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六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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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河東現在鹽賤。
私行侵銷出境。
以緻兩淮官引壅積。
若果有此情形。
于鹾務亦有關系。
該管督撫、及兩淮鹽政。
何以未經奏聞福甯、本系湖北巡撫今複擢授湖廣總督。
于該處綱引行銷。
有無侵占。
自必早有見聞。
即阿精阿、雖甫任河南巡撫。
但河東鹽觔。
是否由豫省闌入楚境。
亦無難詢訪而知。
着傳谕福甯、阿精阿、即将楚豫交界地方。
有無河東鹽觔侵銷之處。
據實核辦覆奏。
毋稍回護。
至蘇淩阿、現署兩江總督。
有兼管鹽政之責。
而全德正署兩任。
久在兩淮。
鹽務尤其專管。
如果湖廣滞銷。
由于河東私販入境。
該處鹽道及商人。
豈有不行禀報之理。
全德何以竟未奏及。
着傳谕蘇淩阿、全德、即将各實在情形。
詳悉覆奏。
○以詹事那彥成、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
鴻胪寺卿佛爾卿額、為太仆寺卿。
○丙寅。
谕、兩淮鹽政之缺。
朕本拟将徵瑞調補。
茲蘆東鹽務有酌量調劑事宜。
徵瑞系經手之人。
未便另易生手。
所有兩淮鹽政。
即着蘇楞額去。
○兵部議覆、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奏、漳州府東門外之埔頭汛、關廂綿長。
商賈輻辏。
應移駐都司。
酌添弁兵。
以昭慎重。
請将漳州城守營都司一。
額外外委一。
存城兵丁六十七。
移駐城外。
合原設之外委一。
兵丁三十三。
會同防範。
每月與城汛弁兵更換。
以均勞逸。
改建衙署兵房。
應如所請。
從之。
○以左都禦史窦光鼐、充經筵講官。
○丁卯。
谕、前據各省奏到本年鄉試諸生内、有年逾七十八十者。
業經降旨。
分别賞給舉人副榜。
因貴州尚未奏到。
是以未經列入。
茲始據馮光熊奏、該省應試諸生内、有年逾八十者五人。
俱能三場完竣。
未經中式等語。
呂文周、李仙品、劉子模、陸起鳳、馮世祿、俱着加恩一體賞給舉人。
準其會試。
○谕軍機大臣等、昨日畢沅呈進貢品内、有恭錄禦制上元燈詞燈八件。
外随冊頁二本。
貯在青玉盒内。
茲偶取閱冊内所載巽封至未濟八首。
系朕豫作六十年上元燈詞。
朕幾餘适興。
豫行吟詠。
于今年冬至月半間。
始發交王傑錄出。
俟明年上元。
方寫入詩本者。
外間何以早得傳播。
鈔寫制辦。
向來禦制詩文。
俱系王傑一手謄寫。
即使王傑之子、及家中門生幕客。
将燈詞私行鈔錄傳出。
或為事之所有。
至冊末所書。
即系明年燈詞禦制序文。
而冊内又書寫在後。
畢沅由湖廣總督降補山東巡撫。
伊在湖廣任内。
有查辦邪教事件。
又自楚前赴山東。
仆仆道途。
所進貢品。
亦必無暇自行制辦。
況此項燈詞。
冬至月間始行發謄。
若該撫得有底稿後。
再行繕寫制燈。
雖造辦處就近制作。
亦不能如此之速。
自系有人在京代為辦貢。
以為争先出奇。
見好畢沅。
要其厚謝地步。
内廷行走翰林。
理宜小心慎密。
從前康熙年間。
南書房翰林如徐乾學、高士奇輩。
往往有與外省勾結情事。
恭閱雍正年間實錄内。
亦以臣工等、不知謹慎。
屢加訓誡。
朕臨禦以來。
于内外臣工。
從不存逆億之見。
且辦理庶務。
大公至正。
亦無不可共見共聞者。
但以未經寫入詩本之禦制詩章。
遽爾傳播外間。
由此而推。
設遇有機密事件。
亦可豫為輕洩。
若高雲從之将道府記載。
私以告人者。
甚至無中生有。
若從前查嗣庭、鄒魯、胡中藻之造言生事。
釀成巨案。
不可不防其漸。
着傳谕畢沅、即将燈詞序文。
得自何人系何人代為承辦。
據實覆奏。
朕不過欲明白此事。
并不加責備。
該撫亦不必心存畏懼。
稍有諱飾。
緻幹咎戾。
仍即據實覆奏。
○戊辰。
谕軍機大臣曰、奇豐額奏、江蘇行銷長蘆引鹽之處。
與兩淮引地。
彼此鹽價不甚懸殊。
若将蘆東鹽價驟行加長。
必啟淮鹽侵越之弊。
惟豐沛二縣。
較睢甯等處淮鹽時價。
尚少二文。
應請每觔加添二文等語。
蘆東鹽價。
因錢賤未免虧折。
經徵瑞奏請改賣銀兩。
朕以商人獲利浮多。
緻使小民受困。
其事斷難準行。
現據軍機大臣會同戶部。
遵朕指示議奏。
免交帑利。
其帑本銀兩三年後。
分别展限完納。
俾商力大纾。
而民間又毫無加價之累。
業已依議行矣。
今奇豐額所奏、江蘇行銷長蘆引地。
與兩淮引地毗連。
未便加價。
緻啟淮鹽侵越之弊。
所奏尚系實情。
至豐沛二縣。
酌加二文之處。
