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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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宗 △熙甯二年(己酉,一○六九) 1、十一月(案:錢大昕《四史朔閏考》:是月甲子朔。

    )乙醜,命樞密副使韓绛同制置三司條例司。

    初,陳升之既拜相,遂言制置三司條例司難以簽書,欲以孫覺、呂惠卿領局,而升之與王安石提舉。

    案:原阙二字,據《太平治迹統類》補。

    安石曰:“臣熟思此事,但可如故無可改者。

    ”升之曰:“臣待罪宰相,無所不統,所領職事,豈可稱司!”安石曰:“於文反後為司,後者君道也,司者臣道也,臣固宜稱司。

    ”升之曰:“今之有司、曹司,皆一職之名,非執政之所宜稱。

    ”安石曰:“古之六卿,即今執政,有司馬、司徒、司空各名一職,何害於理!”曾公亮曰:“今之執政,乃古三公;古之六卿,即今之六尚書也。

    ”安石曰:“三公無官,惟以六卿為官,如周公即以三公為冢宰,蓋其他三公,或為司馬,或為司徒,或為司空。

    古之三公,猶今三司;古之六卿,猶今兩府也。

    宰相雖雲‘無所不統’,然亦不過如故冢宰而已。

    冢宰惟掌邦治,至邦教、邦政、邦禮、邦刑、邦事,則雖冢宰,亦有所分掌矣!”升之曰:“若制置百司條例則可,今但制置三司一官條例則不可。

    ”安石曰:“今中書支百錢以上物及補三司吏人,皆奏得旨乃施行,至於制置三司條例司,何故乃以為不可?”上曰:“乃者陳升之在樞密院,今俱在中書,并歸中書何如?”安石曰:“先王制事,各因時勢所宜。

