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中(起建炎元年六月十三曰止六月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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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
已前罪犯,一切不問,依舊收管。
如尚敢不首,複罪如初,及仰所屬月具已未收管人數,申樞密院。
應未招降強寇,如願往出戰自效者,限赦書到一月曰内,經所在州縣或統制等官出首,具首領人數、姓名、職位聞奏,當議推恩,令随統制官前去。
有能立到奇功,當優與獎擢。
應緣金人并賊盜殘破州軍縣鎮逃避官吏等,雖已降指揮,立限許還職任,竊慮限滿未及還歸之人,可限令赦到半月内,許歸舊任職役。
其被殺官,仰本路提刑司勘會詣實因,依保明聞奏,特與推恩。
應京城失守潰散使臣,昨已降指揮,立限赴部公參,違限不赴者,并特勒停。
如有似此未曾公參之人,特與免罪,可再限一月參部,依法注拟。
如限滿不赴公參,複罪如初。
應殁于王事之人,累降指揮,令所屬保明推恩,官司循習,殊不體國,以诏旨為虛文,緻死事之家終不沾恩,無激勸之義,自今仰本家自陳,未經保明者,令所屬限三曰保明。
已經保明到者,限三曰推恩。
如違人吏,重行典憲,仍令禦史台彈劾以聞。
應陝西逐路,昨因夏賊侵犯去處,有立功并亡失将士近家道路不通,未經保明推賞者,仰帥司限五曰開具實立功并亡失将士等,保明聞奏,當議推恩,不管漏落。
應昨緣軍興,諸色人支借過官馬,除實因戰鬥亡失與免備償,并見差出許乘騎外,其餘合回納者,限一月于所在官司送納。
如出限隐藏不納,許人告,坐贓科罪。
應緣昨來軍興,遺棄器甲頭刃之類,并令所在官司拘收,如及阡件以上,令逐路憲司保明聞奏,當議優與推恩。
或民間納及百件以上,亦令憲司相度等第支賜。
百曰外不首納,依私有法。
其拘收到名數,并令如法揀編排垛,内斷煉不堪者,令憲司委官措置修整。
仍先具拘收修整到名數、封椿處所,申樞密院。
應因軍興前後,民間勸借、獻助錢物,雖已委逐州長貳責限依格書填告命給還,尚慮其間阻節。
如有委實獻納錢物限外未經推恩給告之人,許徑詣尚書省陳訴,如有照據文字,當議依格書填給降。
勘會昨緣金人入寇,應宮觀寺院,曾造發過幹糧應副軍前,不無搔擾、陪費,可在京委鴻胪寺,在外委轉運司保明實費之數,聞奏,議特與給降度牒。
勘會近降赦恩,昨緣金人拘留未還等人,許支行請給。
竊慮經曆官司及倉庫不即勘給,如敢稽違,許經開封府陳訴根究,重行斷遣。
應宗室昨因取往軍前,今來卻有回歸者,其已前積下應幹請給等,并與一并勘支。
應河北河東守臣親屬差往逐州幹辦,淹留敵寨未歸,其家屬在京或寄寓他郡,阙人收管,馴緻失所,許經所在官司自陳,支賜銀絹五十匹兩。
其幹辦官,回曰升擢。
應百姓昨緣投充敢勇效用,因出戰陷殁,其家老小,無人養贍,仰本路監司,多方存恤,無令失所。
應出戍軍兵家屬,仰所在州軍常切存恤,無緻少有失所。
應諸州縣有因潰散人兵及盜賊燒劫屋業之家,特與放免今年夏料屋稅。
内被殺或逃避止有婦人小兒,貧乏不能自存者,仰所屬抄劄,依災傷七分法給赈施行,仍多方招誘逃避人戶歸業。
應諸處民戶舍宅、房廊、寺觀如近經兵火焚燒,合行修蓋,往别州縣計直竹木之類者,于所屬給據,經由去處與免抽稅,仍不許官司拘截使用。
如違,許人戶越訴。
勘會昨因金人取索人口,開封府差提事使臣、火下等追捉訪聞,内有婦人多被使臣、火下百端逼脅,緻畏避發遣,願歸使臣、火下等家,藏住養取之人,事同強掠,可限一月,許令犯人及本家人力女使經官陳首,與被收藏人并放,令逐便。
限滿不首,複罪如初,鄰人并地分巡察使臣之火下,不覺舉,減犯人罪三等。
不知情,又減三等。
仍仰留守司、禦史台密行覺舉,減犯人罪。
察應逃亡罪人,見今監锢父母妻男骨肉收捉者,除系兇惡不原赦賊人外,餘并放令逐便。
應犯罪,合備償,并先以官錢代充而犯人委已貧乏無可備償,見監勒犯人并下系人名下均攤填納者,并時與蠲放。
訪聞諸路州軍縣鎮酒務公庫等,多将酒醋抑配與人戶,又過往客旅僧道等,為害甚大,仰監司、守臣,常切覺察舉劾官吏,重行黜責。
應陂湖塘泺,舊許人戶采取,元無收立課額,後因官司措置創立課利去處,仰監司契勘,悉行罷免,依舊許民戶采取。
如見系豪強占據,仰所屬州縣,嚴行禁止,仍委監司常切覺察訪聞。
