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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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記 墓表 行狀 逸事
日華書院碑記
教民之道,因其勢,則行之易;拂其勢,則行之難。
故凋瘵之區,其民方儳焉,不給朝夕,其道宜議養:使枵腹而談仁義,是迫以坐槁也,勢不可行。
鸷悍之俗,其民方嚣淩格鬥而未已,其道宜明刑:使無所懲艾而迂談《詩》《禮》,是硝石之病而藥以參苓也,勢亦不可行。
獻縣,于河間為大邑。
土地沃衍,而人多敦本重農,故其民無甚富亦無甚貧,皆力足以自給。
又風氣質樸,小民多謹願畏法,富貴之家尤不敢逾尺寸:或遇雀鼠之訟,惴惴焉如臨戰陣。
是較凋瘵之區、鸷悍之俗,其施教皆易。
然自前明以來,雖科第衣冠蟬聯不絕,終不能與海内勝流角立而分壇坫,其故何欤?蓋謀生之念多,則其力不專;自守之念多,則其願易足。
或棄去不惜,或少有所就,不複多求,半途之廢,固事理之必然也。
乾隆四十三年,莆田黃公來宰吾邑,乃慨然有志于學校。
謂《書》稱“既富方谷”,而《記》稱“忠信之人,可以學《禮》”。
獻邑物阜而俗淳,足以興教。
而囿于所習弗竟業,是猶子弟有可教之資,而父兄弗董以成也,其責在司牧。
從前莅斯土者,借鄉校為郵舍,久而竟郵舍視之,是有名而無實。
且膏火無所出,師席久虛,生徒散絕,亦無怪無以善其後。
乃割俸于城東北隅買隙地,建講堂、學舍四十餘間,又置腴田四頃餘,拔邑人子弟之聰穎者,延天津邵君玉清為之師,邑人踴躍以趨。
庚子鄉試,預選者七人,為向來之所未有。
為其事,必有其功,殆信然欤? 邵君為餘壬午所取士,既主斯席,乞餘文以記其事。
餘,邑人也。
嘗病族黨之中人人可以讀書,而不卒業者十之五六;又嘗愧在裡闬之中,稍為先達,而不能獎勸後進,使繼日華弦誦之遺風。
黃公乃能振興文教,釋餘心之所歉,是不可不勒諸貞珉以垂久遠,用不辭而為之記。
若夫窮經汲古,努力殚心,不囿于小成,不雜以歧務,以勉副循良善俗之意是在邑之髦俊,餘尤拭目望之。
長白蘇公新阡墓位記 刑部尚書蘇公,性至友愛。
伯兄某公先卒,蔔新阡于某所。
公以平生宦迹各四方,不能效共被之義,恒期身後同兆域。
會公夫人卒,先就葬焉,限于地形,圹在某公墓左而稍下。
議者曰:“兄弟同茔,情之至也;弟之婦不敢并兄公,禮之宜也。
然弟左而兄右,其序不少紊矣乎?”解之者曰:“《禮》者,理也。
理有一定有無定:一定者萬古不變,無定者則權乎人情事勢,而各得其安,所謂《禮》以義起也。
兄弟同茔,此悌弟不能自已之情。
兄墓既先葬而居右,無移以讓弟理,墓之右又不可以葬,同茔之志勢将不申,不得已而居左,勢使之也。
且已退而不相并,足以明讓矣,是于《禮》未為失。
”公恒疑焉。
一旦待漏于直廬,舉以咨餘。
餘曰:“公何疑哉?此本暗合于《禮》。
議者未深考,解者又強為之詞,反違失古義也。
《周禮》曰:‘墓大夫掌凡邦之地域,為之圖,令國民族葬;而掌其禁令,正其位,掌其度數。