    唐、虞兵刑,皆在士官,以臯陶一人領之。

    後世兵事,愈多而重,則分為司馬、司寇兩官,非欲苟變先王之法,以時勢不同故也。

    今天下财用困急,尤當先理财。

    《易》曰:‘理财正辭。

    ’先理财然後正辭,先正辭然後禁民,為非事之序也。

    孔子曰:‘既庶矣富之,既富矣教之。

    ’孟子‘養生喪死無憾,王道之始也。

    ’此陛下之所以理财,特置一司,使升之與臣領之之意也。

    ”特置一司於時事宜恐不須并,升之以為并之無傷。

    安石曰:“令分為一司,則事易商議,早見事功。

    若歸中書,則待四人無異議,然後草具文字,文字成,須遍曆四人看詳,然後出於白事之人,亦須待四人皆許,則事積而難集。

    陛下既使升之與臣執政,必不疑升之與臣專事而為奸。

    況制置司所奏請皆關中書審複,然後施行,自不須并入。

    ”争於上前,日高不決,乃皆退。

    他日又對,升之固以為不可置司,上欲使安石獨領,安石以為非便,曰:“陛下本置此司,令中書、樞密各差一人,今若與韓绛同事甚便。

    ”上曰:“朕有是命。

    ”升之深狡多數,善傅會以取富貴。

    為小官時,與安石相遇淮南,安石深器之。

    安石時為揚州簽判,有《送升之序》。

    及安石用事,務變更舊制,患同執政者間不從奏設制置條例司,引之共事,凡所欲為,自條例司直奏行之,無複龃龉。

    升之心知其不可,而竭力贊助,或時為小異,陽若不與安石皆同者。

    安石不覺其詐,深德之。

    安石推升之使先為相,升之既登相位,於條例司事遂不複肯關預,安石固以請,升之曰:“茲事曷歸之三司,何必攬取為己任也!”安石大怒,二人於是乎始判。

    (《紀事本末》卷六十六。

    案:《宋史·陳升之傳》:由是忤安石,稱疾歸卧逾十日,帝數敦谕,乃出。

    會母喪,去位。

    ) 2、丙寅,邢恕為崇文院校書。

    (《長編》卷二百十一:三年五月乙巳,胡宗愈言:“新進士,崇文校書未有法度。

    ”恕堂除近地,試銜知縣。

    原注:熙甯二年十一月三日初為校書,十年三月己巳複為校書。

    案:程俱《麟台故事》卷二:熙甯中,以前河南府永安縣主簿邢恕為崇文院校書。

    先是,禦史中丞呂公著薦恕以為賈誼、馬周之流,召對,而有是命。

    乃诏今後應選舉可試用人,并令除崇文院校書,以備訪問任使,二年取旨,或除館職,或合入差遣。

    《宋史·邢恕傳》:恕從習程颢學,因出入司馬光、呂公著門。

    登進士第,補永安主簿。

    公著薦於朝,得崇文院校書。

    王安石亦愛之,因賓客谕意,使養晦以待用,恕不能從,而對其子雱語新法不便。

    安石怒,谏官亦言新進士未曆官而即處館閣,開奔競路,出知延陵縣,縣廢不複調,浮沈陝、洛間者七年,複為校書。

    ) 3、己巳,司封員外郎、直史館蔡延慶,右正言、直集賢院孫覺?同修起居注。

    上初欲用蘇轼及孫覺,王安石曰:“轼豈是可獎之人?”上曰:“轼有文學,朕見似為人平靜,司馬光、韓維、王存俱稱之。

    ”安石曰:“邪恁之人,臣非苟言之,皆有事狀。

    作《賈誼論》,言優遊浸漬,深交绛、灌,以取天下之權;欲附麗歐陽修,修作《正統論》,章望之非之,乃作論罷章望之。

    其論都無理。

    非但如此,遭父喪,韓琦等送金帛不受,卻販數船蘇木入川,此事人所共知。

    司馬光言呂惠卿受錢,反言蘇轼平靜,斯為厚誣。

    陛下欲變風俗息邪說,驟用此人,則士何由知陛下好惡所在?此人非無才智,以人望人誠不可廢,若省府推、判官有阙,亦宜用,但方是通判資序,豈可便令修注?”上乃罷轼不用。

    (《紀事本末》卷六十二。

    ) 4、庚午,迩英講讀畢,上留司馬光,問以變更宗室法,光》對曰:“此誠當變更,但宜以漸,不可急耳。

    ”(《紀事本末》卷六十七。

    ) 5、甲戌,中書、樞密院言:“伏以祖宗受命百年,皇族日加蕃衍,而親疏之施未有等衰,甄叙其才,未能如古。

    臣等今議定方今可行之制:宣祖、太祖、太宗之子,皆擇其後一人為宗,令世世封公,補環衛之官,以奉祭祀,不以服屬盡故殺其恩禮。

    祖宗袒免親,将軍以下,願出官者聽。

    仍先令經大宗正司投狀上聞,委大宗正選擇本官尊長,同太學教授結罪保明,才行堪與不堪任使,複委大宗正審察聞奏。

    就試武官者,試讀律,寫家狀;就試文官者,試說一中經,或論一首。

    将軍換諸司副使,太常丞、正率換内殿崇班、太子中允,并與州郡監當,一任無敗阙,與親民;副率換西頭供奉官、大理評事,監當一任滿,如職事傒集,操守修饬,即委本州長吏,及監當,保罪保明,與親民差遣;無保明,即依外官條例。

    祖宗袒免親未賜名授官者,除右班殿直;年十五,與請授;二十,許出官願文資者,與試知縣,并令監當考試;及任滿有無保明,準上條以上出官,并特與支賜;願鎖廳應舉者,依外官條例。

