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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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得力。
已将金沙江打沖河渡船撤去。
派兵于鹽源邊界。
梭織巡查。
并谕令沿邊民夷。
聚團築寨。
嚴密堵截。
所辦俱妥。
覽奏稍釋廑念。
第滇省兵練、正當進剿之時。
恐該匪等、被剿情急。
四散奔逃。
或雜匿難民之中。
闌入川境。
尤當加意防範。
德英阿、昨已有旨谕令暫留川省。
蔣攸铦等、務督饬該鎮道将弁等。
實力防堵。
一有夷逆竄入。
即就地捦捕。
勿任竄逸。
其難民逃至者當妥為撫恤安插。
至官兵鹽菜口糧。
并酌給難民銀兩。
均準其動支給發。
該督當督率撙節辦理。
事竣核實報銷可也。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賞已革内閣學士敬徵、三等侍衛。
○丙辰。
谕内閣、各省官員應免賠項。
該督撫自應饬屬查明。
彙總造冊。
咨部核辦。
本日據戶部奏、山東省應造豁免賠項冊籍。
已屬遲延舛錯。
又于總兵劉清、應免賠項。
專摺具奏。
事涉參差。
請将該撫等分别交議。
而錢臻又将前任道員胡祖福、應免之項。
專摺奏到。
似此紛紛奏請。
并不彙總咨部。
實不足以昭畫一。
錢臻及造冊遲延舛錯承辦各員、暨率行具詳之藩司、着一并交部分别議處。
其胡祖福應免軍需米石變價不敷賠項。
着交戶部彙總核辦。
○命前任廣西按察使章凱、以原品休緻。
○修山東先賢冉子、甯武子祠。
從巡撫錢臻請也。
○丁巳。
以恭修福陵隆恩殿。
先期遣官告祭福陵。
及後土之神。
○上禦太和門。
恭閱孝淑睿皇後冊寶。
行禮畢。
遣官恭送陵寝。
○祭先蠶之神。
遣王福晉行禮。
○谕内閣、毓岱奏、湖北寶武局缺鑄卯錢、請免補鑄一摺。
着照所請、湖北省嘉慶二十二年三卯一尾卯、及二十三四五等三年卯額。
缺鑄錢文。
俱準其停免補鑄。
其現在買運嘉慶二十二三兩年銅斤。
即作為道光元二兩年正鑄之用。
以歸核實。
○先是德勝門城上木植被竊。
經步軍統領奏交刑部審辦。
尋刑部奏、正賊未獲。
請先将溺職失察各員、分别議處。
得旨、此案着派留京王大臣。
會同刑部認真究辦。
務将正賊訊明緝獲。
按律定拟具奏。
又谕、朕承皇考付托之重。
一切事務。
必以實心實力辦理。
況如今上下相蒙。
幾成锢習。
在在弊窦叢生。
遇事若不認真究辦。
水落石出。
仍蹈因循疲玩之習。
朕甚懼焉。
即如此案原非緊要之事。
乃刑部審訊多日。
并不能究出正賊。
分别懲辦。
若一味刑求。
緻滋冤濫。
固屬不可。
亦不應苟且了事。
含糊定谳。
至所稱交該旗嚴行管束。
俟獲正賊質對之語。
無非一片空談。
将誰欺耶。
所有刑部堂官。
着交部先行議處。
○戊午。
以仁宗睿皇帝梓宮奉移山陵。
前期三日。
遣官告祭天。
地。
太廟。
社稷。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山陵大差。
梓宮經過道路。
宜較常時倍加整肅。
向來管道官兵。
于乘輿未到之前。
尚知嚴行禁約。
迨經過後。
即任聽車馬馳驅。
不複攔阻。
着傳谕此次派出管道大臣。
督率官兵等、于朕經過站班後、仍各在該管段落駐守。
敬謹稽查。
梓宮經行道路。
概不準随扈執事員役。
車馬踐踏。
如有疏縱。
或經人參奏。
或由朕查知。
惟管道大臣是問。
至梓宮經過之後。
尚須豫備恭奉神牌黃輿回京。
并着方受疇饬知該地方官、一體管束。
并勤加修治。
以昭嚴肅。
○又谕、松筠奏、審拟熱河道與朝陽縣知縣、互相禀揭一摺。
此案熱河道玉彰、率發印劄。
饬屬雇備車馬。
以緻丁役藉端喧擾。
其扣項修理執事。
及抵扣采買兵米津貼銀兩。
均屬不合。
玉彰着即革職。
朝陽縣知縣福克金布、于上司過境時、豫備公館。
緻送席面。
固屬違例。
但其咎較玉彰為輕。
着革職賞給熱河披甲。
效力贖罪。
○又谕、那清安等奏、審明王履泰等、挾妓飲酒、分别定拟一摺。
此案已革知府王履泰、于國服期年内。
傳喚女檔。
進署唱曲。
幹犯禁令。
事發後、複串供诿卸。
實屬謬妄狡詐。
着即發往黑龍江充當苦差。
已革同知陸有恒、疊次随同聽曲飲酒。
着發往軍台效力贖罪。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那清安等奏、審拟已革大名府知府王履泰等、傳喚女檔、在署聽曲一案。
據稱大名府城、接壤東豫。
常有女檔班往來流寓等語。
此等惰民。
攜帶幼女。
沿途賣唱漁利。
最為風俗人心之害。
直隸、山東、河南、境内。
時有女檔班流寓。
甚至出入官署。
不可不嚴行禁止。
