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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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保上書房總師傅文淵閣領閣事翰林院掌院學士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國史館總裁官武英殿大學士管理兵部事務加十三級紀錄十四次臣賈桢藳本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保文淵閣領閣事武
英殿總裁官教習庶吉士體仁閣大學士管理戶部三庫事務管理刑部事務加二十三級紀錄十六次臣周祖培總裁官太子少保管理内繙書房事務對引大臣軍機大臣鑲藍旗滿洲都統戶部尚書管理三庫事務加四級随帶加五級紀錄十二次臣寶鋆總裁官經筵講官弘德殿教習清文谙達上書房總谙達國史館總裁官正藍旗蒙古都統禮部尚書管理太常寺鴻胪寺事務加二級軍功加四級随帶加八級紀錄五次臣倭什珲布等奉敕修
道光三十年。
庚戌。
四月。
戊寅。
上詣永春室、問皇貴太妃安。
○谕内閣、前據禦史範承典、參奏山東登州洋面盜匪。
屢肆劫搶。
道協各員、畏葸推诿。
文武員弁、束手無策等語。
當經奉旨交陳慶偕查明據實具奏。
茲據奏稱、前護山東登萊青道、登州府知府諸鎮、于所屬洋面、盜匪肆劫之時。
并不親至海口督查。
畏難苟安。
已可概見。
自未便因其别無劣迹。
稍事姑容。
諸鎮着即撤任。
交部嚴加議處。
○又谕、陳慶偕奏、洋面防捕情形一摺。
東省洋面甚長。
水師四散分巡。
習成怯惰。
以緻船炮廢棄。
劫掠橫行。
亟應大加整饬。
茲據該撫親勘情形。
奏請将三汛師船。
四縣水勇。
合而為一。
專派統帶協帶等官。
往來策應。
并于最要島嶼。
安設大炮。
以壯聲援。
責成登萊青道、督查調遣。
随時勸懲。
所辦尚稱妥協。
該水師将弁等、自當振刷精神。
不使兵勇狃于積習。
如能出洋盡力防捕。
奏聞即予恩施。
若再因循懈弛。
着即從嚴參辦。
○庫爾喀喇烏蘇領隊大臣惠林、因病解任。
以副都統銜協領固呢杭阿、為庫爾喀喇烏蘇領隊大臣。
○己卯。
孝端文皇後忌辰。
遣官祭昭陵。
○上詣正大光明殿幾筵前、供奠。
○詣永春室、問皇貴太妃安。
○谕内閣、内務府奏、請饬催兩淮欠交各款銀兩。
并開雖呈覽等語。
兩淮應交内務府各款銀兩。
均系按年支發要需。
豈容任意延欠。
茲據奏稱、自道光二十六年起。
至二十九年。
應交各款銀一百八十三萬餘兩。
迄今未據解交。
并上年奏準令其先解銀三十萬餘兩。
亦未據報解。
實屬疲玩。
着陸建瀛迅于三個月内、按款解交。
毋再遲延。
以濟要需而清款目。
○湖廣總督裕泰、奏報續獲搶劫拒捕匪徒黃三等犯。
因在武岡督辦軍務。
距省較遠。
不克分身親訊。
得旨。
嚴行審辦。
爾稱現辦軍務、不克分身親訊。
理固屬然。
但爾現在軍營。
不聞辦理如何。
數十日并未見奏報。
似屬怠玩。
抑或别有緣由。
朕實不解。
此等言語。
爾或能出諸口。
為爾深恥之。
○以散館懷挾。
