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九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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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七年十一月壬戌朔孝慈錄成先是貴妃孫氏薨敕禮官定喪服之制禮部尚書牛諒等奏曰周禮儀禮父在為母服期年若庶母則無服上曰父母之恩一也而喪服低昂若是其不近于人情甚矣乃敕翰林學士宋濂等曰養生送死聖王之大政諱亡忌疾衰世之陋俗三代喪禮節文尤詳而散失于衰周厄于暴秦漢唐以降莫能議此夫人情有無窮之變而禮為适變之宜得人心之所安即天理之所在爾等其考定喪禮于是濂等考得古人論服母喪者凡四十二人願服三年者二十八人服期年者十四人奏之上曰三年之喪天下之通喪今觀願服三年喪比服期年者加倍則三年之喪豈非天理人情之所安乎乃立為定制子為父母庶子為其母皆斬衰三年嫡子衆子為庶母皆齊衰杖期仍命以五服喪制并著為書使内外有所遵守其冠服經杖制度詳見本書其叙服有八子為父母庶子為所生母子為繼母子為慈母子為養母女在室為父母女嫁反在室為父母嫡孫為祖父母承重及曾高祖父母承重者同為人後者為所後父母為人後者為所後祖父母承重夫為人後則妻從服婦為舅姑庶子之妻為夫之所生母妻妾為夫皆服斬衰三年嫡子衆子為庶母嫡子衆子之妻為夫之庶母為嫁母出母父卒繼母改嫁而已從之者夫為妻皆齊衰杖期父母為嫡長子及衆子父母為女在室者繼母為長子及衆子慈母為長子及衆子孫為祖父母為伯叔父母妾為夫之長子及衆子為所生子為兄弟為兄弟之子及兄弟之女在室者為姑及姊妹在室者妾為嫡妻嫁母出母為其子女在室及雖适人而無夫與子者為其兄弟及兄弟之子繼母改嫁為前夫之子從己者為繼父同居兩無大功之親者婦人為夫親兄弟之子婦人為夫親兄弟之女在室者女出嫁為父母妾為其父母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女适人為兄弟之為父後者祖為嫡孫父母為長子婦皆齊衰不杖期為曾祖父母齊衰五月為高祖父母為繼父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為繼父雖同居而兩有大功以上親者皆服齊衰三月為同堂兄弟及姊妹在室者為姑及姊妹及兄弟之女出嫁者父母為衆子婦為女之出嫁者祖為衆孫為兄弟之子之婦婦人為夫之祖父母為夫之伯叔父母為夫兄弟子之婦為夫兄弟之女嫁人者女出嫁為本宗伯叔父母女出嫁為本宗兄弟及兄弟之子女出嫁為本宗姑姊妹及兄弟之女在室者為人後者為其兄弟及姑姊妹在室者夫為人後者其妻為夫本生父母為兄弟之子為人後者皆服大功九月為伯叔祖父母為同堂伯叔父母為再從兄弟及再從姊妹在室者為同堂兄弟之子為從祖祖姑在室者為從祖姑在室者為同堂兄弟之女在室者為兄弟之妻為人後者為其姑姊妹适人者為嫡孫婦為同堂姊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