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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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宗 △崇甯三年(甲申,一一○四) 1、五月(案:錢氏《朔閏考》:是月癸酉朔。

    )丁醜,尚書省劄子:“京城提舉茶場所準诏旨,水磨茶場追述舊制,别立新額。

    奉聖旨,依今具申請下項:一、元豐茶場以在京府界鄭、澶、颍昌府為地分,近茶場申元豐年曾許客旅興販末茶往河北、河東、京東京西貨賣,承朝旨,依契勘元豐條例,别無許客人販水磨末茶入京東等四路,專條令京城提舉茶場所遵依近降朝旨施行。

    一、陝西自來到京路分茶,并須經由京師中賣二分訖翻引前去,契勘今承朝旨,客茶到京十分,許賣三分,數足更不收買,未審客人若自願全於京場中賣,許與不許收買三分茶;若客人故索高價,不伏中價賣,許與不許令翻引前去?應客人販到茶貨,并於數内收買三分;如客人故索高價,不伏中價,即索元引,照對元買價例,酌量地裡遠近縻費,上量行添搭錢數,抽買入官,不得虧損官私。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七。

    原注:五月五日,三省同奉聖旨如前者。

    ) 2、诏以收複鄯、廓州,遣親王奏告太廟,侍從官分告社稷、諸陵。

    (《紀事本末》卷百四十。

    ) 3、己卯,蔡京為守司空、行尚書左仆射兼門下侍郎,進封嘉國公,以為定鄯、廓推賞也。

    尋诏去“守”字,改“行”作“兼”字。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一。

    ) 4、癸未,奉議郎、檢讨文字、提舉措置兩浙香鹽事胡奕修轉一官,以本路鹽課增羨也。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二。

    ) 5、甲申,改鄯州為西甯州,仍為隴右節度。

    (《紀事本末》卷百四十。

    案:原本誤作“甲辰”,茲據《宋史徽宗本紀》改正。

    )置安撫使都護,以高永年知軍州事兼領之,湟州置同安撫同都護,以知軍州事王亨領之。

    (案:茲以《紀事本末》卷百四十四月乙卯原注并輯。

    ) 6、乙酉,王厚奏:“臣契勘大軍今來收複鄯、廓等州,拓疆幅萬馀裡。

    其鄯州管下自省章西峽口大川經由宗哥,出安兒、青唐兩峽至本州,複自州之西直抵林金,北取氂牛宗谷,南取谿蘭宗、廓州管下東西川及結雞城、米川等處,左右除是心白人戶田土,依舊為主,秋毫不得侵占外,因與官軍抗敵殺逐心黑之人所營田土,并元係西蕃王子董毯、瞎征、溫谿心等田土,頃畝不少,已指揮逐州盡行拘收入官,摽撥創置弓箭手,應付邊備,可省戍兵經久歲費,為利甚博,又得弓箭手與新附諸羌雜居,伺察羌人情不敢作過,實安邊萬世之利。

    除已於四月二十六日具提舉弓箭手孫适所乞招置弓箭手文狀奏聞、乞賜詳酌施行外,已令逐州如有情願投刺之人,一面招置,聽候朝廷指揮,仍将已種到青苗就便摽充為種糧去訖。

    所有上件田土,可招置弓箭手,不可置營田,須招置廂軍耕種,不免散居諸處,侵優新附部族,不可安心住坐,偷奪牛馬之類,必緻引惹,别生他患,非經久之計,委實不便。

    竊慮臣僚不見得利害,别有申陳,乞置營田,重為一方之患,須至預行申明,候降到許令招弓箭手指揮,别具合行措置事奏聞次。

    ”诏許令本路近悰弓箭手依湟州例投換。

    (《紀事本末》卷百四十。

    ) 7、辛醜,罷行水磨茶。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七。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五月,置開封牧尹一員,少尹二員,分左、右,罷知府等官,以士、戶、儀、兵、刑、工為六曹。

    案:《十朝綱要》、《宋史·本紀》并戊寅日。

    《通鑒續編》雲:改定六曹,以士、戶、儀、兵、刑、工為序,增其員數,仿《唐六典》易胥吏之名。

     1、六月甲辰,(案:《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四注雲:三年六月甲辰三日,戊午十七日,則是月壬寅朔也,《十朝綱要》同。

    )诏:“元符末奸黨并通入元祐籍,更不分三等,應係籍奸黨已責降人,并各依舊,除今來入籍人數外,馀并出籍,今後臣僚更不得彈劾奏陳。

    ”令學士院降诏。

    元祐奸黨: 文臣曾任宰臣執政官:(案:海瑞《元祐黨籍考》雲凡二十七人。

    ) 司馬光、(原注:故。

    )文彥博、(原注:故。

    )呂公著、(原注:故。

    )呂大防、(原注:故。

    )劉摯(原注:故。

    )範純仁、(原注:故。

    )案:《黨籍考》,純仁在王存後。

    韓忠彥、曾布、梁焘、(原注:故。

    )王岩叟、(原注:故。

    )(案:原注“故”字脫,今據《紀事本末》崇甯二年九月所立碑、王昶《金石萃編》此年蔡京所書碑增。

    下王存、陸佃、蔣之奇、姚勔、錢勰、岑象求、秦觀、司馬康、宋安國、封覺民、吳處厚、商倚、陳衍諸人異同。

    )〗蘇轍、王存、(原注:故。

    )鄭雍、(原注:故。

    )傅堯俞、(原注:故。

    )趙瞻、(原注:故。

    )韓維、(原注:故。

    )孫固、(原注:故。

    )範百錄、(原注:故。

    )胡宗愈、(原注:故。

    )李清臣、(原注:故。

    )劉奉世、範純禮、安焘、陸佃、(原注:故。

    )(案:《黨籍考》雲,以上并元祐人。

    )黃履、(原注:故。

    )張商英、蔣之奇。

    (原注:故。

    )(案:《黨籍考》雲,以上并元符人。

    ) 曾任待制以上官:(案:《黨籍考》雲,凡四十九人。

    ) 蘇轼、(原注:故。

    )劉安世、範祖禹、(原注:故。

    )朱光庭、(原注:故。

    )姚勔、(原注:故。

    )趙君錫、(原注:故。

    )馬默、(原注:故。

    )孔武仲、(原注:故。

    )孔文仲、(原注:故。

    )吳安持、原注:故。

    錢勰、原注:故。

    李之純、原注:故。

    孫覺、原注:故。

    鮮于儹、(原注:故。

    )趙彥若、(原注:故。

    )趙禼、(原注:故。

    )王欽臣、(原注:故。

    )孫升、(原注:故。

    )李周、(原注:故。

    )王汾、(原注:故。

    )韓川、(原注:故。

    )顧臨、(原注:故。

    )賈易、(原注: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