’鄭康成注:‘位,謂昭穆也。
’又曰:‘冢人掌公墓之地,以昭穆為左右。
’鄭康成注:‘昭居左,穆居右。
’似左右有别矣。
然趙昺作《族葬圖》,其南北之次:第一位為祖;第二位左為子,右為孫;第三位左為曾孫,右為玄孫。
其東西之次:穆則以左為首,右為末;昭則以右為首,左為末。
《朱子語類》載陳淳問,神道尊右,欲以二妣列先茔之左。
然程子《葬穴圖》又以昭居左,而穆居右,《廟制》亦左昭右穆,何也?朱子曰:‘昭、穆但分世次,不分尊卑。
如父為穆,則子為昭,豈可以尊卑論乎?’然則墓以前後為尊卑,不以左右為尊卑,明矣。
且即以左右為尊卑,左亦不必尊,右亦不必卑也。
《朱子語類》又曰:‘某當時葬亡室,隻存東畔一位,吳卿雲:地道以右為尊,則男當居右。
’祭以西為上,則葬時亦當如此。
呂新吾《四禮翼》亦曰:‘地道尊右,右高而左下也,故百川自西北而東南。
葬,右男而左女,古也,從地也。
後人重左,從人也,非幽明之義矣。
’觀是二說,則兄弟之左右可以例推。
以弟左、兄右為疑者,直以俗禮議古禮,以人道議神道耳,公何疑哉?”公曰:“然則墓位尚左皆非乎?”餘曰:“禮從宜,使從俗,《戴記》固嘗言之。
人情所便安,聖人弗強之盡從古也。
義有兩存,此之謂矣。
”公喟然曰:“《禮》家聚訟,信哉斯言。
敢請筆之為論,刊石新阡,以祛來者之惑,而間執悠悠之口。
” 因為叙述梗概,辨訂如右。
内務府郎中黃鐘姚公墓表 冗散而談恬退,貧宦而談清高,安居無事之時慷慨而談氣誼,此夫人之所能也。
當進取之途而恬退,處脂膏之地而清高,臨得失利害之交而忠厚存心,氣誼自任,斯非君子不能矣。
以餘所聞,内務府郎中姚公殆庶幾乎? 公少習文翰,抱經濟才,
故凋瘵之區,其民方儳焉,不給朝夕,其道宜議養:使枵腹而談仁義,是迫以坐槁也,勢不可行。
鸷悍之俗,其民方嚣淩格鬥而未已,其道宜明刑:使無所懲艾而迂談《詩》《禮》,是硝石之病而藥以參苓也,勢亦不可行。
獻縣,于河間為大邑。
土地沃衍,而人多敦本重農,故其民無甚富亦無甚貧,皆力足以自給。
又風氣質樸,小民多謹願畏法,富貴之家尤不敢逾尺寸:或遇雀鼠之訟,惴惴焉如臨戰陣。
是較凋瘵之區、鸷悍之俗,其施教皆易。
然自前明以來,雖科第衣冠蟬聯不絕,終不能與海内勝流角立而分壇坫,其故何欤?蓋謀生之念多,則其力不專;自守之念多,則其願易足。
或棄去不惜,或少有所就,不複多求,半途之廢,固事理之必然也。
乾隆四十三年,莆田黃公來宰吾邑,乃慨然有志于學校。
謂《書》稱“既富方谷”,而《記》稱“忠信之人,可以學《禮》”。
獻邑物阜而俗淳,足以興教。
而囿于所習弗竟業,是猶子弟有可教之資,而父兄弗董以成也,其責在司牧。
從前莅斯土者,借鄉校為郵舍,久而竟郵舍視之,是有名而無實。
且膏火無所出,師席久虛,生徒散絕,亦無怪無以善其後。
乃割俸于城東北隅買隙地,建講堂、學舍四十餘間,又置腴田四頃餘,拔邑人子弟之聰穎者,延天津邵君玉清為之師,邑人踴躍以趨。
庚子鄉試,預選者七人,為向來之所未有。
為其事,必有其功,殆信然欤? 邵君為餘壬午所取士,既主斯席,乞餘文以記其事。
