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建隆三年(壬戌,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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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酉朔,始賜文武常參官服。
有司言:「故事,所賜止將相、學士及諸軍大校。
」上曰:「不及百官,甚亡謂也。
」乃並賜之。
丙戌,幸太清觀。
遂幸造船務,觀習水戰。
戊子,以棣州團練使何繼筠為關南兵馬都監。
癸巳,有司上新刪定循資格、長定格、編敕格各一卷。
詔選人三十以下依舊不得入令錄,餘皆可。
己亥,幸嶽臺。
命諸軍習騎射。
遂幸玉津園。
廣濟縣令李守中坐贓,決杖配海門島。
辛醜,以樞密副使、兵部侍郎趙普為檢校太保、充樞密使。
(按山堂考索作檢校太尉充樞密使。
)樞密使不帶正官,自普始也。
又以宣徽北苑使李處耘為宣徽南院使、兼樞密副使。
處耘前自揚州召還,老幼遮道涕泣,累日不得去。
張文表聞周保權立,怒曰:「我與行逢俱起微賤,立功名,今日安能北面事小兒乎!」會保權遣兵更戍永州,路出衡陽,文表遂驅以叛,偽縞素,若將奔喪武陵者。
過潭州,時行軍司馬廖簡知留後,素輕文表,不為之備。
方宴飲,外白文表兵至,簡殊不介意,謂四座曰:「文表至則成禽,何足慮也。
」飲啖如故。
俄而文表率眾徑入府中,簡醉,不能執弓矢,但箕踞大罵,與座客十餘人皆遇害。
文表取其印綬,自稱權留後事,具表以聞。
保權即命楊師璠悉眾禦文表,告以先人之言,感激涕泣。
師璠亦泣,顧謂其眾曰:「汝見郎君乎,年未成人而賢若此。
」軍士奮然,皆思自效。
保權又遣使求援於荊南,且來乞師【一五】,文表亦上疏自理。
(據渤海行年記,張文表攻下潭州在此年十月,而國史周保權傳乃雲明年春,蓋誤也。
按實錄,十二月甲辰已遣趙璲持詔宣諭文表,豈得卻在明年春始叛,蓋明年正月,文表尚據潭州耳。
) 辛亥,畋近郊。
十一月丁巳,令諸州屬縣各置敕書庫。
用宗正卿河間趙矩之議也。
(矩,初見天福十二年。
) 辛酉,大閱於西郊。
癸亥,詔羣臣使諸道,無得私有請託,違者當議其罪。
(王稱東都事略:癸亥,詔曰:古稱使於四方,不辱君命,可謂士矣。
自今使諸道,敢有求託者,寘其罪。
) 甲子,又大閱於西郊。
上謂群臣曰:「晉、漢以來,衛士不下數十萬,然可用者極寡。
朕頃案籍閱之,去其宂弱,又親校其擊刺騎射之藝,今悉為精銳,故順時令而講武焉。
」詔殿前、侍衛兩司將校,無得宂占直兵,限其數,著于令。
(此事附見,非因講武始下詔也。
) 先是,案令文,州縣官撫育有方,戶口增益者,各準見戶每十分加一分,刺史、縣令各進考一等。
其州戶不滿五千,縣戶不滿五百,各準五千、五百戶法以為分。
若撫養乖方,戶口減耗,各準增戶法亦減一分,降考一等。
主司因循,例不進考,唯按視闕失,不以輕重,便書下考。
至是,有司上言:「自今請以減損戶口一分,科納係欠一分已上,並降考一等。
如以公事曠遺,有制殿罰者,亦降一等。
」 又言:「京官月限多少不等,有以三十六月為滿者,有以三十月者,有以二十月住支料錢者,有司逐年書校考第,並無準繩。
自今請應有曹局料錢,京官並以三十月為滿。
內有合校考第者,以此為限,其料錢一依舊例月數支給。
