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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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氏因之,辇太湖石數千石,移堡城竹數十畝,故是園前以石勝,後以竹勝,中以水勝。
由南岸堤上過筱園外石版橋,為園門,門内層岩小壑,委曲曼回。
石盡樹出,樹間築來春堂,廳後方塘十畝,萬竹參天,中有竹樓,竹外為射圃。
其後土山又起,上指顧三山亭,過此為園後門,門外即草香亭。
來春堂聯雲:“一片彩霞迎旭日(楊巨源),萬條金線帶春煙(施吾肩)。
”堂之前激清儲陰,細草雜花,布滿岩谷,水色绀碧,積溜脂滑,方之雲林,當不過是。
數椽潇灑臨溪屋,在來春堂左。
小室如畫舫,有小垣高三尺餘,中嵌花瓦,用文磚镂刻“蜀岡朝旭”四字,與堤逶迤。
東南角立秋千架,高出半天,令人見之愈覺矮垣之妙。
由堤入山,山盡步小堤上。
曠如亭在東岸小山上,過此山平水闊,水中築雙流舫,後增丁字屋,周以紅欄,設宛轉橋,改名“流香艇”。
聯雲:“重檐交密樹(王勃)。
隔岸上春潮(清江)。
”至是有長廊數十丈。
高詠樓本蘇轼題《西江月》處,張轶青登三賢祠高詠樓詩雲:“享祀名賢地最幽,新删修竹起高樓。
岡形西去連三蜀,山色南來自五洲。
可惜典型徒想像,若經觞詠更風流。
人間行樂何能再,聊倚欄杆散暮愁。
”張士詩雲:“肅穆靈祠一水傍,更深層構納秋光。
竹間雲氣随吳岫,簾外松聲下蜀岡。
異代同時俱寂寞,西風落木正蒼涼。
登臨不盡千秋感,獨憑花欄向夕陽。
”今樓增枋楔,下石階。
樓高十餘丈,樓下供奉禦賜“山堂返棹留閑憩,畫閣開窗納景光”一聯。
樓上聯雲:“佳句應無敵(崔桐),蘇侯得數過(杜甫)。
” 是園池塘本保障湖旁蓮市,塘中荷花皆清明前種,開時出葉尺許,葉大如焦,周以垂柳幂ャ,廣廈{穴叫}{穴條},避暑為宜。
高詠樓後,築屋十餘楹如弓字,一曰“含青室”,樓角小門通之。
聯雲:“日交當戶樹(蘇),花繞榜池山(祖詠)。
”室旁小屋十數間,曰“眺聽煙霞軒”,聯雲:“松排山面千重翠(白居易),日較人間一倍長(陸龜蒙)。
”一曰“初日軒”,本名承露軒,今仍用其舊。
聯雲:“池塘月撼芙渠浪(方千),羅绮晴嬌綠水洲(孟浩然)。
”軒後度闆橋入規門,有十字廳,顔曰“青桂山房”,聯雲:“從此不知蘭麝貴(裴思謙),相期共鬥管弦來,(孟浩然)。
”弦廳老桂數十株,靠山多玉蝶梅。
廳後方塘數畝,高柳四圍,秋間蟬聲不絕。
塘北後山崛起,構亭翼然,顔曰“指顧三山”。
其下竹畦萬頃,中構小竹樓,樓下為射圃。
草香亭在堤上,香輿寶馬至此,由卷牆門入司徒廟山路。
張蘭,字芳贻,臨潼人,善畫,與方士庶齊名。
子緒增,字敬業,工書善詩。
自其先世起賢、含英移家揚州,代不乏人,賓客亦皆偉人奇士,今附于後。
張世瀛,字仙舟,好佛樂施,感夢金仙,築掃垢精舍。
子士科,字士,号漁川,工詩。
築讓圃為“韓江雅集”,與盧運使友善,著有詩詞集。
張世進,字轶青,号嘯齋,顧書宣之甥,詩與二馬齊名。
居王家園,與街南書屋相距甚近。
嘯齋有贈馬氏詩雲:“檐扉隻隔三條巷,筆硯相依十載情。
”著有詩詞《名遊集》。
子四履,字表東,工詩善書,成名家。
張世掌,工畫,山水仿宋人。
張四可,字薪南,笃行君子,載在郡志。
子霞,字蔚彤,工會計之事,累富至千萬,好以琴弦為衣帶。
孫裔增,字封谖,諸生,工書法。
