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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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午」同治九年,公六十歲。

     正月十六日,專摺奏年終密考。

    又奏永定河工借撥運庫銀兩,請于應解京饷項内照數扣還。

    二十四日,核直隸練軍馬隊章程。

    委陳蘭彬前往大名助辦赈貸。

     是月,劉忠壯公松山在甘肅攻剿回逆于金積堡陣亡,其兄子錦棠接領其軍。

     二月初二日,專摺奏謝年終恩賞。

    又奏直隸清理積獄,舊案陸續完竣,新案辦理就緒。

    計審結并注銷之案四萬一千馀起,多年塵牍,為之一清,請将勤奮之員酌予獎勵。

    又奏州縣留支銀兩,請免提解四成,俾地方官有辦公之資,以為振興吏治之助。

    又奏直隸州縣應付兵差款項,酌議報銷。

    二十一日,專摺奏謝京察從優議叙恩。

    又奏湘、淮各軍剿撚軍需第一案報銷。

    附片報洋槍洋炮教練勇糧款目,附案請銷。

    又具摺奏提督劉松山宣力最久,忠勇邁倫,力攻回寨,受傷殒命,謹胪陳事迹,請宣付史館,并于本籍建立專祠。

     三月初五日,出城詣劉孝子墓及楊忠愍公祠。

    初十日,奏直隸留防兵勇收支饷項,截數報銷。

    二十九日,奏報永定河淩汛安瀾一摺。

    又奏複核部駁保案一摺。

     又奏采訪節義第六案。

    公自入春以來,屢患目光昏蒙,而治公牍覽書史未嘗少息,至是驗知右目已失明,于是閉目靜坐之時為多。

    是月,公子紀澤入都,赴蔭生試。

     四月十一日,改定練軍馬隊步隊營制。

    十六日,奏試辦練軍,酌定營制,比照湘勇、淮勇軍營舊章,參酌增損,次第推行。

    又以官馬不如私馬,亦欲仿募勇章程,自養營馬,以冀練成勁騎。

    附抄呈步隊營制十條,馬隊營制六條。

    附片奏籌議口北三廳防務。

    是日,公眩暈,病作甚劇,旬日漸平。

    二十一日,奏陳病狀,請假一月調理。

    二十五日,公子紀澤試竣,吏部帶領引見,奉旨以員外郎分部行走,簽分戶部陝西司。

     五月初八日,專摺奏謝子紀澤受員外郎恩。

    二十二日,奏病尚未痊,續假一月。

    又摺奏畿南赈貸,辦理事竣,各地方官賠累已甚,請免報銷,以示體恤。

    又摺奏保永安河工出力員弁,開單請獎。

    又奏采訪節義第七案。

    二十五日,奉上谕:“曾國藩着前赴天津,查辦事件。

    ”欽此。

    同日奉上谕:“崇厚奏津郡民人與天主教起釁,現在設法彈壓,請派大員來津查辦一摺。

    曾國藩病尚未痊,本日已再行賞假一月,惟此案關系緊要,曾國藩精神如可支持,著前赴天津,與崇厚會商辦理。

    匪徒迷拐人口,挖眼剖心,實屬罪無可逭。

    既據供稱牽連教堂之人,如查有實據,自應與洋人指證明确,将匪犯按律懲辦,以除地方之害。

    至百姓聚衆将該領事毆死,并焚毀教堂,拆毀仁慈堂等處,此風亦不可長。

    著将為首滋事之人查拿懲辦,俾昭公允。

    地方官如有辦理未協之處,亦應一并查明,毋稍回護。

    曾國藩務當體察情形,迅速持平辦理,以順輿情而維大局。

    原摺著抄給閱看。

    ”欽此。

    先是,天津境内屢有迷拐幼孩之案,并有剖心挖眼之謠,署天津知府張光藻擒獲拐匪張拴、郭拐二名嚴辦。

    旋有民團拿獲匪徒武蘭珍,供出法國教堂之王三授以迷藥。

    由是津民與教民屢有争哄之事。

    三口通商大臣崇厚約法國領事館豐大業來署,提犯人對質。

    于時訛言四起,人情洶洶。

    豐大業在崇厚署中施放洋槍,崇厚亟起避之。

