣五隴山南。

     謝氏故家河南緱氏,君六世祖仕吳越,故自陳留公以上三世葬杭之富陽,至君始葬陽夏公於鄧,為穰人,而今以君祔葬。

     君於忿不忮,於欲不求,雖學之力,亦其天性。

    故其孝弟忠信、寬柔遜讓、莊靜謹潔稱於兒童,以至壯長。

    而成不充其志,施不盡其材,此學士大夫所以哀其死而多為之出涕也。

    然君文學、政事、言語,已能自達於一時,其於道德之意、性命之理,則求之而不至,聞矣而不疑。

    嗚呼,可謂賢已。

    銘曰: 陽夏四子,皆賢而材。

    季也早死,吾銘其埋。

    今又銘叔,嗚呼可哀。

    古之死者,以死為息。

    嗟叔方剛,何愒之亟?昭昭者逝,嶷嶷者藏。

    為識在斯,銘則不亡。

     兵部員外郎馬君墓誌銘 馬君諱遵,字仲塗,世家饒州之樂平。

    舉進士,自禮部至於廷,書其等皆第一。

    守秘書省校書郎,知洪州之奉新縣,移知康州。

    當是時,天子更置大臣,欲有所為,求才能之士以察諸路,而君自大理寺丞除太子中允、福建路轉運判官。

    以憂不赴,憂除,知開封縣,為江淮荊湖兩浙制置發運判官。

    於是君為太常博士,朝廷方尊崇其使事以監六路,乃以君為監察禦史,又以為殿中侍禦史,遂為副使。

    已而還之臺,以為言事禦史。

    至則彈宰相之為不法者,宰相用此罷,而君亦以此出知宣州。

    至宣州一日,移京東路轉運使。

    又還臺為右司諫,知諫院。

    又為尚書禮部員外郎兼侍禦史知雜事,同判流內銓。

    數言時政,多聽用。

     始君讀書,即以文辭辯麗稱天下,及出仕,所至號為辨治,論議條鬯,人反復之而不能窮。

    平居頹然,若與人無所諧,及遇事,有所建則必得其所守。

    開封常以權豪請托不可治。

    客至有所請,君輒善遇之無所拒。

    客退,視其事一斷以法。

    居久之,人知君之不可以私屬也,縣遂無事。

    及為諫官、禦史,又能如此。

    於是士大夫歎曰:「馬君之智,蓋能時其柔剛以有為也。

    」 嘉祐二年,君以疾求罷職以出,至五六,乃以為尚書吏部員外郎、直龍圖閣,猶不許其出。

    某月某甲子君卒,年四十七。

    天子以其子某官某為某官,又官其兄子持國某官。

    夫人某縣君鄭氏。

    以某年某月某甲子葬君信州之弋陽縣歸仁鄉裡沙之原。

     君故與予善。

    予常愛其智略,以為今士大夫多不能如,惜其不得盡用,亦其不幸早世,不終於貴富也。

    然世方懲尚賢任智之弊,而操成法以一天下之士,則君雖壽考且終於貴富,其所畜亦豈能盡用哉?嗚呼,可悲也已。

     既葬,夫人與其家人謀而使持國來以請曰:「願有紀也,使君為死而不朽。

    」乃為之論次,而繫之以辭。

    曰: 歸以才能兮又予以時,投之遠途兮使驟而馳。

    前無禦者兮後有推之,忽稅不駕兮其然奚為。

    哀哀煢婦兮孰慰其思,墓門有石兮書以餘辭。

     主客郎中知興元王公墓誌銘 公王氏,諱某,字某。

    其先著望太原,而公之曾大考諱某,考諱某,皆葬撫州之臨川縣。

    公少力學,以孝悌稱於鄉裡。

    既壯,起進士,為漢州軍事推官。

    至則以材任劇,在上者交舉之,遷大理寺丞,知大名府大名縣,就除通判忻州,又通判真定府。

    府帥王嗣宗恃氣侮折其屬為不法,以故久之莫敢為通判者。

    公行,嗣宗固不懌,稍侵公以氣,公恬然不為校也,以禮示之而已,嗣宗絀服。

    居十餘日,公請視獄。

    獄中繫者常數百人,嗣宗意慍,輒久之不問,吏亦不敢言治。

    公視獄,所當治者數十人而已,餘悉當釋,無所坐。

    於是嗣宗趣有司如公指,即日斷出之,自是事無不聽公所為。

    公輒分別可否,而使其政皆由嗣宗以出,雖府人或不知公於嗣宗日有助也。

    一府遂治,而士以此稱公為長者。

    始公中進士,時同進有常陵公者嫉公,先以被酒,取公敕牒裂燒之,公為諱其事,以失亡告有司而已。

    其後陵公者為屬吏,公舉遷之。

    或非公以德報怨,公曰:「受詔舉京官,彼今為吾屬而任京官,吾則舉之,何報怨之謂哉?且吾與彼乃未始有怨也。

    」蓋公之行己多如此。

     居一歲,移知保州,又以舉者移知深州,又以選移知齊州,二州之人皆曰「公愛我」。

    已而提點刑獄淮南,兼勸農事。

    公於為獄,務在寬民,而以課田桑為急。

    按渠陂之故,誘民作而修之,利田至萬九十頃,天子賜書獎諭,後出氏名付大臣召用。

    而當是時,丁謂為宰相。

    先是,謂以二人屬公善視之,曰:「皆能吏也。

    」至則皆有罪,公發其狀以聞。

    由此謂欲傷公,不果,而久之,公所任吏亦有贓坐,即絀公監池州順安鎮酒稅。

    會今上即位,移滁州,又移知興元府。

    自丁謂得罪徙南方,論者皆以公宜復用,而公亦且得疾不起矣。

    享年六十二,官至尚書主客郎中,明年天聖七年,葬和州之歷陽縣。

    後若幹年,公夫人張氏葬,而公墓墊,乃改蔔合葬於真州揚子縣萬寧鄉銅山之原。

     公子六人,於是存者二人:曰某,為殿中丞;曰某,為進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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