庶吉士陳鼐、劉崧駿、革職治罪。
○貸湖北黃州、興國、二營、駐紮災區、常平倉谷。
○庚辰。
上詣永春室、問皇貴太妃安。
○谕内閣、馬蘭鎮總兵慶錫奏、縷陳營伍弊病一摺。
設兵所以衛民。
必應勤加訓練。
庶可恃為緩急之用。
若如所奏種種積習。
總由統轄之員。
不能整躬率屬。
以緻将備廢弛。
百弊叢生。
嗣後各省督撫提鎮。
務當認真講求。
實心整頓。
使兵歸實用。
饷不虛糜。
以挽頹風而除積習。
方為不負委任。
至所稱兵額多不足數。
着各提鎮等、于所屬營汛、自行挑拔。
不準委之将備。
限一年内挑補精壯。
以足兵額。
如日後查有諸弊。
惟該督撫提鎮是問。
懔之。
将此通谕知之。
○又谕、前因南河署外南同知婁晉、開複處分。
楊殿邦又請将該員議處。
事涉兩歧。
先後饬令福濟、陸建瀛、楊殿邦、楊以增、據實明白回奏。
茲據各該員奏齊。
詳加披閱。
福濟、陸建瀛、楊以增、所奏皆同。
惟楊殿邦一人拘執。
诿為福濟、陸建瀛、于附片專奏拜發後。
始另文鈔稿移知。
該大臣等、于辦理河漕交涉事件。
宜如何和衷商搉。
詳慎具奏。
乃意見不合。
緻令公事參差。
是楊殿邦之拘執自是。
以己忘公。
不能與福濟、陸建瀛、楊以增、和衷共濟。
已可概見。
實不勝漕督之任。
即将伊撤任。
未為不可。
姑從寬将楊殿邦交部議處。
與其自新。
以觀後效。
至福濟、陸建瀛、楊以增、未能與楊殿邦、商酌妥協。
亦有不合。
着一并分别交部議處。
至婁晉處分。
已據福濟、陸建瀛等、奏請開複。
應毋庸議。
○又谕、前據給事中曹履泰奏、請複根窩舊制。
又禦史周炳鑒、奏稱淮南改票未可輕行各一摺。
當交陸建瀛體察情形。
悉心妥議具奏。
茲據奏稱淮鹾舊綱。
疲累已極。
若不變法。
萬難支持并将該給事中等、原奏各條。
逐層辨駁。
又片奏、現在楊州開局。
商民踴躍。
己酉綱上半奏銷。
可以趕辦無誤等語。
淮南鹽課。
帑項攸關。
該督綜理鹽務。
實力講求。
既經屏絕衆議。
必系确有把握。
即着責成陸建瀛、統籌全局。
除弊興利。
總期于國計民生。
均有裨益。
不緻趕辦一二次奏銷後。
又形竭蹶。
方為不負委任。
○谕軍機大臣等、據陸建瀛、先後馳奏、<口英>酋求遞公
庚戌。
四月。
戊寅。
上詣永春室、問皇貴太妃安。
○谕内閣、前據禦史範承典、參奏山東登州洋面盜匪。
屢肆劫搶。
道協各員、畏葸推诿。
文武員弁、束手無策等語。
當經奉旨交陳慶偕查明據實具奏。
茲據奏稱、前護山東登萊青道、登州府知府諸鎮、于所屬洋面、盜匪肆劫之時。
并不親至海口督查。
畏難苟安。
已可概見。
自未便因其别無劣迹。
稍事姑容。
諸鎮着即撤任。
交部嚴加議處。
○又谕、陳慶偕奏、洋面防捕情形一摺。
東省洋面甚長。
水師四散分巡。
習成怯惰。
以緻船炮廢棄。
劫掠橫行。
亟應大加整饬。
茲據該撫親勘情形。
奏請将三汛師船。
四縣水勇。
合而為一。
專派統帶協帶等官。
往來策應。
并于最要島嶼。
安設大炮。
以壯聲援。
責成登萊青道、督查調遣。
随時勸懲。
所辦尚稱妥協。
該水師将弁等、自當振刷精神。
不使兵勇狃于積習。
如能出洋盡力防捕。
奏聞即予恩施。
若再因循懈弛。
着即從嚴參辦。
○庫爾喀喇烏蘇領隊大臣惠林、因病解任。
以副都統銜協領固呢杭阿、為庫爾喀喇烏蘇領隊大臣。
