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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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宗
△崇甯二年(癸未,一一○三)
1、正月(案:據《朔閏考》,是年癸未,正月辛巳朔。
甲申,诏:“諸路教授自外任移者,除依條通理考任,許就仕升改,其教導有方貢試如法者,仍聽保明再任,内廣南路應升改者,減舉主一人。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六。
) 2、乙酉,中書檢會任伯雨等上言雲雲。
诏:“任伯雨除名勒停,編管昌化軍;陳瓘除名勒停,編管廉州;龔夬除名勒停,編管象州;馬涓除名勒停,編管澧州;陳祐除名勒停,編管歸州;李深除名勒停,編管複州;張庭堅除名勒停,編管鼎州。
江公望責授衡州司馬,永州安置;鄒浩除名勒停,昭州居住,以上并永不得收叙。
王觌除名勒停,臨江軍居住;責授道州别駕、台州安置豐稷除名勒停,建州居住;奉議郎、監中嶽廟陳次升除名勒停,建昌軍居住;降授承議郎、管勾玉隆觀謝文瓘除名勒停,邵武軍居住;責授楚州團練副使張舜民除名勒停,房州居住。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一。
案:《治迹統類》雲:知樞密院蔡卞追雠元符之末言者疏己罪惡,而任伯雨論其欲追廢宣仁一事尤為切至,乃上疏自辨,以伯雨為首。
於是三省檢伯雨等所奏,乙酉,分貶鄒浩、陳瓘等十人於諸州,獨伯雨遠谪昌化軍。
) 3、己醜,诏許茅山道士劉混康修建道觀,仍令直奏滅福,無得隐匿。
混康有節行,頗為神宗所敬重,故上禮信之。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七。
原注:此據蔡縧《史補》增入。
當考混康是何許人。
七月二十三日賜“先生”号。
蔡縧《史補》:道家者流,上嗣服之初,於釋、老好尚,未有适莫。
魯公喜佛,因導上以性理天下,始建崇甯萬壽寺,後改天甯。
又嘗於端午日因内道場上焚香再拜,以禮佛身,其舍利四散,迸出於水晶匣外,上為之贊焉。
方士劉混康有節行,為上所聽信,大诋佛氏。
案:《宋史蔣靜傳》雲:茅山道士劉混康以技進,賜号“先生”。
其徒倚為奸利,奪民葦場,彊市廬舍,詞訟至府,吏觀望不敢治。
蔡縧《國史》補有節行語,不盡可信。
) 4、辛醜,诏:“學校長善育材,無以文勝質;選賢興能,無以私撓法。
毋恪於始而怠於終,毋便己私而撓官事。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六。
) 5、丁未,東上邠門副使、新知岢岚軍王厚權發遣河州兼洮》西沿邊安撫司公事。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九。
原注:此據王厚奏議正月二十八日狀雲:二十七日奉敕授前件差遣,今用之,去年十二月八日遷邠副。
《王厚傳》:自鄯、湟之棄,畔羌多羅巴等迎隴拶之弟曰谿賒羅撒複國。
朝廷賜隴拶姓名曰趙懷德,拜河南節度使,還邈川,谿賒羅撒之黨謀掩殺之,懷德懼奔河南,郎阿章及緬什羅等更挾以令衆種落。
議者謂諸羌連結,且生邊患,朝廷方謀鎮輯,而大臣有薦厚者。
於是诏供職邠門,因問複故地,厚對狀,命知河州兼洮西安撫。
厚請擇人以自助,诏遣内客省使童貫與偕往。