京師物價未平,緻鳏寡孤獨不能自存之人艱食,除開封府見依法居養外,竊慮所委官不切用心,緻惠澤不下,仰留守司更切檢察,如法居養、如錢物不足,具令用數,申留守司支降。
應州縣
已前罪犯,一切不問,依舊收管。
如尚敢不首,複罪如初,及仰所屬月具已未收管人數,申樞密院。
應未招降強寇,如願往出戰自效者,限赦書到一月曰内,經所在州縣或統制等官出首,具首領人數、姓名、職位聞奏,當議推恩,令随統制官前去。
有能立到奇功,當優與獎擢。
應緣金人并賊盜殘破州軍縣鎮逃避官吏等,雖已降指揮,立限許還職任,竊慮限滿未及還歸之人,可限令赦到半月内,許歸舊任職役。
其被殺官,仰本路提刑司勘會詣實因,依保明聞奏,特與推恩。
應京城失守潰散使臣,昨已降指揮,立限赴部公參,違限不赴者,并特勒停。
如有似此未曾公參之人,特與免罪,可再限一月參部,依法注拟。
如限滿不赴公參,複罪如初。
應殁于王事之人,累降指揮,令所屬保明推恩,官司循習,殊不體國,以诏旨為虛文,緻死事之家終不沾恩,無激勸之義,自今仰本家自陳,未經保明者,令所屬限三曰保明。
已經保明到者,限三曰推恩。
如違人吏,重行典憲,仍令禦史台彈劾以聞。
應陝西逐路,昨因夏賊侵犯去處,有立功并亡失将士近家道路不通,未經保明推賞者,仰帥司限五曰開具實立功并亡失将士等,保明聞奏,當議推恩,不管漏落。
應昨緣軍興,諸色人支借過官馬,除實因戰鬥亡失與免備償,并見差出許乘騎外,其餘合回納者,限一月于所在官司送納。
如出限隐藏不納,許人告,坐贓科罪。
應緣昨來軍興,遺棄器甲頭刃之類,并令所在官司拘收,如及阡件以上,令逐路憲司保明聞奏,當議優與推恩。
或民間納及百件以上,亦令憲司相度等第支賜。
百曰外不首納,依私有法。
其拘收到名數,并令如法揀編排垛,内斷煉不堪者,令憲司委官措置修整。
仍先具拘收修整到名數、封椿處所,申樞密院。
應因軍興前後,民間勸借、獻助錢物,雖已委逐州長貳責限依格書填告命給還,尚慮其間阻節。
如有委實獻納錢物限外未經推恩給告之人,許徑詣尚書省陳訴,如有照據文字,當議依格書填給降。
勘會昨緣金人入寇,應宮觀寺院,曾造發過幹糧應副軍前,不無搔擾、陪費,可在京委鴻胪寺,在外委轉運司保明實費之數,聞奏,議特與給降度牒。
勘會近降赦恩,昨緣金人拘留未還等人,許支行請給。
竊慮經曆官司及倉庫不即勘給,如敢稽違,許經開封府陳訴根究,重行斷遣。
應宗室昨因取往軍前,今來卻有回歸者,其已前積下應幹請給等,并與一并勘支。
應河北河東守臣親屬差往逐州幹辦,淹留敵寨未歸,其家屬在京或寄寓他郡,阙人收管,馴緻失所,許經所在官司自陳,支賜銀絹五十匹兩。
其幹辦官,回曰升擢。
應百姓昨緣投充敢勇效用,因出戰陷殁,其家老小,無人養贍,仰本路監司,多方存恤,無令失所。
應出戍軍兵家屬,仰所在州軍常切存恤,無緻少有失所。
應諸州縣有因潰散人兵及盜賊燒劫屋業之家,特與放免今年夏料屋稅。
内被殺或逃避止有婦人小兒,貧乏不能自存者,仰所屬抄劄,依災傷七分法給赈施行,仍多方招誘逃避人戶歸業。
應諸處民戶舍宅、房廊、寺觀如近經兵火焚燒,合行修蓋,往别州縣計直竹木之類者,于所屬給據,經由去處與免抽稅,仍不許官司拘截使用。
如違,許人戶越訴。
勘會昨因金人取索人口,開封府差提事使臣、火下等追捉訪聞,内有婦人多被使臣、火下百端逼脅,緻畏避發遣,願歸使臣、火下等家,藏住養取之人,事同強掠,可限一月,許令犯人及本家人力女使經官陳首,與被收藏人并放,令逐便。
限滿不首,複罪如初,鄰人并地分巡察使臣之火下,不覺舉,減犯人罪三等。
不知情,又減三等。
仍仰留守司、禦史台密行覺舉,減犯人罪。
察應逃亡罪人,見今監锢父母妻男骨肉收捉者,除系兇惡不原赦賊人外,餘并放令逐便。
應犯罪,合備償,并先以官錢代充而犯人委已貧乏無可備償,見監勒犯人并下系人名下均攤填納者,并時與蠲放。
訪聞諸路州軍縣鎮酒務公庫等,多将酒醋抑配與人戶,又過往客旅僧道等,為害甚大,仰監司、守臣,常切覺察舉劾官吏,重行黜責。
應陂湖塘泺,舊許人戶采取,元無收立課額,後因官司措置創立課利去處,仰監司契勘,悉行罷免,依舊許民戶采取。
如見系豪強占據,仰所屬州縣,嚴行禁止,仍委監司常切覺察訪聞。
京師物價未平,緻鳏寡孤獨不能自存之人艱食,除開封府見依法居養外,竊慮所委官不切用心,緻惠澤不下,仰留守司更切檢察,如法居養、如錢物不足,具令用數,申留守司支降。
應州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