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七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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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保體仁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管理戶部事務上書房總師傅翰林院掌院學士兼管順天府府尹事務随帶加五級紀錄十八次臣賈桢總裁官經筵講官吏部尚書鑲藍旗漢軍都統管理新營房城内官房大臣稽察内七倉大臣稽察會同四譯館事務加一級随帶加六級軍功加三級紀錄五次臣花沙納經筵講官文淵閣提舉閣事兵部尚書總管内務府大臣鑲白旗滿洲都統稽察内七倉大臣管理宗人府銀庫左翼幼官學甯壽宮圓明園等處精捷營禦茶膳房禦藥房太醫院造辦處事務随帶加十八級臣阿靈阿副總裁官經筵講官兵部尚書随帶加六級紀錄二十次臣周祖培等奉敕修
道光二十九年。
己酉。
十一月。
甲午朔。
遣官祭先醫之神。
○谕軍機大臣等、禦史範承典奏、訪聞盜首陳雙嬉、現在登州洋面屢肆劫搶。
地方文武束手無策等語。
陳雙嬉經閩浙江蘇疊次剿捕。
受創之後。
逃竄登州。
勢更窮蹙。
何難及時就捦。
茲據該禦史奏稱、近來船隻愈多。
滋擾更甚。
若不及早查拏。
贻害地方。
何所底止。
着陳慶偕到任後。
迅即密委幹員馳往該處。
按照摺内所指地方。
嚴密查拏。
務将陳雙嬉及各夥盜悉數捦獲。
斷不準一名漏網。
并查明道協各員。
有無畏葸推诿情事。
據實具奏。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盜匪陳雙嬉、經升任撫臣徐澤醇奏明饬拏未獲。
核其情形。
與該禦史所奏略同。
惟是否南竄。
究無确據。
當即咨行登州鎮道。
督饬所屬設法購拏。
至前護登萊青道登州府知府諸鎮、文登協副将景琳、是否于海防漫不經心。
亦俟查明确實覆奏。
得旨、姑息遷就。
切忌切忌。
○又谕、據萬貢珍馳奏、匪徒戕官毀署派兵剿捕一摺。
湖南新甯縣地方。
匪徒聚衆滋事。
擁進縣城。
戕害知縣。
寄居該縣之前署縣家屬。
同時被害。
打毀衙署監獄。
實屬罪大惡極。
殊堪發指。
該處界連廣西。
前年猺匪雷再浩等勾結民人李輝等結會搶掠。
即系新甯縣地方。
經湖南廣西兩省會拏剿辦。
此次複敢進城戕官。
必其餘孽複萌。
且恐首犯李姓即李輝親屬。
若不即行上緊緝獲。
必緻日久蔓延。
現經饬委文武員弁帶兵前往。
合力圍捕。
相機督辦。
計期馮德馨早已接印。
着即馳赴該處。
督率迅剿。
帶兵遊擊劉國瑞、安能獨當一面。
着酌委威望較重之大員。
兼程馳往督拏。
所有毗連廣西各處。
務即派兵堵緝。
毋令此拏彼竄。
總期全數弋獲。
盡法懲治以儆兇頑。
不準一名漏網。
并着鄭祖琛嚴饬該省文武員弁實力防堵。
一有匪徒竄入。
即嚴拏痛剿。
不得稍分畛域。
以期立盡根株。
傥此次辦理稍涉寬縱。
日後必緻養癰贻患。
不可不慮及也。
署新甯縣知縣萬鼎恩、并前署縣李博家屬。
均被戕害。
情殊可憫。
着馮德馨詳晰查明奏聞。
其如何起釁根由。
亦着确查據實具奏。
将此由四百裡各谕令知之。