    其袒免親,更不賜名授官,隻許今應舉。

    應進士者,止試策論;明經者,止習一大經,試大經大義及策。

    初試考退不成文理者,馀令覆試,取合格者以五分為限,人數雖多,毋過五十人。

    累經覆試不中年長者,當特推恩,量材錄用。

    以上出官者,雖在外俸錢,依在京分數,許依審官、三班遷法指射差遣,仍許不拘遠近差注;授文官者,與進士出身,同鎖廳;應進士、明經舉有出身人,至員外郎,與遷左曹。

    宗室不出官者,袒宗元係磨勘至正觀察使止,袒免親至遙郡防奭使止;非袒免親至遙郡刺史止,袒免親見任官合奏薦子孫者,許以外官例奏薦。

    袒免親以下見任官不出官父祖俱亡者,許在京置賃居第,仍許随處置産業;其出官者,置田宅如外官之法。

    袒免女嫁賜錢減半,壻與三班奉職;非袒免女即量加給賜,更不與壻官。

    壻有官者,與免入遠,許依審官、三班院、流内铨法指射差遣,班行仍免短使。

    其袒免親娶妻,量加給賜,以上嫁娶,官司更不勘驗管句;其非袒免親嫁娶,即依庶姓之法,毋得與非士族之家為婚姻。

    袒免親以外兩世貧無官者,量賜田土;其孤幼無依及老貧失所者,不以世數,所在具名聞奏,當議特加存恤。

    今所降新制内合具條件者,令所司議定聞奏。

    ”於是诏曰:“自我祖宗,惇叙邦族,大則疏封於爵土,次則通籍於閨台,并留京師,參朝奉請。

    然以世叙浸遠,皇秩益藩,屬有親疏,則恩有隆殺;才有賢否,則祿有重輕。

    今而一貫於周行,是亦奚分於流品。

    雖敦睦之道誠廣,而德施之義未周,故廷臣數言,宰司繼請,謂宜裁定,限以等彜。

    朕惟親戚之間,經史有訓,漢、唐之世,典故具存。

    或以九族辨尊卑,或以五宗紀遠近,或聽推恩而分子弟,或許自試而效才能,或宗子之賢得從科舉,或諸王之女自主婚姻,盡前世之所行,顧當今之未備。

    況我朝制作,動法先王,豈宗室等衰乃無定者!因俾群公之合議,将為一代之通規。

    載覽奏封,具陳條目,以為祖宗昭穆,是宜世世之封;王公子孫,抑有親親之殺,若乃服屬之既竭,洎乎才藝之并優,在随器以甄揚,使當官而勉懋。

    至於任子之令,通婚之儀,凡日有司之常,一用外官之法。

    佥言既久,朕意何疑,告於将來,用頒明命。

    宜依中書、樞密所奏施行。

    ”呂夷簡在仁宗時,改宗室補環衛官,驟增廪給,其後費大而不可止。

    至韓琦為相,嘗議更之而不果,及上即位,遂欲改法。

    於是王安石為上具道措置之方,上曰:“祖宗之後,擇一人為宗,或者曰若立嫡,則人不服。

    朝廷法制,苟富於禮,豈患不服!”曾公亮、陳升之曰:“立子可也,不必分嫡庶。

    ”安石曰:“今庶長得傳封爵,則嫡母私其子,以害庶長者多矣。

    母害其子,法之所難加;而今之所難及若嫡子傳爵位,則庶長無禍。

    蓋於今立嫡,非但正統,亦所以安庶長也。

    ”上曰:“善。

    ”(《紀事本末》卷六十七。

    案:王偁《東都事略》:十一月甲戌,诏裁宗室授官法,惟宣祖、太祖、太宗之子,擇其後一人為公,世世不絕;其馀元孫之子,将軍以下,聽出外官;袒免之子,更不賜名授官,許令應舉。

    ) 6、庚辰,禦迩英閣,司馬光讀《資治通鑒》至曹參代蕭何為相,一遵何故規。

    因言參以無事鎮海内,得持盈守成之道,故孝惠、高後時,天下晏然,衣食滋殖。

    上曰:“使漢常守蕭何之法久而不變,可乎?”光曰:“何獨漢也!夫道者,萬世無弊,夏、商、周之子孫,苟能常守禹、湯、文、武之法,何衰亂之有乎?”(案:《皇朝類苑》卷十五此下有雲:武王克商曰:“乃反商政,政由舊。