張四教,字宣傳,号石民。
工畫,學新羅山人。
四傑,字偉堂,畫花卉翎毛。
張馨,字秋芷,解元,成進士,官禦史。
弟坦,字松枰,進士,官翰林。
兄弟以文名于世,著有詩文集。
巴貞女者,張緒增之子婦也。
許嫁未親迎而張之子死,過門撫前妻之子如己出。
或援歸震川之說短之,江都焦循作《貞女辨》雲:“或謂古無貞女之名,非也。
《後漢書百官志》:三老掌教化,凡有孝子順孫,貞女義婦,皆扁志其門以興善行。
然則今之旌表貞女,自漢已然。
或曰古之貞女非今之貞女也,《魏書列女傳》:貞女兕先氏許嫁彭老生,未及成禮,老生逼之,不肯從,被殺。
诏曰:雖處草萊,行合古迹,宜賜美名,号曰貞女。
則貞女者,非未昏夫死,守貞不嫁之謂也。
嗚乎,引是說者,蓋讀書不廣矣。
劉向《列女傳》卷四《貞順傳》,首列召南申女,稱其許嫁于酆,夫家禮不備而欲迎之,不肯往,遂緻之獄。
作詩曰:‘雖速我獄,室家不足。
’兕先之事,黯與此合,故其時謂之合古迹,以貞女号之。
《列女傳》又雲:衛宣夫人者,齊侯之女也。
嫁于衛,至城門而衛君死,入持三年之喪畢。
弟立請曰:衛小國也,不容二庖。
請願同庖,終不聽,作詩曰:‘我心匪石,不可轉也,我心匪席,不可卷也。
’詩人美其貞一,故舉而列之于詩,此即未昏夫死不嫁者也。
兕先合于申女之事,得以貞女名。
世之未昏夫死不嫁者,乃不容附諸衛宣夫人之列,說者罪矣。
劉向為魯詩學,經之所傳,漢儒之所重,可知也。
”(右《貞女辨》上)“古之貞女少,今之貞女多,何也?古男女議昏晚,聘與取一時事,故如衛宣夫人者偶也,今人龆龀議昏,或遲五年,或遲十年,甚二三十年,聘與取縣隔甚遠,其中死亡疾病,自不能免。
且古之昏禮以親迎為定。
故曾子問未親迎以前或遭父母之喪,可以另取另嫁。
親迎在路,聞婿之父母死,則改服而趨喪;又親迎之日已定而女死,則婿服齊衰,婿死則女服斬衰,是古之夫婦以親迎為定也。
今則不然
張氏因之,辇太湖石數千石,移堡城竹數十畝,故是園前以石勝,後以竹勝,中以水勝。
由南岸堤上過筱園外石版橋,為園門,門内層岩小壑,委曲曼回。
石盡樹出,樹間築來春堂,廳後方塘十畝,萬竹參天,中有竹樓,竹外為射圃。
其後土山又起,上指顧三山亭,過此為園後門,門外即草香亭。
來春堂聯雲:“一片彩霞迎旭日(楊巨源),萬條金線帶春煙(施吾肩)。
”堂之前激清儲陰,細草雜花,布滿岩谷,水色绀碧,積溜脂滑,方之雲林,當不過是。
數椽潇灑臨溪屋,在來春堂左。
小室如畫舫,有小垣高三尺餘,中嵌花瓦,用文磚镂刻“蜀岡朝旭”四字,與堤逶迤。
東南角立秋千架,高出半天,令人見之愈覺矮垣之妙。
由堤入山,山盡步小堤上。
曠如亭在東岸小山上,過此山平水闊,水中築雙流舫,後增丁字屋,周以紅欄,設宛轉橋,改名“流香艇”。
聯雲:“重檐交密樹(王勃)。
隔岸上春潮(清江)。
”至是有長廊數十丈。
高詠樓本蘇轼題《西江月》處,張轶青登三賢祠高詠樓詩雲:“享祀名賢地最幽,新删修竹起高樓。
岡形西去連三蜀,山色南來自五洲。
可惜典型徒想像,若經觞詠更風流。
人間行樂何能再,聊倚欄杆散暮愁。
”張士詩雲:“肅穆靈祠一水傍,更深層構納秋光。
竹間雲氣随吳岫,簾外松聲下蜀岡。
異代同時俱寂寞,西風落木正蒼涼。
登臨不盡千秋感,獨憑花欄向夕陽。
”今樓增枋楔,下石階。
樓高十餘丈,樓下供奉禦賜“山堂返棹留閑憩,畫閣開窗納景光”一聯。
樓上聯雲:“佳句應無敵(崔桐),蘇侯得數過(杜甫)。
” 是園池塘本保障湖旁蓮市,塘中荷花皆清明前種,開時出葉尺許,葉大如焦,周以垂柳幂ャ,廣廈{穴叫}{穴條},避暑為宜。
