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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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北大姚兩處。
共有首逆幾名。
附逆者實有若幹人。
究系因何起釁。
敢作不靖。
訊悉各供。
即行附報具奏。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以禮部尚書文孚、兼鑲藍旗蒙古都統。
○補行嘉慶二十五年大計。
河南卓異官十一員。
不謹官二員。
年老官二員。
有疾官二員。
才力不及官三員。
浮躁官三員。
分别議叙處分如例。
○裁貴州郎岱廳屬六枝土把總。
從巡撫明山請也。
○予貝子奕緒故母佟佳氏賜恤如例。
○是日。
駐跸半壁店行宮。
○甲子。
以恭懸昌陵明樓、隆恩殿隆恩門、禦書扁額。
先期遣官告仁宗睿皇帝幾筵。
○賞恭請大轝民夫銀。
○以護軍統領副都統哈哴阿、為虎槍統領。
土默特貝子瑪呢巴達喇、為管理鷹狗處大臣。
○緩徵江蘇海、安東、沛、蕭、山陽、阜甯、清河、桃源、鹽城、銅山、豐、砀山、宿遷、睢甯、十四州縣并大河、徐州、淮安、三衛毗連災區鄉莊新舊額賦。
○是日。
駐跸秋瀾行宮。
○乙醜。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張文浩等奏、勘籌黃河堤工、及馬工放淤、黃沁等廳築堰包淤、并查驗北岸河工情形各摺。
黃河資大堤為保障。
堤内容納河流。
向以漲痕為準。
河灘高矮不齊。
則大堤高出灘面。
不能一律。
現據該河督等親驗大堤高于水面一丈三四尺。
即遇嘉慶二十四年盛漲。
尚可攔禦。
則兩岸長堤。
一千餘裡。
普律增高。
勢所不能。
其請于臨河一面通工估加子堰二三尺。
防範益加周密。
着即照所請辦理。
至馬工大壩、挺入河心。
兩壩尾土性沙松。
今據該河督勘得武陟九堡、越堤大堤、堅實足恃。
則退守此堤。
系屬經久之策。
惟地勢低窪。
不能不放淤以資填實。
而黃流湍悍。
籌挑順清進黃兩溝。
必當慎之又慎。
其挑穵丈尺。
啟閉先後。
該河督務斟酌機宜。
妥協辦理。
以期化險為平。
堤防永固。
其黃沁衛糧廳境大堤内河灘串水溝槽、及順堤河分溜、情形險要。
則圈築越堤。
外包淤土。
截斷灘水。
亦系應辦之工。
曹考廳舊南堤。
既多剝蝕。
勘應包築淤土。
準其自韓小坡迤下一律包築。
所有兩越堤包淤。
及曹考淤土。
各照所請加給津貼。
以上各工估需銀兩。
除于該省儀封節省項下、及捐監銀撥用外。
其餘十五萬餘兩。
已饬戶部速議撥解。
該河督等核實辦理。
務使工歸實用。
帑不虛糜。
至豫東黃河北岸。
各廳河勢。
工料情形。
已據張文浩查驗。
其南岸各廳工程河勢。
亦即巡查核實具奏。
本年萬錦灘長水。
既比常年為早。
現在桃汛初屆。
轉瞬伏秋大汛經臨。
該河督等當督率廳營文武員弁。
加意防範。
務求堤工鞏固。
河流順軌。
永保安瀾。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朕聞雲南提督張鳳、恇怯巧詐。
此次永北廳夷匪滋事。
張鳳并未遣兵攻捕。
任其肆行燒搶。
永北境内、荼毒殆遍。
而大姚夷人、又聞風而起。
現已将李錦麟、補放雲南提督。
着慶保、史緻光、确切查明。
該夷匪初起時、情形若何。
如系張鳳遲延不辦。
以緻滋蔓肆擾。
贻誤地方。
即行據實嚴參。
勿稍徇庇。
又聞永北夷人。
苦于土司之苛派。
漢民之占耕。
上年十月間。
即有蠢動之意。
經土司免其派累而息。
署同知張悫田、不為清理。
謂土司不能約束子弟。
欲行詳革。
經土司央求得免。
複向各夷寨需索銀錢。
以緻正月初蜂起滋擾。
并着慶保等确查。
如張悫田實系辦理不善。
亦即嚴參究辦。
史緻光此時計已距滇不遠。
接奉谕旨。
着即迅速馳驿前往。
會同查辦。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蔣攸铦奏、委署各總兵印務一摺。
滇省永北廳及大姚縣、匪徒滋事。
與川省境壤毗連。
堵禦最關緊要。
蔣攸铦因張志林患病。
請将各總兵分别署理。
已均照所請行矣。
該督此時惟當督率該鎮等嚴密防守邊界。
勿稍疏虞。
俟軍務完竣後。
再令該提鎮等陸續來京陛見。
又另片所奏、張鳳等贻誤情形。
實屬不分畛域。
可嘉之至。
現已有旨将李錦麟補放雲南提督。
并饬查辦矣。
将此谕令知之。
○以雲南騰越鎮總兵官李錦麟、為提督。
直隸河屯協副将阿精阿、為騰越鎮總兵官。
○四川建昌鎮總兵官張志林、因病解任。
調重慶鎮總兵官餘步雲、署建昌鎮總兵官。
松潘鎮總兵官張鑒、署重慶鎮總兵官。
