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二十六年一月至康熙二十七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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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人之總攬者,則餘國柱結為死黨,寄以腹心。
向時會議會推,皆佛倫、葛思泰等把持,而餘國柱更為之囊槖,惟命是聽,但知戴德私門矣。
一、凡督撫藩臬缺出,餘國柱等無不展轉販鬻,必索及滿欲而後止,是以督撫等官(遇)[愈]事朘剝,小民重困。
今天下遭逢聖主,愛民如子,而民猶有未給足者,皆貪官搜素以奉私門之所緻也。
一、康熙二十三年學道報滿之後,應升學道之人,率往請價九卿選擇時,公然承風,任意派缺,缺皆預定。
由是學道皆多方取賄,士風文教,因之大壞。
一、靳輔與明珠、餘國柱交相固結,每年糜費河銀,大半分肥,所題用河官,多出指授,是以極力庇護。
皇上試察斬輔受任以來,請過錢糧幾何,通盤一算,則其弊可知矣。
當下河初議開浚時,彼以為必委任靳輔,欣然欲行,九卿亦無異辭。
及見皇上欲另委人,則以于成龍方沐聖眷,舉出必當上旨。
而成龍官止臬司,何以(純)[統]攝,于是議題奏仍屬靳輔,此時未有阻撓意也。
及靳輔張大其事,與成龍議不合,于是一力阻撓,皆由倚托大臣,故敢如此。
天鑒甚明,當洞悉靳輔累累抗拒明诏,非無恃而然也。
一、科道官(有)内升[有]出差者,明珠、餘國柱率皆居功要索,至于考選科道,即與之訂約,凡有本章,必須先行請問,由是言官多受其牽制。
一、明珠自知罪戾,見人辄用柔顔甘語,百般欵曲,而陰行鸷害,意毒謀險,最忌者言官,恐發其奸狀。
當佛倫為總憲時,見禦史李時謙(略)[累]奏稱旨,禦史吳震方頗有參劾,即令借事排陷,聞者駭懼。
以上各欵,但約略指參之,明珠一人,其智足以窺探上旨,其術足以彌縫罪惡。
又有餘國柱奸謀附和,負恩之罪,書之罄竹難窮。
皇上鼓舞臣僚,(貴)[責]其實心報效,臣受非常殊眷,若舍豺狼而問狐狸,即為辜負聖恩,臣罪滋大。
臣固知其黨羽實繁,睚毗必報,恃有聖主當陽,何所畏忌?伏祈霆威,立加嚴譴,簡用賢能,俾贊密(沕)[勿],天下人情,莫不欣暢,感戴聖明無盡,仰乞皇上睿鑒施行,謹題請旨。
康熙二十七年二月初六日題。
按郭琇疏稿,實錄未載,遍尋内閣紅本無有,從郭琇華野集錄出,奉旨補入明珠傳,因并錄之。
本月十一日奉上谕吏部:國家建官分職,經理庶政,必須矢志精白,**小廉,各守職業,實心任事,庶無負朕拔擢簡用之意。
朕親理萬機,曆有年所,于爾部院大小官員行事,無不深知。
為臣子者,既儋爵受祿,榮及父母,庇其子孫。
家能自給,便當知足,無緻隕越。
前已屢頒谕旨,嚴行申戒,又複諄諄面谕,訓誨再三。
今在廷諸臣,自大學士以下,有職掌官員以上,全不恪勤乃職,惟知早出衙署,偷安自便,三五成群,互相交結,同年門生,相為援引,傾陷商謀,私事狥庇同黨,圖取貨賂,作弊營私,種種情狀,确知已久。
