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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饷厚,竄入新營;而舊額依然如故。

    其為漏卮,可勝言哉!國初,定文職五千四百有奇、武職二萬八千有奇;神祖時,文增至一萬六千餘員、武增至八萬二千餘員矣。

    今日不知又增幾倍!主爵者誠肯悉心計度,冗者汰之,歲可得饷數十萬;裁冗吏、核曠卒,俾衛所應襲子弟襲爵而不給俸,又可得數十萬。

    從來國強莫若民富,民富莫若多粟;亦嘗取京邊之米較其出入而推其損益乎?夫京邊之米一石其輸自民間則非一石也;以民之費與國之收衷之,不啻三倍:是國之一、民之三也。

    今關饷一斛抵銀四錢;迨以易錢,則好米不過百文,惡者才三、四十文,又其下者則腐臭而不可食。

    以國之費與兵之食衷之,不啻二倍:是兵之一、國之三矣。

    民費其六而兵食其一,民病矣,而兵亦未嘗利也。

    況漕卒官司展轉相欺,而米已化為糠秕、沙土;兼溫熱所蒸,色味俱變,食不下咽:是又化有用之六為無用之一矣。

    然則如之何?臣以為莫如修屯政。

    屯政修則地辟而民有樂土,粟積而民有固志。

    昔吳璘守天水經營屯事,縱橫鑿渠,綿亘不絕,名曰地網;敵騎不能逞。

    今略仿其制,溝塗之界,樹土所宜;小可獲薪果之饒,大可得控扼之利。

    敵雖強,何所施乎』!帝善其言,下所司議之;然竟中格。

    尋以佥都禦史巡撫江西,擢南京兵部右侍郎。

    未赴,适黃道周得罪,學龍于薦舉屬吏推引及之;帝怒,逮诏獄,杖八十,遣戍。

     十七年(一六四四)五月南都立,起故官,擢刑部尚書。

    六等治從賊諸臣罪,學龍定拟上。

    馬士英拟旨诘責,令再議;學龍仍執前議。

    時馬、阮必欲殺周锺,而學龍欲緩其死,乃謀之次輔王铎,乘士英注籍上之,且請停刑;铎即拟俞旨。

    士英怒之,大铖暨其黨張捷、楊維垣聲言欲劾學龍;學龍遂引疾。

    大铖複嗾保國公朱國弼、禦史張孫振诋學龍曲庇行私;削籍歸。

    久之,卒于家。

     練國事字君豫,永城人;萬曆丙辰(一六一六)進士。

    由知縣征授禦史,有直聲;奄黨趙興邦劾之,削籍。

     崇祯元年(一六二八),擢太仆少卿,進右佥都禦史,巡撫陝西。

    破點燈子于中部,又破别部于宜君、雒川,降其魁李應鳌。

    尋以所部失事,戴罪自贖。

     已總督陳奇瑜誤信賊降,檄諸軍勿擊;賊出險大掠,乃委罪國事以自解。

    國事疏辯,而事已不可救,乃逮下獄。

    九年(一六三六)正月,遣戍廣西。

    久之,叙前功,赦還、複冠帶。

     南都立,召為戶部左侍郎,改兵部;尋加尚書,仍莅侍郎事。

    在位無所匡救。

     明年二月,緻仕。

    未幾,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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