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田賦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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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上門、上中門、上下門俱無。

    中上門,每丁征銀二兩一錢。

    中中門,每丁征銀一兩七錢五分。

    中下門,每丁征銀一兩四錢。

    下上門,每丁征銀七錢六分八厘四絲八忽三微一纖五沙九塵三渺三漠。

    下中門,每丁征銀五錢一分。

    下下門,每丁征銀二錢六分。

    援例事故人四十四丁,共征銀二十九兩一錢。

     萬曆四十三年知州胡楠審編: 上上、上中、上下俱無。

    中下門,每丁增銀三分。

    下上門,每丁增銀二分一厘九毫零。

    下中門,每丁增銀一分。

    共征銀三千一百三兩一錢九分。

    援例事故門力銀一百二十六兩七錢七分七厘一毫零。

    奉文裁減馬牌子一名,工食銀七兩二錢。

    裁減庫書工食銀一十四兩四錢。

    将鄉兵各免銀二錢共銀二十兩。

    免納免領。

     以上實用銀三千二百九兩九錢六分七厘一毫零。

    始用裡長、監,每名編工食七兩二錢。

    一年一甲,十年九空,周而複始。

     國朝 舊管刊書原額丁一萬一千九百六十二。

    順治五年,丁二千八百五十。

    十二年,增丁一百四十九。

    十四年,又增丁一百九十四。

    十八年,減丁三百二十六。

    康熙元年,丁三千一百六十二。

    十一年,丁二千八百六十四。

    三十五年,丁三千五十九。

    四十五年,丁同。

     順治五年知州徐效奇審編: 實行差人,二千八百五丁。

    該均徭銀三千三百九兩九錢六分七厘一毫六絲八忽六微四纖七沙七塵七渺五漠。

    又加增胖襖銀五十五兩二錢。

    又派經費不敷銀八十六兩八錢一分一厘四毫二絲五忽。

     共銀三千三百五十一兩九錢七分八厘五毫九絲三忽六微四纖七沙七塵七渺五漠。

    内八年奉 旨蠲免傷亡一百五十七丁,該徭銀一百八十五兩二錢二厘七毫一絲八忽。

     康熙元年知州蘇東柱審編: 實在共人三千一百六十丁。

    内除紳衿優免外,實行差人三千五十丁,該均徭銀三千一百九十兩五錢九分九厘八毫七絲五忽六微四纖七沙七塵七渺五漠。

    辦買本色顔料加增銀九兩一錢三分八厘七毫六絲七忽七微六纖五沙六塵二渺九埃五漠。

    共銀三千一百九十九兩七錢三分八厘六毫四絲三忽四微一纖三沙四塵。

     康熙十一年知州張光嶽編審: 實在人二千八百六十四丁,行差人二千七百六十八丁。

    上上則無。

    上中則無。

    上下則無。

    中上則無。

    中中則六丁,每丁征銀三兩二錢二分一厘四毫四絲五微六纖八沙九塵,共征銀一十九兩三錢二分八厘六毫四絲三忽四微一纖三沙四塵。

    中下則二十六丁,每丁征銀二兩八錢,共征銀七十二兩八錢。

    下上則一百六十二丁,每丁征銀二兩一錢一分二厘,共征銀三百四十二兩一錢四分四厘。

    下中則七百三十一丁,每丁征銀一兩四錢九分,共征銀一千八十九兩一錢九分。

    下下則一千八百四十三丁,每丁征銀七錢五分八厘,共征銀一千三百九十六兩九錢九分四厘。

     共征銀二千九百三十兩四錢六厘六毫四絲三忽四微一纖三沙四塵。

    内遵照全書改派加增銀一百五十一兩一錢五分一厘三毫六微四纖七沙七塵七渺五漠。

    又順治十二年,知州楊士清出土著新編人丁一百四十九丁,共編徭銀一百四十一兩四錢六分二厘八毫。

    十四年清出紳衿優免供丁一百九十四丁,共編徭銀一百五十一兩三錢二分。

    二項共銀二百九十三兩七錢八分二厘八毫。

    通共銀三千二百二十一兩二錢四分一厘四毫四絲三忽四微一纖三沙四塵。

     康熙二十一年知州許國柱編審: 上上則無。

    上中、上下、中上則俱無。

    中中則六丁,每丁征銀三兩二錢二分一厘四毫四絲五微六纖八沙九塵,共銀一十九兩三錢二分八厘六毫四絲三忽四微一纖三沙四塵。

    中下則二十六丁,每丁征銀二兩八錢,共銀七十二兩八錢。

    下上則一百六十二丁,每丁征銀二兩一錢一分二厘,共征銀三百四十二兩一錢四分四厘。

    下中則七百三十一丁,每丁征銀一兩四錢九分,共征銀一千八十九兩一錢九分。

    下下則一千八百四十三丁,每丁征銀七錢五分八厘,共征銀一千三百九十六兩九錢九分四厘。

     共征均徭并買辦本色顔料加增共銀二千九百二十兩四錢五分六厘六毫四絲三忽四微一纖三沙四塵。

    又土著新編人一百四十九丁,共征銀一百四十一兩四錢六分二厘八毫。

    優免供丁一百九十四丁,共征銀一百五十一兩三錢二分。

     通共實行差人三千一百一十一丁。

    并辦買本色顔料加增共銀三千二百二十一兩二錢四分一厘四毫四絲三忽四微一纖三沙四塵。

