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六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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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與劉松倡複邪教要犯。
業經關到扶溝。
正可嚴加究辦。
何得任其乘間脫逃。
此皆該撫藩平日毫無整頓。
将庸闇無能之知縣劉清鼐、姑容在任。
疎縱怠懈所緻。
乃吳璥所奏、尚無愧悔之言。
豈以緝拏人犯。
為巡撫臬司專責。
與伊無涉。
藩司統轄全省。
不但職司出納。
一切察吏安民。
皆其分内之事。
劉之協等邪言惑衆。
蔓延數省。
為風俗之害。
凡在地方官吏。
皆應留心訪拏。
況所屬州縣内、庸闇無能有如劉清鼐者。
該藩司何以并不早行詳揭。
一任其因循贻誤。
所謂察吏者安在。
吳璥系吳嗣爵之子。
朕見其略曉河工。
人較明白。
由道員屢次升擢。
不久用至藩司。
不料其不知感激。
辜負朕恩。
一至于此。
着傳旨嚴行申饬。
前已降旨将伊摘去頂戴。
緝犯自贖。
着再傳谕該藩司。
務宜督率所屬。
上緊将劉之協躧緝速獲。
尚可稍減重咎。
若再不知愧勉。
仍前玩誤。
斷不能仰邀寬貸也。
○又谕、據奇豐額覆奏、本年被災之處。
歉收各戶。
請酌借兩月口糧。
并借給耔種一摺。
松太等屬、本年夏秋雨水稍多。
收成歉薄。
前此降旨詢問。
原為明歲新正加恩。
如有應行展赈、及賞給口糧等項。
方可謂之行慶施惠。
今該撫奏稱、被災之處。
祇須酌量借給口糧耔種。
此等借給之項。
于秋成後。
仍須徵還。
又安得謂之加恩乎。
奇豐額所奏。
殊屬糊塗。
除原摺照所請行外。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據徵瑞奏、于天津關口。
另設收繳小錢之局。
曉谕過往客販。
令其盡數繳出等語。
前因各省小錢充斥。
曾經降旨通饬查禁。
實力收繳。
并令各關口一體留心查驗。
俾私販鹹知儆畏。
第思此等奸徒販賣。
盈千累百。
捆載遠行。
必不肯由陸路販運攜帶。
多糜運腳。
緻有虧折。
總由水路行走。
便于裝載。
惟在責成各處津關。
實力稽查。
一體收繳。
小錢方可淨盡。
着傳谕各關監督等、于關津要隘處所。
仿照徵瑞辦法。
留心查驗。
并設立收繳小錢之局。
一律查收。
曉谕各商等、赴關盡數呈繳。
以清錢法而絕弊源。
○是日起。
上以冬至祀天于圜丘。
齋戒三日。
○辛亥。
谕、前因各省小錢充斥。
節經降旨。
令該督撫等嚴行饬禁。
實力收繳。
原以清厘錢法。
便益商民。
該督撫等自應督饬所屬。
明白曉谕。
令其自行呈繳。
不緻稍有擾累。
乃各省奉行不善。
往往有派委佐雜微員。
竟至鋪戶逐一搜查。
而胥役人等。
即藉端勒索訛詐。
弊窦叢生。
此等收繳小錢之事。
督撫等固不能親身辦理。
但各省道府州縣。
身任地方。
于此等事。
豈不應各矢天良。
悉心妥辦。
該督撫等雖派微員分查。
亦當分派道員。
分路各責成令查所派微員。
實心任事。
設法勸谕。
妥為經理。
不緻吏役因此騷擾。
俾小民聞風呈繳。
則小錢自可日就廓清。
何得一任不肖官吏。
藉事生風。
因以為利。
此等劣員。
該督撫等、如果能留心查察。
據實嚴參。
亦可懲一儆百。
而各省從未有辦出者。
是各督撫已無一具良心。
俟朕瑣碎一一指示。
