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文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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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校之設置
曆來學子求學有家塾,私塾,社學,義學等處,成童後,入書院,或州縣學,或國子監肄業,是為進身之始。
社學直省府州縣之太鄉巨堡,各置社學,以生員為社師,免其差役,量給廪饩。
凡近鄉子弟年在十二歲以上,二十歲以下有志學文者,均聽入學肄業。
義學以公款設學,教授貧寒子弟者,社學亦為義學。
義塾私人以私款設學教人子弟,不收學費者。
官學多指為滿蒙八旗子弟而設之學校,如鹹安官學,宗學,覺羅學,景山學,及京外八旗官學,此等官學并習騎射,清語。
儒學直省府廳州縣設儒學,府廳設教授,州設學正,縣設教谕,各儒學皆設訓導,歸提督學政管轄。
書院各省會設書院,由皇帝賜帑取息給師生膏火(廣東為端溪,粵秀),其餘地方官紳出資創立者,當申報查核,院設院長(舊稱山長)主持院務。
國子監掌成均之法,以教國子,及俊選之士,八旗官學亦隸屬焉。
分經義治事以課諸生,月試,季考,監設祭酒,司業,繩衍廳監丞,博士廳博士,典簿廳典簿,典籍廳典籍,助教,學正,學錄等官。
翰林院本為掌國史,圖籍,制诰,文章之機關。
因殿試入選之進士被擢為庶吉士,入翰林院庶常館分清漢書肄業,吏部疏請簡用大臣二人掌教習事。
月考其學業,以侍讀,侍講以下分司訓課,比三年期滿散館,試以詩賦,留館者授職,編修或檢讨,餘以主事,知縣,用有差。
院設掌院學士主持,其下有侍讀學士,侍講學士,侍讀,侍講,修撰,檢讨,典籍,孔目,侍诏等官。
二童生資格與入學 甲、資格 凡未入學之學生稱童生。
考入學試為其進身之始,督學文到,先期曉谕報名,取鄰裡甘結,察其身家清白,無喪,刑,替冒等項違礙,方準收考。
凡童生皆當于本籍考試,報名時應填明籍貫,年貌,三代,其事由州縣禮房辦理,縣考畢,送府,府考錄取已定,冊報名數,榜示諸生。
照所取次序,五人為一結,取行憂廪生親筆保結,當堂令各童生親填年貌,籍貫,三代,經書,彙為一冊。
年貌不對者,不準收考。
點名時,廪保與同結五人互相覺察,如有倩代等弊,即舉出。
學童初應試謂之“觀場”,親父兄不得為其廪保。
報名時,最要者為籍貫及身家,籍又稱貫,凡民之著于籍者,平民曰民籍,屯衛之兵,遣犯之子孫曰軍籍,商人子弟準附于行商省份者曰商籍,各鹽場鹽井之竈丁曰竈籍,此外有客籍(如廣東之東莞,新甘,番禺,赤溪,高明,陽山,歸善,鎮平,開平等縣,例有客籍童生,同治五年(公元一八六六年)兩廣總督因肇慶土客械鬥多年,将客民遣散,分赴高廉雷瓊及廣西之賀縣安插,所有新遷之客民,另編客籍,一體考試,每二十人,準取一人。
羌籍,苗籍,番籍,棚籍(江西萬載),蜑籍(廣東),樂籍(山陝等省),丐籍(蘇州,常熟,昭文),惰民(浙江),九姓漁戶(浙江)等。
非本籍人,如于所住地落戶在二十年以上,墳墓田宅俱有的據,準其寄籍該處,報名應試。
賤籍為樂籍,丐籍,惰民等,準其除籍為良,一體赴試,軍籍童生原居各處所者,歸入現居之州縣,民籍内應試,商竈二籍由官指定處所受考(如河間府商竈二籍歸天津府考),賤業之人如除籍為良,經過例定時間,方準與考。
童生籍貫于先代職業亦有關系,此即所謂身家,要身家清白方準與考,其他事故,有與籍貫身家有礙者,亦不準赴考。
