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全國父老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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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啟,作瓜分之戎首,逞吞并之野心,故其進攻青島,遲遲吾行,沿途淫掠,無所弗至,殺戮我人民,淩辱我官吏,霸占我電局,劫發我公庫。

    我政府勉顧邦交,再三隐忍,不得已而劃交戰區域,冀其蠻行稍有所限制。

    我國民茹痛吞聲,亦勉遵政府之命令,多所供其犧牲。

    日本猶不自足,更進而強劫膠濟鐵路,軍士肆其橫暴,意欲挑起釁端,思得口實,試其戈矛。

    我國廉知其謀,咽滿腔之血淚,忍切膚之奇痛,百般橫逆,一味屈從,兩國邦交,幸無枝節。

    青島既陷,方謂一幕風雲,暫可中止,我政府遂向各國宣告交戰區域之撤去,本其固有之權,與所應為之事;而在交戰期間,對于雙方竭誠相與,無左右袒,嚴守局部中立之義務。

    凡在友邦,當所共鑒,縱欲加罪,甯複有辭。

    而孰知竟以撤去交戰區域撄日本之盛怒,謂為辱其國體,挾其雷霆萬鈞之勢,迫以強暴無理之條。

    全案内容,雖未确知,東西報章,已揭其要,析為四項,凡十九條,謹節原文最舉于下: (甲)南滿洲及東蒙古 一,遼東半島之租借,自一九一五年起,展期九十九年; 二,南滿洲鐵路條約,延長九十九年; 三,南滿洲警察行政權; 四,日本人在南滿洲應得居住經商及購置田地之自由; 五,安奉吉長鐵道租借條約,延長九十九年; 六,承認内蒙古(即東蒙)為日本獨享之勢力範圍; (乙)山東 七,膠濟鐵路及所有德國在山東之礦山鐵路實業,須無條件的讓與日本; 八,煙濰鐵路及龍口支路之建築權; (丙)福建 九,承認福建為日本獨享之勢力範圍; 一○,自福建至江西、湖南之鐵路建築權; 一一,福建省内所有礦山鐵路及其他實業,應歸日本與中國合資興辦; (丁)一般的要求 一二,中國陸海軍應聘用日本人為教練官; 一三,中國财政教育交通各部,應聘用日本人為顧問; 一四,中國學校之教授外國語者,應教授日本語; 一五,漢冶萍盛宣懷借款之事,應辦理清結; 一六,凡授給礦山鐵路及其他工業之特權時,應詢問日本之意見; 一七,若中國有内亂時,應求日本武力之輔助,日本亦擔負中國秩序之維持; 一八,煤油特權讓與日本; 一九,開放中國全部,使日本人自由經商。

     凡茲條款,任允其一,國已不國。

    況乃全盤托出,咄咄逼人,迫之以秘密,脅之以出兵,強之以直接交涉,辱我國體,輿論激昂,則捏詞以誣之;國民憤慨,則造謠以間之。

    不曰獨探,辄曰收買,忽而離間,忽而煽動,一若吾國人皆鹿豕之不如,盡金錢之可賄。

    至彼報章橫議,主興問罪之師,政社建言,促行解決之策,欲舉其詳,難更仆數。

    此日本乘機并吞中國之由來,吾人所當镌骨銘心,志茲深仇奇辱者也。

    日本既發此大難,中國不敢于坐亡,日複一日,勢必出于決裂。

    彼有強暴之陸軍,我有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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