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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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權兵部侍郎,又權戶部侍郎。

    (《紀事本末》卷百六。

    原注:高遵惠權兵侍、戶侍在二年三月。

    ) 1、四月(案:錢大昕《朔閏考》:是月丙寅朔。

    丁卯。

    《長編》卷三百七十三:元祐元年三月乙酉,劉摯言官制參錯,條陳十弊。

    原注:雲:六月十四日,但稍更改不行在紹聖二年四月二日。

    案:此當有不行指揮,今原文已佚。

    ) 2、戊辰,诏除光祿、銀青光祿、正議、中散大夫存左右字,馀悉罷。

    (《長編》卷四百八元祐三年二月辛巳,又卷四百三十五元祐四年十一月四日庚午原注雲雲,據以輯入。

    又大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丙午可考。

    案:楊萬裡誠齋《揮麈錄》卷下雲:官制,惟光祿大夫及中散、朝議大夫分左右、增磨勘,而初非以科第分也。

    元祐間,範忠宣當國,始帶左右,紹聖初罷去。

    大觀二年又置中奉、奉直二大夫,撤中散大夫、朝議大夫左右字。

    據《紀事本末》卷百六原注,寄祿官不帶左右字,見四月三十日诏,恐誤。

    以三月二十五日中書舍人言,誤三月為四月,又以上言為降敕日也。

    考《宋史·本紀》雲:夏四月戊辰,請朝請大夫勿分左右。

    與《長編》原注日月均同。

    《十朝綱要》作三月辛酉诏,亦以請奏日為降诏日。

    ) 3、壬申,殿中侍禦史郭知章、監察禦史董敦逸言:“乞循先帝之法,诏内外兩制及台谏官等各舉才行一人。

    ”诏許将、蔡京、黃履、蔡卞、錢勰、林希、王震不拘資序,各舉堪備任使二員以聞。

    (《紀事本末》卷九十三,又卷一百。

    ) 4、壬午,邢恕入對,流涕曰:“臣不謂今日複得見陛下,以至?濺禦袍。

    ”上不樂,遂令赴青州。

    先是,恕請觐,上謂韓忠彥、曾布曰:“李清臣言恕有八劄子,常在懷袖,此必曾以示人。

    ”布曰:“臣不聞此,因言恕人才文采皆不可多得,但多言耳。

    ”上曰:“正為此上殿必亂道。

    ”忠彥曰:“所言必有以惑聖聽。

    ”上曰:“恕自謂有定策功。

    ”布曰:“此豈惟恕狂妄?而劉安世等指為四兇,乃與蔡确、章惇等,恕小官,安得有此!”(《紀事本末》卷百七。

    案:《續宋編年資·治通鑒》夏四月,邢恕知青州。

    又案:《長編》卷四百八十六原注:雲:三月,恕除寶制、知青州。

    蓋命下之日也,已輯入三月,此時入見,乃令赴任也。

    據《編年備要》,於“安得有此”句下又有雲:忠彥曰:“梁焘以此攻之。

    ”布曰:“恕嘗诮元祐執政等,恕雙手分付與個太平天下,卻逐恕在外。

    ”聞者皆笑之,上亦笑。

    及是忠彥同恕對甚久。

    上曰:“恕但說與确、惇議事,雲王珪有邪心,曾雲但以家事歸之太母,大臣不須與議”。

    布言:“臣亦曾見恕語珪以告清臣,清臣以告惇、确。

    ”上曰:“珪果何如?”布曰:“珪傾邪,何所不至,不足怪。

    ”忠彥曰:“當時緣公繪及确故貶。

    ”上曰:“确之禍由恕起,渠雲嘗自辨于太母,太母亦欲召還,恐無此事,雲是公繪誣之。

    ”布曰:“未必不為公繪所绐。

    ”忠彥曰:“恕當時言太母待遇太妃事。

    ”上曰:“渠亦自言。

    ”布曰:“亦聞其教。

    公繪雲非高氏之福,太母尤惡此語。

    ”上曰:“此語誠非理。

    ”布曰:“此人學識以至盡心,公家誠不可得,但多犯分,如欲調一确與司馬光,令新舊人同力,此可得乎?”上亦笑之。

    ) 5、壬辰,複置措置提舉籴使司。

    (《長編》卷三百七十七:元祐元年五月戊午,李常請置提舉籴使司。

    又卷四百四十八:元祐五年九月乙酉,令提舉官當結絕。

    原注:雲:紹聖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複置措置司。

    案:《宋史·本紀》不載。

    ) 6、是月,集賢院校理陳察改秘閣校理。

    (《長編》卷五百五:元符二年正月辛未,陳察罷館職。

    原注:察,元祐元年十二月除集賢院校理,於紹聖二年四月改秘閣校理。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置律學博士。

