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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俾幫費量年遞減。
以期漸絕浮收。
肅清漕政。
将此谕令知之。
○戶部奏、黑龍江将軍奕颢、請兼收煙酒麻等物雜稅。
應毋庸議。
得旨、部駁甚是。
黑龍江專徵牛馬稅課。
奉行已久。
上年偶被水災。
短收稅課。
該處公費盡有備用銀款。
不緻拮據。
該将軍所請兼收雜稅之處。
着不準行。
如該地方官有私收擾累情弊。
并着該将軍嚴查懲辦。
○修安徽青陽縣城垣。
從前任巡撫吳邦慶請也。
○己巳。
上詣昌陵隆恩殿梓宮前行朝奠禮。
未至碑亭。
即降輿舉哀。
至辛未皆如之。
○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慶祥奏、張格爾等逃匿、及霍罕通信情形、并籌辦善後事宜各一摺。
逆犯張格爾、蘇蘭奇、既已遠竄。
此時卡倫外各布噜特愛曼、查明并無該逆等蹤迹。
斷無帶兵遠越外夷部落追捦之理。
就現在情形。
無論該逆是否逃往布噶爾。
或藏匿霍罕。
祇可聽其苟延殘喘。
且待其稍懈。
或潛來附近遊牧窺探。
再行捦捕。
以正刑誅。
至霍罕伯克愛瑪爾、藉張格爾為奇貨。
暗令其滋擾邊界。
複匿之境内。
故使内地聞知。
其情實為狡谲。
惟此時彼尚深諱其事。
以張格爾等、業經竄往布噶爾、不敢容留在伊地方居住為言。
其情詞甚為恭順。
該将軍亦未明诘其奸。
看來愛瑪爾之意。
竟系欲藉此為通使天朝。
誇耀鄰封之地。
霍罕在乾隆年間。
曾經八次遣使入觐。
非未通中國者可比。
此時因朕登極初元。
懇請朝觐。
則允其前來。
于事理俱順。
惟出于該伯克籲懇則可。
慶祥斷不可稍露招緻之意。
轉以示弱。
若該伯克果遣使懇求。
慶祥當查照乾隆年間舊例。
一切供給。
悉仿成規。
一面先行奏聞。
該将軍酌定行期。
令與回城年班應來伯克、一同來京。
以符體制。
若該使臣别有要求。
舊例所有者、不妨準行。
舊例所無者、即行斥駁。
于羁縻撫馭之道。
庶兩得之。
其查辦善後事宜摺内、所請支給調用官兵鹽菜銀面。
着準其報銷。
至喀什噶爾幫辦大臣、既與參贊大臣、同城辦事。
一切公事。
俱公同辦理。
則驗放伯克。
自應一體察看。
聯銜奏放。
以昭公允。
其補放伯克。
當首以勞績為重。
次論其門第。
次論其資格。
即七品虛頂回子、亦以此為準。
庶人知奮勉。
而回情亦順。
各城阿奇木伯克、禁止與霍罕伯克通信。
此乃嘉慶十九年、因玉努斯獲罪後所議。
原非舊例。
嗣後仍準其照常通問。
遇有公事。
禀明參贊大臣等辦理。
至所請伊犁換防滿洲錫伯索倫兵三百名。
永遠毋庸停撤。
伊犁與烏噜木齊滿洲兵一體當差。
以均勞逸。
及換防之馬。
伊犁挑馬五十匹。
烏噜木齊挑馬七十匹。
常川在城餧養。
索倫錫伯兩營之馬。
除牧放外。
常川在本營餧養馬四十匹。
草乾照例支給。
以罕愛裡克等七處閑地。
分給回民富戶。
饬種交納苜蓿高粱之處。
均着照所議辦理。
邊地武備。
不可稍弛。
該将軍參贊等、當實力簡核。
務令兵馬精實。
以重邊防。
立法所以懲奸。
其輕重亦可因時制宜。
嗣後回民有代張格爾等、偷寄書信、傳送錢物者。
審實将傳遞信物之人。
即行正法出錢幫助之人。
發極邊煙瘴充軍。
其僅止藉名斂錢、希圖肥己者。
将斂錢之人。
發伊犁給額魯特為奴。
出錢之人。
枷責示衆。
該将軍即饬知該參贊幫辦大臣、一體遵行。
将此谕令知之。
○以直隸熱河道阿霖、為按察使。