按:七月五日,童貫方自供奉官轉皇城使、果州刺史,初遣時安得便為内客省使?本傳蓋因《王厚行狀》緻誤。
《王厚行狀》:議者以為諸羌連結,且生邊患,上方銳意紹述,憤奸謀蹙國,決策複諸郡,曆選将帥,無以易公,大臣亦多論薦,是冬诏公供職邠門公事。
恢複故地,當以恩信招納為本,俟其頑悖不服乃加誅,不過破蕩一二族則皆定。
以湟州舊治,人情浃洽,往則可得鄯、廓,須逾年再出,然後可定此故地也。
大河之南,河源、積石之域,土廣人衆,隐然自成一國,亦宜以時撫有大挌新疆。
上嘉納之,賜對崇政殿,知河州兼洮西安撫。
熙帥複異議,公請擇人協力。
诏遣令内客省使童貫以往,協濟軍謀,天威益振。
公條具賞予降人冠帶、金币、旂盾等,及軍須要阙,上皆親為區處,出自禦府,傳置相望於道。
召熙帥赴阙,以公權行帥事。
附塞羌聞公來,馳書迎於境,乃分遣間諜深入谕恩信,陰送款者甚衆。
遂檄岷州高永年及公弟端等,各令招納。
案:王厚少從父韶兵間,暢習羌事。
元祐棄河、湟,厚疏陳不可,且詣政事堂言之。
蔡京既治元祐棄地之罪,仍欲開邊,故有是命。
《宋史王厚傳》:命厚安撫洮西,遣内客省使童貫皆往。
仍沿舊傳之譌,當用《續長編》注正之。
又《宋史吐蕃傳》,以谿賒羅撒為谿巴溫之子,亦與《續長編》注所引《王厚傳》不合。
) 6、蔡京為右光祿大夫、尚書左仆射兼門下侍郎。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一。
原注:制詞雲:“适遠戎之弗率,繄多算之圖功。
師不逾時,慮無遺策。
”蓋以荊湖挌土功也。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春正月,辰、沅州蠻納土。
案:《東都事略》系乙未日,《十朝綱要》、《宋史》系之乙酉。
《東都事略舒亶傳》雲:亶知南康軍。
辰州蠻叛,以直龍圖閣、知荊南州亶選形勢,得飛山福純坡,建新城為控扼之要,以功除待制。
《編年備要》雲:辰州故黔中地。
漢、唐皆建郡縣,五代棄而不通。
自熙甯始複置沅、辰,元祐又棄之。
猺人恃險作過。
去秋,诏以知南康軍舒亶知荊南府。
又以荊南去辰州七百裡,非用兵應急之術,令亶交府事與監司,親往辰州措置。
至是奏知辰州楊晟臻等一千六百馀人及李閱奏知徽州楊昌佥等六百馀人并納土訖。
诏奏告太廟及永裕陵,加亶待制,并臣表賀。
未幾,曲赦荊湖兩路,改誠州為靖州。
《宋史蔣之奇傳》雲:徽宗立,複為翰林學士,拜同知樞密院。
明年,知院事。
沅州蠻擾邊,之奇請遣将讨之,以其地為徽、靖二州。
崇甯元年,知杭州。
考蔣之奇知院事在建中靖國元年,沅州蠻擾在崇甯元年,得地在崇甯二年。
《十朝綱要》雲:崇甯二年正月,改誠州為靖州,徽州為莳竹縣。
《蔣之奇傳》語皆失實。
1、二月(案:據《朔閏考》,是月庚戌朔。
)癸醜,講議司言:“市舶合措置事,乞令逐路轉運司相度以聞。
”從之。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二。
) 2、戊辰,講議司言:“修立産茶州軍不得私賣京東西、河東北路許商旅以官茶興販條,告捕支賞等依《元符令》、《格》。
”從之。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二。
案:《宋編年通鑒》系於元年十二月,《文獻通考》同陳氏《通鑒續編》亦系於是月,雲:茶自嘉祐通商,至熙甯中,李稷稍複榷法,而利複歸於官。
至是蔡京請仍舊禁榷官買,即産茶州縣随所置場,申商人、園戶私易之禁令。
