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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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能,有是識力而非真有為國為民之心者亦弗能也。

    公之足不朽者,不又其一乎! 公之擢任遵化也,遵化領玉田、豐潤二邑,素稱難治。

    又橋山弓劍,适蔔斯疆,公恭遇上陵者三。

    太乙句陳之所,駐千乘萬騎,供億浩繁。

    公仰體聖天子仁愛之意,絲毫不取于闾閻,而百務具舉。

    餘嘗叨扈從,入公之境,親見路旁父老扶鸠感頌,以為從來所未有。

    守土之官當差務旁午之時,不借口以牟利,是亦足稱循吏矣;公非獨無所侵漁,并無所科派,公之足以不朽者,此一事尤難之難矣。

     公諱騰蛟,字□□,鼎北其号也,又号曰辛峰,山西芮城人。

    祖諱某,縣學生。

    本生父諱某,附貢生,旌表孝子。

    父諱某,早卒,公以祖命承其祀。

    公生于雍正辛亥六月十六日,乾隆戊子舉人,辛醜進士。

    初任直隸任縣知縣,調繁改武清,升楊村管河通判,旋遷遵化直隸州知州。

    以嘉慶庚申二月二日卒,年七十。

    元配劉氏诰封宜人。

    子二:長指南,乾隆戊申舉人,候選知縣;次炳南,附貢生,候選縣丞。

    孫三:芝田、書田、蘭田。

     指南等将以某月某日葬公于其鄉之某阡,餘為此表,則嘉慶辛酉十月朔也。

     曩者,乾隆己卯,餘典試山西。

    得公卷,賞其落落有奇氣。

    中式已數日,以他故不與選,餘心恒怏怏。

    榜後,公得餘所批遺卷,反于餘有知己感。

    辛醜成進士,時登餘門執弟子禮,餘益滋愧。

    然但謂失一佳士耳,不謂公毅然自立乃如此。

    雖以不得公為恨,亦頗以能知公自慰矣。

    惟自揣年近八旬,不及見公功名卓荦,與龔、黃輩争光?何意公竟先逝,餘乃表公之墓也。

    老淚縱橫,烏能已已哉! 中議大夫賜三品服肯園鮑公暨配汪淑人墓表 碑志之文,古男女皆有之。

    然為婦作則不題夫,為夫作則不題婦,金石例也。

    宋以來,間有題某公合葬碑志者,然亦不著婦姓氏。

    其夫婦并題,則明以來之濫觞也。

    歙鮑禦史勳茂将合葬考妣,先期以狀來乞餘表墓。

    餘乃竟用明人例:夫婦并題。

    非曰委曲以徇俗也,文無定格,衷于理而已矣。

    理亦無定法,歸于是而已矣。

    《禮》以義起,非古之明訓欤?蓋述夫之美,兼及婦德,如《史》之附傳;其德相均,足以相配,則合傳之例,馬遷亦有焉。

     按狀,鮑公諱志道,字誠一,号肯園;配汪淑人,并歙人。

    公以古誼稱善士,淑人或贊襄之,或推公意而自為之,其事皆昭昭在耳目。

    如:公侍父病,凡五閱月衣不解帶;淑人之侍姑病,亦以三日新婦周旋茵榻左右無方,故鄉黨并稱其孝。

    公之弟啟運,八歲失母,公天性笃摯,曲盡教養之道;淑人亦如撫所生,故鄉黨并稱其友。

    公故寒士,然慷慨好施,急人之急如己事;淑人初處困約之時,亦往往脫簪珥、質衣裙,濟親串之窘乏,故鄉黨并稱其義。

    公以先世慈孝堂故址在龍山之麓,其地弗善,特遷于山岡,為銘志之。

    宣忠堂者,遠祖尚書公舊宅也;又葺其頹廢,為尚書公祠,增置祀田,以贻久遠。

    并資助宣忠派之不能婚者。

    鮑氏故多孝子,建世孝祠以祀,使子孫八歲以上即入觀禮。

    更捐金取息,給族衆之助祭者以當分胙;淑人亦笃念本支,嘗修西沙溪三婆塘祖墓,躬自督工,不避風雪。

    每自揚州歸裡,必先祀宣忠堂,遍招族人贈金有差。

    又構屋八楹,為族人貯農器;置田百畝,取租給族之衆婦,自以平日節儉,乃積有是資,名其田曰“節儉”,事事皆先得公意。

    至族婦四人終身苦節,無力請旌;淑人廉訪其事迹,而公上之于朝,尤同心合力而成矣。

     公好義舉。

    歙故有紫陽、山間二書院,歲久頹圮,膏火亦無所資。

    公捐金萬有一千,并修複之,至今弦誦日盛。

    歙有水,曰北河,環郡城之西迤橋北岸而入。

    漸江漫淤既久,漸徙而西與豐樂水合流;漲沙日深,迤橋之流遂絕。

    形家以為西流百裡之水,阖郡人文所系也。

    公獨力捐資築水射,當其西南,障之使東,以刷久結之沙,故道頓複。

    揚州自康山以西,至鈔關北,抵小東門,路多積水。

    雖以磚砌,沮洳如故也。

    公易磚以石,行者皆稱便。

    淑人深居閨闼,不能周知外間事,而足迹所及,重築大母堨、七星墩堨、田水溪橋諸道路,至今裡人能道之。

    雖役有大小,費有多寡,其用心與公何異乎?夫坐擁高資,意氣自喜,慷慨而談任俠,視金穴自封者,加一等矣。

    然席豐履厚,物力有餘,可以視之不甚惜;如以寒素之門,铢積寸絫緻富貴,物力之艱難,其知之矣。

    而公與淑人能重義而輕利,不其難乎?且人心不同有如其面,或士大夫好濟物而内有吝詞,或閨閣喜施予而外多掣肘,此人情之常,即事勢之常也。

    公與淑人不謀而自合,相觀而益善,不尤難之難乎? 其人其事,均不可以尋常測,而謂可以金石之例拘乎?故婦統于夫,正例也。

    婦與夫各足自傳,變而并書,亦變而不失其正也。

    《春秋》之法,内女非嫡不書。

    而紀叔姬以媵書,賢也。

    淑人與公并題,亦此志雲爾。

    千秋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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