何無一人奏及乎。
欲以除弊。
而轉以滋弊。
豈利用便民之道。
着再通谕各督撫、務須随時稽察。
慎加遴委。
妥協辦理。
俾小民踴躍樂從。
毋任劣員蠹吏。
稍滋弊端。
倘經此次訓饬之後。
仍漫不經心。
緻有擾累闾閻之事。
一經察出。
必将該督撫從重治罪。
決不稍為寬貸。
○谕軍機大臣等、據惠齡奏、安省現有緝拏要犯劉之協一事。
最關緊要。
俟陳用敷到楚後。
馳赴安省。
至湖北地方。
仍留心饬拏。
不敢因交代在即。
稍存疎懈等語。
劉之協在豫省脫逃。
至今尚無蹤迹。
陳用敷此時尚在安省。
即責成該撫。
董率所屬查拏。
迅期弋獲。
其湖北地方。
與安省豫省均屬接壤。
該犯若不潛回原籍。
或即逃往湖北藏匿。
惠齡在楚。
自當一體留心嚴緝。
今陳用敷既不能即赴楚省。
惠齡亦應緩赴新任。
庶免往來交代。
緻屬員等互相觀望。
心存怠玩。
着傳谕惠齡、陳用敷、各于安省楚省地方。
實力偵緝。
四路截拏。
俟劉之協就獲後。
再行各赴新任。
以專責成。
○壬子。
上詣南郊齋宮齋宿。
○癸醜。
冬至。
祀天于圜丘。
上親詣行禮。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泰東陵。
○遣官祭孝賢皇後陵、端慧皇太子園寝。
○是月。
長蘆鹽政徵瑞奏、查看天津府屬靜海等州縣。
撫恤災民。
均已得所。
津城粥赈四廠。
逐日就食者二萬餘人。
該道等經理周妥。
得旨、今年爾等辦實可嘉。
欣慰覽之。
○山東巡撫畢沅奏、現由東昌赴濟甯一帶。
查看運河挑工。
批、此番可謂用力矣。
又奏、運河道羅煐、向知其曉暢河務。
并可面詢事宜。
以裨公務。
得旨、有此人。
運河省朕勞心也。
告彼勉為之。
又奏、請于藩庫内借銀十萬兩。
委員籴買米谷。
俟春融運至附近災區。
豫備平粜。
得旨、好。
妥實為之。
○廣西巡撫姚棻奏、給價收買小錢。
請于十千以内者。
每觔給銀二分。
十千外至數十百千者。
給銀三分。
限一年繳盡。
得旨、亦頗有所見。
總以實力妥辦為要。
卷之一千四百六十五
業經關到扶溝。
正可嚴加究辦。
何得任其乘間脫逃。
此皆該撫藩平日毫無整頓。
将庸闇無能之知縣劉清鼐、姑容在任。
疎縱怠懈所緻。
乃吳璥所奏、尚無愧悔之言。
豈以緝拏人犯。
為巡撫臬司專責。
與伊無涉。
藩司統轄全省。
不但職司出納。
一切察吏安民。
皆其分内之事。
劉之協等邪言惑衆。
蔓延數省。
為風俗之害。
凡在地方官吏。
皆應留心訪拏。
況所屬州縣内、庸闇無能有如劉清鼐者。
該藩司何以并不早行詳揭。
一任其因循贻誤。
所謂察吏者安在。
吳璥系吳嗣爵之子。
朕見其略曉河工。
人較明白。
由道員屢次升擢。
不久用至藩司。
不料其不知感激。
辜負朕恩。
一至于此。
着傳旨嚴行申饬。
前已降旨将伊摘去頂戴。
緝犯自贖。
着再傳谕該藩司。
務宜督率所屬。
上緊将劉之協躧緝速獲。
尚可稍減重咎。
若再不知愧勉。
仍前玩誤。
斷不能仰邀寬貸也。
○又谕、據奇豐額覆奏、本年被災之處。
歉收各戶。
請酌借兩月口糧。
并借給耔種一摺。
松太等屬、本年夏秋雨水稍多。
收成歉薄。
前此降旨詢問。
原為明歲新正加恩。
如有應行展赈、及賞給口糧等項。
方可謂之行慶施惠。
今該撫奏稱、被災之處。
祇須酌量借給口糧耔種。
此等借給之項。
于秋成後。
仍須徵還。
又安得謂之加恩乎。
奇豐額所奏。
殊屬糊塗。
除原摺照所請行外。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據徵瑞奏、于天津關口。