商人於在京榷貨務及所在州郡自買於場戶茶,儲於籠篰,官為抽盤循第叙收息訖,批引販賣,歲入百萬缗以進禦。
自是盜販公行,民滋病矣。
) 3、庚午,(案:下事,《十朝綱要》、《東都事略》并系甲子,《宋史·食貨志》又系五月。
)初令陝西鑄折十銅錢并夾錫錢,左仆射蔡京奏:“據陝西轉運使許天啟(案:《文獻通考》卷九雲副使。
《宋史·食貨志》雲許天啟者,京之黨也。
時為陝西轉運副使,迎合京意,請鑄當十錢。
)申送到新鑄銅鐵錢樣,已降指揮,銅錢於歲終須管鑄錢二十萬貫,鐵錢鑄二百萬貫。
自來鑄錢,張官置吏,招刺軍兵,所費不少,而軍兵之役最為辛苦,官得至薄,率三錢得一錢之利,蓋是久失擘畫。
今陝西、河中府等處民間私鑄最多,召募私鑄人,令赴官充鑄錢工匠;廣為營屋,許其一家之人在營居止,不必限其出入;官給物料,盡其一家人力鼓鑄。
計其工直,率十分中支若幹分數充其工價,又可收私鑄人在官。
蓋昔人招天下亡命,即山鑄錢之意。
欲令許天啟相度,疾速準此施行,仍與舊來軍工相兼鼓鑄。
今來所鑄銅錢,除陝西、四川、河東係鐵錢地分更不得行使外,諸路并令折十行用其錢。
惟令陝西鐵錢地分鑄造,卻於銅錢地分行使,貴絕私鑄之患。
如有私鑄,并以一文計小錢十科罪。
又陝西銅錢至重,每一錢當鐵錢三或四,今夾錫鑄造,樣制精好,欲一錢當銅錢二支用。
令許天啟相度依此施行。
”從之。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六。
案:《紀事本末》字多錯誤,茲依《文獻通考》卷九校改。
蔡縧《史補》雲:國朝鑄錢,沿襲五代及南唐故事,歲鑄之額日增。
至慶曆、元豐閒為最盛,銅、鐵錢歲無慮三百萬貫,及元祐、紹聖而廢弛。
崇甯初,則已不及祖宗之數多矣。
魯公秉政,思複舊額,以銅少終不能得,考夫古人之訓,子母相權之說,因作大錢,以一當十。
《文獻通考》雲:夾錫錢始於二年。
河東運判洪中孚言:“二虜以中國錢鐵為兵器,若雜以鉛、錫,則脆不可用,請改鑄夾錫,當二當十鐵錢。
”從之。
尚書省言:“崇甯監鑄禦書當十錢,每貫重一十四斤七兩,用銅九斤七兩二錢,鉛四斤一十二兩六錢,錫一斤九兩二錢,除火耗一斤五兩,每錢重三錢。
”) 4、丙子,诏諸路學田,一路所管戶絕田多寡不同,以有馀不足相補,通一路支用。
從講議司奏請也。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二。
) 5、戊寅,王厚言:“熙甯間,神宗皇帝以熙河邊事委任先臣韶,當時中外臣僚凡有議論熙河事者,蒙朝廷批送先臣看詳可否,議論歸一,無所搖奪。
今朝廷措置一方邊事已究見利害本
甲申,诏:“諸路教授自外任移者,除依條通理考任,許就仕升改,其教導有方貢試如法者,仍聽保明再任,内廣南路應升改者,減舉主一人。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六。
) 2、乙酉,中書檢會任伯雨等上言雲雲。
诏:“任伯雨除名勒停,編管昌化軍;陳瓘除名勒停,編管廉州;龔夬除名勒停,編管象州;馬涓除名勒停,編管澧州;陳祐除名勒停,編管歸州;李深除名勒停,編管複州;張庭堅除名勒停,編管鼎州。
江公望責授衡州司馬,永州安置;鄒浩除名勒停,昭州居住,以上并永不得收叙。
王觌除名勒停,臨江軍居住;責授道州别駕、台州安置豐稷除名勒停,建州居住;奉議郎、監中嶽廟陳次升除名勒停,建昌軍居住;降授承議郎、管勾玉隆觀謝文瓘除名勒停,邵武軍居住;責授楚州團練副使張舜民除名勒停,房州居住。
”