着方受疇、錢臻、姚祖同、各嚴饬地方官。
逐加查察。
如有女檔班在其境内。
即行驅逐。
或遞回原籍。
勒令改
已将金沙江打沖河渡船撤去。
派兵于鹽源邊界。
梭織巡查。
并谕令沿邊民夷。
聚團築寨。
嚴密堵截。
所辦俱妥。
覽奏稍釋廑念。
第滇省兵練、正當進剿之時。
恐該匪等、被剿情急。
四散奔逃。
或雜匿難民之中。
闌入川境。
尤當加意防範。
德英阿、昨已有旨谕令暫留川省。
蔣攸铦等、務督饬該鎮道将弁等。
實力防堵。
一有夷逆竄入。
即就地捦捕。
勿任竄逸。
其難民逃至者當妥為撫恤安插。
至官兵鹽菜口糧。
并酌給難民銀兩。
均準其動支給發。
該督當督率撙節辦理。
事竣核實報銷可也。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賞已革内閣學士敬徵、三等侍衛。
○丙辰。
谕内閣、各省官員應免賠項。
該督撫自應饬屬查明。
彙總造冊。
咨部核辦。
本日據戶部奏、山東省應造豁免賠項冊籍。
已屬遲延舛錯。
又于總兵劉清、應免賠項。
專摺具奏。
事涉參差。
請将該撫等分别交議。
而錢臻又将前任道員胡祖福、應免之項。
專摺奏到。
似此紛紛奏請。
并不彙總咨部。
實不足以昭畫一。
錢臻及造冊遲延舛錯承辦各員、暨率行具詳之藩司、着一并交部分别議處。
其胡祖福應免軍需米石變價不敷賠項。
着交戶部彙總核辦。
○命前任廣西按察使章凱、以原品休緻。
○修山東先賢冉子、甯武子祠。
從巡撫錢臻請也。
○丁巳。
以恭修福陵隆恩殿。
先期遣官告祭福陵。
及後土之神。
○上禦太和門。
恭閱孝淑睿皇後冊寶。
行禮畢。
遣官恭送陵寝。
○祭先蠶之神。
遣王福晉行禮。
○谕内閣、毓岱奏、湖北寶武局缺鑄卯錢、請免補鑄一摺。
着照所請、湖北省嘉慶二十二年三卯一尾卯、及二十三四五等三年卯額。
缺鑄錢文。
俱準其停免補鑄。
其現在買運嘉慶二十二三兩年銅斤。
即作為道光元二兩年正鑄之用。
以歸核實。
○先是德勝門城上木植被竊。
經步軍統領奏交刑部審辦。
尋刑部奏、正賊未獲。
請先将溺職失察各員、分别議處。
得旨、此案着派留京王大臣。
會同刑部認真究辦。
務将正賊訊明緝獲。
按律定拟具奏。
又谕、朕承皇考付托之重。
一切事務。
必以實心實力辦理。
況如今上下相蒙。
幾成锢習。
在在弊窦叢生。
遇事若不認真究辦。
水落石出。
仍蹈因循疲玩之習。
朕甚懼焉。
即如此案原非緊要之事。
乃刑部審訊多日。
并不能究出正賊。
分别懲辦。
若一味刑求。
緻滋冤濫。
固屬不可。
亦不應苟且了事。
含糊定谳。
至所稱交該旗嚴行管束。
俟獲正賊質對之語。
無非一片空談。
将誰欺耶。
所有刑部堂官。
着交部先行議處。
○戊午。
以仁宗睿皇帝梓宮奉移山陵。
前期三日。
遣官告祭天。
地。
太廟。
社稷。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山陵大差。
梓宮經過道路。
宜較常時倍加整肅。
向來管道官兵。
于乘輿未到之前。
尚知嚴行禁約。
迨經過後。
即任聽車馬馳驅。
不複攔阻。
着傳谕此次派出管道大臣。
督率官兵等、于朕經過站班後、仍各在該管段落駐守。
敬謹稽查。
梓宮經行道路。
概不準随扈執事員役。
車馬踐踏。
如有疏縱。
或經人參奏。
或由朕查知。
惟管道大臣是問。
至梓宮經過之後。
尚須豫備恭奉神牌黃輿回京。
并着方受疇饬知該地方官、一體管束。
并勤加修治。
以昭嚴肅。
○又谕、松筠奏、審拟熱河道與朝陽縣知縣、互相禀揭一摺。
此案熱河道玉彰、率發印劄。
饬屬雇備車馬。
以緻丁役藉端喧擾。
其扣項修理執事。
及抵扣采買兵米津貼銀兩。
均屬不合。
玉彰着即革職。
朝陽縣知縣福克金布、于上司過境時、豫備公館。
緻送席面。
固屬違例。
但其咎較玉彰為輕。
着革職賞給熱河披甲。
效力贖罪。
○又谕、那清安等奏、審明王履泰等、挾妓飲酒、分别定拟一摺。
此案已革知府王履泰、于國服期年内。
傳喚女檔。
進署唱曲。
幹犯禁令。
事發後、複串供诿卸。
實屬謬妄狡詐。
着即發往黑龍江充當苦差。
已革同知陸有恒、疊次随同聽曲飲酒。
着發往軍台效力贖罪。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那清安等奏、審拟已革大名府知府王履泰等、傳喚女檔、在署聽曲一案。
據稱大名府城、接壤東豫。
常有女檔班往來流寓等語。
此等惰民。
攜帶幼女。
沿途賣唱漁利。
最為風俗人心之害。
直隸、山東、河南、境内。
時有女檔班流寓。
甚至出入官署。
不可不嚴行禁止。
着方受疇、錢臻、姚祖同、各嚴饬地方官。
逐加查察。
如有女檔班在其境内。
即行驅逐。
或遞回原籍。
勒令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