另設收繳小錢之局。
曉谕過往客販。
令其盡數繳出等語。
前因各省小錢充斥。
曾經降旨通饬查禁。
實力收繳。
并令各關口一體留心查驗。
俾私販鹹知儆畏。
第思此等奸徒販賣。
盈千累百。
捆載遠行。
必不肯由陸路販運攜帶。
多糜運腳。
緻有虧折。
總由水路行走。
便于裝載。
惟在責成各處津關。
實力稽查。
一體收繳。
小錢方可淨盡。
着傳谕各關監督等、于關津要隘處所。
仿照徵瑞辦法。
留心查驗。
并設立收繳小錢之局。
一律查收。
曉谕各商等、赴關盡數呈繳。
以清錢法而絕弊源。
○是日起。
上以冬至祀天于圜丘。
齋戒三日。
○辛亥。
谕、前因各省小錢充斥。
節經降旨。
令該督撫等嚴行饬禁。
實力收繳。
原以清厘錢法。
便益商民。
該督撫等自應督饬所屬。
明白曉谕。
令其自行呈繳。
不緻稍有擾累。
乃各省奉行不善。
往往有派委佐雜微員。
竟至鋪戶逐一搜查。
而胥役人等。
即藉端勒索訛詐。
弊窦叢生。
此等收繳小錢之事。
督撫等固不能親身辦理。
但各省道府州縣。
身任地方。
于此等事。
豈不應各矢天良。
悉心妥辦。
該督撫等雖派微員分查。
亦當分派道員。
分路各責成令查所派微員。
實心任事。
設法勸谕。
妥為經理。
不緻吏役因此騷擾。
俾小民聞風呈繳。
則小錢自可日就廓清。
何得一任不肖官吏。
藉事生風。
因以為利。
此等劣員。
該督撫等、如果能留心查察。
據實嚴參。
亦可懲一儆百。
而各省從未有辦出者。
是各督撫已無一具良心。
俟朕瑣碎一一指示。
何無一人奏及乎。
欲以除弊。
而轉以滋弊。
豈利用便民之道。
着再通谕各督撫、務須随時稽察。
慎加遴委。
妥協辦理。
俾小民踴躍樂從。
毋任劣員蠹吏。
稍滋弊端。
倘經此次訓饬之後。
仍漫不經心。
緻有擾累闾閻之事。
一經察出。
必将該督撫從重治罪。
決不稍為寬貸。
○谕軍機大臣等、據惠齡奏、安省現有緝拏要犯劉之協一事。
最關緊要。
俟陳用敷到楚後。
馳赴安省。
至湖北地方。
仍留心饬拏。
不敢因交代在即。
稍存疎懈等語。
劉之協在豫省脫逃。
至今尚無蹤迹。
陳用敷此時尚在安省。
即責成該撫。
董率所屬查拏。
迅期弋獲。
其湖北地方。
與安省豫省均屬接壤。
該犯若不潛回原籍。
或即逃往湖北藏匿。
惠齡在楚。
自當一體留心嚴緝。
今陳用敷既不能即赴楚省。
惠齡亦應緩赴新任。
庶免往來交代。
緻屬員等互相觀望。
心存怠玩。
着傳谕惠齡、陳用敷、各于安省楚省地方。
實力偵緝。
四路截拏。
俟劉之協就獲後。
再行各赴新任。
以專責成。
○壬子。
上詣南郊齋宮齋宿。
○癸醜。
冬至。
祀天于圜丘。
上親詣行禮。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泰東陵。
○遣官祭孝賢皇後陵、端慧皇太子園寝。
○是月。
長蘆鹽政徵瑞奏、查看天津府屬靜海等州縣。
撫恤災民。
均已得所。
津城粥赈四廠。
逐日就食者二萬餘人。
該道等經理周妥。
得旨、今年爾等辦實可嘉。
欣慰覽之。
○山東巡撫畢沅奏、現由東昌赴濟甯一帶。
查看運河挑工。
批、此番可謂用力矣。
又奏、運河道羅煐、向知其曉暢河務。
并可面詢事宜。
以裨公務。
得旨、有此人。
運河省朕勞心也。
告彼勉為之。
又奏、請于藩庫内借銀十萬兩。
委員籴買米谷。
俟春融運至附近災區。
豫備平粜。
得旨、好。
妥實為之。
○廣西巡撫姚棻奏、給價收買小錢。
請于十千以内者。
每觔給銀二分。
十千外至數十百千者。
給銀三分。
限一年繳盡。
得旨、亦頗有所見。
總以實力妥辦為要。
卷之一千四百六十五