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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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保體仁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管理戶部事務上書房總師傅翰林院掌院學士兼管順天府府尹事務随帶加五級紀錄十八次臣賈桢總裁官經筵講官吏部尚書鑲藍旗漢軍都統管理新營房城内官房大臣稽察内七倉大臣稽察會同四譯館事務加一級随帶加六級軍功加三級紀錄五次臣花沙納經筵講官文淵閣提舉閣事兵部尚書總管内務府大臣鑲白旗滿洲都統稽察内七倉大臣管理宗人府銀庫左翼幼官學甯壽宮圓明園等處精捷營禦茶膳房禦藥房太醫院造辦處事務随帶加十八級臣阿靈阿副總裁官經筵講官兵部尚書随帶加六級紀錄二十次臣周祖培等奉敕修
嘉慶二十五年。
庚辰。
十月。
己亥。
谕内閣、已革千總全玉。
因操防懶惰。
經本管遊擊曾勝、将其移革。
該犯辄敢懷恨。
将曾勝之父曾謙、刃傷斃命。
實屬兇橫不法。
必應嚴辦示懲。
全玉着即行處斬。
○谕軍機大臣等、寄谕湖北學政楊怿曾、本日有人參奏、張映漢、在湖北巡撫任十年。
一切升遷調補。
物議沸騰等語。
督撫大吏、平日官聲賢否。
斷難掩人耳目。
張映漢在楚年久。
是否實有貪黩聲名。
及得贓賣缺情事。
無難一訪而知。
鹽道章廷梁、與巴哈布之子、結為兄弟。
有無其事。
湖北鹽價之貴。
是否起于章廷梁任内。
前任鹽道秦維嶽之告病。
是否撫藩授意奪缺。
章廷梁聲名狼籍。
果否由于張映漢庇之縱之。
方士淦因審理邪教案件、經張映漢保舉。
有無不公之處。
武昌府知府陸溥、考試鹹甯縣文童、改換名次一案。
原審有無虛飾。
前任臬司方體、是否因此告病。
該學政同官一省。
見聞必确。
着将以上各款、逐一密加察訪。
如果查有實據。
即行由驿據實密奏。
不可扶同隐飾。
稍涉瞻徇。
若實無其事。
亦即逐款聲明。
由驿複奏。
勿稍遷就。
此系特旨交查之件。
務須秉公持正。
據實直陳。
以副委任。
将此谕令知之。
○兵部以武會試中額請。
得旨、滿洲蒙古、取中二名。
漢軍、取中三名。
奉天、取中一名。
直隸、取中七名。
陝甘、取中三名。
廣東、取中四名。
河南、取中三名。
山東、取中五名。
江蘇、取中一名。
安徽、取中一名。
山西、取中二名。
湖北、取中一名。
湖南、取中一名。
四川、取中一名。
廣西、取中一名。
福建、取中二名。
浙江、取中二名。
江西、取中一名。
雲南、取中一名。
貴州、取中一名。
○調鑲藍旗蒙古副都統那彥寶、為正紅旗滿洲副都統。
以健銳營翼長巴哈布、為鑲藍旗蒙古副都統。
○命鑲白旗蒙古副都統耆英、鑲藍旗漢軍副都統英惠、管理圓明園八旗包衣三旗官兵進班。
○以阿克蘇、烏什、屯田豐收。
予員弁議叙。
賞兵丁一月鹽菜銀。
○賞伊犁惠遠城運糧兵丁一月鹽菜銀。
○旌表守正捐軀江蘇蕭縣民高泳魁妻魏氏。
○庚子。
上詣觀德殿幾筵前供奠。
○詣景仁宮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前次所保補放副都統人員。
