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第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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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治民心,故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道之以禮,務厚其性而明其情。

    民相愛,則無相傷害之意;動思義,則無畜奸邪之心。

    若此,非律令之所理也,此乃教化之所緻也。

    聖人甚尊德禮而卑刑罰,故舜先敕契以敬敷五教,而後任咎繇以五刑也。

    凡立法者,非以司民短而誅過誤也,乃以防奸惡而救禍患,檢淫邪而内正道。

    民蒙善化,則人有士君子之心;被惡政,則人有懷奸亂之慮。

    故善化之養民,猶工之為曲豉也。

    六合之民,猶一蔭也,黔首之屬,猶豆麥也,變化雲為,在将者耳!遭良吏,則懷忠信而履仁厚;遇惡吏,則懷奸邪而行淺薄。

    忠厚積,則緻太平;淺薄積,則緻危亡。

    是以聖帝明王,皆敦德化而薄威刑也。

    德者,所以循己也,威者,所以治人也。

    民之生也,猶铄金在爐,方圓薄厚,随溶制耳!是故世之善惡,俗之薄厚,皆在于君。

    世之主誠能使六合之内、舉世之人,感忠厚之情而無淺薄之惡,各奉公正之心,而無奸險之慮,則醇酽之俗,複見于茲矣。

    ”後王雖未能遵,專尚仁義,當慎刑恤典,哀敬無私,故管子曰:“聖君任法不任智,任公不任私。

    ”故王天下,理國家。

     貞觀之初,志存公道,人有所犯,一一于法。

    縱臨時處斷或有輕重,但見臣下執論,無不忻然受納。

    民知罪之無私,故甘心而不怨;臣下見言無忤,故盡力以效忠。

    頃年以來,意漸深刻,雖開三面之網,而察見淵中之魚,取舍在于愛憎,輕重由乎喜怒。

    愛之者,罪雖重而強為之辭;惡之者,過雖小而深探其意。

    法無定科,任情以輕重;人有執論,疑之以阿僞。

    故受罰者無所控告,當官者莫敢正言。

    不服其心,但窮其口,欲加之罪,其無辭乎!又五品已上有犯,悉令曹司聞奏。

    本欲察其情狀,有所哀矜;今乃曲求小節,或重其罪,使人攻擊惟恨不深。

    事無重條,求之法外所加,十有六七,故頃年犯者懼上聞,得付法司,以為多幸。

    告讦無已,窮理不息,君私于上,吏奸于下,求細過而忘大體,行一罰而起衆奸,此乃背公平之道,乖泣辜之意,欲其人和訟息,不可得也。

     故《體論》雲:“夫淫泆盜竊,百姓之所惡也,我從而刑罰之,雖過乎當,百姓不以我為暴者,公也。

    怨曠饑寒,亦百姓之所惡也,遁而陷之法,我從而寬宥之,百姓不以我為偏者,公也。

    我之所重,百姓之所憎也;我之所輕,百姓之所憐也。

    是故賞輕而勸善,刑省而禁奸。

    ”由此言之,公之于法,無不可也,過輕亦可。

    私之于法,無可也,過輕則縱奸,過重則傷善。

    聖人之于法也公矣,然猶懼其未也,而救之以化,此上古所務也。

    後之理獄者則不然:未訊罪人,則先為之意,及其訊之,則驅而緻之意,謂之能;不探獄之所由,生為之分,而上求人主之微旨以為制,謂之忠。

    其當官也能,其事上也忠,則名利随而與之,驅而陷之,欲望道化之隆,亦難矣。

     凡聽訟理獄,必原父子之親,立君臣之義,權輕重之序,測淺深之量。

    悉其聰明,緻其忠愛,疑則與衆共之。

    疑則從輕者,所以重之也,故舜命咎繇曰:汝作士,惟刑之恤。

    ”又複加之以三訊,衆所善,然後斷之。

    是以為法,參之人情。

    故《傳》曰:“小大之獄,雖不能察,必以情。

    ”而世俗拘愚苛刻之吏,以為情也者取貨者也,立愛憎者也,右親戚者也,陷怨仇者也。

    何世俗小吏之情,與夫古人之懸遠乎?有司以此情疑之群吏,人主以此情疑之有司,是君臣上下通相疑也,欲其盡忠立節,難矣。

     凡理獄之情,必本所犯之事以為主,不嚴訊,不旁求,不貴多端,以見聰明,故律正其舉劾之法,參伍其辭,所以求實也,非所以飾實也,但當參伍明聽之耳,不使獄吏鍛煉飾理成辭于手。

    孔子曰:“古之聽獄,求所以生之也;今之聽獄,求所以殺之也。

    ”故析言以破律,任案以成法,執左道以必加也。

    又《淮南子》曰:“沣水之深十仞,金鐵在焉,則形見于外。

    非不深且清,而魚鼈莫之歸也。

    ”故為上者以苛為察,以功為明,以刻下為忠,以讦多為功,譬猶廣革,大則大矣,裂之道也。

    夫賞宜從重,罰宜從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