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家族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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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5月) 吾人常宣言曰:家族者,進化之障礙物也。

    家族之起源,由于婚姻,家族之界域,成于族姓。

    故廢婚姻,所以去家族之根源,廢族姓,所以泯家族之界域。

    二者相為表裡者也。

     自有婚姻制度,乃有家庭。

    己所生者謂之子女,同族系者謂之宗族。

    親疏之見,如鴻溝然。

    相沿既久,習以為常。

    由一宅而至于村于邑于國,重重畛域,聯環而生。

    國界種界于是乎起。

     世界進化,國界種界,不久将歸于消滅,故家庭必先廢。

     社會者,當以個人為單純之分子者也。

    自有家族,則以家為社會之單位。

    個人對于社會,不知有直接應負之責任,而惟私于其庭。

    人人皆私其庭,而社會之進化遂為之停滞。

     财産者,世界之公物,非人所得私有也。

    自有庭族,老者計積蓄,少者冀承産,無人無日不以私産為念。

    競争既久,遂成今日貧富懸絕黑暗悲慘之社會。

     人人平等,無能相轄。

    自有家族,而青年男女遂皆卑屈服從,無複獨立之人格。

    支那人有恒言曰:有夫婦而後有父子,有父子而後有君臣。

    故家族者專制政體之胚胎也。

     歐洲古代男子待其家人如俘虜,及乎中世,猶有罰妻殺子之權。

    法國大革命後,家庭權力乃漸減縮。

    将來必低至零度而後已。

    若在支那,則今日仍為庭長跋扈之時代,所謂大族大家者尤甚。

    以綱常名教之毒中之最深故也。

     吾常謂支那之家庭,非家庭也,一最黑暗之監獄耳。

    此監獄由婚姻為牆基,族姓為磚石,而綱常名教則為之泥土,粘合而成一森嚴牢固之大獄。

    家長其牢頭,多數可憐的青年男女其囚徒也。

    此等獄囚,既飽受牢頭之苛待,複習熟于牢獄的生活,一旦牢頭既死,即繼之而為後此諸青年男女之牢頭。

    數千百年,蟬聯遞演。

    支那之男子遂無一人非囚徒,亦無一人非牢頭。

    其女子則始終為囚徒之囚徒,噫,可憐不可憐! 欲破此大獄,其惟婚姻革命乎,族姓革命乎!而助此二者之實行,則綱常名教的革命也。

    綱常革命者,莫善于某氏之“三綱革命”。

    附錄于後,以代吾說。

     去迷信與去強權,二者皆革命之要點。

    因此二者互相維持以圖保存者也。

    所謂三綱,出于狡者之創造,以僞道德之迷信保君父等之強權。

     迷信與宗教為一流,與彼相反者,則科學之真理。

    若取迷信與科學比較其異同,則是非易決矣。

     (甲)宗教迷信:(一)君為臣綱;(二)父為子綱;(三)夫為妻綱。

    綱領者猶統,轄之意也,是臣子妻皆被統轄者也。

     (乙)科學真理:(一)人人平等;(二)父子平等;(三)男女平等。

    以真理言之,孰有統轄之權,孰有服從之義,故一切平等。

     (甲一)君為臣綱(略) (乙一)人人平等(略) (甲二)父為子綱 就僞道德言之,父尊而子卑,就法律言之,父得殺子而無罪;就習慣言之,父得毆詈其子,而子不敢複。

     因強弱之異勢。

    迷信之謬誤,故父尊而子卑,父得而統轄其子,于是父為子綱。

    父之知道明理者,固不肯恃強欺弱,侵其子之權,其他則以此僞道德為保護權利之具,侵侮其子,無所不至。

    故綱常之義,父之明理者固無所用之,而用之者皆暴父而已。

     至子之惡者,虐待其父母,偶或有之。

    然彼固無畏乎所謂聖賢,所謂綱常。

    至良善之子,必善養其父母,固無所用于聖賢與綱常者。

     就暴父言之,綱常僞義,徒以助其暴。

    就惡子言之,則不足以減其惡。

     且惡子較暴父為少,偶有之,安知非因累世之惡感情所緻耶?總之三綱之僞德,有損而無益。

     暴父之待其子也,當其幼時,不知導之以理,而動用威權,或詈或毆,幼子之皮膚受害猶輕,而腦關之損失無量。

    于是卑鄙相習殘暴成性。

    更使之崇拜祖宗,信奉鬼神,以成其迷信,而喪其是非,更教以敬長尊親習請安拜跪,煉其奴隸禽獸畏服之性質。

    及其壯也,婚配不得自由,惟聽父母之所擇。

    夫男女乃兩人之事,他人亦竟幹涉,此乃幼時服從性質之結果而已。

    及其父母死,而複以繁文缛節以累之,卧草食素,寬衣縛其身,布冤蔽其目,逢人哭拜稱曰罪人。

     嗚呼,父母之死也,其子哀傷,出于自然。

    然其死也,乃機體衰老生理之關系,子何罪乎。

    其子當哀傷勞苦之際,奈何反使之背于衛生瘁其精力。

     夫哀傷與眠食不安,乃出于自然,本不必他人教使。

    而彼狡者自以為聖賢,從而制禮以提倡之,而彼愚子暴父,自以為尊崇聖賢,從而效之于幼教之于長,相習成風而其結果則為子孫加此一種迷信。

    此迷信所以保存父母死後之餘威也。

     總之為子者,自幼及長,不能脫于迷信與強權之範圍。

    己方未了,又以教人世世相傳,以阻人道之進化,敗壞人類之幸福。

    其過何在?在人愚。

    乘其愚而長其過者,綱常倫紀也。

    作綱常倫紀者,聖賢也。

    故助人道之進化;求人類之幸福,必破綱常倫紀之說。

    此亦即聖賢革命家庭革命。

     (乙二)父子平等 就科學言之,父之生子,惟一生理之問題,一先生,一後生而已,故有長幼之遺傳,而無尊卑之義理。

    就社會言之,人備自由,非他人之屬物。

    就論理言之,若生之者得殺被生者,則被生者亦得殺生之者。

    既子不得殺父,故父亦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