○添購山東二廳河南十二廳豫防甎石料。
從河道總督顔以燠請也。
○乙未。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萬貢珍奏、新甯匪徒戕官毀署派兵剿捕情形。
已有旨令馮德馨馳赴該處督剿矣。
本日據裕泰馳奏情形相同。
已親往督辦。
着裕泰會同馮德馨、督饬文武員弁分别剿撫。
解散脅從。
務将首惡及附和匪徒悉數捦拏。
盡法懲治。
迅速蒇事。
毋令滋蔓。
稍留餘孽。
緻贻後患。
昨寄谕旨甚詳。
該督撫傳閱。
自當遵辦。
所有首匪李姓。
是否即李世得餘黨。
因何起釁。
是否該縣辦理不善。
以緻激成事端。
均着詳細查明。
據實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以直隸開州協副将經文岱、為雲南昭通鎮總兵官。
○丙申。
谕軍機大臣等、禦史趙東昕奏、遣散水手恐滋事端。
請饬豫防一摺。
本年江浙各幫水手。
前經陸建瀛等會議奏準。
将浙省各幫與蘇松軍船冊内無名及遊幫短纖人等。
在濟甯一帶。
概行遣令回籍。
茲據該禦史奏稱、該水手等遣散之後。
未必安分謀生。
況自淮以北。
界連山東河南直隸等省。
加以湖廣江皖流徙災黎。
傥該水手等煽誘勾結。
為害匪淺。
且此等無業之徒。
在船則為水手。
在岸即為遊民。
人數既多。
最易滋事。
着直隸江南山東河南漕河各督撫。
不分畛域。
嚴密稽查。
務于鎮市地方交界處所及近海口岸。
加意防範。
妥為資遣安插。
不得釀成事端。
并着各該督撫于所屬各營額設弁兵。
時常操演。
明示以訓練之勤。
隐消其犷悍之氣。
編查保甲。
其法最良。
使若輩無窩藏之地。
流品自清。
設有一二不逞之徒。
藉端滋擾。
不難立時兜拏。
總期弭患未萌。
方稱妥善。
設或辦理未協。
緻有他虞。
恐該督撫不能當此重咎也。
将此各谕令知之。
○以工部左侍郎陳孚恩、署刑部尚書。
○太傅予告大學士阮元卒。
予祭葬。
谥文達。
命其子候選知府祜、服阕後即選。
○緩徵兩淮富安、安豐、梁垛、東台、何垛、丁溪、草堰、劉莊、伍祐、新興、廟灣、十一場被水歉區新舊額賦。
○
己酉。
十一月。
甲午朔。
遣官祭先醫之神。
○谕軍機大臣等、禦史範承典奏、訪聞盜首陳雙嬉、現在登州洋面屢肆劫搶。
地方文武束手無策等語。
陳雙嬉經閩浙江蘇疊次剿捕。
受創之後。
逃竄登州。
勢更窮蹙。
何難及時就捦。
茲據該禦史奏稱、近來船隻愈多。
滋擾更甚。
若不及早查拏。
贻害地方。
何所底止。
着陳慶偕到任後。
迅即密委幹員馳往該處。
按照摺内所指地方。
嚴密查拏。
務将陳雙嬉及各夥盜悉數捦獲。
斷不準一名漏網。
并查明道協各員。
有無畏葸推诿情事。
據實具奏。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盜匪陳雙嬉、經升任撫臣徐澤醇奏明饬拏未獲。
核其情形。
與該禦史所奏略同。
惟是否南竄。
究無确據。
當即咨行登州鎮道。
督饬所屬設法購拏。
至前護登萊青道登州府知府諸鎮、文登協副将景琳、是否于海防漫不經心。
亦俟查明确實覆奏。
得旨、姑息遷就。
切忌切忌。
○又谕、據萬貢珍馳奏、匪徒戕官毀署派兵剿捕一摺。
湖南新甯縣地方。
匪徒聚衆滋事。
擁進縣城。
戕害知縣。
寄居該縣之前署縣家屬。
同時被害。
打毀衙署監獄。