○庚午。
以大葬昌陵。
前期遣官告祭天。
地。
太廟。
社稷。
○改鑄山東登甯場大使條記。
從巡撫錢臻請也。
○辛未。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壬申。
上詣昌陵。
未至碑亭。
即降輿恸哭。
步至隆恩殿梓宮前行遷奠禮畢。
至燎所奠酒。
禦更衣幄次。
候梓宮升小轝。
上奠酒三爵。
恭奉梓宮至寶城前蘆殿。
升龍輴車。
奠酒行禮。
○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那清安等奏、天津縣興修水利、胥吏藉端需索一摺。
已明降谕旨。
将天津縣知縣汪本解任。
葛沽司巡檢吳學研革職。
交那清安等審訊矣。
此案天津縣書吏謝大年、既有借丈量地畝需索錢文情弊。
該縣又将先出告示。
令家人乘夜潛行揭毀。
其事已查有端倪。
着即從此徹底根究。
該書吏是否與巡檢吳學研、通同分肥。
知縣汪本、有無知情授意之處。
确切研訊。
分别定拟具奏。
至運使陳文駿、據那清安等查明步履強健。
并無趦趄遲鈍之态。
尚堪供職。
其壻應姓、在署代管家務。
酬應過客。
系屬情事之常。
該侍郎等在津審案。
當有數日耽延。
訪查應姓有無招搖确據。
秉公覆奏可也。
将此谕令知之。
○賞鑲藍旗蒙古副都統巴哈布、花翎。
○癸酉。
上詣昌陵。
未至碑亭。
即降輿舉哀。
步至蘆殿奠酒。
跪拊梓宮。
呼号哀恸。
午刻、恭奉龍輴車引绋入寶城。
永遠奉安于寶床。
上恸哭攀戀。
叩颡擗踴。
逾時始出複于地宮外奠酒行禮。
瞻依痛切。
退至幄次。
涕泣不已。
禮臣奏題主屆時。
上更衮服。
詣隆恩殿向上立。
大學士托津、曹振镛恭題神主。
奉安寶座。
上就位。
行虞祭禮。
銮儀衛官、設黃輿于丹陛。
上詣寶座前行禮。
恭捧神牌奉安黃輿内。
以期漸絕浮收。
肅清漕政。
将此谕令知之。
○戶部奏、黑龍江将軍奕颢、請兼收煙酒麻等物雜稅。
應毋庸議。
得旨、部駁甚是。
黑龍江專徵牛馬稅課。
奉行已久。
上年偶被水災。
短收稅課。
該處公費盡有備用銀款。
不緻拮據。
該将軍所請兼收雜稅之處。
着不準行。
如該地方官有私收擾累情弊。
并着該将軍嚴查懲辦。
○修安徽青陽縣城垣。
從前任巡撫吳邦慶請也。
○己巳。
上詣昌陵隆恩殿梓宮前行朝奠禮。
未至碑亭。
即降輿舉哀。
至辛未皆如之。
○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慶祥奏、張格爾等逃匿、及霍罕通信情形、并籌辦善後事宜各一摺。
逆犯張格爾、蘇蘭奇、既已遠竄。
此時卡倫外各布噜特愛曼、查明并無該逆等蹤迹。
斷無帶兵遠越外夷部落追捦之理。
就現在情形。
無論該逆是否逃往布噶爾。
或藏匿霍罕。
祇可聽其苟延殘喘。
且待其稍懈。
或潛來附近遊牧窺探。
再行捦捕。
以正刑誅。
至霍罕伯克愛瑪爾、藉張格爾為奇貨。
暗令其滋擾邊界。
複匿之境内。
故使内地聞知。
其情實為狡谲。
惟此時彼尚深諱其事。
以張格爾等、業經竄往布噶爾、不敢容留在伊地方居住為言。
其情詞甚為恭順。
該将軍亦未明诘其奸。
看來愛瑪爾之意。
竟系欲藉此為通使天朝。
誇耀鄰封之地。
霍罕在乾隆年間。
曾經八次遣使入觐。
非未通中國者可比。
此時因朕登極初元。
懇請朝觐。
則允其前來。
于事理俱順。
惟出于該伯克籲懇則可。
慶祥斷不可稍露招緻之意。
轉以示弱。
若該伯克果遣使懇求。
慶祥當查照乾隆年間舊例。
一切供給。
悉仿成規。
一面先行奏聞。
該将軍酌定行期。