    案:《宋史·本紀》:丁亥,诏依元豐條置律學博士二員。

     1、六月(案:錢大昕《朔閏考》:是月乙醜朔。

    )丁卯,陝西轉運使孫路加直龍圖閣、知慶州。

    (《長編》卷五百一:元符元年八月壬寅,知慶州孫路知熙州。

    原注:雲:紹聖二年六月三日,知慶州。

    又卷五百五:元符二年正月庚戌,诏路體度邊情。

    原注:孫路先以紹聖二年正月十三日除陝漕,六月三日加直龍圖閣、知慶州,四年三月一日加寶文閣待制。

    案:《編年備要》雲:是歲正月,路遷環慶經略安撫。

    ) 2、乙酉,诏:“元祐初減定正任已下俸祿,遞損物數不多,有虧朝廷優異之禮。

    其見行條令,悉宜罷去,并依元豐舊制;其宗室公使,并生日所賜,自依元祐法。

    ”(《紀事本末》卷一百。

    原注:靖國元年三月可考。

    《禦集》又雲:先是,元祐中奸臣建言:“請遵省憸,自太皇太後以下遞省裁損,宗室任皆被減損,意在诋誣元豐”。

    哲宗親政,察其奸心,至是複元豐法。

    《舊綠》已自削去,今姑存此,可見小人之心無忌憚也。

    案:《長編》卷四百十九:元祐三年閏十二月戊申,诏公使錢俸分數裁減。

    原注:紹聖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可考。

    錢氏《朔閏考》:是月乙醜朔,二十一日乙酉。

    ) 3、癸巳,幸高陳王私第。

    (《紀事本末》卷百六。

    原注:幸高陳王私第六月二十九日。

    據原注輯此。

    ) 1、七月(案:錢大昕《朔閏考》:是月甲午朔。

    )己亥,戶部尚書蔡京言:“奉诏措置财利,(案:以上六字據《紀事本末》卷一百增。

    )竊見熙甯中先皇帝以天下之本在農,故稽參先王春秋補助之意,行散斂之法,薄取其息,以為放閣欠免之備。

    故兼并得不專挌阖之科,而農得盡力南畝,不為兼并所困,實大惠也。

    行法之初,論者不一,賴先帝神武英明,斷之不疑,以克就緒;數年之後,取者雲集,納者輻至,天下倉庫盈衍豐資羨而财不可勝用。

    自元祐廢罷以來,兼并均縱,農漸失業,向之所積支用殆盡,以至於今未之複也。

    今欲乞下有司檢點熙甯、元豐青苗條約,參取增損,适今之宜,立為定制,以幸天下。

    ”淮南轉運副使莊公嶽言:“自元祐罷提舉官,錢穀為他司侵借,徒有應在,所存無幾。

    欲乞追還向所侵借,令當職官依限給散以濟阙乏者,随夏稅納,勿立定額,自無抑民失财之弊。

    穀賤則增價籴以助農,穀貴則減錢粜以與民,雖有水旱,人不損瘠。

    ”奉議郎鄭僅言:“青苗之法,其利濟甚博,然而行法之吏不能盡良,故其間有貪多務得之擾,轉新換舊之弊,此吏之罪,非法之過也。

    竊謂青苗義倉最為便民,願诏有司以次施行之。

    ”(《紀事本末》卷一百,又卷一百十。

    )朝奉郎郭時亮言:“願複青苗法,不課郡縣定額,聽民自便而戒抑配沮遏之弊;複諸路縣邑抵當法,付令、佐主行而戒苛碎邀沮之弊。

    令常平司與郡縣訪求民間溝洫之利以備水旱。

    ”承議郎許幾言:“比者明诏有司條具免役舊法,頒之天下,又命擇提舉官推而行之,甚大惠也。

    然常平、義倉、抵當、農田、水利、坊場、河渡複行之令未盡诏也,欲乞盡付提舉官次序而複之”。

    奉議郎周純言:“今複置常平官而诏告乃止於免役法,恐名未正也。

    元豐稱常平等者,謂常平、免役、坊場、農田、水利、保甲、義倉、抵當也。

    願诏大臣,斟酌增損,如免役之法,則常平官名實正矣!”右承議郎董遵言:“青苗之法,乞歲收一分之息,給散本錢,不限多寡,各從人願,仍勿推賞。

    其出息至寡,則可以抑兼并之家;賞既不可行,則可以絕邀功之吏。

    ”诏并送詳定重修敕令所。

    (《紀事本末》卷百十。

    ) 1、八月(案:錢大昕《朔閏考》:是月甲子朔。

    )庚午,罷熙河等路分畫地界。

    (《長編》卷三百八十:元祐元年六月辛醜,夏國差人詣阙,計會所侵疆土城寨。

    司馬光論與文彥博相合。

    原注:紹聖二年八月七日,罷分畫。

    《舊錄》載彥博議棄四寨,以謂邊臣欺罔,為國生事。

    案:《續宋編年資治通鑒》:罷熙河等路分畫地界,時章惇、曾布方謀用兵,開邊自此始。

    《編年備要》雲:章惇、曾布方謀用兵,故先勸上罷分畫。

    《十朝綱要》雲:罷分畫地界,止所遣議疆界官。

    ) 2、甲申,诏:“應呂大防等永不得引用期數及赦恩叙複。

    其見釐務者,任滿日,視見今路分遠近,移一般差遣;不曾落職降官者,展一期取旨。

    ”先是,曾布獨對,既論路昌衡等,又言:“更有一事,大禮恩宥在近,去歲貶谪人,不知何以處之?”上應聲曰:“莫不可牽複,歲月未久,亦不可遷徙。

    ”布曰:“誠如聖谕。

    蔡确五年不移,惠卿十年止得移居住處,吳居厚等十年不與知州軍,此皆元祐中所起例,自可依此。

    兼蔡京曾為臣言錢勰已曾來京處探問谪降人牽複消息,京但答以不知,其黨類日望其牽複。

    ”上曰:“卻不知也。

    ”布又曰:“如梁惟簡近押送峽州,九月中未知到否,豈可便移?”上曰:“豈有此理!”又問惟簡此行,衆頗善否,布曰:“此舉固足以警兩端之人,然亦有喜有不喜者。

    元祐之黨,未免以為過當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