現在所餘無多。
着大學士、領侍衛内大臣、尚書左都禦史、都統等。
各将所知之頭等侍衛、八旗各營正參領、給事中、禦史、各部院郎中内。
堪勝副都統者。
各保舉一二員。
出具切實考語。
交兵部彙齊。
照例帶領引見。
毋庸專摺具奏。
必須人才出衆、品行端方者。
再行保奏。
至所保之人。
偶遇因公獲咎。
原保之人。
不必議處。
如有行私獲罪者。
惟原保之人是問。
若所知不确。
即毋庸保舉。
○谕軍機大臣等、吳璥等奏報、續得進占丈尺、并引河挑成分數一摺。
儀封大工。
自九月十七日、興工進占以來。
至十月十二日。
東壩進口。
續得十二丈。
西壩續得十九丈。
連前共已得六十三丈。
挑穵引河一百三十三分。
截至初十日。
計工已有三分八厘。
現在口門尚存一百三十三丈。
吳璥等、當趁此天氣和暖之時。
督率官弁兵夫、趕緊工作。
所進埽占。
務期步步堅實。
于迅速之中。
加意慎重。
其所穵引河。
尤須一律深通。
妥速趱辦。
勿誤十一月内合龍之期。
是為至要。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有人參奏陝西綏德州知州羅應庚。
籍隸杭州。
身家本不清白。
曾充湖北知縣永佑長随。
川楚例内。
冒籍順天。
朦捐縣丞。
發往陝西。
其時軍功冒濫。
得洊升知縣知州。
後永佑又任陝西朝邑縣知縣。
主仆同官。
羅應庚、遂求認為師生。
陝西官場。
多有知其出身卑賤者。
伊上年在綏德州任内。
因買補倉谷。
抑勒派買。
百姓鬨鬧。
巡撫将伊撤回。
又現任東城指揮徐珍。
系其親子。
托為出嗣徐姓等語。
羅應庚、以長随朦捐官職。
在任又有抑勒派買情事。
如果屬實。
均幹法紀。
伊浙籍杭州。
其出身履曆。
鄉黨自能深悉。
再伊服官陝省有年。
僚屬中亦必多知者。
其前在綏德州任内。
是否實有勒買倉谷情事。
着陳若霖、朱勳、各于本省确查。
自行覆奏。
該撫等從前雖有失察之咎。
朕概不追論。
惟當秉公查明。
據實直陳。
以憑究辦。
不可稍涉回護。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本日據陳若霖奏。
蕭山等縣、被災地方。
己明降谕旨。
分别加恩撫恤矣。
該撫摺内。
奏稱勸谕地方殷富、及有谷之家。
量力出粜。
尚不乏好義樂施之人。
周恤其一鄉一裡者。
更有循環粜籴、辘轳采運、以濟民食者。
所辦甚為得宜。
本年浙江所屬地方。
被災較廣。
恐官給赈恤不能周遍。
如果該省殷富士民。
誼笃桑梓。
設法赈濟。
較之官赈。
更為有益。
但該富民等。
總須善為勸谕。
不得以官勢勒派。
其好善樂施者。
或捐資散放。
或出谷平粜。
總令該紳士等。
各擇端方好義之人。
自行經理。
不得令吏胥從中侵擾。
轉緻畏累不前。
交曉谕該紳士等。
各縣被災之區。
業蒙恩旨撫恤。
該富民再行捐輸接濟。
俾災黎糊口有資。
不緻流離失所。
将來必将伊等捐資若幹、全活人數若幹之處。
據實奏明。
懇請恩獎。
其全活愈多。
則恩獎亦優。
該撫先明白宣導于前。
俾令踴躍從事。
俟事竣後。
再行秉公查奏。
務令道無饑馑。
普獲生全。
用副朕轸念災區至意。
将此谕令知之。
○以戶部候補主事前任吏部右侍郎凱音布、為都察院左副都禦史。
