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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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保上書房總師傅文淵閣領閣事翰林院掌院學士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國史館總裁官武英殿大學士管理兵部事務加十三級紀錄十四次臣賈桢藳本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保文淵閣領閣事武
英殿總裁官教習庶吉士體仁閣大學士管理戶部三庫事務管理刑部事務加二十三級紀錄十六次臣周祖培總裁官太子少保管理内繙書房事務對引大臣軍機大臣鑲藍旗滿洲都統戶部尚書管理三庫事務加四級随帶加五級紀錄十二次臣寶鋆總裁官經筵講官弘德殿教習清文谙達上書房總谙達國史館總裁官正藍旗蒙古都統禮部尚書管理太常寺鴻胪寺事務加二級軍功加四級随帶加八級紀錄五次臣倭什珲布等奉敕修
道光三十年。
庚戌八月。
乙亥。
上詣永春室、問皇貴太妃安。
○丙子。
上詣永春室、問皇貴太妃安。
○谕内閣、前據薩迎阿、奕山、穆特布、明白回奏各摺、當交刑部查核。
茲據該部提犯研訊。
核與原奏相符。
薩迎阿等、延請薛執中治病。
講論擦摩工夫。
并各布施銀兩。
雖在該犯未曾改名易裝之先。
究有不合。
薩迎阿奕山、穆特布、着一并交兵部議處。
尋議降三級調用。
得旨。
改為降四級留任。
○谕軍機大臣等、寄谕兩江總督陸建瀛、閩浙總督劉韻珂、兩廣總督徐廣缙、山東巡撫陳慶偕等、據刑部奏、審拟民人丁光明、赴大學士耆英宅内、呈遞禀函一案。
已照議将該民人發遣矣。
惟該犯供稱、有大西洋國羅瑪府人羅類思。
曾至山東泰安府城外店内住宿。
該犯與同教人郭四、投往服役、羅類思在廣東、随耆英辦理夷務有功。
後自山東赴上海。
修蓋房屋居住。
并于二十九年三月間。
遣手下人高姓、來京探聽。
旋即出京等語。
着各該督撫、密委妥員。
詳加察訪。
有無羅類思。
及高姓其人。
是否在内地居住。
何時到過上海、及泰安府。
逐一查訪明确。
據實密奏。
毋稍張皇漏洩。
将此各密谕知之。
○兩江總督陸建瀛等、奏報節屆白露。
河湖各工。
修防平穩。
得旨。
仍當加意修守。
毋稍疏懈。
○湖南首逆李沅發、伏法。
○丁醜。
秋分。
夕月于西郊遣惠親王綿愉、恭代行禮。
○上詣正大光明殿幾筵前。
供奠。
○詣永春室、問皇貴太妃安。
○戊寅。
上詣永春室、問皇貴太妃安。
○谕内閣、此次查辦文職廢員。
圈出之廖鴻荃、宗室讷勒亨額、張秉德、顔伯焘、文沖、梁萼涵、趙光祖、陶士霖、何其興等、九員。
着吏部查明在京各員。
自本月二十五日起每日一員。
豫備召見。
其在籍各員。
即由該部行咨各該員原籍督撫、饬令來京。
伺候召見。
其四品以下、圈出京外各員着該部查明在京在籍。
分别帶領引見。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藩司辦公颟顸、于浮收積弊不知禁革、含混批示一摺。
據稱湖南省前因彌補苗疆軍需案内長沙府屬各縣加徵湘潭縣正銀項下每兩額外加徵四錢有零迄今久已彌補完訖。
浮收如故時曆三十年之久。
銀逾五十餘萬兩之多。
且經戶書呈繳底簿。
委員清查。
并戶書等、公同遞呈。
該藩司萬貢珍、含混批示。
仍置浮收積弊于不問等語。
着裕泰、駱秉章、按照摺内所指各情。
秉公查核。
據實具奏。
毋稍徇隐。
至額外浮收。
久幹例禁。
此外各州縣有無似此積弊。
均應一體訪察究辦。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此各谕令知之。
○命陝甘總督琦善、撥銀五萬五千兩。
解赴塔爾巴哈台、備鹹豐二年經費。
○己卯。
谕内閣、程矞采等奏、審明職官錢債控案一摺。
雲南降調通判趙堉林、前因委管泸店銅務。
禀控準升知州丁楚玉、降旨分别革職審訊茲據該督等、查明趙堉林認真挑揀。
系為慎重京銅起見。
惟因索取墊付煎費。
辄行具禀。
丁楚玉不早償還。
以緻興控。
均屬不合。
現既查無營私捏飾情事。
