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定三逆方略卷五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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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守略陽、陽平諸處。

    總督哈占奏:略陽為水陸交會、陽平為四川孔道,廣元、甯羌又屬全省咽喉,俱轉饷必由之地。

    逆賊譚洪等肆行猖獗,此數處官兵不過百餘人,難以防禦;而部推陽平參将高明霄尚未抵任,請撥兵保護。

    上谕:略陽、陽平、甯羌、廣元諸處,皆糧運所經,且為大兵後路,關系最巨;陝西、甘肅巡撫提督,其酌撥官兵加意保護。

    陽平參将高明霄速趣之任,如仍延緩,嚴加議處。

     辛醜,申命将軍噶爾漢等剿滅譚洪諸賊。

    上谕噶爾漢等曰:覽将軍等奏,副都統色格等恢複巫山縣,生擒僞總兵;知爾等疾馳而進,朕心甚慰!今宜速進殲除逆賊,安定地方。

    譚洪、彭時亨等諸逆或勢蹙投降、或竟行剿滅,其同族之人悉皆誅戮,妻子、家口賞給有功官兵。

     甲辰,谕大将軍公圖海防剿機宜。

    上命給事中莫洛等傳谕圖海曰:爾前奏暫停諸處進兵,其說雖是,但停止進兵徒使賊寇滋蔓,于事無益。

    前爾面奏請停進兵,惟朕力催,嶽州始得恢複,湖廣逆賊悉皆潰敗。

    後又請暫停取四川,朕又力催,四川遂爾蕩平。

    今賊以全力逼犯四川,若從廣西南甯、湖廣沅州進取貴州,則寇蜀之賊自當敗遁。

    從此諸逆漸平,地方悉定,将領士卒可踴躍凱旋矣。

    至投誠官員,不可深信;務留置左右,時加防範:朕已屢行密谕。

    今譚洪、彭時亨等複叛,肆行侵擾;朕向謂此輩俱在爾軍中,不意竟置之别所。

    此等背恩反叛之輩,受爾何恩而乃深信如是也?嗣後宜密防之。

     乙巳,申饬議政王大臣。

    上谕内閣大學士等:順承郡王勒爾錦、貝勒察尼率領大兵出征,不思長驅效力、平定疆圉,惟向督、撫、司道各官索取财物,冀歸家之時安享饒裕。

    前曾屢經申饬,置若罔聞;誤國擾民、老師失機之罪,莫此為甚!朕嘗遙度,令造船圍困嶽州。

    幸賊寇窮蹙,疆土以次底定;否則,不知若何矣!況我太祖、太宗之時,軍法甚嚴。

    今議政王大臣等豈可因事已定,漠不經意;不按事實,草率定罪乎?王貝、勒若自謂未曆戎行,系與衆商酌而行;自後甯遂不用兵,若俱以未曆戎行為辭,将令何人統帥耶?王、貝勒系朕宗親,理宜寬宥;但誤國大事,罪不容逭。

    總之,在他人或可原宥,在王、貝勒等實難恕也。

    其谕議政王大臣等知之。

     臣謹按:賞罰者,人君之大柄也。

    惟信賞必罰,然後有功者知勸而有罪者知懲。

    當吳逆初叛,勒爾錦、察尼即統兵征讨;乃退縮不前,糜飾勞師,屢失機會,罪誠大矣。

    獨是勒爾錦等均屬懿親,且事已平定,即稍為寬假,無不可者。

    而我皇上心存至公,謂在他人或可原宥,王、貝勒等實難容恕;因命議政王大臣等嚴核勒爾錦等罪狀,重加處分,以肅軍紀。

    此所謂賞不遺疏遠、罰不私貴近,即古聖王大公至正之道也。

     戊申,谕諸路将帥進兵機宜。

    大将軍貝子彰泰奏報:本月十二日克鎮遠府,賊夜遁;大兵追剿,複偏橋等衛。

    上谕:大兵已複鎮遠,追剿逆賊;鎮遠至貴陽道平坦,料賊不守貴陽,必據雞公背、鐵索橋諸處。

    茲大兵進征,系平定疆域、拯救生民;大将軍、将軍、大臣等務同心協力以濟大事,速取貴陽,即分兵取遵義諸處。

    倘遲疑稽延,如四川大臣彼此不睦、贻誤兵機,軍法顯然,必不爾宥。

    前恢複四川時,在川大臣曾累奉固守疆圉、堵禦賊寇之旨,因其不睦,緻疏防守;使逆賊狂逞,失陷地方,不能如期進定雲南。

    今大将軍貝子彰泰等兵已複鎮遠,規取貴陽、遵義。

    遵義系賊後路,寇川逆賊勢必退歸。

    在川将軍及大臣等宜偵探确信,乘勢長驅,蕩平疆圉;如仍前不睦、遲疑稽延,贻誤兵機,定行治罪。

    大将軍賴塔等亦應統領廣西滿、漢大兵,速進雲南,毋失機宜。

    尋複谕兵部:據報将軍噶爾漢、提督徐治都等恢複夔州,但不知重慶消息可否相通?令噶爾漢等速行奏聞。

    至萬縣在萬山之中,噶爾漢等防禦諸路,其熟計保全。

    今夔州既複,宜令總督哈占速從保甯進剿;哈占速進,則賊不日撲滅。

    至兩路分兵恢複鎮遠、夔州事宜,應移會在蜀大臣并檄知廣西大将軍賴塔等乘此機會,速定雲南。

     辛亥,敕湖廣偏沅巡撫轉饷軍前。

    學士佛倫奏:軍前糧米僅供三月,當預為接濟,令偏沅巡撫韓世琦應連協饷十餘萬石;臣等親詣河幹,未見一船運到。

    請敕速運,以濟軍需。

    上谕:軍糧事關重要,韓世琦至今無一船運到,殊負職掌!至于湖北采買之米,亦尚稽延未運;令湖廣、偏沅二巡撫星夜轉運軍前,如稍稽延,以贻誤軍需治罪。

     壬子,革總兵官朱衣客職。

    将軍總督趙良棟疏劾朱衣客身荷邊疆重任,且系旗下舊人,率官兵八千往援建昌,不能破賊;乃于天王廟失利,棄越嶲衛要地不守,渡河卻回。

    上谕:朱衣客懦怯卻回、輕棄汛守,大幹軍法;着革職嚴拘,拟罪以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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