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坡先生墓誌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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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潮自海門東來,勢如雷霆,而浮山峙於江中,與漁浦諸山犬牙相錯,洄洑激射,歲敗公私船不可勝計。
公議自浙江上流地名石門,並山而東,鑿爲運河,引浙江及谿谷諸水二十餘裡以達於江。
又並山爲岸,不能十裡,以達於龍山之大慈浦,自浦北折抵小嶺,鑿嶺六十五丈,以達於嶺東古河,浚古河數裡以達於龍山運河,以避浮山之嶮。
人皆以爲便。
奏聞,有惡公成功者。
會公罷歸,使代者盡力排之,功以不成。
公復言三吳之水瀦爲太湖,太湖之水溢爲松江以入海。
海日兩潮,潮濁而江清,潮水嘗欲淤塞江路,而江水清駛,隨輒滌去,海口常通,則吳中少水患。
昔蘇州以東,公私船皆以篙行,無陸挽者。
自慶曆以來,松江大築挽路,建長橋以扼塞江路,故今三吳多水。
欲鑿挽路爲千橋以迅江勢。
亦不果用,人皆恨之。
公二十年間再蒞此州,有德於其人,家有畫像,飲食必祝,又作生祠以報。
六年,召入爲翰林承旨,復侍邇英。
當軸者不樂,風禦史攻公。
公之自汝移常也,受命於宋,會神考晏駕,哭於宋,而南至揚州。
常人爲公買田,書至,公喜作詩,有“聞好語”之句,言者妄謂公聞諱而喜,乞加深譴。
然詩刻石有時日,朝廷知言者之妄,皆逐之。
公懼,請外補,乃以龍圖閣學士守潁。
先是,開封諸縣多水患,吏不究本末,決其陂澤,注之惠民河,河不能勝,則陳亦多水。
至是又將鑿鄧艾溝與潁河並,且鑿黃堆,注之於淮,議者多欲從之。
公適至,遣吏以水平準之,淮之漲水高於新溝幾一丈,若鑿黃堆,淮水顧流浸州境,決不可爲。
朝廷從之。
郡有宿賊尹遇等數人羣黨驚,殺變主及捕盜吏兵者非一。
朝廷以名捕不獲,被殺者噤不敢言。
公召汝陰尉李直方,謂之曰:“君能擒此,當力言於朝,乞行優賞。
不獲,亦以不職奏免君矣。
”直方退,緝知羣盜所在,分命弓手往捕其黨,而躬往捕遇。
直方有母年九十,母子泣别而行,手戟刺而獲之。
然小不應格,推賞不及,公爲言於朝,請以年勞改朝散郎階,爲直方賞。
朝廷不從。
其後吏部以公當遷,以符會考,公自謂已許直方,卒不報。
七年,徙揚州。
發運司舊主東南漕法,聽操舟者私載物貨,征商不得留難。
故操舟者富厚,以官舟爲家,補其弊漏,而周船夫之乏困,故其所載,率無虞而速達。
近歲不忍征商之小失,一切不許,故舟弊人困,多盜所載以濟飢寒,公私皆病。
公奏乞復故,朝廷從之。
未閲歲,以兵部尚書召還,兼侍讀。
是歲親視南郊,爲鹵簿使,導駕入太廟。
有貴戚以其車從争道,不避仗衛,公於車中劾奏之。
明日,中使傳命,申敕有司嚴整仗衛。
尋遷禮部,復兼端明殿、翰林侍讀二學士。
高麗遣使請書於朝,朝廷以故事,盡許之。
公曰:“漢東平王請諸子及《太史公書》,猶不肯予,今高麗所請有甚於此,其可予之乎?”不聽。
公臨事必以正,不能俯仰隨俗,乞守郡自效。
八年,以二學士知定州。
定久不治,軍政尤弛,武衛卒驕惰不教,軍校蠶食其廩賜,故不敢何問。
公取其貪污甚者,配隸遠惡,然後繕修營房,禁止飲博。
軍中衣食稍足,乃部勒以戰法,衆皆畏服。
然諸校多不自安者,有卒史復以贓訴其長,公曰:“此事吾自治則可,汝若得告,軍中亂矣。
”亦決配之,衆乃定。
會春大閲,軍禮久廢,將吏不識上下之分。
公命舉舊典,元帥常服坐帳中,將吏戎服奔走執事。
副總管王光祖自謂老將,恥之,稱疾不出。
公召書吏作奏,將上,光祖震恐而出。
訖事,無敢慢者。
定人言:自韓魏公去,不見此禮至今矣。