九卿詹事科道,皆朕委任之員,凡遇會議,自當各出己見,公同商酌。
乃一二欲行倡率之人,持議于前,衆遂附和于後,雷同草率,一意詭随。
其又甚者,雖在會議之班,茫無知識,随衆畫題,希圖(巴)[完]結,廷議如此,國事何憑?又有當集議時,緘默自容,及至偾事,巧于推卸,朕深惡此等推诿苟容之輩,亦屢加嚴饬。
至于用人,關系重大,群臣賢否,難以周知。
故遇緊要員缺,特令會同推舉,原期為國得人,實有裨益,亦欲令被舉者,警心惕慮,恐緻溺職,累及舉者,因而勉自刻勵。
九卿諸臣宜體朕心,從公選舉,方為不負委任。
乃曆來所舉官員,稱職者固有,而貪黩匪類,往往敗露,此皆贍狥情面,植黨納賄所緻。
凡茲情弊,朕非不知。
前者班布爾(喜)[善],(呵)[阿]思喀等身為大臣,所行悖亂,緻幹憲典,遂行正法,至今猶耿耿于懷。
是以迩來大小官員,背公狥私,交通貨賄,朕雖洞見而不即指發,冀其自知罪戾,痛加省改,庶可終始保全。
詛意積習深锢,漫無俊侮。
如審拟蔡毓榮一案,庇護挽救,瞻狥黨類,百計營求,因朕具悉其奸,私謀未遂。
近差塞楞額往審張汧所參事情,朕面谕塞楞額,張汧居官貪穢,爾等嚴行審出。
迨差回(特)[時]加詢問,塞楞額奏稱:“臣于此案,盡心研鞫,若有失實,甘受誅戮。
”及覽其奏[案],惟恐累及保舉張汧之人,竟為庇護。
朕知内閣原拟票簽,将保舉張汧官員,并未議及,業行折出。
又念張汧審結定案之後,自然發露,因仍用原簽票發。
又靳輔下河工程屯田之案,朕早已察其情弊,特遣佛倫等前往勘議,今所議殊屬偏私。
且凡會議之時,科爾坤、佛倫等務執己見,持論好勝,苟非懷挾私情,何以力排衆議?朕亦曾面加誡谕,未見畏侮。
如此積弊,
向時會議會推,皆佛倫、葛思泰等把持,而餘國柱更為之囊槖,惟命是聽,但知戴德私門矣。
一、凡督撫藩臬缺出,餘國柱等無不展轉販鬻,必索及滿欲而後止,是以督撫等官(遇)[愈]事朘剝,小民重困。
今天下遭逢聖主,愛民如子,而民猶有未給足者,皆貪官搜素以奉私門之所緻也。
一、康熙二十三年學道報滿之後,應升學道之人,率往請價九卿選擇時,公然承風,任意派缺,缺皆預定。
由是學道皆多方取賄,士風文教,因之大壞。
一、靳輔與明珠、餘國柱交相固結,每年糜費河銀,大半分肥,所題用河官,多出指授,是以極力庇護。
皇上試察斬輔受任以來,請過錢糧幾何,通盤一算,則其弊可知矣。
當下河初議開浚時,彼以為必委任靳輔,欣然欲行,九卿亦無異辭。
及見皇上欲另委人,則以于成龍方沐聖眷,舉出必當上旨。
而成龍官止臬司,何以(純)[統]攝,于是議題奏仍屬靳輔,此時未有阻撓意也。
及靳輔張大其事,與成龍議不合,于是一力阻撓,皆由倚托大臣,故敢如此。
天鑒甚明,當洞悉靳輔累累抗拒明诏,非無恃而然也。
一、科道官(有)内升[有]出差者,明珠、餘國柱率皆居功要索,至于考選科道,即與之訂約,凡有本章,必須先行請問,由是言官多受其牽制。
一、明珠自知罪戾,見人辄用柔顔甘語,百般欵曲,而陰行鸷害,意毒謀險,最忌者言官,恐發其奸狀。
