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憂危竑議後紀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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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之門仁義存"句,今妖書内亦有此句。

    去冬會審令本犯念妖書一二句,本犯便念此句。

    一、刻字匠徐承惠供,本犯與刻字工銀每字一百,時價四分,因本犯要承惠僻靜處刻,勿令人見,每百字加銀五厘,約工銀三錢四分,今算妖書八百餘字,與工銀數相同。

    一、徐承惠供稱,書闆無邊,欄後有年月,妖書果無邊欄有年月。

    一、皦其篇供稱,布散妖書,見面上票簽有"國本攸關"四字,誤認"攸"為"收"。

    又徐承惠供稱,書面票簽有"關"字,問是何"關"字?雲:關老爺"關"字。

    一、妖書内有"文王舍伯邑考而立武王"一句,此一句出《禮記•檀弓》,本犯做生員時習《禮記》。

    又本犯詩集有《讀檀弓有感》詩題。

    一、本犯妾供本犯托病不出卧房若幹日,又後一日向妾取刀劈本燒炕,及妾入房,滿房煙火。

    一、刻字匠工銀不過三錢四分,本犯與過徐承惠錢一百三十文,作兩次與之,竟欠承惠銀一錢四分,顯竊窮賊所為。

    一、本犯妻妾子女無不招承,及會問次日,将聖旨宣讀與本犯并家屬聽,著谕旨:以招出同謀,饒了家屬,若仍不招,家屬一個也不饒。

    本犯妻妾子女環跪而泣,求他招出,本犯竟無所招。

    一、會審次日,本犯招雲:情真罪當萬死無辭。

    又次日本犯招出自作之孽,本無同謀,親筆在卷。

    一、會問日東廠問本犯雲:爾為何寫我名?答雲:老爺是廠裡。

    又問别官,答雲:是要緊衙門。

    又問餘各官,答雲:小的隻将缙紳一覽随意寫上。

    先監矩亦将此封奏焉。

    蓋皦犯之惡,惟天可除,是以文字之間不覺暗合如出一手,鬼神弄人真妙極矣。

     當時累臣若愚,晝夜侍先監左右,職抄謄,随馬鑒、師明等經理一應章奏,眼見妖書果無邊欄,但後有年無月日,而鄭福成、項應祥、喬應甲皆詭名也,刻字人徐承惠又不識字之拙工也。

    《怪石軒集》曾系承惠所刻,生光妻趙氏、妾劉氏、子皦其篇與弟皦生采已瘐死東廠獄中。

    按九,我先生所斷十二款既鑿鑿可據,雖經奏過神廟,先監因本犯到底不曾念出妖書别句,又因親筆所供前罪,萬死無辭,後罪實為至冤。

    先監是以終懷一線之疑,如再遲緩不結,又恐蔓延中外缙紳不便,人心何時定乎?冤僧達觀已瘐死矣。

    琴士鐘澄、醫人沈令譽、百戶劉柏等皆诖誤系獄。

    而武弁楊于世者,因持冢宰李戴書及付往遼東去,亦被稅監高淮自山海關拿奏,幾累及其兄勳爵楊于楷也。

     此時仇隙互讦,疑鬼盈車,上下驚猜,甚非政體。

    先監不得已,遂于三十二年四月内□奏曰:微臣陳矩遵奉特旨,會問妖書逆情,曾記得三法司九卿官會說逆犯皦生光前詩,供認情真罪該萬死,後書未寫未念,似有一線之,疑他妻妾子女并刻字匠對證,又已情真,就該正法。

    臣每參詳,還當奏請皇上拟定罪名,昭示朝廷大法,以安天下臣民之心。

    其皦生光暫且監候待後沒,有發覺真正同謀之人,方可秋後應時處決,使天下萬世傳頌皇上至公至明,又免先年荷花兒屈死,法司得罪事例,據此謹先據實密奏。

     又數日刑部等衙門少保兼太子太保尚書具官蕭大享等謹題:為欽奉聖旨事雲雲。

    臣等會看得,皦生光巧圖詐險之私,敢為誣讪之語,罔上惑衆,逆理悖常,因而震激宸衷,溷淆國是。

    此神人之所共憤,法紀之所不容者。

    臣等切齒此囚,恨不窮治,以謝天下。

    忍言輕縱,但本犯之獄止據妖書,而妖書之律止應論斬,今奉明旨:從重另拟。

    臣等竊議,斬與律合,原非輕典。

    此外求加等,查律條惟有謀叛一款較重,參酌本犯情罪,似不相當。

    臣等為皇上守成憲,欲求于法外,議輕既所不敢,而為皇上伸天讨不能,于法中加重,尤所不安。

    總之,本犯險惡,原出律文之外,臣愚昧拘于三尺,反覆思維,參詳數四,未敢擅拟。

    等因。

    萬曆三十二年四月十八日具題。

    二十日夜奉聖旨:這逆險惡異,常原出律文之外,以謀危社稷例處,他卿等便奏來。

    欽此。

    本月二十一日具官蕭大亨等謹題:為奉旨覆奏事雲雲。

    臣等看得,皦生光妖書之逆情甚确,即重拟原不為過,但律文止于論斬,臣等未敢别拟。

    今奉明旨:處以謀危社稷之律。

    查得謀危社稷系謀反律内原注,若依此律合淩遲處死。

    參詳所犯,情似有間,蓋臣等所據者法也,皇上所誅者心也。

    明允執于法官,國有成憲,未敢擅為輕重,而威靈出于主上,君有嚴命,難複容其拟議。

    等因。

    二十七日奉聖旨:皦生光捏造妖書,離間天性,謀危社稷,無上無君,反形顯然。

    妖書律未盡其辜,著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