案:《治迹統類》雲:知樞密院蔡卞追雠元符之末言者疏己罪惡,而任伯雨論其欲追廢宣仁一事尤為切至,乃上疏自辨,以伯雨為首。
於是三省檢伯雨等所奏,乙酉,分貶鄒浩、陳瓘等十人於諸州,獨伯雨遠谪昌化軍。
) 3、己醜,诏許茅山道士劉混康修建道觀,仍令直奏滅福,無得隐匿。
混康有節行,頗為神宗所敬重,故上禮信之。
原注:此據蔡縧《史補》增入。
當考混康是何許人。
七月二十三日賜“先生”号。
蔡縧《史補》:道家者流,上嗣服之初,於釋、老好尚,未有适莫。
魯公喜佛,因導上以性理天下,始建崇甯萬壽寺,後改天甯。
又嘗於端午日因内道場上焚香再拜,以禮佛身,其舍利四散,迸出於水晶匣外,上為之贊焉。
方士劉混康有節行,為上所聽信,大诋佛氏。
案:《宋史蔣靜傳》雲:茅山道士劉混康以技進,賜号“先生”。
其徒倚為奸利,奪民葦場,彊市廬舍,詞訟至府,吏觀望不敢治。
蔡縧《國史》補有節行語,不盡可信。
) 4、辛醜,诏:“學校長善育材,無以文勝質;選賢興能,無以私撓法。
毋恪於始而怠於終,毋便己私而撓官事。
”
) 5、丁未,東上邠門副使、新知岢岚軍王厚權發遣河州兼洮》西沿邊安撫司公事。
原注:此據王厚奏議正月二十八日狀雲:二十七日奉敕授前件差遣,今用之,去年十二月八日遷邠副。
《王厚傳》:自鄯、湟之棄,畔羌多羅巴等迎隴拶之弟曰谿賒羅撒複國。
朝廷賜隴拶姓名曰趙懷德,拜河南節度使,還邈川,谿賒羅撒之黨謀掩殺之,懷德懼奔河南,郎阿章及緬什羅等更挾以令衆種落。
議者謂諸羌連結,且生邊患,朝廷方謀鎮輯,而大臣有薦厚者。
於是诏供職邠門,因問複故地,厚對狀,命知河州兼洮西安撫。
厚請擇人以自助,诏遣内客省使童貫與偕往。
按:七月五日,童貫方自供奉官轉皇城使、果州刺史,初遣時安得便為内客省使?本傳蓋因《王厚行狀》緻誤。
《王厚行狀》:議者以為諸羌連結,且生邊患,上方銳意紹述,憤奸謀蹙國,決策複諸郡,曆選将帥,無以易公,大臣亦多論薦,是冬诏公供職邠門公事。
恢複故地,當以恩信招納為本,俟其頑悖不服乃加誅,不過破蕩一二族則皆定。
以湟州舊治,人情浃洽,往則可得鄯、廓,須逾年再出,然後可定此故地也。
大河之南,河源、積石之域,土廣人衆,隐然自成一國,亦宜以時撫有大挌新疆。
上嘉納之,賜對崇政殿,知河州兼洮西安撫。
熙帥複異議,公請擇人協力。
诏遣令内客省使童貫以往,協濟軍謀,天威益振。
公條具賞予降人冠帶、金币、旂盾等,及軍須要阙,上皆親為區處,出自禦府,傳置相望於道。
召熙帥赴阙,以公權行帥事。
附塞羌聞公來,馳書迎於境,乃分遣間諜深入谕恩信,陰送款者甚衆。
遂檄岷州高永年及公弟端等,各令招納。
案:王厚少從父韶兵間,暢習羌事。
元祐棄河、湟,厚疏陳不可,且詣政事堂言之。
蔡京既治元祐棄地之罪,仍欲開邊,故有是命。
《宋史王厚傳》:命厚安撫洮西,遣内客省使童貫皆往。
仍沿舊傳之譌,當用《續長編》注正之。
又《宋史吐蕃傳》,以谿賒羅撒為谿巴溫之子,亦與《續長編》注所引《王厚傳》不合。
) 6、蔡京為右光祿大夫、尚書左仆射兼門下侍郎。
原注:制詞雲:“适遠戎之弗率,繄多算之圖功。
師不逾時,慮無遺策。
”蓋以荊湖挌土功也。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春正月,辰、沅州蠻納土。
案:《東都事略》系乙未日,《十朝綱要》、《宋史》系之乙酉。
《東都事略舒亶傳》雲:亶知南康軍。
辰州蠻叛,以直龍圖閣、知荊南州亶選形勢,得飛山福純坡,建新城為控扼之要,以功除待制。
《編年備要》雲:辰州故黔中地。
漢、唐皆建郡縣,五代棄而不通。
自熙甯始複置沅、辰,元祐又棄之。
