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漢會要卷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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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下 中都官獄 孝武以下置中都官獄二十六所各令長名世祖中興皆省唯廷尉及雒陽有诏獄【百官志】 和帝永元九年複置若盧獄官【紀】 黃門北寺若盧都内諸獄【見窦武傳】 斷獄案罪 立春之日下寛大書曰制诏三公方春東作敬始謹微動作從之罪非殊死且勿案驗皆須麥秋【禮儀志】 章帝元和二年正月诏三公曰方春生養萬物莩甲宜助陽以育時物其令有司罪非殊死且勿案驗及吏人條書相告不得聴受冀以息事甯人敬奉天氣立秋如故【紀】 七月庚子诏曰律十二月立春不以報囚月令冬至之後有順陽助生之文而無鞫獄斷刑之政朕咨訪儒雅稽之典籍以為王者生殺宜順時氣其定律無以十一月十二月報囚紀 漢舊事斷獄報重常盡三冬之月是時帝始改用冬初十月而已元和二年旱長水校尉賈宗等上言以為斷獄不盡三冬故隂氣微弱陽氣發洩招緻災旱事在扵此帝以其言下公卿議陳寵奏曰夫冬至之節陽氣始萌故十一月有蘭射幹芸荔之應時令曰諸生蕩安形體天以為正周以為春十二月陽氣上通雉鸲雞乳地以為正殷以為春十三月陽氣已至天地已交萬物皆出蟄蟲始振人以為正夏以為春三微成著以通三統周以天元殷以地元夏以人元若以此時行刑則殷周嵗首皆當流血不合人心不稽天意月令曰孟冬之月趣獄刑無留罪明大刑畢在立冬也又仲冬之月身欲甯事欲靜若以隆威怒不可謂甯若以行大刑不可謂靜議者鹹曰旱之所由咎在改律臣以為殷周斷獄不以三微而化緻康平無有災害自元和以前皆用三冬而水旱之異往往為患由此言之災害自為他應不以改律秦為虐政四時行刑聖漢初興改從簡易蕭何草律季秋論囚但避立春之月而不計天地之正二王之春實頗有違陛下探幽析微允執其中革百載之失建永年之功上有迎承之敬下有奉微之惠稽春秋之文當月令之意聖功美業不宜中疑書奏帝納之遂不複改【陳寵傳】 和帝永元十五年有司奏以為夏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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