餘,邑人也。
嘗病族黨之中人人可以讀書,而不卒業者十之五六;又嘗愧在裡闬之中,稍為先達,而不能獎勸後進,使繼日華弦誦之遺風。
黃公乃能振興文教,釋餘心之所歉,是不可不勒諸貞珉以垂久遠,用不辭而為之記。
若夫窮經汲古,努力殚心,不囿于小成,不雜以歧務,以勉副循良善俗之意是在邑之髦俊,餘尤拭目望之。
長白蘇公新阡墓位記 刑部尚書蘇公,性至友愛。
伯兄某公先卒,蔔新阡于某所。
公以平生宦迹各四方,不能效共被之義,恒期身後同兆域。
會公夫人卒,先就葬焉,限于地形,圹在某公墓左而稍下。
議者曰:“兄弟同茔,情之至也;弟之婦不敢并兄公,禮之宜也。
然弟左而兄右,其序不少紊矣乎?”解之者曰:“《禮》者,理也。
理有一定有無定:一定者萬古不變,無定者則權乎人情事勢,而各得其安,所謂《禮》以義起也。
兄弟同茔,此悌弟不能自已之情。
兄墓既先葬而居右,無移以讓弟理,墓之右又不可以葬,同茔之志勢将不申,不得已而居左,勢使之也。
且已退而不相并,足以明讓矣,是于《禮》未為失。
”公恒疑焉。
一旦待漏于直廬,舉以咨餘。
餘曰:“公何疑哉?此本暗合于《禮》。
議者未深考,解者又強為之詞,反違失古義也。
《周禮》曰:‘墓大夫掌凡邦之地域,為之圖,令國民族葬;而掌其禁令,正其位,掌其度數。
’鄭康成注:‘位,謂昭穆也。
’又曰:‘冢人掌公墓之地,以昭穆為左右。
’鄭康成注:‘昭居左,穆居右。
’似左右有别矣。
然趙昺作《族葬圖》,其南北之次:第一位為祖;第二位左為子,右為孫;第三位左為曾孫,右為玄孫。
其東西之次:穆則以左為首,右為末;昭則以右為首,左為末。
《朱子語類》載陳淳問,神道尊右,欲以二妣列先茔之左。
然程子《葬穴圖》又以昭居左,而穆居右,《廟制》亦左昭右穆,何也?朱子曰:‘昭、穆但分世次,不分尊卑。
如父為穆,則子為昭,豈可以尊卑論乎?’然則墓以前後為尊卑,不以左右為尊卑,明矣。
且即以左右為尊卑,左亦不必尊,右亦不必卑也。
《朱子語類》又曰:‘某當時葬亡室,隻存東畔一位,吳卿雲:地道以右為尊,則男當居右。
’祭以西為上,則葬時亦當如此。
呂新吾《四禮翼》亦曰:‘地道尊右,右高而左下也,故百川自西北而東南。
葬,右男而左女,古也,從地也。
後人重左,從人也,非幽明之義矣。
’觀是二說,則兄弟之左右可以例推。
以弟左、兄右為疑者,直以俗禮議古禮,以人道議神道耳,公何疑哉?”公曰:“然則墓位尚左皆非乎?”餘曰:“禮從宜,使從俗,《戴記》固嘗言之。
人情所便安,聖人弗強之盡從古也。
義有兩存,此之謂矣。
”公喟然曰:“《禮》家聚訟,信哉斯言。
敢請筆之為論,刊石新阡,以祛來者之惑,而間執悠悠之口。
” 因為叙述梗概,辨訂如右。
内務府郎中黃鐘姚公墓表 冗散而談恬退,貧宦而談清高,安居無事之時慷慨而談氣誼,此夫人之所能也。
當進取之途而恬退,處脂膏之地而清高,臨得失利害之交而忠厚存心,氣誼自任,斯非君子不能矣。
以餘所聞,内務府郎中姚公殆庶幾乎? 公少習文翰,抱經濟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