雲南開化鎮總兵官蘇勒當阿、署松潘鎮總兵官。
○賞故兵部右侍郎溫汝适子舉人承悌進士、一體殿試。
○是日。
駐跸古解村禦營。
共有首逆幾名。
附逆者實有若幹人。
究系因何起釁。
敢作不靖。
訊悉各供。
即行附報具奏。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以禮部尚書文孚、兼鑲藍旗蒙古都統。
○補行嘉慶二十五年大計。
河南卓異官十一員。
不謹官二員。
年老官二員。
有疾官二員。
才力不及官三員。
浮躁官三員。
分别議叙處分如例。
○裁貴州郎岱廳屬六枝土把總。
從巡撫明山請也。
○予貝子奕緒故母佟佳氏賜恤如例。
○是日。
駐跸半壁店行宮。
○甲子。
以恭懸昌陵明樓、隆恩殿隆恩門、禦書扁額。
先期遣官告仁宗睿皇帝幾筵。
○賞恭請大轝民夫銀。
○以護軍統領副都統哈哴阿、為虎槍統領。
土默特貝子瑪呢巴達喇、為管理鷹狗處大臣。
○緩徵江蘇海、安東、沛、蕭、山陽、阜甯、清河、桃源、鹽城、銅山、豐、砀山、宿遷、睢甯、十四州縣并大河、徐州、淮安、三衛毗連災區鄉莊新舊額賦。
○是日。
駐跸秋瀾行宮。
○乙醜。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張文浩等奏、勘籌黃河堤工、及馬工放淤、黃沁等廳築堰包淤、并查驗北岸河工情形各摺。
黃河資大堤為保障。
堤内容納河流。
向以漲痕為準。
河灘高矮不齊。
則大堤高出灘面。
不能一律。
現據該河督等親驗大堤高于水面一丈三四尺。
即遇嘉慶二十四年盛漲。
尚可攔禦。
則兩岸長堤。
一千餘裡。
普律增高。
勢所不能。
其請于臨河一面通工估加子堰二三尺。
防範益加周密。
着即照所請辦理。
至馬工大壩、挺入河心。
兩壩尾土性沙松。
今據該河督勘得武陟九堡、越堤大堤、堅實足恃。
則退守此堤。
系屬經久之策。
惟地勢低窪。
不能不放淤以資填實。
而黃流湍悍。
籌挑順清進黃兩溝。
必當慎之又慎。
其挑穵丈尺。
啟閉先後。
該河督務斟酌機宜。
妥協辦理。
以期化險為平。
堤防永固。
其黃沁衛糧廳境大堤内河灘串水溝槽、及順堤河分溜、情形險要。
則圈築越堤。
外包淤土。
截斷灘水。
亦系應辦之工。
曹考廳舊南堤。
既多剝蝕。
勘應包築淤土。
準其自韓小坡迤下一律包築。
所有兩越堤包淤。
及曹考淤土。
各照所請加給津貼。
以上各工估需銀兩。
除于該省儀封節省項下、及捐監銀撥用外。
其餘十五萬餘兩。
已饬戶部速議撥解。
該河督等核實辦理。
務使工歸實用。
帑不虛糜。
至豫東黃河北岸。
各廳河勢。
工料情形。
已據張文浩查驗。
其南岸各廳工程河勢。
亦即巡查核實具奏。
本年萬錦灘長水。
既比常年為早。
現在桃汛初屆。
轉瞬伏秋大汛經臨。
該河督等當督率廳營文武員弁。
加意防範。
務求堤工鞏固。
河流順軌。
永保安瀾。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朕聞雲南提督張鳳、恇怯巧詐。
此次永北廳夷匪滋事。
張鳳并未遣兵攻捕。
任其肆行燒搶。
永北境内、荼毒殆遍。
而大姚夷人、又聞風而起。
現已将李錦麟、補放雲南提督。
着慶保、史緻光、确切查明。
該夷匪初起時、情形若何。
如系張鳳遲延不辦。
以緻滋蔓肆擾。
贻誤地方。
即行據實嚴參。
勿稍徇庇。
又聞永北夷人。
苦于土司之苛派。
漢民之占耕。
上年十月間。
即有蠢動之意。
經土司免其派累而息。
署同知張悫田、不為清理。
謂土司不能約束子弟。
欲行詳革。
經土司央求得免。
複向各夷寨需索銀錢。
以緻正月初蜂起滋擾。
并着慶保等确查。
如張悫田實系辦理不善。
亦即嚴參究辦。
史緻光此時計已距滇不遠。
接奉谕旨。
着即迅速馳驿前往。
會同查辦。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蔣攸铦奏、委署各總兵印務一摺。
滇省永北廳及大姚縣、匪徒滋事。
與川省境壤毗連。
堵禦最關緊要。
蔣攸铦因張志林患病。
請将各總兵分别署理。
已均照所請行矣。
該督此時惟當督率該鎮等嚴密防守邊界。
勿稍疏虞。
俟軍務完竣後。
再令該提鎮等陸續來京陛見。
又另片所奏、張鳳等贻誤情形。
實屬不分畛域。
可嘉之至。
現已有旨将李錦麟補放雲南提督。
并饬查辦矣。
将此谕令知之。
○以雲南騰越鎮總兵官李錦麟、為提督。
直隸河屯協副将阿精阿、為騰越鎮總兵官。
○四川建昌鎮總兵官張志林、因病解任。
調重慶鎮總兵官餘步雲、署建昌鎮總兵官。
松潘鎮總兵官張鑒、署重慶鎮總兵官。
雲南開化鎮總兵官蘇勒當阿、署松潘鎮總兵官。
○賞故兵部右侍郎溫汝适子舉人承悌進士、一體殿試。
○是日。
駐跸古解村禦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