當佛倫為總憲時,見禦史李時謙(略)[累]奏稱旨,禦史吳震方頗有參劾,即令借事排陷,聞者駭懼。
以上各欵,但約略指參之,明珠一人,其智足以窺探上旨,其術足以彌縫罪惡。
又有餘國柱奸謀附和,負恩之罪,書之罄竹難窮。
皇上鼓舞臣僚,(貴)[責]其實心報效,臣受非常殊眷,若舍豺狼而問狐狸,即為辜負聖恩,臣罪滋大。
臣固知其黨羽實繁,睚毗必報,恃有聖主當陽,何所畏忌?伏祈霆威,立加嚴譴,簡用賢能,俾贊密(沕)[勿],天下人情,莫不欣暢,感戴聖明無盡,仰乞皇上睿鑒施行,謹題請旨。
康熙二十七年二月初六日題。
按郭琇疏稿,實錄未載,遍尋内閣紅本無有,從郭琇華野集錄出,奉旨補入明珠傳,因并錄之。
本月十一日奉上谕吏部:國家建官分職,經理庶政,必須矢志精白,**小廉,各守職業,實心任事,庶無負朕拔擢簡用之意。
朕親理萬機,曆有年所,于爾部院大小官員行事,無不深知。
為臣子者,既儋爵受祿,榮及父母,庇其子孫。
家能自給,便當知足,無緻隕越。
前已屢頒谕旨,嚴行申戒,又複諄諄面谕,訓誨再三。
今在廷諸臣,自大學士以下,有職掌官員以上,全不恪勤乃職,惟知早出衙署,偷安自便,三五成群,互相交結,同年門生,相為援引,傾陷商謀,私事狥庇同黨,圖取貨賂,作弊營私,種種情狀,确知已久。
九卿詹事科道,皆朕委任之員,凡遇會議,自當各出己見,公同商酌。
乃一二欲行倡率之人,持議于前,衆遂附和于後,雷同草率,一意詭随。
其又甚者,雖在會議之班,茫無知識,随衆畫題,希圖(巴)[完]結,廷議如此,國事何憑?又有當集議時,緘默自容,及至偾事,巧于推卸,朕深惡此等推诿苟容之輩,亦屢加嚴饬。
至于用人,關系重大,群臣賢否,難以周知。
故遇緊要員缺,特令會同推舉,原期為國得人,實有裨益,亦欲令被舉者,警心惕慮,恐緻溺職,累及舉者,因而勉自刻勵。
九卿諸臣宜體朕心,從公選舉,方為不負委任。
乃曆來所舉官員,稱職者固有,而貪黩匪類,往往敗露,此皆贍狥情面,植黨納賄所緻。
凡茲情弊,朕非不知。
前者班布爾(喜)[善],(呵)[阿]思喀等身為大臣,所行悖亂,緻幹憲典,遂行正法,至今猶耿耿于懷。
是以迩來大小官員,背公狥私,交通貨賄,朕雖洞見而不即指發,冀其自知罪戾,痛加省改,庶可終始保全。
詛意積習深锢,漫無俊侮。
如審拟蔡毓榮一案,庇護挽救,瞻狥黨類,百計營求,因朕具悉其奸,私謀未遂。
近差塞楞額往審張汧所參事情,朕面谕塞楞額,張汧居官貪穢,爾等嚴行審出。
迨差回(特)[時]加詢問,塞楞額奏稱:“臣于此案,盡心研鞫,若有失實,甘受誅戮。
”及覽其奏[案],惟恐累及保舉張汧之人,竟為庇護。
朕知内閣原拟票簽,将保舉張汧官員,并未議及,業行折出。
又念張汧審結定案之後,自然發露,因仍用原簽票發。
又靳輔下河工程屯田之案,朕早已察其情弊,特遣佛倫等前往勘議,今所議殊屬偏私。
且凡會議之時,科爾坤、佛倫等務執己見,持論好勝,苟非懷挾私情,何以力排衆議?朕亦曾面加誡谕,未見畏侮。
如此積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