    ”雖周,亦用商政也。

    《書》曰:“毋作聰明,亂舊章。

    ”然則祖宗舊法,何可變也?漢武帝用張湯言,取高帝法紛更之,盜賊半天下。

    宣帝用高帝舊法,但擇良二千石使治民,而天下大治。

    元帝初立,願改宣帝之政,丞相衡上疏言:“竊恨國家釋樂成之業,虛為此紛紛也。

    ”陛下視宣帝、元帝之為政,誰則為優?荀卿曰:“有治人,無治法,”故為治在得人,不在變法也。

    )上曰:“人與法,亦相表悰耳。

    ”光曰:“苟得其人,則何患法之不善;不得其人,雖有善法,失先後之施矣。

    故當急於得人,緩於立法也。

    ”(《紀事本末》卷五十三。

    案:《續宋編年資治通鑒》迩英進讀至蕭何、曹參事,光曰:“參不變蕭何法,得守成之道,故孝惠、高後時,天下晏然,衣食滋殖。

    ”上曰:“漢常守蕭何之法不變,可乎?”光曰:“何獨漢也!使三代之君常守禹、湯、文、武之法,雖至今存可也。

    《書》曰:‘無作聰明,亂舊章。

    ’漢武帝用張湯言,取高帝法紛更之,盜賊半天下。

    元帝改宣帝之政而漢始衰。

    由此言之,祖宗之法不可變也。

    ”又畢氏《通鑒考異》雲:王應麟《玉海》雲,熙甯二年十一月庚辰,司馬光讀《通鑒漢紀》曹參事,因言參得守成之道。

    《宋史·神宗紀》,是月壬午書禦迩英聽講。

    而庚辰之講不書。

    按《東都事略》司馬光傳,後數日,呂惠卿進講,因言先王之法雲雲,又曰前日光言非是。

    所謂前日,乃庚辰也,所謂後數日,乃壬午也。

    《宋史本紀》及《司馬光傳》混而為一。

    案:畢說是也。

    惠卿雲雲,亦見《紀事本末》壬午日。

    《皇朝類苑》卷十五所載,亦分系庚辰、壬午二日。

    ) 7、壬午,禦迩英閣,呂惠卿講鹹有一德:“咎單遂訓伊尹相湯,立典型以傳後世。

    及其殁也,咎單懼沃丁,廢而不用。

    於是訓其事以告之。

    與曹參遵蕭何之法,其文則似是,其實則非也。

    先王之法,有一歲一變者,則《月令》‘季冬節國以待來歲之宜’,而《周禮》‘正月始和,布於象魏’是也。

    有數歲一變者,(案:《東都事略·司馬光傳》作“五年一變者”。

    )則堯、舜“五載修五禮”,《周禮》“十二載修法則”是也。

    有一世一變者,(案:《東都事略》司馬光傳作“三十年一變者。

    ”)則“刑罰世輕世重”是也。

    有數十世而變者,則夏貢、商助、周徹、夏校、商序、周庠之類是也。

    有雖百世不變者,尊尊親親貴貴長長,尊賢使能是也。

    臣前日見司馬光以為漢惠、文、景三帝皆守蕭何之法而治,武帝改其法而亂,宣帝守其法而治,元帝改其法而亂。

    臣按何雖約法三章,其後乃以為九章,則何已不能自守其法矣。

    惠帝除挾書律、三族令,文帝除诽謗、妖言,除秘祝法,皆蕭何法之所有,而惠與文除之,景帝又從而因之,則非守蕭何之法而治也。

    (案:《皇朝類苑》卷十五所載,與此文小異,且多數語。

    據雲:惠帝除三族罪、妖言令、挾書律,文帝除收孥令,安得謂之不變哉?武帝以窮兵黩武,奢淫厚斂,而盜賊起。

    宣帝以總覈名實,而天下治。

    元帝以任用恭顯,殺蕭望之,而漢道衰。

    皆非由變法與不變法也。

    夫以弊則必變,安得坐視其弊而不變耶?《書》所謂“無作聰明,亂舊章”者,謂實無聰明,而強作之,非謂舊章不可變也。

    )光之措意,蓋不徒然,必以國家近日多更張舊政而規諷;又以臣制置三司條例,看詳中書條例,故有此論也。

    臣願陛下深察光言,苟光言是,則當從之;若光言為非,則陛下亦當播告之,修不匿厥旨,召光诘問,使議論歸一。

    ”上召光前,謂光曰:“卿聞惠(案:原脫上三字,據《皇朝類苑》卷十五補。

    )卿之言乎?其言何如?”光對曰:“惠卿之言,有是有非。

    惠卿言漢惠、文、武、宣、元,治亂之體,是也。

    其言先王之法,有一歲一變,五歲一變,一世一變,則非也。

    《周禮》所謂‘正月始和,布於象魏’者,乃舊章也,非一歲一變也。

    亦猶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