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五年七月至雍正六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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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實不容誅。

    但皇考升遐之日,大臣承旨者,惟隆科多一人。

    今因罪誅戮,雖于國法允當,而朕心則有不忍,隆科多免其正法,于暢春園外造屋三間,永遠禁锢。

    伊之家産,何必入官?其應追贓銀數十萬兩,尚且不足抵償,着交該旗照數追完,其妻子免入辛者庫,伊子嶽興阿革職,玉柱發往黑龍江當差。

    閩督高其倬疏報:台灣水沙連等社兇番,自朱一貴作亂後,不納饷賦,肆有劫掠。

    臣令台廈道吳昌祚等率弁兵番壯,分路裹糧進剿,擒首惡骨宗等二十名,各社相繼歸誠。

     命大學士九卿等觀浙撫李衛所進瑞谷。

    大學士等奏言:皇上至德光昭,太和翔洽,是以宇内遍産嘉禾,浙江又呈瑞谷,臣等不勝歡欣。

    得旨:此非朕涼德所能緻,想浙江省澆漓之習必然丕變,是以感格上蒼如此瑞應,朕深為浙省臣民慶幸。

    着曉谕浙江通省。

    戶部覆奏:河督齊蘇勒疏報,江南朱家口堵塞後,丈勘得泗州、虹縣、桃源、睢甯、宿遷五州縣新淤成膏腴美地二萬二千六百二十二頃六十三畝零,應即于雍正六年升科銀四萬八千四百五十兩零,并設立衛守備。

    從之。

    鄂爾坤圖拉管轄屯田總兵馬觌伯奏獻瑞麥一莖十五穗。

    上谕:今歲各省俱産嘉禾,頃馬觌伯複獻瑞麥。

    朕觀自古帝王,本不以祥瑞為尚,因今歲為通行耤田典禮之初,即獲感召天和,是以特為表着。

    但恐地方有司未必深悉朕心,或借端粉飾,緻有隐匿旱潦,不以上聞者,着将雍正五年以後各省所産嘉禾,停其進獻。

     順天學政孫嘉淦疏:考試八旗文童,正紅旗佐領常鼐倩槍手冒子常克試入學,查參治罪。

    上獎其秉公,下部議叙加二級。

    谕王大臣等:現今西藏頗羅鼐帶兵報康濟鼐之仇,與阿爾布巴戰鬥相持,應派大臣料理,俟來年青草發時前去,其料理藏内軍機,着左都禦史查郎阿、副都統邁祿前去,選派西安滿洲兵四百名随往,四川綠旗兵,着銮儀使周瑛帶領,陝西綠旗兵着總兵周開捷帶領,雲南綠旗兵着交鄂爾泰派總兵副将各一員,一駐叉木多,一領兵進藏,各償銀有差。

    尋議:查郎阿于明年正月自京由西安、西甯同周開捷出口進藏。

    從之。

     十二月,王大臣審奏延信罪狀二十款,請按律斬決。

    旨:從寬免死,與隆科多一處監禁。

     雍正六年正月,谕内閣:大名知府曾逢聖前此被參虧空,朕料必有作弊貪贓之款,令該督藩臬等曉谕地方,果有受屈被害之人,準其以實控告審理。

    昨聞有老秀才呈告曾逢聖居官劣款,而布政使張(遁)[适]将此秀才嚴刑斃命,詐稱在監病故,且坐以平素積惡之名,不思既奉辯冤谕旨,誣告自有國法,豈有訟獄未定,曾逢聖之案未結,而将首告之人,遽以三木斃其命?此必有意袒護曾逢聖,恐首告者多,先殺一人以鉗衆口,似此慘酷之行,世所罕見。

    宜兆熊、劉師恕身為總督,置若罔聞,負朕任用之恩。

    魏定國專司一省刑名,乃任張适恣意妄行,及朕近加诘責,則全推于張适,而置身事外,若然,則直隸臬司之設何為?張适、魏定國俱着解任,着福敏、史贻直前往,秉公嚴審。

     湖廣總督邁柱奏堤工八事:一、每年修堤業戶,按糧均派,有賣富差貧,以少派多之弊。

    應确估土方夫數,及每糧一石應出夫數,造冊存案,仍出示曉谕,使業戶悉知,以杜浮開濫派之弊。

    一、長江大堤漫溢時多,應相舊堤之勢,無人行走之處,修加土一尺;人馬往來之地,修加上一尺五寸,增寬之數亦如之,不如式者,所司以溺職論。

    一、向來修堤諸弊,非不嚴禁,無如陽奉陰違,應令照河工例治罪。

    其包折夫工者,照包攬閘夫溜夫之律,一名杖枷,二名以上附近充軍。

    一、護堤插柳,以一弓一株為準,連種蘆荻,如所司奉行不力,以設工論。

    一、州縣雖各有疆界,田畝同一堤堘,豈分彼此,應定例同堤有險,無分隔屬,水利各官業戶,協力搶護,推诿抗阻者治罪。

    一、支河曲港及堤内溝洫,應責成水利各官,于冬晴水涸時,督同業戶盡力深浚,度其形勢,或設木閘,或砌瓦筒,以時閉洩,庶旱澇無虞。

    一、堤堘沖潰之處,必積浮沙,遽加土填,根腳難固。

    應刨刷至底,然後層土層硪,引錐鑽試,灌水不漏者,方為堅實,草率者責令賠修。

    一、堤外砂礫,不堪取用,堤内取土,又慮潰濫無常,應于農隙時,水利及印官率民豫為擇地取土,酌量壘積,險堤高廣之處,無事可作歲修,有險可以搶救,亦思患預防之一策。

    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