    又請亟開豁逃亡丁糧等事案内,報過逃亡人三百二十六丁,缺徭銀三百一十一兩三分。

    康熙二十四年起征訖。

     共實征銀三千五百三十二兩七錢七分一厘四毫四絲三忽四微一纖三沙四塵。

     康熙二十五年知州高起鳳審編:三十年審編同。

     上上則無。

    上中、上下、中上則俱無。

    中中則六丁,每丁征銀三兩二錢二分一厘四毫四絲五微六纖八沙九塵,共征銀一十九兩三錢二分八厘六毫四絲三忽四微一纖三沙四塵。

    中下則二十六丁,每丁征銀二兩八錢,共征銀七十二兩八錢。

    下上則一百七十四丁,每丁征銀二兩一錢一分二厘,共征銀三百六十七兩四錢八分八厘。

    下中則七百八十九丁,每丁征銀一兩四錢九分,共征銀一千一百七十五兩六錢一分。

    下下則二千六十四丁,每丁征銀七錢五分八厘,共征銀一千五百六十四兩五錢一分二厘。

    共人三千五十九丁,共征銀三千一百九十九兩七錢三分八厘六毫四絲三忽四微一纖三沙四塵。

    又土著新編人丁一百七十一丁,共征銀一百一十五兩三錢六分。

    又紳衿優免供丁二百七丁,共征銀一百六十一兩四錢六分。

    以上共實征銀三千五百三十二兩二錢七分一厘四毫四絲三忽四微一纖三沙四塵。

    康熙三十五年知州唐文德審編:四十年審編同。

     上上則無。

    上中、上下、中上則俱無。

    中中則六丁,每丁征銀三兩二錢二分一厘四毫四絲五微六纖八沙九塵。

    共征銀一十九兩三錢二分八厘六毫四絲三忽四微一纖三沙四塵。

    中下則二十六丁,每丁征銀二兩八錢,共征銀七十二兩八錢。

    下上則一百七十四丁,每丁征銀二兩一錢一分二厘,共征銀三百六十七兩四錢八分八厘。

    下中則七百八十九丁,每丁征銀一兩四錢九分,共征銀一千一百七十五兩六錢一分。

    下下則二千六十四丁,每丁征銀七錢五分八厘共征銀一千五百六十四兩五錢一分二厘。

    共人三千五十九丁,共征銀三千一百九十九兩七錢三分八厘六毫四絲三忽四微一纖三沙四塵。

    又土著新編人丁一百七十一丁,共征銀一百一十五兩三錢六分。

    紳衿優免供丁二百七丁,共征銀一百六十一兩四錢六分。

    共征銀三千五百三十二兩二錢七分一厘四毫四絲三忽四微一纖三沙四塵。

     康熙四十五年知州王克昌審編: 上上則無。

    上中則無。

    上下則無。

    中上則無。

    中中則六丁,每丁征銀三兩二錢二分一厘四毫四絲五微六纖八沙九塵。

    共征銀一十九兩三錢二分八厘六毫四絲三忽四微一纖三沙四塵。

    中下則二十六丁,每丁征銀二兩八錢,共征銀七十二兩八錢。

    下上則一百七十四丁,每丁征銀二兩一錢一分二厘,共征銀三百六十七兩四錢八分八厘。

    下中則七百八十九丁,每丁征銀一兩四錢九分,共征銀一千一百七十五兩六錢一分。

    下下則二千六十四丁,每丁征銀七錢五分八厘,共征銀一千五百六十四兩五錢一分二厘。

    共人三千一百五十九丁。

    共征徭銀三千一百九十九兩七錢三分八厘六毫四絲三忽四微一纖三沙四塵。

    又土著新編人丁一百七十一丁,共征銀一百六十三兩七分八毫。

    又紳衿優免供丁二百七丁,共征銀一百六十一兩四錢六分。

    共人丁三千四百三十七丁。

    共丁徭銀三千五百三十二兩二錢七分一厘四毫四絲三忽四微一纖三沙四塵。

     胡洵陽曰:計口征銀,隆古未有也。

    征之自安石顧役始,編戶強半皆農也,農之所有者,非銀也,京省等役解銀誠便。

    本處各役亦征銀,顧募、收頭、鬥級,又獨不言顧募,民将何以應耶?夫戶口莫盛于成、弘,莫衰于慶、曆。

    固嘉靖未經虜殘破使然,然互市四十餘年,尤視成、弘不啻天淵。

    則征力變而征銀,新增十倍舊制,逼而之四方者,日以衆耳。

    戶口安得不縮,差役安得不難哉! 楊永芳曰:按舊志,本州戶口宋元以上無可考,自明洪武以後,代有增益。

    弘治十四年極盛之時,戶五百五十。

    口一萬二千九百六十一。

    彼時征力不征銀,輪流應役已耳。

    世宗之末,累被摧殘,延及萬曆初年則衰極矣。

    猶存戶三百二十九。

    口四千六百六十六。

    彼時銀力兼征,上上則不過征銀二兩五錢,下下則僅征銀一錢。

    至萬曆四十三年,戶增三百三十三,口增七千三百三十一。

    彼時征銀不征力。

    差已漸繁,民已漸耗。

    上門三則遂無人可應,中上則征銀二兩一錢,下下則征銀二錢六分,啟、祯之際,流寇蜂起,摧殘更甚,署州事繼南陳公編審,大開大擦,賠累去而丁數大減。

    順治八年,蠲免傷亡人丁該銀一百八十五兩有奇,雖轸恤至意,而亡丁尚多,末嘗盡為除豁也。

    今戶口凋殘,應差人三千丁,較弘治間,止有其零,較萬曆末,不及其半。

    即以極衰之時較之,抑且三分去一。

    寥寥〖FJF〗子〖FJJ〗遺,責以一萬二千九百九十之徭銀,中中則每丁征銀二兩九錢,視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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