○己卯。
孝端文皇後忌辰。
遣官祭昭陵。
○上詣正大光明殿幾筵前、供奠。
○詣永春室、問皇貴太妃安。
○谕内閣、内務府奏、請饬催兩淮欠交各款銀兩。
并開雖呈覽等語。
兩淮應交内務府各款銀兩。
均系按年支發要需。
豈容任意延欠。
茲據奏稱、自道光二十六年起。
至二十九年。
應交各款銀一百八十三萬餘兩。
迄今未據解交。
并上年奏準令其先解銀三十萬餘兩。
亦未據報解。
實屬疲玩。
着陸建瀛迅于三個月内、按款解交。
毋再遲延。
以濟要需而清款目。
○湖廣總督裕泰、奏報續獲搶劫拒捕匪徒黃三等犯。
因在武岡督辦軍務。
距省較遠。
不克分身親訊。
得旨。
嚴行審辦。
爾稱現辦軍務、不克分身親訊。
理固屬然。
但爾現在軍營。
不聞辦理如何。
數十日并未見奏報。
似屬怠玩。
抑或别有緣由。
朕實不解。
此等言語。
爾或能出諸口。
為爾深恥之。
○以散館懷挾。
庶吉士陳鼐、劉崧駿、革職治罪。
○貸湖北黃州、興國、二營、駐紮災區、常平倉谷。
○庚辰。
上詣永春室、問皇貴太妃安。
○谕内閣、馬蘭鎮總兵慶錫奏、縷陳營伍弊病一摺。
設兵所以衛民。
必應勤加訓練。
庶可恃為緩急之用。
若如所奏種種積習。
總由統轄之員。
不能整躬率屬。
以緻将備廢弛。
百弊叢生。
嗣後各省督撫提鎮。
務當認真講求。
實心整頓。
使兵歸實用。
饷不虛糜。
以挽頹風而除積習。
方為不負委任。
至所稱兵額多不足數。
着各提鎮等、于所屬營汛、自行挑拔。
不準委之将備。
限一年内挑補精壯。
以足兵額。
如日後查有諸弊。
惟該督撫提鎮是問。
懔之。
将此通谕知之。
○又谕、前因南河署外南同知婁晉、開複處分。
楊殿邦又請将該員議處。
事涉兩歧。
先後饬令福濟、陸建瀛、楊殿邦、楊以增、據實明白回奏。
茲據各該員奏齊。
詳加披閱。
福濟、陸建瀛、楊以增、所奏皆同。
惟楊殿邦一人拘執。
诿為福濟、陸建瀛、于附片專奏拜發後。
始另文鈔稿移知。
該大臣等、于辦理河漕交涉事件。
宜如何和衷商搉。
詳慎具奏。
乃意見不合。
緻令公事參差。
是楊殿邦之拘執自是。
以己忘公。
不能與福濟、陸建瀛、楊以增、和衷共濟。
已可概見。
實不勝漕督之任。
即将伊撤任。
未為不可。
姑從寬将楊殿邦交部議處。
與其自新。
以觀後效。
至福濟、陸建瀛、楊以增、未能與楊殿邦、商酌妥協。
亦有不合。
着一并分别交部議處。
至婁晉處分。
已據福濟、陸建瀛等、奏請開複。
應毋庸議。
○又谕、前據給事中曹履泰奏、請複根窩舊制。
又禦史周炳鑒、奏稱淮南改票未可輕行各一摺。
當交陸建瀛體察情形。
悉心妥議具奏。
茲據奏稱淮鹾舊綱。
疲累已極。
若不變法。
萬難支持并将該給事中等、原奏各條。
逐層辨駁。
又片奏、現在楊州開局。
商民踴躍。
己酉綱上半奏銷。
可以趕辦無誤等語。
淮南鹽課。
帑項攸關。
該督綜理鹽務。
實力講求。
既經屏絕衆議。
必系确有把握。
即着責成陸建瀛、統籌全局。
除弊興利。
總期于國計民生。
均有裨益。
不緻趕辦一二次奏銷後。
又形竭蹶。
方為不負委任。
○谕軍機大臣等、據陸建瀛、先後馳奏、<口英>酋求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