實屬罪大惡極。
殊堪發指。
該處界連廣西。
前年猺匪雷再浩等勾結民人李輝等結會搶掠。
即系新甯縣地方。
經湖南廣西兩省會拏剿辦。
此次複敢進城戕官。
必其餘孽複萌。
且恐首犯李姓即李輝親屬。
若不即行上緊緝獲。
必緻日久蔓延。
現經饬委文武員弁帶兵前往。
合力圍捕。
相機督辦。
計期馮德馨早已接印。
着即馳赴該處。
督率迅剿。
帶兵遊擊劉國瑞、安能獨當一面。
着酌委威望較重之大員。
兼程馳往督拏。
所有毗連廣西各處。
務即派兵堵緝。
毋令此拏彼竄。
總期全數弋獲。
盡法懲治以儆兇頑。
不準一名漏網。
并着鄭祖琛嚴饬該省文武員弁實力防堵。
一有匪徒竄入。
即嚴拏痛剿。
不得稍分畛域。
以期立盡根株。
傥此次辦理稍涉寬縱。
日後必緻養癰贻患。
不可不慮及也。
署新甯縣知縣萬鼎恩、并前署縣李博家屬。
均被戕害。
情殊可憫。
着馮德馨詳晰查明奏聞。
其如何起釁根由。
亦着确查據實具奏。
将此由四百裡各谕令知之。
○添購山東二廳河南十二廳豫防甎石料。
從河道總督顔以燠請也。
○乙未。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萬貢珍奏、新甯匪徒戕官毀署派兵剿捕情形。
已有旨令馮德馨馳赴該處督剿矣。
本日據裕泰馳奏情形相同。
已親往督辦。
着裕泰會同馮德馨、督饬文武員弁分别剿撫。
解散脅從。
務将首惡及附和匪徒悉數捦拏。
盡法懲治。
迅速蒇事。
毋令滋蔓。
稍留餘孽。
緻贻後患。
昨寄谕旨甚詳。
該督撫傳閱。
自當遵辦。
所有首匪李姓。
是否即李世得餘黨。
因何起釁。
是否該縣辦理不善。
以緻激成事端。
均着詳細查明。
據實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以直隸開州協副将經文岱、為雲南昭通鎮總兵官。
○丙申。
谕軍機大臣等、禦史趙東昕奏、遣散水手恐滋事端。
請饬豫防一摺。
本年江浙各幫水手。
前經陸建瀛等會議奏準。
将浙省各幫與蘇松軍船冊内無名及遊幫短纖人等。
在濟甯一帶。
概行遣令回籍。
茲據該禦史奏稱、該水手等遣散之後。
未必安分謀生。
況自淮以北。
界連山東河南直隸等省。
加以湖廣江皖流徙災黎。
傥該水手等煽誘勾結。
為害匪淺。
且此等無業之徒。
在船則為水手。
在岸即為遊民。
人數既多。
最易滋事。
着直隸江南山東河南漕河各督撫。
不分畛域。
嚴密稽查。
務于鎮市地方交界處所及近海口岸。
加意防範。
妥為資遣安插。
不得釀成事端。
并着各該督撫于所屬各營額設弁兵。
時常操演。
明示以訓練之勤。
隐消其犷悍之氣。
編查保甲。
其法最良。
使若輩無窩藏之地。
流品自清。
設有一二不逞之徒。
藉端滋擾。
不難立時兜拏。
總期弭患未萌。
方稱妥善。
設或辦理未協。
緻有他虞。
恐該督撫不能當此重咎也。
将此各谕令知之。
○以工部左侍郎陳孚恩、署刑部尚書。
○太傅予告大學士阮元卒。
予祭葬。
谥文達。
命其子候選知府祜、服阕後即選。
○緩徵兩淮富安、安豐、梁垛、東台、何垛、丁溪、草堰、劉莊、伍祐、新興、廟灣、十一場被水歉區新舊額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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