乙、資格有礙 (子)資格有礙與籍貫身家有礙事項: (一)冒籍非本籍人冒所住地方或至他處冒籍報考者,準本籍童生出首。
(二)冒姓名童生應用真姓名,違者查出斥革治罪,廪保同革。
(三)捏報歲數童生捏報歲數者,永不許考試。
(四)居喪童生居父母喪者,不能報考。
(醜)身家不清白: (一)職業如倡,優,皂,隸,快,廚役,捆工,官轎夫,搖載,書役;逃稅之渡夫,關巡役,軍牢,庫丁,鑼夫,吹手等。
(二)家奴家奴與賤役同,不準考試,但在主家服役三代,實在出力者,準其放出為良,家主應于本籍地方官,滿漢八旗于所屬長官,報部存案,經核準後,得與平民一體應考出仕。
但京官不得至京堂,外官不得至三品。
(三)屠戶執業近于殘忍,不準赴試,但報官改業,可準其捐考。
(四)收生婦女之應官役者民婦職業收生者,如承官差服役,曾被傳驗奸情,則其行迹類于仵作,以服役日為始,下逮三世,不準捐考。
(五)民壯之承差緝案者民壯例得捐考,如系承緝案件,總催錢糧,則為糧差,皂快實異,其子孫不準考試,糧差,舍差,如不作拘泥行杖諸事,則準其捐考。
(六)盛京兵部站丁盛京兵部所屬站丁,原系吳三桂戶下逃丁及僞官子孫,不準考試。
(七)欠糧莊園頭子孫如願赴考,當罰交前代所欠若幹成,方能照準。
(八)賤民之子,出繼良民,或良民之子出繼民者民快之子雖經出繼後,仍不準考。
良民之子為卑役養子者,不準考試。
如出繼後,再歸本宗本系身家清白者,準其子孫赴試。
(九)入教民人入教習教,犯罪在徒刑以上者,其子孫不得與考,如查明其子孫實未入教,則以本犯之子為始,三世以後所生子孫,方準赴考。
(十)受過刑傷者民人刑傷過犯,不準考試,惟因伊父犯案,求代受責者,準其捐考。
(十一)步軍統領衙門番役子孫此與賤役同等。
以上所列職業及其他身家不清白事項,如改業除籍經過相當時間,則可與良民一體赴試,其期間多以三世為準。
如非刑杖等官役,如廚行,捆工,在官轎夫等報官止業後,滿十年,子孫方準與考,其他由于特别解放者,既除籍為良,當可與考,如山陝等省樂戶,原系明初建文臣民不附燕王者之後人,清世宗特許其從業改業,又如蘇州常熟昭文之丐戶,浙江之惰民及九姓漁戶,廣東之蜑戶,皆許除籍為良。
賤民後代考試應納銀兩若幹,謂之捐,在條例上謂之捐考,此為與良民不同之處。
學子報名,有司查明身家籍貫無違礙後,方為儒童,其考試為童生試,分正考覆試二次考試。
正考出四書文題二篇(八股文,所謂時文),覆試四書之一篇,小學論題一篇,縣考取後,即送府考。
由府送學政,其不由府州縣正考,直至學政考棚捏稱患病,遊學名邑,呈請補考者,概不準收。
三入學與入監 甲、儒學 入學指生徒從私塾或義學社學等,經過童試而考入直省府州縣儒學而言。
入學後,俗稱之為秀才,此為前代之名稱,相沿未改。
各省儒學視人文多寡分大中小學。
學有一定學額,大學四十名,中學三十名,小學二十名。
又名學廪膳生,府學四十名,州學三十名,縣學二十名,衛學十名。
增廣生名數同。
入學生員在學額内者,例得領受廪膳,為廪膳生。
此為儒學正式學生,其餘增生附生,依次遞補廪膳。
學中生員種類如下: (子)廪膳生員簡稱廪生,從前生員皆有廪膳,其後增生,附生,廪生遂成專名。
廪生月受廪米,人六鬥,有司給以魚肉,有缺額時,因增生或考列優等者充補。
(醜)增廣生員簡稱增生,學中本有一定學額,因人才衆多,額不足,乃于額外增取,是為增廣生員。
其額與廪生同,有缺,以附生歲科兩試,前列者充補。
(寅)附生于廪增額外增取生童附于諸生之末者為附生。
凡初入學者,皆稱附生。
學額雖定,但因兵饷捐金之省份,準其增加,為永廣學額。