令與回城年班應來伯克、一同來京。
以符體制。
若該使臣别有要求。
舊例所有者、不妨準行。
舊例所無者、即行斥駁。
于羁縻撫馭之道。
庶兩得之。
其查辦善後事宜摺内、所請支給調用官兵鹽菜銀面。
着準其報銷。
至喀什噶爾幫辦大臣、既與參贊大臣、同城辦事。
一切公事。
俱公同辦理。
則驗放伯克。
自應一體察看。
聯銜奏放。
以昭公允。
其補放伯克。
當首以勞績為重。
次論其門第。
次論其資格。
即七品虛頂回子、亦以此為準。
庶人知奮勉。
而回情亦順。
各城阿奇木伯克、禁止與霍罕伯克通信。
此乃嘉慶十九年、因玉努斯獲罪後所議。
原非舊例。
嗣後仍準其照常通問。
遇有公事。
禀明參贊大臣等辦理。
至所請伊犁換防滿洲錫伯索倫兵三百名。
永遠毋庸停撤。
伊犁與烏噜木齊滿洲兵一體當差。
以均勞逸。
及換防之馬。
伊犁挑馬五十匹。
烏噜木齊挑馬七十匹。
常川在城餧養。
索倫錫伯兩營之馬。
除牧放外。
常川在本營餧養馬四十匹。
草乾照例支給。
以罕愛裡克等七處閑地。
分給回民富戶。
饬種交納苜蓿高粱之處。
均着照所議辦理。
邊地武備。
不可稍弛。
該将軍參贊等、當實力簡核。
務令兵馬精實。
以重邊防。
立法所以懲奸。
其輕重亦可因時制宜。
嗣後回民有代張格爾等、偷寄書信、傳送錢物者。
審實将傳遞信物之人。
即行正法出錢幫助之人。
發極邊煙瘴充軍。
其僅止藉名斂錢、希圖肥己者。
将斂錢之人。
發伊犁給額魯特為奴。
出錢之人。
枷責示衆。
該将軍即饬知該參贊幫辦大臣、一體遵行。
将此谕令知之。
○以直隸熱河道阿霖、為按察使。
○庚午。
以大葬昌陵。
前期遣官告祭天。
地。
太廟。
社稷。
○改鑄山東登甯場大使條記。
從巡撫錢臻請也。
○辛未。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壬申。
上詣昌陵。
未至碑亭。
即降輿恸哭。
步至隆恩殿梓宮前行遷奠禮畢。
至燎所奠酒。
禦更衣幄次。
候梓宮升小轝。
上奠酒三爵。
恭奉梓宮至寶城前蘆殿。
升龍輴車。
奠酒行禮。
○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那清安等奏、天津縣興修水利、胥吏藉端需索一摺。
已明降谕旨。
将天津縣知縣汪本解任。
葛沽司巡檢吳學研革職。
交那清安等審訊矣。
此案天津縣書吏謝大年、既有借丈量地畝需索錢文情弊。
該縣又将先出告示。
令家人乘夜潛行揭毀。
其事已查有端倪。
着即從此徹底根究。
該書吏是否與巡檢吳學研、通同分肥。
知縣汪本、有無知情授意之處。
确切研訊。
分别定拟具奏。
至運使陳文駿、據那清安等查明步履強健。
并無趦趄遲鈍之态。
尚堪供職。
其壻應姓、在署代管家務。
酬應過客。
系屬情事之常。
該侍郎等在津審案。
當有數日耽延。
訪查應姓有無招搖确據。
秉公覆奏可也。
将此谕令知之。
○賞鑲藍旗蒙古副都統巴哈布、花翎。
○癸酉。
上詣昌陵。
未至碑亭。
即降輿舉哀。
步至蘆殿奠酒。
跪拊梓宮。
呼号哀恸。
午刻、恭奉龍輴車引绋入寶城。
永遠奉安于寶床。
上恸哭攀戀。
叩颡擗踴。
逾時始出複于地宮外奠酒行禮。
瞻依痛切。
退至幄次。
涕泣不已。
禮臣奏題主屆時。
上更衮服。
詣隆恩殿向上立。
大學士托津、曹振镛恭題神主。
奉安寶座。
上就位。
行虞祭禮。
銮儀衛官、設黃輿于丹陛。
上詣寶座前行禮。
恭捧神牌奉安黃輿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