不特無濟于通綱。
且使此二縣民人。
有加價之累。
所奏竟可不必。
該撫接到部文後。
自可詳繹朕旨。
知朕愛民恤商。
恩加調劑之意。
将此谕令知之。
卷之一千四百六十六
私行侵銷出境。
以緻兩淮官引壅積。
若果有此情形。
于鹾務亦有關系。
該管督撫、及兩淮鹽政。
何以未經奏聞福甯、本系湖北巡撫今複擢授湖廣總督。
于該處綱引行銷。
有無侵占。
自必早有見聞。
即阿精阿、雖甫任河南巡撫。
但河東鹽觔。
是否由豫省闌入楚境。
亦無難詢訪而知。
着傳谕福甯、阿精阿、即将楚豫交界地方。
有無河東鹽觔侵銷之處。
據實核辦覆奏。
毋稍回護。
至蘇淩阿、現署兩江總督。
有兼管鹽政之責。
而全德正署兩任。
久在兩淮。
鹽務尤其專管。
如果湖廣滞銷。
由于河東私販入境。
該處鹽道及商人。
豈有不行禀報之理。
全德何以竟未奏及。
着傳谕蘇淩阿、全德、即将各實在情形。
詳悉覆奏。
○以詹事那彥成、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
鴻胪寺卿佛爾卿額、為太仆寺卿。
○丙寅。
谕、兩淮鹽政之缺。
朕本拟将徵瑞調補。
茲蘆東鹽務有酌量調劑事宜。
徵瑞系經手之人。
未便另易生手。
所有兩淮鹽政。
即着蘇楞額去。
○兵部議覆、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奏、漳州府東門外之埔頭汛、關廂綿長。
商賈輻辏。
應移駐都司。
酌添弁兵。
以昭慎重。
請将漳州城守營都司一。
額外外委一。
存城兵丁六十七。
移駐城外。
合原設之外委一。
兵丁三十三。
會同防範。
每月與城汛弁兵更換。
以均勞逸。
改建衙署兵房。
應如所請。
從之。
○以左都禦史窦光鼐、充經筵講官。
○丁卯。
谕、前據各省奏到本年鄉試諸生内、有年逾七十八十者。
業經降旨。
分别賞給舉人副榜。
因貴州尚未奏到。
是以未經列入。
茲始據馮光熊奏、該省應試諸生内、有年逾八十者五人。
俱能三場完竣。
未經中式等語。
呂文周、李仙品、劉子模、陸起鳳、馮世祿、俱着加恩一體賞給舉人。
準其會試。
○谕軍機大臣等、昨日畢沅呈進貢品内、有恭錄禦制上元燈詞燈八件。
外随冊頁二本。
貯在青玉盒内。
茲偶取閱冊内所載巽封至未濟八首。
系朕豫作六十年上元燈詞。
朕幾餘适興。
豫行吟詠。
于今年冬至月半間。
始發交王傑錄出。
俟明年上元。
方寫入詩本者。
外間何以早得傳播。
鈔寫制辦。
向來禦制詩文。
俱系王傑一手謄寫。
即使王傑之子、及家中門生幕客。
将燈詞私行鈔錄傳出。
或為事之所有。
至冊末所書。
即系明年燈詞禦制序文。
而冊内又書寫在後。
畢沅由湖廣總督降補山東巡撫。
伊在湖廣任内。
有查辦邪教事件。
又自楚前赴山東。
仆仆道途。
所進貢品。
亦必無暇自行制辦。
況此項燈詞。
冬至月間始行發謄。
若該撫得有底稿後。
再行繕寫制燈。
雖造辦處就近制作。
亦不能如此之速。
自系有人在京代為辦貢。
以為争先出奇。
見好畢沅。
要其厚謝地步。
内廷行走翰林。
理宜小心慎密。
從前康熙年間。
南書房翰林如徐乾學、高士奇輩。
往往有與外省勾結情事。
恭閱雍正年間實錄内。
亦以臣工等、不知謹慎。
屢加訓誡。
朕臨禦以來。
于内外臣工。
從不存逆億之見。
且辦理庶務。
大公至正。
亦無不可共見共聞者。
但以未經寫入詩本之禦制詩章。
遽爾傳播外間。
由此而推。
設遇有機密事件。
亦可豫為輕洩。
若高雲從之将道府記載。
私以告人者。
甚至無中生有。
若從前查嗣庭、鄒魯、胡中藻之造言生事。
釀成巨案。
不可不防其漸。
着傳谕畢沅、即将燈詞序文。
得自何人系何人代為承辦。
據實覆奏。
朕不過欲明白此事。
并不加責備。
該撫亦不必心存畏懼。
稍有諱飾。
緻幹咎戾。
仍即據實覆奏。
○戊辰。
谕軍機大臣曰、奇豐額奏、江蘇行銷長蘆引鹽之處。
與兩淮引地。
彼此鹽價不甚懸殊。
若将蘆東鹽價驟行加長。
必啟淮鹽侵越之弊。
惟豐沛二縣。
較睢甯等處淮鹽時價。
尚少二文。
應請每觔加添二文等語。
蘆東鹽價。
因錢賤未免虧折。
經徵瑞奏請改賣銀兩。
朕以商人獲利浮多。
緻使小民受困。
其事斷難準行。
現據軍機大臣會同戶部。
遵朕指示議奏。
免交帑利。
其帑本銀兩三年後。
分别展限完納。
俾商力大纾。
而民間又毫無加價之累。
業已依議行矣。
今奇豐額所奏、江蘇行銷長蘆引地。
與兩淮引地毗連。
未便加價。
緻啟淮鹽侵越之弊。
所奏尚系實情。
至豐沛二縣。
酌加二文之處。
不特無濟于通綱。
且使此二縣民人。
有加價之累。
所奏竟可不必。
該撫接到部文後。
自可詳繹朕旨。
知朕愛民恤商。
恩加調劑之意。
将此谕令知之。
卷之一千四百六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