猺人恃險作過。
去秋,诏以知南康軍舒亶知荊南府。
又以荊南去辰州七百裡,非用兵應急之術,令亶交府事與監司,親往辰州措置。
至是奏知辰州楊晟臻等一千六百馀人及李閱奏知徽州楊昌佥等六百馀人并納土訖。
诏奏告太廟及永裕陵,加亶待制,并臣表賀。
未幾,曲赦荊湖兩路,改誠州為靖州。
《宋史蔣之奇傳》雲:徽宗立,複為翰林學士,拜同知樞密院。
明年,知院事。
沅州蠻擾邊,之奇請遣将讨之,以其地為徽、靖二州。
崇甯元年,知杭州。
考蔣之奇知院事在建中靖國元年,沅州蠻擾在崇甯元年,得地在崇甯二年。
《十朝綱要》雲:崇甯二年正月,改誠州為靖州,徽州為莳竹縣。
《蔣之奇傳》語皆失實。
1、二月
)癸醜,講議司言:“市舶合措置事,乞令逐路轉運司相度以聞。
”從之。
) 2、戊辰,講議司言:“修立産茶州軍不得私賣京東西、河東北路許商旅以官茶興販條,告捕支賞等依《元符令》、《格》。
”從之。
案:《宋編年通鑒》系於元年十二月,《文獻通考》同陳氏《通鑒續編》亦系於是月,雲:茶自嘉祐通商,至熙甯中,李稷稍複榷法,而利複歸於官。
至是蔡京請仍舊禁榷官買,即産茶州縣随所置場,申商人、園戶私易之禁令。
商人於在京榷貨務及所在州郡自買於場戶茶,儲於籠篰,官為抽盤循第叙收息訖,批引販賣,歲入百萬缗以進禦。
自是盜販公行,民滋病矣。
) 3、庚午,
)初令陝西鑄折十銅錢并夾錫錢,左仆射蔡京奏:“據陝西轉運使許天啟
《宋史·食貨志》雲許天啟者,京之黨也。
時為陝西轉運副使,迎合京意,請鑄當十錢。
)申送到新鑄銅鐵錢樣,已降指揮,銅錢於歲終須管鑄錢二十萬貫,鐵錢鑄二百萬貫。
自來鑄錢,張官置吏,招刺軍兵,所費不少,而軍兵之役最為辛苦,官得至薄,率三錢得一錢之利,蓋是久失擘畫。
今陝西、河中府等處民間私鑄最多,召募私鑄人,令赴官充鑄錢工匠;廣為營屋,許其一家之人在營居止,不必限其出入;官給物料,盡其一家人力鼓鑄。
計其工直,率十分中支若幹分數充其工價,又可收私鑄人在官。
蓋昔人招天下亡命,即山鑄錢之意。
欲令許天啟相度,疾速準此施行,仍與舊來軍工相兼鼓鑄。
今來所鑄銅錢,除陝西、四川、河東係鐵錢地分更不得行使外,諸路并令折十行用其錢。
惟令陝西鐵錢地分鑄造,卻於銅錢地分行使,貴絕私鑄之患。
如有私鑄,并以一文計小錢十科罪。
又陝西銅錢至重,每一錢當鐵錢三或四,今夾錫鑄造,樣制精好,欲一錢當銅錢二支用。
令許天啟相度依此施行。
”從之。
案:《紀事本末》字多錯誤,茲依《文獻通考》卷九校改。
蔡縧《史補》雲:國朝鑄錢,沿襲五代及南唐故事,歲鑄之額日增。
至慶曆、元豐閒為最盛,銅、鐵錢歲無慮三百萬貫,及元祐、紹聖而廢弛。
崇甯初,則已不及祖宗之數多矣。
魯公秉政,思複舊額,以銅少終不能得,考夫古人之訓,子母相權之說,因作大錢,以一當十。
《文獻通考》雲:夾錫錢始於二年。
河東運判洪中孚言:“二虜以中國錢鐵為兵器,若雜以鉛、錫,則脆不可用,請改鑄夾錫,當二當十鐵錢。
”從之。
尚書省言:“崇甯監鑄禦書當十錢,每貫重一十四斤七兩,用銅九斤七兩二錢,鉛四斤一十二兩六錢,錫一斤九兩二錢,除火耗一斤五兩,每錢重三錢。
”) 4、丙子,诏諸路學田,一路所管戶絕田多寡不同,以有馀不足相補,通一路支用。
從講議司奏請也。
) 5、戊寅,王厚言:“熙甯間,神宗皇帝以熙河邊事委任先臣韶,當時中外臣僚凡有議論熙河事者,蒙朝廷批送先臣看詳可否,議論歸一,無所搖奪。
今朝廷措置一方邊事已究見利害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