    豐大業忿而走出,遇天津縣知縣劉傑,複用洋槍擊傷其家丁。

    津民見之者,遂毆斃豐大業,燒毀教堂等處。

    洋人及本地從教之民男女死者數十名口。

    此五月二十三日事也。

    二十七日,奉上谕:“崇厚奏津郡民教起釁争毆,自請治罪,并請将地方官分别嚴議革職一摺。

    崇厚、周家勳、張光藻、劉傑著先行交部分别議處,仍著曾國藩于抵津後,确切查明,嚴參具奏。

    至迷拐人口匪徒及為首滋事之人犯,均著嚴拿懲辦,并會同崇厚徹底根究,秉公辦理,毋稍偏徇。

    ” 欽此。

    二十九日,公複陳一摺。

    奏稱:據天津鎮道來禀,武蘭珍所供之王三,業經弋獲,必須訊取确供;武蘭珍是否果為王三所使?王三是否果為教堂所養?挖眼剖心之說,是否憑空謠傳?抑系确有證據?此兩者為案中最要之關鍵。

    從此兩層悉心研鞫,力求平允,乃可服中與外之心。

    谕旨饬臣前往,仍垂詢臣病,臣之目疾,系根本之病,将來必須開缺調理,不敢以病軀久居要職;至眩暈新得之病,現已十愈其八,臣不敢因病推诿,稍可支持,即當前往。

    一面先派道員博多、宏武等,迅速赴津,會同天津道、府詳訊辦理。

     六月初一日,奉上谕:“曾國藩奏所稱案中最要關鍵等語,可謂切中事理,要言不煩。

    日内如可支持,即著前赴天津,會同崇厚悉心商辦。

    ”欽此。

    崇厚駐天津近十年,調停于民教之間,人頗譏之。

    事變之後,崇公出示解散,有嚴禁聚衆滋事之語,由是怨聲載道。

    崇公尋奉旨充出使法國大臣,其三口通商大臣以大理卿成林署理。

    初四日,公将啟行,書遺教一紙,其略雲:“餘自鹹豐三年募勇之初,自誓效命疆場,今年老病軀,危難之際,斷不肯吝于一死,以自以負其初心。

    ”初六日,由保定啟行,宿高陽縣。

    初七日,宿任邱縣,具摺奏報起程日期,并稱與崇厚往返函商,拟先将俄國誤傷之三人,及英、美兩國之講堂,速為料理,不與法國一并議結,以免歧混。

    初八日,奉上谕:“此案起釁之由,因迷拐幼孩而起,總以有無确據為最要關鍵,必須切實根究。

    曲直既明,方可另籌辦法。

    至洋人傷斃多名,若不将倡首滋事之犯懲辦,此事亦難了結。

    曾國藩拟将俄國人命、英、美講堂先行議結,所見甚是。

    ”欽此。

    初十日,公至天津。

    津郡民團,舊有水火會名目,人數甚衆,怨崇厚公之護教,鹹望公至,必力反崇公之所為。

    公奉命之初,凡詣公條陳此事者,或欲借津人義憤之衆以驅逐洋人,或欲聯合俄、英各國之交以專攻法國,或欲參劾崇厚以伸士民之氣,或欲調集兵勇以為應敵之師。

     公意在堅保和局,不與洋人構釁,以緻啟兵端。

    其函緻崇公,則稱“有禍同當,有語同分”之語。

    既至津郡,出示曉谕士民,仍不獎其義憤,且亦有嚴戒滋事之語。

    由是津人以怨崇公者怨公矣!公初至時,出令放告,投訴牒者數百人。

    查訊挖眼剖心,并無事實,而拐匪一案,拿到教堂之王三、安三等,皆市井無賴,供詞反複狡展,不能定案。

    公亦令委員暫予緩訊,以為洋人轉圜之地,但饬緝拿天津滋事之民。

    由是都門士大夫中,譏議紛然起矣!十一日,接到法國洋官照會一件,系都中洋人由總理衙門轉遞來津,詞氣尚順。

    十二日,英國洋人來見。

    十三日,美國洋人來見。

    十四日,内閣學士宋晉奏和局固宜保全,民心未可稍失,請布置海口防兵,兼婉谕各國,以為解散約從之策。

    奉旨令公酌量辦理,據實奏聞。

     十六日,公咨複總理衙門,為洋人力辨挖眼剖心之誣。

    十八日,專摺奏報永定河南岸五工漫口,自請議處,并請河員處分。

    十九日,法國洋官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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