○以鑲紅旗護軍統領博啟圖、署正紅旗滿洲副都統。
○移四川成綿龍茂道駐成都、兼管水利事務。
鹽茶道、專管通省鹽茶事務。
毋庸分巡地方。
以複舊制。
從總督蔣攸铦請也。
○修浙江桐廬縣沿江塘汛。
從巡撫陳若霖請也。
○緩徵浙江蕭山、諸暨、麗水、缙雲、青田、宣平、建德、淳安、遂安、遂昌、錢塘、富陽、奉化、嵊、臨海、甯海、金華、東陽、義烏、永康、武義、浦江、西安、龍遊、江山、常山、開
庚辰。
十月。
己亥。
谕内閣、已革千總全玉。
因操防懶惰。
經本管遊擊曾勝、将其移革。
該犯辄敢懷恨。
将曾勝之父曾謙、刃傷斃命。
實屬兇橫不法。
必應嚴辦示懲。
全玉着即行處斬。
○谕軍機大臣等、寄谕湖北學政楊怿曾、本日有人參奏、張映漢、在湖北巡撫任十年。
一切升遷調補。
物議沸騰等語。
督撫大吏、平日官聲賢否。
斷難掩人耳目。
張映漢在楚年久。
是否實有貪黩聲名。
及得贓賣缺情事。
無難一訪而知。
鹽道章廷梁、與巴哈布之子、結為兄弟。
有無其事。
湖北鹽價之貴。
是否起于章廷梁任内。
前任鹽道秦維嶽之告病。
是否撫藩授意奪缺。
章廷梁聲名狼籍。
果否由于張映漢庇之縱之。
方士淦因審理邪教案件、經張映漢保舉。
有無不公之處。
武昌府知府陸溥、考試鹹甯縣文童、改換名次一案。
原審有無虛飾。
前任臬司方體、是否因此告病。
該學政同官一省。
見聞必确。
着将以上各款、逐一密加察訪。
如果查有實據。
即行由驿據實密奏。
不可扶同隐飾。
稍涉瞻徇。
若實無其事。
亦即逐款聲明。
由驿複奏。
勿稍遷就。
此系特旨交查之件。
務須秉公持正。
據實直陳。
以副委任。
将此谕令知之。
○兵部以武會試中額請。
得旨、滿洲蒙古、取中二名。
漢軍、取中三名。
奉天、取中一名。
直隸、取中七名。
陝甘、取中三名。
廣東、取中四名。
河南、取中三名。
山東、取中五名。
江蘇、取中一名。
安徽、取中一名。
山西、取中二名。
湖北、取中一名。
湖南、取中一名。
四川、取中一名。
廣西、取中一名。
福建、取中二名。
浙江、取中二名。
江西、取中一名。
雲南、取中一名。
貴州、取中一名。
○調鑲藍旗蒙古副都統那彥寶、為正紅旗滿洲副都統。
以健銳營翼長巴哈布、為鑲藍旗蒙古副都統。
○命鑲白旗蒙古副都統耆英、鑲藍旗漢軍副都統英惠、管理圓明園八旗包衣三旗官兵進班。
○以阿克蘇、烏什、屯田豐收。
予員弁議叙。
賞兵丁一月鹽菜銀。
○賞伊犁惠遠城運糧兵丁一月鹽菜銀。
○旌表守正捐軀江蘇蕭縣民高泳魁妻魏氏。
○庚子。
上詣觀德殿幾筵前供奠。
○詣景仁宮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前次所保補放副都統人員。
現在所餘無多。
着大學士、領侍衛内大臣、尚書左都禦史、都統等。
各将所知之頭等侍衛、八旗各營正參領、給事中、禦史、各部院郎中内。
堪勝副都統者。
各保舉一二員。
出具切實考語。
交兵部彙齊。
照例帶領引見。
毋庸專摺具奏。
必須人才出衆、品行端方者。
再行保奏。
至所保之人。
偶遇因公獲咎。
原保之人。
不必議處。
如有行私獲罪者。
惟原保之人是問。
若所知不确。
即毋庸保舉。
○谕軍機大臣等、吳璥等奏報、續得進占丈尺、并引河挑成分數一摺。
儀封大工。
