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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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例。
○琉球國世子尚泰、遣使奉表謝恩。
并賀登極。
進貢方物。
命留抵下次正貢。
賞赉如例。
○甲午。
世祖章皇帝忌辰。
遣官祭孝陵。
○遣官祭太歲之神。
○谕内閣、龔裕奏、請開複縣衛等官頂戴一摺。
湖北潛江縣知縣龔煥枝、黃州衛守備王吉昌、前因經徵錢糧。
完解不力。
降旨摘去頂帶。
茲據奏稱該員弁、于被參後。
趕緊如數全完。
尚知愧奮。
龔煥枝、王吉昌、均着開複頂帶。
○乙未。
谕内閣、朕啟銮後、内繙書房印鑰、着阿勒清阿佩帶。
○以鑲黃旗蒙古都統巴淫德、署行在正黃旗領侍衛内大臣、 ○丙申。
上詣壽安宮西所。
問如皇貴太妃安。
○詣壽康宮、問皇貴太妃安。
○湖南巡撫駱秉章奏、請将調任雲南按察使春熙、留署湖南藩司。
得旨。
春熙着俟陳之骥到任後、接署藩篆。
即令伊啟程來京。
○貸湖南提标常德等營兵丁一月饷銀。
○丁酉。
享太廟。
遣惇郡王奕誴、恭代行禮。
○谕内閣、汪本铨奏、請将徵漕短绌之知縣、摘去頂帶一摺浙江歸安縣知縣張銑、于該縣應徵米數。
短绌甚多。
着即摘去頂帶。
勒限如數徵足。
趕緊兌運。
傥有贻誤即着嚴參。
該護撫、仍饬查明欠數最多之戶。
提訊懲辦。
○戊戌。
孝全成皇後忌辰。
遣官祭陵寝。
○谕内閣、陸建瀛奏、因案究出雇充商夥之職官、請旨革職等語。
江蘇儀徵縣六品銜候選知縣徐芝起、即徐秀崖、以職官為淮南鹽商公雇作夥。
盤踞多年。
實屬卑鄙無恥。
徐芝起、着即行革職。
以示懲儆。
○又谕、張祥河奏、請将被控之知縣革訊等語。
陝西白水縣知縣徐良槐、被該縣民人劉家瑞、呈控刑押詐贓等情。
經該撫撤任調省诘訊。
該員概不承認。
案關讦告贓私。
必應徹底根究。
徐良槐着即革職。
交該撫提同全案人證。
研審确情。
按律定拟具奏。
并饬署任之員。
查明該縣倉庫錢糧。
如有虧短情弊。
據實參辦。
○又谕、張祥河奏、請将縣丞知縣、一并解任質訊等語。
陝西富平縣縣丞李世欽、禀揭該縣知縣沈功枚、延案不結。
押累多人。
經該撫委員前往、查明在押各犯。
與原禀數目不符。
自應撤提到省。
确切訊究。
沈功枚、李世欽、均着解任。
交該撫質訊明确。
照例參辦。
○又谕、陸建瀛、傅繩勳奏、修複東壩情形一摺。
江蘇高淳縣境之東壩。
為下遊蘇松等府保衛。
經該督等、饬委官紳、确勘高下。
酌量丈尺。
估需銀一萬八千兩。
均由該處下遊各官紳民、分别捐辦。
洵堪嘉尚。
此項銀兩、着免其造冊報銷。
再東壩本系官築。
并非民産。
高淳縣民、自不得藉口世業。
圖建房屋。
即着嚴行申禁。
嗣後永遠不準在勘定壩基南北十二丈之内。
蓋屋搭棚。
如實有完糧憑據。
即由高淳縣查明、詳請豁免。
其應行建複廟祠。
均饬于岸上、購覓隙地蓋造。
該督等、務當嚴申禁令。
妥為保護。
以息水患而杜争端。
○湖廣總督裕泰等覆奏、宜昌、襄陽、衡州、均系淮鹽引地。
應照原議。
由運司按其所需引數。
委員解交南北鹽道分銷。
從之。
○以修築江蘇東壩出力。
予知府陳延恩等、升叙開複有差。
○上以次辛、祈谷于上帝。
自是日始。
齋戒三日。
○己亥。
孝德皇後殡宮月祭。
遣官行禮。
○谕内閣、禮部奏、琉球國使臣、呈稱該國世子。
此次恭進方物。
懇照嘉慶六年、十四年、道光二年、準予賞收。
免其留抵等語。
該國世子。
因慶賀登極。
專遣使臣。
呈進方物前經降旨、準其留抵正貢。
原以昭體恤而示懷柔。
今據該使臣等、呈稱伊等臨行時、該國世子。
再三諄囑。
懇請準予賞收。
免抵下次正貢。
具見抒忱效悃。
誠懇可嘉。
着照所請。
此次所進方物。
準予賞收。
下次正貢屆期。
該國遣使來京時。
再當優加賞赉。
用昭柔惠遠藩至意。
該部傳谕該使臣。
令于回國時、轉告該國世子知之。
○又谕、給事中袁甲三奏、豁免民欠、請嚴除積弊一摺。
又另片奏、豁免之後、宜禁止官民锢習等語。
據稱曆屆豁免積欠成案。