」並從之。
唐主遣水部郎中顧彞來貢。
(彞,未見。
) 刑部尚書範陽邊歸讜三上章告老,授戶部尚書緻仕。
荊南節度使高保勖寢疾,召牙內都指揮使長安梁延嗣謂曰:「我疾遂不起,兄弟孰可付之後事者?」延嗣曰:「公不念正懿王乎?先王舍其子繼沖,以軍府付公,今繼沖長矣。
」保勖曰:「子言是也。
」即以繼沖權判內外軍馬事。
甲戌,保勖卒。
(保勖卒於十一月二十日,從行年紀也,國史亦同,九國志乃在明年,今不取。
) 丙子,三佛齊國王釋利耶、高麗國王昭並遣使來貢方物。
己卯,畋于近郊。
壬午,初頒曆於江南。
十二月丙戌,左贊善大夫段昭裔坐檢視民田失實,責授海州司法參軍。
丁亥,以武平節度副使、權知朗州周保權為武平節度使。
贈龍捷左廂都指揮使、江州防禦使馬全義為鎮國節度使。
全義寢疾,上日遣醫診視,中使勞問不輟,且諭密旨【一六】曰:「候疾少間,當授河陽節鉞。
」全義時疾已革,但叩頭稱謝。
及卒,上為之流涕,特加寵秩。
一子才七歲,召入禁中,賜名知節,補西頭供奉官,仍優恤其家。
舊制,強盜贓滿十匹者絞。
庚寅,詔改為錢三千足陌者處死。
(景祐二年八月又改。
) 癸巳,詔中書門下:「每縣復置縣尉一員,在主簿之下,俸祿與主簿同。
凡盜賊鬥訟,先委鎮將者,詔縣令及尉復領其事。
自萬戶至千戶,各置弓手有差。
」 五代以來,節度使補署親隨為鎮將,與縣令抗禮,凡公事專達於州,縣吏失職。
自是還統於縣,鎮將所主,不及鄉村,但郭內而已。
從樞密使趙普之言也。
(此據普行狀。
本志及會要雲:太平興國二年,禁藩侯補親隨為鎮將,自此用本州牙吏為之,亦有宣補者,與此頗相關,當考。
) 戊戌,蒲、晉、慈、隰、相、衛六州饑,詔所在發廩賑之。
庚子,有司上捕賊條,詔頒行之:「給以三限,限各二十日。
第一限內獲者,令尉各減一選,獲踰半者,減兩選。
第二限內獲者,各超一資,踰半,超兩資。
第三限內獲者,令尉各加一階,踰半,加兩階。
過三限不獲,尉罰一月俸,令半
有司言:「故事,所賜止將相、學士及諸軍大校。
」上曰:「不及百官,甚亡謂也。
」乃並賜之。
丙戌,幸太清觀。
遂幸造船務,觀習水戰。
戊子,以棣州團練使何繼筠為關南兵馬都監。
癸巳,有司上新刪定循資格、長定格、編敕格各一卷。
詔選人三十以下依舊不得入令錄,餘皆可。
己亥,幸嶽臺。
命諸軍習騎射。
遂幸玉津園。
廣濟縣令李守中坐贓,決杖配海門島。
辛醜,以樞密副使、兵部侍郎趙普為檢校太保、充樞密使。
(按山堂考索作檢校太尉充樞密使。
)樞密使不帶正官,自普始也。
又以宣徽北苑使李處耘為宣徽南院使、兼樞密副使。
處耘前自揚州召還,老幼遮道涕泣,累日不得去。
張文表聞周保權立,怒曰:「我與行逢俱起微賤,立功名,今日安能北面事小兒乎!」會保權遣兵更戍永州,路出衡陽,文表遂驅以叛,偽縞素,若將奔喪武陵者。
過潭州,時行軍司馬廖簡知留後,素輕文表,不為之備。
方宴飲,外白文表兵至,簡殊不介意,謂四座曰:「文表至則成禽,何足慮也。
」飲啖如故。
俄而文表率眾徑入府中,簡醉,不能執弓矢,但箕踞大罵,與座客十餘人皆遇害。
文表取其印綬,自稱權留後事,具表以聞。
保權即命楊師璠悉眾禦文表,告以先人之言,感激涕泣。
師璠亦泣,顧謂其眾曰:「汝見郎君乎,年未成人而賢若此。
」軍士奮然,皆思自效。
保權又遣使求援於荊南,且來乞師【一五】,文表亦上疏自理。
(據渤海行年記,張文表攻下潭州在此年十月,而國史周保權傳乃雲明年春,蓋誤也。