如鹹豐三年(公元一八五三年)因兵饷捐金,準一省在十萬兩以上者,文武鄉試中增額各一名,一廳州縣捐至二千兩者,準增文武試學額各一名,是為永廣學額,但至多不得過十名,此學額與儒學額之不同,隻限于鄉試名額而已。
八旗學額滿蒙額六十名,廪生六十名,增生六十名,一年二貢。
盛
社學直省府州縣之太鄉巨堡,各置社學,以生員為社師,免其差役,量給廪饩。
凡近鄉子弟年在十二歲以上,二十歲以下有志學文者,均聽入學肄業。
義學以公款設學,教授貧寒子弟者,社學亦為義學。
義塾私人以私款設學教人子弟,不收學費者。
官學多指為滿蒙八旗子弟而設之學校,如鹹安官學,宗學,覺羅學,景山學,及京外八旗官學,此等官學并習騎射,清語。
儒學直省府廳州縣設儒學,府廳設教授,州設學正,縣設教谕,各儒學皆設訓導,歸提督學政管轄。
書院各省會設書院,由皇帝賜帑取息給師生膏火(廣東為端溪,粵秀),其餘地方官紳出資創立者,當申報查核,院設院長(舊稱山長)主持院務。
國子監掌成均之法,以教國子,及俊選之士,八旗官學亦隸屬焉。
分經義治事以課諸生,月試,季考,監設祭酒,司業,繩衍廳監丞,博士廳博士,典簿廳典簿,典籍廳典籍,助教,學正,學錄等官。
翰林院本為掌國史,圖籍,制诰,文章之機關。
因殿試入選之進士被擢為庶吉士,入翰林院庶常館分清漢書肄業,吏部疏請簡用大臣二人掌教習事。
月考其學業,以侍讀,侍講以下分司訓課,比三年期滿散館,試以詩賦,留館者授職,編修或檢讨,餘以主事,知縣,用有差。
院設掌院學士主持,其下有侍讀學士,侍講學士,侍讀,侍講,修撰,檢讨,典籍,孔目,侍诏等官。
二童生資格與入學 甲、資格 凡未入學之學生稱童生。
考入學試為其進身之始,督學文到,先期曉谕報名,取鄰裡甘結,察其身家清白,無喪,刑,替冒等項違礙,方準收考。
凡童生皆當于本籍考試,報名時應填明籍貫,年貌,三代,其事由州縣禮房辦理,縣考畢,送府,府考錄取已定,冊報名數,榜示諸生。
照所取次序,五人為一結,取行憂廪生親筆保結,當堂令各童生親填年貌,籍貫,三代,經書,彙為一冊。
年貌不對者,不準收考。
點名時,廪保與同結五人互相覺察,如有倩代等弊,即舉出。
學童初應試謂之“觀場”,親父兄不得為其廪保。
報名時,最要者為籍貫及身家,籍又稱貫,凡民之著于籍者,平民曰民籍,屯衛之兵,遣犯之子孫曰軍籍,商人子弟準附于行商省份者曰商籍,各鹽場鹽井之竈丁曰竈籍,此外有客籍(如廣東之東莞,新甘,番禺,赤溪,高明,陽山,歸善,鎮平,開平等縣,例有客籍童生,同治五年(公元一八六六年)兩廣總督因肇慶土客械鬥多年,将客民遣散,分赴高廉雷瓊及廣西之賀縣安插,所有新遷之客民,另編客籍,一體考試,每二十人,準取一人。
羌籍,苗籍,番籍,棚籍(江西萬載),蜑籍(廣東),樂籍(山陝等省),丐籍(蘇州,常熟,昭文),惰民(浙江),九姓漁戶(浙江)等。
非本籍人,如于所住地落戶在二十年以上,墳墓田宅俱有的據,準其寄籍該處,報名應試。
賤籍為樂籍,丐籍,惰民等,準其除籍為良,一體赴試,軍籍童生原居各處所者,歸入現居之州縣,民籍内應試,商竈二籍由官指定處所受考(如河間府商竈二籍歸天津府考),賤業之人如除籍為良,經過例定時間,方準與考。
童生籍貫于先代職業亦有關系,此即所謂身家,要身家清白方準與考,其他事故,有與籍貫身家有礙者,亦不準赴考。
乙、資格有礙 (子)資格有礙與籍貫身家有礙事項: (一)冒籍非本籍人冒所住地方或至他處冒籍報考者,準本籍童生出首。
(二)冒姓名童生應用真姓名,違者查出斥革治罪,廪保同革。
(三)捏報歲數童生捏報歲數者,永不許考試。
(四)居喪童生居父母喪者,不能報考。
(醜)身家不清白: (一)職業如倡,優,皂,隸,快,廚役,捆工,官轎夫,搖載,書役;逃稅之渡夫,關巡役,軍牢,庫丁,鑼夫,吹手等。