自九月十七日、興工進占以來。
至十月十二日。
東壩進口。
續得十二丈。
西壩續得十九丈。
連前共已得六十三丈。
挑穵引河一百三十三分。
截至初十日。
計工已有三分八厘。
現在口門尚存一百三十三丈。
吳璥等、當趁此天氣和暖之時。
督率官弁兵夫、趕緊工作。
所進埽占。
務期步步堅實。
于迅速之中。
加意慎重。
其所穵引河。
尤須一律深通。
妥速趱辦。
勿誤十一月内合龍之期。
是為至要。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有人參奏陝西綏德州知州羅應庚。
籍隸杭州。
身家本不清白。
曾充湖北知縣永佑長随。
川楚例内。
冒籍順天。
朦捐縣丞。
發往陝西。
其時軍功冒濫。
得洊升知縣知州。
後永佑又任陝西朝邑縣知縣。
主仆同官。
羅應庚、遂求認為師生。
陝西官場。
多有知其出身卑賤者。
伊上年在綏德州任内。
因買補倉谷。
抑勒派買。
百姓鬨鬧。
巡撫将伊撤回。
又現任東城指揮徐珍。
系其親子。
托為出嗣徐姓等語。
羅應庚、以長随朦捐官職。
在任又有抑勒派買情事。
如果屬實。
均幹法紀。
伊浙籍杭州。
其出身履曆。
鄉黨自能深悉。
再伊服官陝省有年。
僚屬中亦必多知者。
其前在綏德州任内。
是否實有勒買倉谷情事。
着陳若霖、朱勳、各于本省确查。
自行覆奏。
該撫等從前雖有失察之咎。
朕概不追論。
惟當秉公查明。
據實直陳。
以憑究辦。
不可稍涉回護。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本日據陳若霖奏。
蕭山等縣、被災地方。
己明降谕旨。
分别加恩撫恤矣。
該撫摺内。
奏稱勸谕地方殷富、及有谷之家。
量力出粜。
尚不乏好義樂施之人。
周恤其一鄉一裡者。
更有循環粜籴、辘轳采運、以濟民食者。
所辦甚為得宜。
本年浙江所屬地方。
被災較廣。
恐官給赈恤不能周遍。
如果該省殷富士民。
誼笃桑梓。
設法赈濟。
較之官赈。
更為有益。
但該富民等。
總須善為勸谕。
不得以官勢勒派。
其好善樂施者。
或捐資散放。
或出谷平粜。
總令該紳士等。
各擇端方好義之人。
自行經理。
不得令吏胥從中侵擾。
轉緻畏累不前。
交曉谕該紳士等。
各縣被災之區。
業蒙恩旨撫恤。
該富民再行捐輸接濟。
俾災黎糊口有資。
不緻流離失所。
将來必将伊等捐資若幹、全活人數若幹之處。
據實奏明。
懇請恩獎。
其全活愈多。
則恩獎亦優。
該撫先明白宣導于前。
俾令踴躍從事。
俟事竣後。
再行秉公查奏。
務令道無饑馑。
普獲生全。
用副朕轸念災區至意。
将此谕令知之。
○以戶部候補主事前任吏部右侍郎凱音布、為都察院左副都禦史。
○以鑲紅旗護軍統領博啟圖、署正紅旗滿洲副都統。
○移四川成綿龍茂道駐成都、兼管水利事務。
鹽茶道、專管通省鹽茶事務。
毋庸分巡地方。
以複舊制。
從總督蔣攸铦請也。
○修浙江桐廬縣沿江塘汛。
從巡撫陳若霖請也。
○緩徵浙江蕭山、諸暨、麗水、缙雲、青田、宣平、建德、淳安、遂安、遂昌、錢塘、富陽、奉化、嵊、臨海、甯海、金華、東陽、義烏、永康、武義、浦江、西安、龍遊、江山、常山、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