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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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來者,始歎曰:“宰相須用讀書人。

    ”太宗時,皇子元傑封吳王,行揚州、潤州大都督府長史。

    張洎謂六朝皇子封王,以郡為國,置傅、相、内史等,佐王為治;或王子不之國,則内史行郡事。

    唐改為長史,凡親王授大都督不之鎮,而朝命大臣臨郡者,即有長史之号,謂親王之上佐也。

    如段文昌出鎮揚州,雲淮南節度副大使知節度事兼揚州大都督府長史;李載義出鎮幽州,雲盧龍軍副大使知節度事兼幽州大都督府長史是也。

    今王既為大都督,又為長史,則是王自為上佐矣。

    即此數條,可見諸臣于朝章國典無不究心有素,倉猝間即有據依,足資朝廷制作之讨論也。

    又錢ㄈ薨,谥“忠懿”,張洎為覆狀,有“受寵若驚,居亢無悔”語,張亻必駁之,謂“亢龍無悔”非臣子所宜言。

    洎對狀曰:“《易》之九三,王弼注雲,處下體之極,居上體之下,因時而惕,故愈于上九之亢。

    《正義》雲,九三居下體之極,是人臣之體,其能免亢龍之咎者,以慎守免禍也。

    是人臣能免亢極之禍也。

    《漢書梁商傳贊》雲,地居亢滿而能以謹厚自終。

    楊植作《許由碑》雲,锱铢九有,亢極一夫。

    杜鴻漸《讓元帥表》雲,祿位亢極,過逾涯量。

    盧杞作《郭子儀碑》雲,居亢無悔,其心益降。

    張說作《祁國公碑》雲,一無目牛之全,一無亢龍之悔。

    皆就人臣而言也。

    ”乃诏洎援引故實,曆曆有據,罰亻必一月俸。

    以一“亢”字而援引典故,辯博如此,其學可知。

    神宗有殿名宣光,哲宗問林希古有此名否,希對曰:“此石勒殿名也。

    ”乃更名顯承。

    此又諸臣熟于經史之學,原原本本,非以口給也。

    自朝章國故之不講,則有如蔡京誤以唐太宗為宋太宗而廢尚書令者矣。

    (徽宗诏,尚書令太宗曾為之,今不須複置。

    說者謂宋太宗未嘗為尚書令,惟唐太宗曾為之,今誤以唐太宗為宋太宗,乃蔡京當國,不學無術之故也。

    見《京傳》。

    )自經義史學之不講,則有如章謂北郊祀地,隻可謂之社,而欲廢北郊大禮者矣。

    (以北郊止可謂之社,黃履曰,天子祭天地皆稱郊,故《詩序》雲,郊祀天地。

    若社則土神也,豈有祭大祗亦謂之社乎,北郊之議遂定。

    見《黃履傳》。

    )然則北宋文學之臣,稽典故,援經史,俱确有據依,豈後代所可及哉。

     ○宋初嚴懲贓吏 宋以忠厚開國,凡罪罰悉從輕減,獨于治贓吏最嚴。

    蓋宋祖親見五代時貪吏恣橫,民不聊生,故禦極以後,用重法治之,所以塞濁亂之源也。

    按本紀,太祖建隆二年,大名府主簿郭ダ坐贓棄市。

    乾德三年,員外郎李嶽、陳偃、殿直成德鈞皆坐贓棄市。

    蔡河綱官王訓等以糠土雜軍糧,磔于市。

    太子中舍王治坐受贓殺人,棄市。

    開寶三年,将軍石延祚坐監倉與吏為奸贓,棄市。

    四年,将軍桑進興、洗馬王元吉、侍禦史張穆、左拾遺張恂,皆坐贓棄市。

    劉祺贓輕,杖流海島。

    六年,中允郭思齊、觀察判官崔絢、錄事參軍馬德林,俱坐贓棄市。

    此太祖時法令也。

    太宗太平興國三年,泗州錄事參軍徐璧坐監倉受賄出虛券,棄市。

    侍禦史趙承嗣隐官錢,棄市。

    又诏諸職官以贓論罪,雖遇赦不得叙,永為定制。

    中書令史李知古坐受贓改法,杖殺之。

    詹事丞徐選坐贓,杖殺之。

    禦史張白以官錢籴賣,棄市。

    汴河主糧吏奪漕軍糧,斷其腕,徇河幹三日,斬之。

    是太宗法令猶未弛。

    然寇準謂祖吉、王淮皆侮法受贓,吉贓少乃伏誅,淮以參政王沔之弟,盜主守财至千萬,止杖,豈非不平耶。

    則是時已有法曲縱者。

    至真宗時,棄市之法不複見,惟杖流海島。

    如員外郎盛梁受贓,流崖州。

    著作郎高清以贓杖脊,配沙門島。

    蓋比國初已弛縱矣。

    《仁宗本紀》則并杖流之例亦不複見。

    《蘇頌傳》,知金州張仲宣坐枉法贓應死,法官援李希輔例,杖脊黥配海島,頌奏仲宣贓少應減,神宗曰:“免杖而黥之可乎?”頌引“刑不上大夫”為對,遂免黥,永為定制。

    自是宋代命官犯贓抵死者,例不加刑,當時論者謂頌一言而除黥刺,以為仁人之言其利溥。

    (見《頌傳》。

    )益可見姑息成風,反以庇奸養貪為善政,其于不肖官吏之非法橫取,蓋已不甚深求。

    繼以青苗、免役之掊克,花石綱之攘奪,遂緻民怨沸騰,盜賊競起。

    宋江等三十六人橫行河朔,官軍萬人不敢捕。

    方臘之亂,凡得官吏,必恣行殺戮,斷截肢體,探取肺肝,或熬以鼎油,或射以勁矢,備極慘毒,以洩其憤。

    陳遘疏所謂貪污嗜利之人倚法侵牟,不知紀極,怨痛結于民心,故至此也。

    (見《陳遘》及《方臘傳》。

    )南渡後,高宗雖有诏,按察官歲上所發摘贓吏姓名以為殿最,然本紀未見治罪之人。

    惟孝宗時,上元縣李允升犯贓,貸死,杖脊刺面配惠州牢城,籍其赀,失察上司俱降黜。

    廣東提刑石敦義犯贓,刺面配柳州,籍其家。

    知潮州曾造犯贓,貸死,南雄編管,籍其家。

    參知政事錢良臣以失舉贓吏,奪三官。

    是時法令雖比國初稍輕,而從積玩之後有此整饬,風氣亦為之一變。

    真德秀所謂乾道、熙間,有位于朝者以饋賂及門為恥,受任于外者以苞苴入都為恥,皆孝宗之遺烈也。

    理宗雖亦诏監司以半歲将功去贓吏之數來上,視多寡為殿最,守臣助監司所不及則以一歲為殿最,(見本紀。

    )是亦頗能留意綜核者,然是時湯焘疏言,苞苴有昔所未有之物,故民罹昔所未有之害。

    苞苴有不可勝窮之費,故民有不可勝窮之憂。

    (見《焘傳》。

    )則知廟堂之诏已為具文,而官吏之削如故也。

    賈似道亦疏言,裕财之道,莫急于去贓吏,藝祖杖殺朝堂,孝宗真決刺面,今當仿而行之。

    (見《似道傳》。

    )以似道之狂謬,尚知贓吏之不可不重懲,而追思藝祖、孝宗之遺法,然則是二帝者可謂知所務者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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