北戎久和,邊兵不試,臨事有不可用之憂,惟沿邊弓箭社兵與寇爲鄰,以戰射自衛,猶號精鋭。
故相龐公守邊,因其故俗,立隊伍將校,出入賞罰,緩急可使。
歲久法弛,復爲保甲所撓,漸不爲用。
公奏爲免保
浙江潮自海門東來,勢如雷霆,而浮山峙於江中,與漁浦諸山犬牙相錯,洄洑激射,歲敗公私船不可勝計。
公議自浙江上流地名石門,並山而東,鑿爲運河,引浙江及谿谷諸水二十餘裡以達於江。
又並山爲岸,不能十裡,以達於龍山之大慈浦,自浦北折抵小嶺,鑿嶺六十五丈,以達於嶺東古河,浚古河數裡以達於龍山運河,以避浮山之嶮。
人皆以爲便。
奏聞,有惡公成功者。
會公罷歸,使代者盡力排之,功以不成。
公復言三吳之水瀦爲太湖,太湖之水溢爲松江以入海。
海日兩潮,潮濁而江清,潮水嘗欲淤塞江路,而江水清駛,隨輒滌去,海口常通,則吳中少水患。
昔蘇州以東,公私船皆以篙行,無陸挽者。
自慶曆以來,松江大築挽路,建長橋以扼塞江路,故今三吳多水。
欲鑿挽路爲千橋以迅江勢。
亦不果用,人皆恨之。
公二十年間再蒞此州,有德於其人,家有畫像,飲食必祝,又作生祠以報。
六年,召入爲翰林承旨,復侍邇英。
當軸者不樂,風禦史攻公。
公之自汝移常也,受命於宋,會神考晏駕,哭於宋,而南至揚州。
常人爲公買田,書至,公喜作詩,有“聞好語”之句,言者妄謂公聞諱而喜,乞加深譴。
然詩刻石有時日,朝廷知言者之妄,皆逐之。
公懼,請外補,乃以龍圖閣學士守潁。
先是,開封諸縣多水患,吏不究本末,決其陂澤,注之惠民河,河不能勝,則陳亦多水。
至是又將鑿鄧艾溝與潁河並,且鑿黃堆,注之於淮,議者多欲從之。
公適至,遣吏以水平準之,淮之漲水高於新溝幾一丈,若鑿黃堆,淮水顧流浸州境,決不可爲。
朝廷從之。
郡有宿賊尹遇等數人羣黨驚,殺變主及捕盜吏兵者非一。
朝廷以名捕不獲,被殺者噤不敢言。
公召汝陰尉李直方,謂之曰:“君能擒此,當力言於朝,乞行優賞。
不獲,亦以不職奏免君矣。
”直方退,緝知羣盜所在,分命弓手往捕其黨,而躬往捕遇。
直方有母年九十,母子泣别而行,手戟刺而獲之。
然小不應格,推賞不及,公爲言於朝,請以年勞改朝散郎階,爲直方賞。
朝廷不從。
其後吏部以公當遷,以符會考,公自謂已許直方,卒不報。
七年,徙揚州。
發運司舊主東南漕法,聽操舟者私載物貨,征商不得留難。
故操舟者富厚,以官舟爲家,補其弊漏,而周船夫之乏困,故其所載,率無虞而速達。
近歲不忍征商之小失,一切不許,故舟弊人困,多盜所載以濟飢寒,公私皆病。
公奏乞復故,朝廷從之。
未閲歲,以兵部尚書召還,兼侍讀。
是歲親視南郊,爲鹵簿使,導駕入太廟。
有貴戚以其車從争道,不避仗衛,公於車中劾奏之。
明日,中使傳命,申敕有司嚴整仗衛。
尋遷禮部,復兼端明殿、翰林侍讀二學士。
高麗遣使請書於朝,朝廷以故事,盡許之。
公曰:“漢東平王請諸子及《太史公書》,猶不肯予,今高麗所請有甚於此,其可予之乎?”不聽。
公臨事必以正,不能俯仰隨俗,乞守郡自效。
八年,以二學士知定州。
定久不治,軍政尤弛,武衛卒驕惰不教,軍校蠶食其廩賜,故不敢何問。
公取其貪污甚者,配隸遠惡,然後繕修營房,禁止飲博。
軍中衣食稍足,乃部勒以戰法,衆皆畏服。
然諸校多不自安者,有卒史復以贓訴其長,公曰:“此事吾自治則可,汝若得告,軍中亂矣。
”亦決配之,衆乃定。
會春大閲,軍禮久廢,將吏不識上下之分。
公命舉舊典,元帥常服坐帳中,將吏戎服奔走執事。
副總管王光祖自謂老將,恥之,稱疾不出。
公召書吏作奏,將上,光祖震恐而出。
訖事,無敢慢者。
定人言:自韓魏公去,不見此禮至今矣。
北戎久和,邊兵不試,臨事有不可用之憂,惟沿邊弓箭社兵與寇爲鄰,以戰射自衛,猶號精鋭。
故相龐公守邊,因其故俗,立隊伍將校,出入賞罰,緩急可使。
歲久法弛,復爲保甲所撓,漸不爲用。
公奏爲免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