高詠樓後,築屋十餘楹如弓字,一曰“含青室”,樓角小門通之。
聯雲:“日交當戶樹(蘇),花繞榜池山(祖詠)。
”室旁小屋十數間,曰“眺聽煙霞軒”,聯雲:“松排山面千重翠(白居易),日較人間一倍長(陸龜蒙)。
”一曰“初日軒”,本名承露軒,今仍用其舊。
聯雲:“池塘月撼芙渠浪(方千),羅绮晴嬌綠水洲(孟浩然)。
”軒後度闆橋入規門,有十字廳,顔曰“青桂山房”,聯雲:“從此不知蘭麝貴(裴思謙),相期共鬥管弦來,(孟浩然)。
”弦廳老桂數十株,靠山多玉蝶梅。
廳後方塘數畝,高柳四圍,秋間蟬聲不絕。
塘北後山崛起,構亭翼然,顔曰“指顧三山”。
其下竹畦萬頃,中構小竹樓,樓下為射圃。
草香亭在堤上,香輿寶馬至此,由卷牆門入司徒廟山路。
張蘭,字芳贻,臨潼人,善畫,與方士庶齊名。
子緒增,字敬業,工書善詩。
自其先世起賢、含英移家揚州,代不乏人,賓客亦皆偉人奇士,今附于後。
張世瀛,字仙舟,好佛樂施,感夢金仙,築掃垢精舍。
子士科,字士,号漁川,工詩。
築讓圃為“韓江雅集”,與盧運使友善,著有詩詞集。
張世進,字轶青,号嘯齋,顧書宣之甥,詩與二馬齊名。
居王家園,與街南書屋相距甚近。
嘯齋有贈馬氏詩雲:“檐扉隻隔三條巷,筆硯相依十載情。
”著有詩詞《名遊集》。
子四履,字表東,工詩善書,成名家。
張世掌,工畫,山水仿宋人。
張四可,字薪南,笃行君子,載在郡志。
子霞,字蔚彤,工會計之事,累富至千萬,好以琴弦為衣帶。
孫裔增,字封谖,諸生,工書法。
張四教,字宣傳,号石民。
工畫,學新羅山人。
四傑,字偉堂,畫花卉翎毛。
張馨,字秋芷,解元,成進士,官禦史。
弟坦,字松枰,進士,官翰林。
兄弟以文名于世,著有詩文集。
巴貞女者,張緒增之子婦也。
許嫁未親迎而張之子死,過門撫前妻之子如己出。
或援歸震川之說短之,江都焦循作《貞女辨》雲:“或謂古無貞女之名,非也。
《後漢書百官志》:三老掌教化,凡有孝子順孫,貞女義婦,皆扁志其門以興善行。
然則今之旌表貞女,自漢已然。
或曰古之貞女非今之貞女也,《魏書列女傳》:貞女兕先氏許嫁彭老生,未及成禮,老生逼之,不肯從,被殺。
诏曰:雖處草萊,行合古迹,宜賜美名,号曰貞女。
則貞女者,非未昏夫死,守貞不嫁之謂也。
嗚乎,引是說者,蓋讀書不廣矣。
劉向《列女傳》卷四《貞順傳》,首列召南申女,稱其許嫁于酆,夫家禮不備而欲迎之,不肯往,遂緻之獄。
作詩曰:‘雖速我獄,室家不足。
’兕先之事,黯與此合,故其時謂之合古迹,以貞女号之。
《列女傳》又雲:衛宣夫人者,齊侯之女也。
嫁于衛,至城門而衛君死,入持三年之喪畢。
弟立請曰:衛小國也,不容二庖。
請願同庖,終不聽,作詩曰:‘我心匪石,不可轉也,我心匪席,不可卷也。
’詩人美其貞一,故舉而列之于詩,此即未昏夫死不嫁者也。
兕先合于申女之事,得以貞女名。
世之未昏夫死不嫁者,乃不容附諸衛宣夫人之列,說者罪矣。
劉向為魯詩學,經之所傳,漢儒之所重,可知也。
”(右《貞女辨》上)“古之貞女少,今之貞女多,何也?古男女議昏晚,聘與取一時事,故如衛宣夫人者偶也,今人龆龀議昏,或遲五年,或遲十年,甚二三十年,聘與取縣隔甚遠,其中死亡疾病,自不能免。
且古之昏禮以親迎為定。
故曾子問未親迎以前或遭父母之喪,可以另取另嫁。
親迎在路,聞婿之父母死,則改服而趨喪;又親迎之日已定而女死,則婿服齊衰,婿死則女服斬衰,是古之夫婦以親迎為定也。
今則不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