(二)家奴家奴與賤役同,不準考試,但在主家服役三代,實在出力者,準其放出為良,家主應于本籍地方官,滿漢八旗于所屬長官,報部存案,經核準後,得與平民一體應考出仕。
但京官不得至京堂,外官不得至三品。
(三)屠戶執業近于殘忍,不準赴試,但報官改業,可準其捐考。
(四)收生婦女之應官役者民婦職業收生者,如承官差服役,曾被傳驗奸情,則其行迹類于仵作,以服役日為始,下逮三世,不準捐考。
(五)民壯之承差緝案者民壯例得捐考,如系承緝案件,總催錢糧,則為糧差,皂快實異,其子孫不準考試,糧差,舍差,如不作拘泥行杖諸事,則準其捐考。
(六)盛京兵部站丁盛京兵部所屬站丁,原系吳三桂戶下逃丁及僞官子孫,不準考試。
(七)欠糧莊園頭子孫如願赴考,當罰交前代所欠若幹成,方能照準。
(八)賤民之子,出繼良民,或良民之子出繼民者民快之子雖經出繼後,仍不準考。
良民之子為卑役養子者,不準考試。
如出繼後,再歸本宗本系身家清白者,準其子孫赴試。
(九)入教民人入教習教,犯罪在徒刑以上者,其子孫不得與考,如查明其子孫實未入教,則以本犯之子為始,三世以後所生子孫,方準赴考。
(十)受過刑傷者民人刑傷過犯,不準考試,惟因伊父犯案,求代受責者,準其捐考。
(十一)步軍統領衙門番役子孫此與賤役同等。
以上所列職業及其他身家不清白事項,如改業除籍經過相當時間,則可與良民一體赴試,其期間多以三世為準。
如非刑杖等官役,如廚行,捆工,在官轎夫等報官止業後,滿十年,子孫方準與考,其他由于特别解放者,既除籍為良,當可與考,如山陝等省樂戶,原系明初建文臣民不附燕王者之後人,清世宗特許其從業改業,又如蘇州常熟昭文之丐戶,浙江之惰民及九姓漁戶,廣東之蜑戶,皆許除籍為良。
賤民後代考試應納銀兩若幹,謂之捐,在條例上謂之捐考,此為與良民不同之處。
學子報名,有司查明身家籍貫無違礙後,方為儒童,其考試為童生試,分正考覆試二次考試。
正考出四書文題二篇(八股文,所謂時文),覆試四書之一篇,小學論題一篇,縣考取後,即送府考。
由府送學政,其不由府州縣正考,直至學政考棚捏稱患病,遊學名邑,呈請補考者,概不準收。
三入學與入監 甲、儒學 入學指生徒從私塾或義學社學等,經過童試而考入直省府州縣儒學而言。
入學後,俗稱之為秀才,此為前代之名稱,相沿未改。
各省儒學視人文多寡分大中小學。
學有一定學額,大學四十名,中學三十名,小學二十名。
又名學廪膳生,府學四十名,州學三十名,縣學二十名,衛學十名。
增廣生名數同。
入學生員在學額内者,例得領受廪膳,為廪膳生。
此為儒學正式學生,其餘增生附生,依次遞補廪膳。
學中生員種類如下: (子)廪膳生員簡稱廪生,從前生員皆有廪膳,其後增生,附生,廪生遂成專名。
廪生月受廪米,人六鬥,有司給以魚肉,有缺額時,因增生或考列優等者充補。
(醜)增廣生員簡稱增生,學中本有一定學額,因人才衆多,額不足,乃于額外增取,是為增廣生員。
其額與廪生同,有缺,以附生歲科兩試,前列者充補。
(寅)附生于廪增額外增取生童附于諸生之末者為附生。
凡初入學者,皆稱附生。
學額雖定,但因兵饷捐金之省份,準其增加,為永廣學額。
如鹹豐三年(公元一八五三年)因兵饷捐金,準一省在十萬兩以上者,文武鄉試中增額各一名,一廳州縣捐至二千兩者,準增文武試學額各一名,是為永廣學額,但至多不得過十名,此學額與儒學額之不同,隻限于鄉試名額而已。
八旗學額滿蒙額六十名,廪生六十名,增生六十名,一年二貢。
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