各省因駁饬行查。
有遲之數年而不結者。
良由本無限期。
以緻輾轉耽延。
官吏營私、弊端叢出。
若不豫為
○琉球國世子尚泰、遣使奉表謝恩。
并賀登極。
進貢方物。
命留抵下次正貢。
賞赉如例。
○甲午。
世祖章皇帝忌辰。
遣官祭孝陵。
○遣官祭太歲之神。
○谕内閣、龔裕奏、請開複縣衛等官頂戴一摺。
湖北潛江縣知縣龔煥枝、黃州衛守備王吉昌、前因經徵錢糧。
完解不力。
降旨摘去頂帶。
茲據奏稱該員弁、于被參後。
趕緊如數全完。
尚知愧奮。
龔煥枝、王吉昌、均着開複頂帶。
○乙未。
谕内閣、朕啟銮後、内繙書房印鑰、着阿勒清阿佩帶。
○以鑲黃旗蒙古都統巴淫德、署行在正黃旗領侍衛内大臣、 ○丙申。
上詣壽安宮西所。
問如皇貴太妃安。
○詣壽康宮、問皇貴太妃安。
○湖南巡撫駱秉章奏、請将調任雲南按察使春熙、留署湖南藩司。
得旨。
春熙着俟陳之骥到任後、接署藩篆。
即令伊啟程來京。
○貸湖南提标常德等營兵丁一月饷銀。
○丁酉。
享太廟。
遣惇郡王奕誴、恭代行禮。
○谕内閣、汪本铨奏、請将徵漕短绌之知縣、摘去頂帶一摺浙江歸安縣知縣張銑、于該縣應徵米數。
短绌甚多。
着即摘去頂帶。
勒限如數徵足。
趕緊兌運。
傥有贻誤即着嚴參。
該護撫、仍饬查明欠數最多之戶。
提訊懲辦。
○戊戌。
孝全成皇後忌辰。
遣官祭陵寝。
○谕内閣、陸建瀛奏、因案究出雇充商夥之職官、請旨革職等語。
江蘇儀徵縣六品銜候選知縣徐芝起、即徐秀崖、以職官為淮南鹽商公雇作夥。
盤踞多年。
實屬卑鄙無恥。
徐芝起、着即行革職。
以示懲儆。
○又谕、張祥河奏、請将被控之知縣革訊等語。
陝西白水縣知縣徐良槐、被該縣民人劉家瑞、呈控刑押詐贓等情。
經該撫撤任調省诘訊。
該員概不承認。
案關讦告贓私。
必應徹底根究。
徐良槐着即革職。
交該撫提同全案人證。
研審确情。
按律定拟具奏。
并饬署任之員。
查明該縣倉庫錢糧。
如有虧短情弊。
據實參辦。
○又谕、張祥河奏、請将縣丞知縣、一并解任質訊等語。
陝西富平縣縣丞李世欽、禀揭該縣知縣沈功枚、延案不結。
押累多人。
經該撫委員前往、查明在押各犯。
與原禀數目不符。
自應撤提到省。
确切訊究。
沈功枚、李世欽、均着解任。
交該撫質訊明确。
照例參辦。
○又谕、陸建瀛、傅繩勳奏、修複東壩情形一摺。
江蘇高淳縣境之東壩。
為下遊蘇松等府保衛。
經該督等、饬委官紳、确勘高下。
酌量丈尺。
估需銀一萬八千兩。
均由該處下遊各官紳民、分别捐辦。
洵堪嘉尚。
此項銀兩、着免其造冊報銷。
再東壩本系官築。
并非民産。
高淳縣民、自不得藉口世業。
圖建房屋。
即着嚴行申禁。
嗣後永遠不準在勘定壩基南北十二丈之内。
蓋屋搭棚。
如實有完糧憑據。
即由高淳縣查明、詳請豁免。
其應行建複廟祠。
均饬于岸上、購覓隙地蓋造。
該督等、務當嚴申禁令。
妥為保護。
以息水患而杜争端。
○湖廣總督裕泰等覆奏、宜昌、襄陽、衡州、均系淮鹽引地。
應照原議。
由運司按其所需引數。
委員解交南北鹽道分銷。
從之。
○以修築江蘇東壩出力。
予知府陳延恩等、升叙開複有差。
○上以次辛、祈谷于上帝。
自是日始。
齋戒三日。
○己亥。
孝德皇後殡宮月祭。
遣官行禮。
○谕内閣、禮部奏、琉球國使臣、呈稱該國世子。
此次恭進方物。
懇照嘉慶六年、十四年、道光二年、準予賞收。
免其留抵等語。
該國世子。
因慶賀登極。
專遣使臣。
呈進方物前經降旨、準其留抵正貢。
原以昭體恤而示懷柔。
今據該使臣等、呈稱伊等臨行時、該國世子。
再三諄囑。
懇請準予賞收。
免抵下次正貢。
具見抒忱效悃。
誠懇可嘉。
着照所請。
此次所進方物。
準予賞收。
下次正貢屆期。
該國遣使來京時。
再當優加賞赉。
用昭柔惠遠藩至意。
該部傳谕該使臣。
令于回國時、轉告該國世子知之。
○又谕、給事中袁甲三奏、豁免民欠、請嚴除積弊一摺。
又另片奏、豁免之後、宜禁止官民锢習等語。
據稱曆屆豁免積欠成案。
各省因駁饬行查。
有遲之數年而不結者。
良由本無限期。
以緻輾轉耽延。
官吏營私、弊端叢出。
若不豫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