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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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特臣輩而已。

    陛下何惜不一試之,以曉天下後世也。

    ”上從之。

    夫有文正、忠定之用人,則真才不為虛名所奪。

    然以知名之故,而一切以奔競待之,所謂雖不能使之在人上,其能抑之在人下乎?惟試以政事而名實立見矣,此又待名士法也。

     開元間,刺史楊浚,坐贓當死。

    上命杖之六十,左丞相裴耀卿上疏雲:“決杖贖死,恩則甚優。

    解體受笞,事頗為辱,止可施之徒隸,不當及于士人。

    ”上從之。

    唐明皇時,監察禦史蔣挺坐法,敕令朝堂杖之。

    張守珪奏曰:“禦史憲司清望,耳目之官,有犯當殺即殺,當流則流,不可決杖。

    士可殺而不可辱也。

    ”我朝秦襄毅公纮,總督兩廣軍務,時因發總兵官安遠侯柳景贓,反為所誣。

    朝廷命錦衣衛官校,逮公至京訊之。

    官校至,公治事自若,凡兵食軍務,檢處既畢,然後就道。

    軍容驺從,略不少損。

    官校以其大臣重望,不敢肆言。

    及度嶺,公乃謂官校曰:“吾今可以就逮矣。

    ”遂白衣囚首,堅請自系,曰:“頃者吾非故違朝廷旨,不就囚服,顧兩廣總制,其責任甚重,軍民之所承奉,蠻夷之所具瞻。

    一旦至此,吾一身焉足惜,苟囚首就系,正自恐損朝廷威,故優遊至此者,存大體耳。

    ”乃就系而去。

    正德間,朝官有罪,辄命錦衣衛官校擒拿,霍文敏上疏曰:“天下刑獄,付三法司足矣。

    錦衣衛複兼刑獄,橫撓之。

    越介胃之職,侵刀筆之權。

    脫冠裳以就鎖桔,屈禮貌以聽武夫。

    朝列清班,暮幽污獄,剛氣由此折盡矣。

    或又暮脫污獄,朝立清班,解下拘攣,便披冠帶,使武夫悍卒指之曰:某也吾辱之矣,某也吾得辱之矣。

    小人遂無忌憚,君子遂昧良心,豪傑所以多山林之思,變故所以少節概之士也。

    ”餘嘗謂國家忠厚立國,久無此事。

    如有之,當如何?已發在台省力争,未發在閣臣密救。

    至于平日調養聖心,尤在士大夫奏疏間,勿得輕易動稱某可拿、某可斬耳。

     張浚自淮西歸,與鼎同在相位,以招采賢才為急務。

    從列要津,多一時之望,人号為小元祐。

    呂頤浩與桧同秉政,桧知公不為時論所與,乃多引知名之士為助,欲頃頤浩,奪其朝權。

    上頗覺之,乃下诏戒朋黨。

    大丈夫要須于此處見得分明,其人是浚是桧,其意是推毂是牢籠。

    不然藏舟于山,夜半為有力者負之而去,安用名為也。

     範文正公《淮上遇風詩》雲:“一棹危于葉,傍觀欲損神。

    他年在平地,無忍險中人。

    ”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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