按實錄,十二月甲辰已遣趙璲持詔宣諭文表,豈得卻在明年春始叛,蓋明年正月,文表尚據潭州耳。
) 辛亥,畋近郊。
十一月丁巳,令諸州屬縣各置敕書庫。
用宗正卿河間趙矩之議也。
(矩,初見天福十二年。
) 辛酉,大閱於西郊。
癸亥,詔羣臣使諸道,無得私有請託,違者當議其罪。
(王稱東都事略:癸亥,詔曰:古稱使於四方,不辱君命,可謂士矣。
自今使諸道,敢有求託者,寘其罪。
) 甲子,又大閱於西郊。
上謂群臣曰:「晉、漢以來,衛士不下數十萬,然可用者極寡。
朕頃案籍閱之,去其宂弱,又親校其擊刺騎射之藝,今悉為精銳,故順時令而講武焉。
」詔殿前、侍衛兩司將校,無得宂占直兵,限其數,著于令。
(此事附見,非因講武始下詔也。
) 先是,案令文,州縣官撫育有方,戶口增益者,各準見戶每十分加一分,刺史、縣令各進考一等。
其州戶不滿五千,縣戶不滿五百,各準五千、五百戶法以為分。
若撫養乖方,戶口減耗,各準增戶法亦減一分,降考一等。
主司因循,例不進考,唯按視闕失,不以輕重,便書下考。
至是,有司上言:「自今請以減損戶口一分,科納係欠一分已上,並降考一等。
如以公事曠遺,有制殿罰者,亦降一等。
」 又言:「京官月限多少不等,有以三十六月為滿者,有以三十月者,有以二十月住支料錢者,有司逐年書校考第,並無準繩。
自今請應有曹局料錢,京官並以三十月為滿。
內有合校考第者,以此為限,其料錢一依舊例月數支給。
」並從之。
唐主遣水部郎中顧彞來貢。
(彞,未見。
) 刑部尚書範陽邊歸讜三上章告老,授戶部尚書緻仕。
荊南節度使高保勖寢疾,召牙內都指揮使長安梁延嗣謂曰:「我疾遂不起,兄弟孰可付之後事者?」延嗣曰:「公不念正懿王乎?先王舍其子繼沖,以軍府付公,今繼沖長矣。
」保勖曰:「子言是也。
」即以繼沖權判內外軍馬事。
甲戌,保勖卒。
(保勖卒於十一月二十日,從行年紀也,國史亦同,九國志乃在明年,今不取。
) 丙子,三佛齊國王釋利耶、高麗國王昭並遣使來貢方物。
己卯,畋于近郊。
壬午,初頒曆於江南。
十二月丙戌,左贊善大夫段昭裔坐檢視民田失實,責授海州司法參軍。
丁亥,以武平節度副使、權知朗州周保權為武平節度使。
贈龍捷左廂都指揮使、江州防禦使馬全義為鎮國節度使。
全義寢疾,上日遣醫診視,中使勞問不輟,且諭密旨【一六】曰:「候疾少間,當授河陽節鉞。
」全義時疾已革,但叩頭稱謝。
及卒,上為之流涕,特加寵秩。
一子才七歲,召入禁中,賜名知節,補西頭供奉官,仍優恤其家。
舊制,強盜贓滿十匹者絞。
庚寅,詔改為錢三千足陌者處死。
(景祐二年八月又改。
) 癸巳,詔中書門下:「每縣復置縣尉一員,在主簿之下,俸祿與主簿同。
凡盜賊鬥訟,先委鎮將者,詔縣令及尉復領其事。
自萬戶至千戶,各置弓手有差。
」 五代以來,節度使補署親隨為鎮將,與縣令抗禮,凡公事專達於州,縣吏失職。
自是還統於縣,鎮將所主,不及鄉村,但郭內而已。
從樞密使趙普之言也。
(此據普行狀。
本志及會要雲:太平興國二年,禁藩侯補親隨為鎮將,自此用本州牙吏為之,亦有宣補者,與此頗相關,當考。
) 戊戌,蒲、晉、慈、隰、相、衛六州饑,詔所在發廩賑之。
庚子,有司上捕賊條,詔頒行之:「給以三限,限各二十日。
第一限內獲者,令尉各減一選,獲踰半者,減兩選。
第二限內獲者,各超一資,踰半,超兩資。
第三限內獲者,令尉各加一階,踰半,加兩階。
過三限不獲,尉罰一月俸,令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