所有革職之降調通判趙堉林、及暫行革職之前任蒙自縣、準升廣西直隸州知州丁楚玉、着準其一并開複仍交部分别議處。
○庚辰。
上詣永春室、問皇貴太妃安。
○遣官祭黑龍潭、昭靈沛澤龍王之神。
玉泉山、惠濟慈佑靈濩龍王之神。
昆明湖、安佑普濟沛澤廣生龍王之神。
密雲縣白龍潭、昭靈廣濟普澤龍王之神。
○遣官祭圓明園惠濟祠、河神廟。
○以宣宗成皇帝梓宮。
奉移山陵免所過宛平、良鄉、涿、房山、涞水、易、六州縣。
本年額賦。
○辛巳。
上詣正大光明殿幾筵前、供奠。
○詣永春室、問皇貴太妃安。
庚戌八月。
乙亥。
上詣永春室、問皇貴太妃安。
○丙子。
上詣永春室、問皇貴太妃安。
○谕内閣、前據薩迎阿、奕山、穆特布、明白回奏各摺、當交刑部查核。
茲據該部提犯研訊。
核與原奏相符。
薩迎阿等、延請薛執中治病。
講論擦摩工夫。
并各布施銀兩。
雖在該犯未曾改名易裝之先。
究有不合。
薩迎阿奕山、穆特布、着一并交兵部議處。
尋議降三級調用。
得旨。
改為降四級留任。
○谕軍機大臣等、寄谕兩江總督陸建瀛、閩浙總督劉韻珂、兩廣總督徐廣缙、山東巡撫陳慶偕等、據刑部奏、審拟民人丁光明、赴大學士耆英宅内、呈遞禀函一案。
已照議将該民人發遣矣。
惟該犯供稱、有大西洋國羅瑪府人羅類思。
曾至山東泰安府城外店内住宿。
該犯與同教人郭四、投往服役、羅類思在廣東、随耆英辦理夷務有功。
後自山東赴上海。
修蓋房屋居住。
并于二十九年三月間。
遣手下人高姓、來京探聽。
旋即出京等語。
着各該督撫、密委妥員。
詳加察訪。
有無羅類思。
及高姓其人。
是否在内地居住。
何時到過上海、及泰安府。
逐一查訪明确。
據實密奏。
毋稍張皇漏洩。
将此各密谕知之。
○兩江總督陸建瀛等、奏報節屆白露。
河湖各工。
修防平穩。
得旨。
仍當加意修守。
毋稍疏懈。
○湖南首逆李沅發、伏法。
○丁醜。
秋分。
夕月于西郊遣惠親王綿愉、恭代行禮。
○上詣正大光明殿幾筵前。
供奠。
○詣永春室、問皇貴太妃安。
○戊寅。
上詣永春室、問皇貴太妃安。
○谕内閣、此次查辦文職廢員。
圈出之廖鴻荃、宗室讷勒亨額、張秉德、顔伯焘、文沖、梁萼涵、趙光祖、陶士霖、何其興等、九員。
着吏部查明在京各員。
自本月二十五日起每日一員。
豫備召見。
其在籍各員。
即由該部行咨各該員原籍督撫、饬令來京。
伺候召見。
其四品以下、圈出京外各員着該部查明在京在籍。
分别帶領引見。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藩司辦公颟顸、于浮收積弊不知禁革、含混批示一摺。
據稱湖南省前因彌補苗疆軍需案内長沙府屬各縣加徵湘潭縣正銀項下每兩額外加徵四錢有零迄今久已彌補完訖。
浮收如故時曆三十年之久。
銀逾五十餘萬兩之多。
且經戶書呈繳底簿。
委員清查。
并戶書等、公同遞呈。
該藩司萬貢珍、含混批示。
仍置浮收積弊于不問等語。
着裕泰、駱秉章、按照摺内所指各情。
秉公查核。
據實具奏。
毋稍徇隐。
至額外浮收。
久幹例禁。
此外各州縣有無似此積弊。
均應一體訪察究辦。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此各谕令知之。
○命陝甘總督琦善、撥銀五萬五千兩。
解赴塔爾巴哈台、備鹹豐二年經費。
○己卯。
谕内閣、程矞采等奏、審明職官錢債控案一摺。
雲南降調通判趙堉林、前因委管泸店銅務。
禀控準升知州丁楚玉、降旨分别革職審訊茲據該督等、查明趙堉林認真挑揀。
系為慎重京銅起見。
惟因索取墊付煎費。
辄行具禀。
丁楚玉不早償還。
以緻興控。
均屬不合。
現既查無營私捏飾情事。
所有革職之降調通判趙堉林、及暫行革職之前任蒙自縣、準升廣西直隸州知州丁楚玉、着準其一并開複仍交部分别議處。
○庚辰。
上詣永春室、問皇貴太妃安。
○遣官祭黑龍潭、昭靈沛澤龍王之神。
玉泉山、惠濟慈佑靈濩龍王之神。
昆明湖、安佑普濟沛澤廣生龍王之神。
密雲縣白龍潭、昭靈廣濟普澤龍王之神。
○遣官祭圓明園惠濟祠、河神廟。
○以宣宗成皇帝梓宮。
奉移山陵免所過宛平、良鄉、涿、房山、涞水、易、六州縣。
本年額賦。
○辛巳。
上詣正大光明殿幾筵前、供奠。
○詣永春室、問皇貴太妃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